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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融資的交易結構圖

發布時間:2023-09-06 16:22:14

1. 中博睿聯丨金交所定融產品的一般交易流程

​近年來,各大金交所相繼推出了全新的業務品種——定向融資計劃。定向融資計劃一般是由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其本質是經國務院或各地方金融辦或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目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開展的促進多層次交易市場發展的業務。

一、交易結構

二、交易流程

(一)主體入會

大多數金交所一般設會員制,無論掛牌方及投資者或其他參與交易的主體均應當入會。

融資方即掛牌方應先向金交所發起申請,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評級報告、財務報表等,申請成為金交所會員。

(二)准入審核

金交所審核掛牌方資質,綜合考量背景、評級、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及增信措施,決定是否准入並給出一定融資額度。

各個金交所的准入標准有較大差異。出於風險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數平台要求掛牌方評級AA或交易結構中有強擔保主體。

(三)簽約

掛牌方及相關主體簽署法律文本,聘請受託管理人及監管銀行。

(四)產品掛牌

金交所登記備案,發布掛牌公告。

(五)投資者認購

投資者根據金交所發布的掛牌信息,辦理入會手續,簽署認購合同,完成資金交割。

(六)產品成立

金交所發布定融產品成立公告,產品成立,開始起息。

(七)產品兌付

掛牌方按約付息,到期還本

三、資金路徑

1、認購時:投資者→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掛牌方

2、兌付時:掛牌方→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投資者

為監督掛牌方專款專用,實現風險隔離,通常聘請銀行成為資金監管方。金交所作為交易平台,對交易數據、資金結算信息進行記錄,並保存交易相關法律文本備案登記。

四、交易參與各方主體

一般認為定向債務融資交易作為直融類業務,真正發生核心交易的主體為融資方與資金方,即掛牌方與認購方。而其餘各方主體,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會參與交易。

(一)掛牌方

即融資方。掛牌方作為金交所會員,通過金交所交易平台發行定融產品。

(二)認購方

即資金方,通過金交所交易平台認購產品。一般為金交所會員。

1、自然人投資者

一般要求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需要充分理解並自行接受投資風險,通過風險測評,並作出相關承諾;

根據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資經歷或金融行業工作經歷;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資產凈值或存款余額要求。

2、機構投資者

通常為依法成立且存續的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由於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盡相同,部分可能會對機構的資產凈值設置門檻。

註:2018年11月下發的《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清整聯辦〔2018〕2號文)要求各金交所應建立標准不低於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三)擔保方(若有)

一旦掛牌方償付資金來源金額或償付時間出現缺口,則由擔保方對該產品的按期償付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義務。

擔保義務范圍一般包括發行人在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下應償付的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四)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一般由掛牌方聘請,代投資者辦理擔保手續,成為抵質押權人;並在同時監管產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當發生兌付逾期或預期違約時,受託管理人將代認購者進行追索,要求掛牌方補充擔保等。

在投資者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中,會包含要求投資者認可並授權受託管理人辦理上述事項的條款,否則不可認購該產品。在定融計劃中,管理人角色不同於資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銷商

承銷商一般由掛牌方聘請,負責按發行條件為掛牌方的代理去推銷產品。掛牌方會向承銷商支付一定的服務費。

當然,承銷商不墊付資金。募集期滿後即停止銷售。承銷商沒有購買余額或承諾包銷的義務。

實踐中,承銷商往往與受託管理人為同一主體,多為地方一些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公司,負責為掛牌方開拓資金端,募集資金。

(六)監管銀行

監管銀行一般由掛牌方聘請,是產品交易結算賬戶的開戶行。監管銀行會同掛牌方、受託管理人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對資金流轉、資金用途進行監管。

實踐中,不同於銀行託管業務,多數銀行監管為形式監管,即僅根據經受託管理人復核後的劃款指令,即可進行資金劃轉。

資產託管業務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不消耗資本也不佔用風險資本,包括受託和保管兩重責任。

