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公司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具體到各地區,負責審批的機構有所不同,通常會由政府確定的省、市金融辦(省政府確定的監管機構)或其他確定的監管部門來審批。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負責制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負責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重組和市場退出工作,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監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模式,並完善運行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已設立的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地方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2.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3.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2010年3月,七部委聯合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准予發布。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4.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
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第五條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八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5. 擔保公司應有哪些部門批准
擔保公司當然是要當地的工商局辦理的,
6. 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運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融資擔保扶持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分散和處置機制,推動建立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負責監督管理融資擔保公司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兩年以上;
(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三)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四)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並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股東或發起人會議有關公司設立、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及關聯關系;
(四)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營運資金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近兩年向監管部門報送的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三)營運資金證明材料;
(四)監管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
(五)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資料。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下列融資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信用證擔保;
(四)金融產品發行擔保;
(五)再擔保;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7. 非法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由哪些部門監管依據是什麼
現在只有融資性擔保公司才能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擔保的主管機關是省一級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依據是2010年出台的七部委文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8. 融資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9.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由哪個部門頒發
福州是來先去所在縣區市的經貿局,源然後再到福州市經貿。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由福建省省經貿委頒發。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經貿委、工商局、人行、銀監局聯合成立的監管小組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 省聯席會議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10. 擔保公司歸什麼部門管 具體是什麼科室
小額無抵押貸款申請人的請求:如果銀行有信用卡或貸款,而銀行良好的信用記錄,時鍾由銀行3000餘稅前,沒有信用記錄月薪的形式發出要求,要求超過5000每月稅前工資。
家銀行的在線人數還是相當正規,這似乎是和銀行合作,一切都與銀行同步,都是一樣的,無論是利息,還款期限,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網上銀行平台,很多貸款產品和服務還是不錯的,而且他們的工作7天只要滿足銀行的信息,你可以把風格的要求。
之前,他們正式在銀行貸款給用戶,不會對任何名義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個人覺得不錯,但他們是為國家的企業,還是很正規的,我建議你試試貸款可能有你想要的信息。
(10)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擴展閱讀:
意義優勢:
因為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小企業有融資需求時往往會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
另外,在貸款的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其次,事後風險釋放,擔保機構的優勢更是無可替代的,銀行直貸的項目出現風險,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
擔保機構的現金代償,大大解決了銀行處置難的問題,有些擔保機構做到1個月(投資擔保甚至3天)貸款逾期即代償,銀行的不良貸款及時得到消除,之後再由擔保機構通過其相比銀行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進行風險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