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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09 17:44:36

① 如何開辦信託公司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辦信託公司的步驟: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② 成立信託公司對注冊資本有什麼要求

首先,請樓主先閱讀《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到銀監會網站上搜索就有。

簡要回答如下樓主問題如下:
1、成立信託公司的限制條件很多,注冊資本金僅是其中一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按照規定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體審批部門:銀監會非銀部
b.依據及全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c.辦理程序及時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d.上報材料清單及表格銀監會網站下載

提請樓主注意以下問題;樓主如果擬新成立信託公司非常困難,沒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很難通過審批。08年開始,即使實力強勁的集團,如華能、中糧、信達、建銀投資等大集團公司,也都採取的是收購原有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這種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等方面運作非常活躍,因此銀監會對其做過四次大的整頓,最新的一次是從07年開始,既然活躍,風險也就較高,監管部門不會輕易批新的執照的。在當前市場中,只有兩家信託公司還有機會被大家購買,但是已經20多個買家盯著,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託公司,難度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經非常全面。

③ 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信託公司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信託公司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信託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三)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七)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二)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可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的條件。

④ 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

⑤ 銀行網點臨時停業多長時間要報備

根據銀監會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起草《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網點臨時停業不再需審批報備。

此次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

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

在下放審批許可權方面,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范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

(5)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1、《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2、《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製定。

3、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簡化報告內容,規范報告行為,不得設置前置性審批條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時,無須提交原崗位離任審計報告。

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信託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第十一條信託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⑦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頒布的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行政許可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種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技能、信譽等。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或者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⑧ 資產負債率大於60說明什麼

法律分析:資產負債率大於60說明資產負債率較高(房地產等高負債率的公司除外),資產負債率是指上市公司負債占總資產的比例,資產負債率越高,說明企業債務較多,企業的財務風險相對較高,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投資者投資風險較大。資產負債率越低,說明企業自有資金較多,企業的財務風險較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資產負債率高,財務風險相對較高,可能帶來現金流不足時,資金鏈斷裂,不能及時償債,從而導致企業破產的情況。資產負債率高,會導致進一步融資成本加劇。無論是銀行還是投資者,都對資產負債率有一定的要求。但是,一定的資產負債率可以讓企業在利率低於投資收益率的情況下,運用債務杠桿,提高企業股東收益。如果資產負債率高,主要是由於應付款項等增多引起的,而且這種增長,並未導致企業信譽與市場地位的喪失,可以增加企業現金運用效力。因為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這段時間本來用來付款的現金可以用來做其它的用途,所以,資產負債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掌控在合適范圍內比較好,並非越高越好,也不一定越低就越好。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信託公司的出資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管理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信託公司股權;
(七)其他對信託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財務公司的出資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財務公司股權;
(七)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九)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十)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十一)其他對財務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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