定融產品中,銀行監管的許可權及職責遠未達到託管的要求,因而銀行對定融產品交易資金結算業務通常不收費、或收費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會為定融產品提供信息登記備案、產品掛牌展示、資料檔案歸集、數據支持以及根據約定決定是否為產品提供交易結算服務(場內交易)。

2. 融資融券業務流程圖

獲得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均需要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具體如下:

來源:國金證券研究所

來源:國金證券研究所

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券專用證券賬戶(1)和融資專用資金賬戶(6)是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證明其從事融資融券所需資金和證券的保證;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資金和證券不能被證券公司挪為他用。而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2)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3)則屬於融資融券的交收清算類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4)是證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級賬戶(總賬),其二級明細賬戶是客戶信用證券賬戶(5)。

對於投資者而言,首先選定一家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5),該賬戶是證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級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4)的二級明細帳戶。同時,在與該證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協議的商業銀行開立資金賬戶(8),並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使其成為證券公司在商業銀行一級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7)的二級賬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8)。

以下是關於各帳戶的具體解釋:

1、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3、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

4、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5、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6、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

7、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8、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3. 定融是什麼

定融指的是非公開發行只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進行融資。定向融資也屬於私募融資,而且融資後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目前,各平台之間的合作主要有收益權轉讓、定向融資和理財計劃三種模式。融資方一般為各類型企業、城投公司等,融資用途多為經營需要、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項目建設等。
【拓展資料】
一、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再融資條件
1.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2.定向增發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4.定向增發不需要經過煩瑣的審批程序,也不用漫長地等待,並且可以減少發行費用。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券商承銷的傭金大概是傳統方式的一半左右。
二、融資技巧有哪些。
一些小企業通常會認為自己對所從事的投資項目和內容非常清楚,但是你還要給予高度重視和充分准備,不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讓別人問。企業家可以請一些外界的專業顧問和敢於講話的行家來模擬這種提問過程,從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細,答得更好。

4. 如何看懂融資融券交易明細,怎麼看懂分析這張圖片。

1、首先說「最高折扣率」,就是說你若持有這個股票10萬,在充抵擔保是,折算保證金最高可得70萬保證金。
2、融資余額:還可融資買入這只股票的額度
3、融資買入額:已使用融資額度
4、融券余額:還可融券賣出這只股票的額度
5、融券賣出量:已使用融券額度
6、融資融券余額=融資余額+融券余額

5. 融資結構中都有什麼部分

1.融資結構有融資方式,基於資本結構的優化和基於投資策略的融資策略。
2.融資方式包括:內部融資、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和資產銷售融資。基於資本結構的優化包括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外部融資、內部融資、短期融資埋稿以及長期融資。基於投資策略的融資策略包括:快速增長和保守融資策略、低增長和積極融資策略。
拓展資料:
1.融資結構,廣義上也稱為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時通過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的有機構成和比例。現代金融體系包括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體系、為直接融資服務的金融市場體系和監管金融業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各種系統發揮各自獨特的功能,為資金融通提供服務。
2.融資結構又有彎鄭孝企業融資結構的分支,企業的融資結構是由企業採用各種融資方式形成的。企業典型的融資方式是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企業採用不同的融資方式,融資結構也不同。不同的資金來源有不同的風險和成本,對企業有不同的影響和約束。通常,企業採用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相結合的方式,由此產生的資本結構成為「配置資本結構」或「杠桿資本結構」。融資結構對公司治理有重要影響已成為共識。通過公司治理,融資結構在企業的委託人(股東和債權人)和代理人(內部經理)之間形成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了相關人員的利益沖突,使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大化。
3.間接融資對促進金融體系穩健發展與經濟增長具有獨特優勢。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看,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具有貨幣創造功能,對經濟增長有切實的促叢咐進作用。由於投資增長是經濟處於增長期的常態,要滿足投資需求,離不開銀行體系的貨幣創造,而直接融資只是對現有儲蓄的重新組合,不能創造出新增貨幣。因此,在資金供應方面,銀行體系十分重要。從銀行體系本身來看,由於銀行體系規模龐大,具有規模經濟,有能力開發與利用專門技術,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擁有生產性投資機會的人提供資金和流動性服務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

