『壹』 日本信託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的差別是什麼你怎麼看待中國信託銀行呢
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也只有信託公司才有資格發行信託產品;
但信版托產品的銷售有權很多歌渠道,銀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銀行應該不缺信託產品,但我的建議是;買信託產品還是要信託公司去認購比較好。
希望採納
『貳』 房地產信託運作流程的兩種模式
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這兩種模式說到底就是資金信託和房地產資產信託的區別,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美國比較側重於資金信託型REIT,而日本側重於房地產資產信託型REIT。
房地產信託,作為一種由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的優勢,從而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收益的專業理財方式,其必然有著自己一套完整的運作流程模式。從目前國際上房地產信託運作的情況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這兩種模式說到底就是資金信託和房地產資產信託的區別,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美國比較側重於資金信託型REIT,而日本側重於房地產資產信託型REIT。
美國模式
美國的房地產信託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現的,在成立階段,其主要運作流程為:
(1)評估資金。基金發起人為滿足自身需求,進行REIT基金募集的籌劃,主要工作包括:預估所需資金數量,確認選擇REIT基金為籌資工具,並考慮投資標的的收益性能否達到必要的回報率等。
(2)接洽承銷商、發起人與承銷商討論投資與募集事宜,包括投資細節、募款細節和承銷方式等工作。
(3)接洽律師及會計師。與有資格的律師及會計師討論基金申請發行的相關法律、會計問題,選定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為成立全過程服務,並擬訂申請文件,此時投資計劃在財務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確定。
(4)接洽不動產顧問公司。若基金未來的經營管理由房地產顧問公司擔任,則需要洽定對象並簽定REIT管理顧問契約,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
(5)當所有文件備齊後即可以向SEC申請募集,在申請成功後,要決定保管機構並簽定REIT契約。
房地產信託成立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後,便進入正式運作階段。值得注意的是該類證券一般需經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必須按成立階段所定協議實施投資計劃,保管機構則依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的指示,進行業務操作,執行房地產買賣、傭金收付及租金與相關商業投資的收支等事宜。投資者通過券商購買 REIT證券,投資收益則從保管機構處獲得。
在美國,房地產信託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注冊登記,其依據是1933年證券法表格-11,該格式要求詳細披露REIT的投資政策、與投資政策有關的活動、房地產的狀況、財產處理的信息、經理公司與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等。當然,REIT也可因私下發行而無須注冊登記,但依據1933年證券法REGULATION D(RULES501-506),私下發行的投資人人數上限為35人,完成公開發行後,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REIT有報告的義務。另外,法律還對房地產信託的結構、資產運用和收入來源作了嚴格的要求,如房地產投資信託須有股東人數與持股份額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股份過於集中;每年9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股東;其籌集資金的大部分須投向房地產方面的業務,75%以上的資產由房地產、抵押票據、現金和政府債券組成;同時至少有75%的毛收入來自租金、抵押收入和房地產銷售所得。在稅收方面,REIT則受到了優待,按照規定,REIT不屬於應稅財產,且免除公司稅項,這就避免了雙重納稅的可能。
日本模式
其運作流程為:
(1)房地產公司將土地、建築物分售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納土地、建築物的價款給房地產公司;
(2)投資者將房地產產權信託給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進行經營管理;
(3)信託公司將房地產全部租賃給房地產公司,同時向該公司收取租賃費;
(4)房地產公司也可以將房地產轉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
(5)信託公司向投資者發放紅利;
(6)信託銀行也可以將該房地產在市場上銷售,從購買者身上獲取價款,再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
『叄』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肆』 信託行為的介紹
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大陸法國家信託法所創制的概念,相當於英美信託法中「明示信託的設立」。指財產所有人就其財產規定一定的信託意圖並將其交付受託人管理,以設立信託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信託行為概念源自德國法,其後建立信託法的大陸法國家亦均將信託行為概念納入法律行為范疇。傳統德國法中很早就有關於信託的規定,但早期德國法更主要地將信託視為財產所有人與受託管理人之間的合同關系。20世紀以後,德國率先以法典化形式從英美引入了信託制度。德國信託法在法典化過程中強調信託行為的概念和性質,但由於法律傳統上的原因,其法律中的許多規定與英美信託法規則大相徑庭。許多英美法學者認為:德國信託法中將信託行為視同為合同行為的規定,關於信託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及受託人財產權可由其繼承人繼承的規定等均在本質上違反了信託制度的內在要求。日本1922年《信託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德國法上的缺陷,在大陸法國家的同類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伍』 信託公司的業務種類有哪些
1、事務信託。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2、資產證券化信託。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3、同業信託。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
4、股權信託。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5、債權信託。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6、標品信託。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7、財產信託。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8、公益信託、慈善信託。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信託業務亦稱「信託貿易」。代客戶買賣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業務活動。如寄售商店、貿易貨棧、商業企業附設的信託服務部受託代購、代銷、代運或組織買賣雙方成交等業務。代理業務的手續費收入是信託業務的基本收入。代理業務的手續費,是根據提供設施多少、代購代銷商品數量、金額和勞務繁簡的一定比例確定的。手續費收入的會計核算可設置「手續費收入」帳戶,或在「其他收入」帳戶下設置手續費收入明細帳戶,同時建立備查簿記載不同業務手續費收入的情況。以「代購」、「代銷」為主的信託企業,手續費收入應列入「營業收入」帳戶內。信託企業與其他商業服務業企業一樣,在業務活動中,也要發生一些業務支出。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之差,即為信託業務收支凈額或利潤 (虧損)。
法律依據: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什麼是事務管理類信託
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目前還沒有一個比較准確的分類,各家信託公司的標准也不一樣版
在某信託公司的網站上權,其對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有如下介紹,即通過設立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股權代持信託、家族信託、遺囑信託等產品,幫助客戶解決稅務籌劃、事務管理等問題
『柒』 房地產信託的日本模式
其運作流程為:
(1)房地產公司將土地、建築物分售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納土地、建築物的價回款給房地產答公司;
(2)投資者將房地產產權信託給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進行經營管理;
(3)信託公司將房地產全部租賃給房地產公司,同時向該公司收取租賃費;
(4)房地產公司也可以將房地產轉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
(5)信託公司向投資者發放紅利;
(6)信託銀行也可以將該房地產在市場上銷售,從購買者身上獲取價款,再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