6. 融資並購的時候該如何估值、設計交易結構呢

一、交易結構的概念
交易結構(Deal Structure)是買賣雙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所確定的、協調與實現交易雙方最終利益關系的一系列安排。
二、交易結構包括
1.收購方式(資產還是股權)
2.支付方式(現金/股權互換)與時間
3.交易組織結構(離岸與境內、企業的法律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方式、股權結構)
4.融資結構
5.風險分配與控制
6.退出機制
條款清單中包括了交易結構的基本內容,但並不是全部。達成交易結構的共識是買賣雙方談判協商中最重要、最費時的階段之一。
三、交易結構設計的原則
1.風險、成本與復雜程度之間的平衡。安排復雜的交易結構是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但過於復雜的交易結構本身卻可能帶來新的交易風險並提高交易成本,因而需要在結構的復雜程度、交易風險與交易成本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2.各方權利、義務與風險的平衡
交易各方的利益並不總是一致的。一般來說,對一方便利對另一方卻是不便利的,這種不便利常常集中體現在稅收和風險承擔方面。因而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應當平衡。
3.政府的稅收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外匯管制政策、行業准入政策、對跨國並購的行政審批政策、國有資產轉讓的特殊政策等及其變動,對跨國並購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都很重要。
4.設計交易結構的首要出發點: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一種法律安排,以便盡可能滿足交易雙方的意願,在交易雙方之間平衡並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並最終實現並購交易。
5.設計交易結構的目的:在某種法律框架確定未來交易雙方在被收購企業中的地位、權利和責任,進而在某種程度上確定了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決定權的歸屬。再則,降低交易風險。
6.一個好的交易結構包括:
a.滿足交易各方的目的
b.平衡交易各方的風險與收益關系
c.簡單透明:以盡可能少的條款涵蓋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並適用於交易各方
d.適應投資東道國(被並購公司所在國)的法律與稅收環境
e.提供靈活的退出方式
四、交易結構設計應當關注的問題
1.交易各方的需求及關注點
交易結構設計的本質是為了更好的完成交易,最大化交易各方的利益,所以應當充分體現交易各方的需求,解決交易各方關注的問題。例如,賣方如果偏好現金,則在交易結構中盡可能多的安排現金;買方認為標的未來經營不確定性較大,風險較高,則在交易結構設計時考慮分步購買;交易各方對交易價格及標的資產未來的盈利能力存在較大分歧,則在交易結構設計時可安排對賭條款(估值調整條款);買方擔心交易完成後標的資產核心人員離職,則可在交易結構設計時加入核心人員離職比率對補償性條款及競業禁止條款等。
2.交易結構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在進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結構設計時,需要考慮《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若交易結構不具備合法性,則再好的交易結構設計也將通不過監管機構的監管。此外還要考慮方案的可操作性,例如涉及重大資產剝離和人員安置時,就應當考慮資產剝離的難易程度,人員安置的可操作性等潛在風險。
3.交易稅負問題
從稅務等角度來看,資產收購對於買方的便利在於,既可以降低收購後的風險,又可以通過計提折舊獲得稅後的利益。但資產收購對賣方來說存在一些不便利,要面臨雙重納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股權收購對買方而言不便利在於他承擔了收購後的風險(或有負債的風險),同時,如果採用權益法進行收購後的會計處理,它將無法獲得稅收上的好處。股權收購對賣方的便利在於只需就日後股權出售時產生的利得繳納所得稅。另外,資產收購還可能面臨多種稅負,除所得稅、印花稅外,可能還需要繳納金額較大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但股權收購一般至涉及所得稅、印花稅等。
4.風險問題
對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購交易而言,包括並購風險、運營風險、退出風險。
5.成本問題
成本是決定交易是否盈利和虧損的關鍵。
五、並購交易結構設計應關注的風險點
並購交易的風險包括兩個基本方面:一類是與並購交易本身有關的風險;另一類是並購交易後與企業運營有關的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並購交易還包括退出的風險。
1.與並購交易本身有關的風險。例如:a.賣方的陳述是否真實;b.其他投資者是否被允許參與競爭性報價;c.交割條件是否完成(如政府的審批等)。
2.並購交易完成後的風險。例如:a.負債、潛在訴訟及稅負問題等是否會爆發,整合能否成功;b.關鍵人員是否會外流,關鍵技術是否會外泄;c.PE會否對企業失去控制力,原管理層是否支持PE的戰略調整;d.是否有新的引資計劃;e.預期收益能否實現;f.能否順利退出等等。

7. 何為金交所產品 - 草稿

金交所的全稱,是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或地方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它是由地方省級政府部門,金融辦審批通過的,就區域性金融資產進行掛牌備案交易的平台。

下圖圖為您列舉幾個金融交易中心的股東,以及主營業務

由圖可見,金交所的金融資產多屬於非標資產業務,有四類:

基礎資產交易、權益資產交易、融資類業務、中介類業務。

全國一共有70家金融交易中心,受證監會聯席會議和當地金融辦的雙重監管。

那麼,金融交易所在金融行業的地位是什麼呢?一張圖為您解釋

中國金融體系,有一點根深蒂固,那就是: 金融牌照發放權高度集中於中央

但地方政府也要放權,不然怎麼盤活地方金融,招商引資?

金交所的由來就誕生於中央地方的牌照博弈中。

發行定向融資計劃,是金交所的一種主流交易模式

所謂定融,是一種直接融資,依賴於融資方,擔保方主體實力背景,以融資方作為產品底層,投資者的資金直接進入融資方賬戶,用於融資方日常生產與經營。 省去了一定的中間通道費收益,往往比信託資管和私募產品高。

進入企業資產負債表,屬於 表內融資行為 ,與信託,資管等不計入表內融資行為相比,更能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

是一種債權性固收產品,發債主體以非公開方式募集, 每款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超200人。

交易結構如下所示

交易結構中,各方的職責分工如下

金交所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信託、資管、定向融資計劃都是政府平台的融資工具和渠道,融資方都是政府平台企業, 都有相應的風控措施如土地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要求。

他們之間的區別 :

①監管機構不同:信託公司和銀行的監管機構是銀保監會,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機構是證監會,金交所的監管機構是省金融辦;

②管理費用不同:通過各個金融機構募集資金,金融機構會收取一定的中間業務費,直接發債省去了中間機構,所以成本相對較低,越發受到融資方的青睞。一般來說,管理費用由高到低依次是銀行、信託、資管公司,金交所只收取很少部分備案費用。

定融融資計劃(私募債)與國債、城投債一樣,都是投資者直接將錢借給發行人(融資主體),去中介,屬於直接融資。由於去中介,定融融資計劃的風險直接對等於發行人的資信,發行人直接對債券投資人負有保本保收益的責任。

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資管計劃:投資者將錢或委託給銀行,信託或資管等機構,然後再由機構將錢借給融資主體,銀行,信託或資管等機構實際擔任了中介的角色,屬於間接融資。

2018年11月下發的 《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 (清整聯辦〔2018〕2號文)要求各金交所應建立標准不低於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1、備案發行 :

    「定向融(投)資計劃」 採用備案制發行,發行完成前需在金交中心登記備案,並通過金交中心網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關公告,並由金交中心與受託管理人同時(或有)督導發行方按時兌付本息。

2、資質審核

  「定向融(投)資計劃」需嚴格審核融資方的各項資質,還款來源,還款能力等。

3、連帶責任

    往往還會要求有被各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為產品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且要求發行方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以確保投資人的本息兌付。

1.看產品底層資產,確定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

我們知道定融定投屬於直接融資工具。拿到一款產品時,首先看看,底層是什麼,即,融資人打算用什麼作為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產品發行時,大部分的資金用途是:「用於補充融資人的流動資金」。這時,就需要投資者,看看融資方是准備用什麼來還款的,是否足額。

2.看產品發行方,確定融資人是否有還款能力

了解產品底層之後,就需要考察融資方的背景實力,即是否具備還款能力。一般而言,國企、上市公司或者在行業里有一定龍頭品牌效應的企業,它的實力肯定比一般的民營企業更強,資金實力更雄厚。這里可通過「天眼查」或者「企查查」查到企業的股東實力情況。

另外,還可以查看融資人歷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率是否健康?資產負債率在70%以內,一般是健康正常的。再看它的盈利能力如何,看它的現金流是否正常,即是否有正現金流,一般這個數據越大越好,投資者的資金就越有保障。

3.看差額補足,確定是否有增信措施 (比如抵押、擔保、回購協議、差額補足協議等等)

定融定投產品在金交中心發行備案時,金交所一般對融資方也有嚴格的審核要求,通常會要求發行方,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同時還會要求各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為產品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如果發行方違約,增信方即擔保方,需要代為償付或者處置抵質押擔保物,進行償付,以確保投資人的本息兌付。

因此,投資人需要查看計劃購買的產品,是否有相應的增信措施,增信方的實力是否雄厚,當發行方無法償付時,投資人資金是否有代償保障。

產品名稱:西藏五維康華(第四次募集)

產品期限:6個月

產品收益:8.5%(年化)

交易結構如下:

發行人介紹:

差額補足方:

謝謝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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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面解析融資性貿易的交易模式

全面解析融資性貿易的交易模式

有關融資性貿易的交易模式,下面是全面解析知識,我們一起了解詳細吧。

在買賣型融資性稿茄槐貿易(循環買賣、托盤買賣、委託采購(銷售))這些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都需要通過貿易將自有資金轉移給融資企業。但是在許多其他融資性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只是以貿易形式為融資企業增信,使其能夠更順利的獲取金融機構融資,我們將其稱為“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質押監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質押監管貿易,是指監管方根據質權人委託對質物進行監管,如質物在監管期間滅失或強行出庫,由監管方向質權人賠償損失的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合了委託和倉儲保管等多重法律關系的貿易形式,其中融資企業就是質押人,通常是貿易關系的發起人;監管人就是提供融資增信的企業;質權人通常為金融機構。

在許多情況下,融資企業雖然擁有可供質押的財產,但是由於該財產並非納燃不動產等較易被金融機構接受的類型,因此還是難以獲得金融機構鍵友融資。這時候,融資企業引入有實力的質押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其實質相當於質押監管企業就融資企業貸款提供保證,從而實現增信目的。

下圖包含三重法律關系,一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法律關系;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質押法律關系;三是銀行與B公司間的`質物保管法律關系。在此交易結構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質物保管服務,實際是為A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這也是融資性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法律風險在於,如果B公司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質物,或者質物根本不存在,則B公司需要在A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時,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資企業、物流企業,金融機構通過設計的業務模式,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從質權人角度,由於其缺乏對貿易、倉儲行業的了解,直接佔有質物的成本和風險均較大,將質物監管委託給專業的物流企業相當於用較低的成本設立防火牆。從物流企業角度,委託質物監管既有利於業務開拓,也可以增加其與融資企業間的粘度。同時,由於物流企業實際控制質物,也對貿易鏈有較深了解,因此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從融資企業角度,通過開展質物監管服務貿易,實質上獲得物流企業的増信,有助於其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許多企業以拓展金融物流、質押監管等新興業務名義,利用新興業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通過業務從銀行套取資金。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是委託監管法律關系,還是倉儲保管法律關系。

二、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系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管貿易在法律關繫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系及與其關聯的買賣法律關系中,交付通常體現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三、保兌倉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託保管貨物並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務的優勢在於: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鏈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佔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下圖是保兌倉法律關系圖。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法律關系,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於,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後,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融資目的。

四、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下圖展示的保理法律關系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系。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系,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系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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