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薌城融資項目bot案例

發布時間:2023-09-12 15:11:32

1. 項目融資案例

項目融資案例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項目融資案例,歡迎大家分享。

項目融資案例 篇1

1 項目背景

波特蘭鋁廠位於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港口城市波特蘭,始建於1981年,後因國際市場鋁價大幅度下跌和電力供應等問題,於1982年停建。在與維多利亞州政府達成30年電力供應協議之後,波特蘭鋁廠於1984年重新開始建設。1986年11月投人試生產,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產。

波特蘭鋁廠由電解鋁生產線、陽極生產、鋁錠澆鑄、原材料輸送及存儲系統 電力系統等幾個主要部分組成,其中核心的鋁電解部分採用的是美國鋁業公司20世紀80年代的先進技術,建有兩條生產線,整個生產過程採用電子計算機嚴格控制,每年可生產鋁錠30萬噸,是目前世界上技術先進、規模最大的現代化鋁廠之一。

1985年6月,美國鋁業澳大利亞公司(以下簡稱¨美鋁澳公司¨)與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接觸,邀請中信公司投資波特蘭鋁廠。經過歷時一年的投資論證、可行性研究、收購談判、項目融資等階段的緊張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資於波特蘭鋁廠,持有項目10%的資產,每年可獲得產品3萬噸鋁錠。與此同時,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亞有限公司(簡稱「中信澳公司」),代表總公司管理項目的投資、生產、融資 、財務和銷售,承擔總公司在合資項目中的經濟責任。

波特蘭鋁廠投資是當時中國在海外最大的工業投資項目。中信公司在決策項目投資的過程中,採取了積極、慎重、穩妥的方針,大膽採用了當時在我國還未採用過的國際上先進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的項目融資模式,為項目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項目融資結構

1)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

波特蘭鋁廠採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資形式的投資結構。這個結構是在中信公司決定參與之前就已經由當時的項目投資者談判建立起來了。因而,對於中信公司來講,在決定是否投資時,沒有決策投資結構的可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己有的結構基礎上盡量加以優化:第一,確認參與該投資結構是否可以實現中信公司的投資戰略目標;第二,在許可的范圍內,就合資協議的有關條款加以談判以爭取較為有利的參與條件。 1986年中信公司參與波特蘭鋁廠之後,項目的投資結構組成為:

美鋁澳公司 45%

維多利亞州政府 35%

第一國民資源信託基金 10%

中信澳公司 10%

(1992年,維多利亞州政府將其在波特蘭鋁廠中的10%資產出售給日本丸紅公司,投資結構又發生了變化)

圖9-1是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和管理結構示意圖。波特蘭鋁廠的項目投資者在合資協議的基礎上組成了非公司型的投資結構,組成由四方代表參加的項目管理委員會作為波特蘭鋁廠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負責項目的建設、生產、資本支出和生產經營預算等一系列重大決策,同時通過項目管理協議委任美鋁澳公司的一個全資擁有的單一目的項目公司——波特蘭鋁廠管理公司作為項目經理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在項目投資結構一章論述項目投資結構時所列舉的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特點在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中均有所體現。其主要特點有:

(1)波特蘭鋁廠的資產根據投資比例由項目投資者直接擁有,鋁廠本身不是一個法人實體。投資各方單獨安排自己的項目建設和生產所需資金。這種資產所有形式為中信公司在安排項目融資時直接提供項目資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提供了客觀上的可能性。

(2)項目投資者在支付了項目生產成本之後直接按投資比例獲取項目最終產品——鋁錠,並且,電解鋁生產的兩種主要原材料——氧化鋁和電力,也是由項目投資者分別與其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因而每個投資者在項目中的生產成本構成是不盡相同的,所獲得的利潤也不一樣。

(3)波特蘭鋁廠的產品銷售由各個項目投資者直接控制和掌握。

(4)由於波特蘭鋁廠資產由投資者直接擁有,項目產品以及項目現金流量直接為投資者所支配,因而

與一切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一樣,波特蘭鋁廠自身不是一個納稅實體。與項目有關的納稅實體分別是在項目中的投資者,各個投資者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稅務結構問題。

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所具備的以上幾種主要特徵,為中信公司自行安排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2)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中所採用的融資模式

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投資中所採用的是一個為期12年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項目融資模式,其融資結構如圖9-2所示。

在圖9-2中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融資中有四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1)股本參與銀團。

由五家澳大利亞主要銀行組成的特殊合夥制結構,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蘭項目代理公司——「項目代理公司」,是杠桿租賃中的股本參與者,是10%波特蘭鋁廠資產的法律持有人和杠桿租賃結構的出租人。特殊合夥制是專門為波特蘭項目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結構組織起來的,負責為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項目中10%投資提供股本資金(占項目建設資金投資的1/3)和安排債務資金。股本參與銀團直接享有項目結構中來自加速折舊以及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巨額稅務好處,並通過與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簽署的資產租賃協議(亦稱委託加工協議),將項目資產出租給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生產電解鋁。股本參與銀團通過租賃費收入支付項目的資本開支、到期債務、管理費用、稅收等。股本參與銀團本身的投資收益來自兩個部分:第一,來自項目的巨額稅務虧損,通過利用合夥制結構特點吸收這些稅務虧損抵免公司所得稅獲取;第二,吸收稅務虧損的不足部分,通過租賃費形式獲取。

股本參與銀團在波特蘭項目中不直接承擔任何的項目風險或者中信公司的信用風險。這些風險由項目債務參與銀團以銀行信用證擔保的方式承擔。

(2)項目債務參與銀團。

在波特蘭項目杠桿租賃結構中,債務資金結構由兩個部分組成:比利時國民銀行和項目債務參與銀團。全部的債務資金貸款(占項目建設資金投資的三分之二)是由比利時國民銀行提供的。但是,由於比利時國民銀行並不承擔任何的項目信用風險(全部風險由項目債務參與銀團以銀行信用證形式承擔),所以比利時國民銀行不是杠桿租賃結構中真正意義上的「債務參與者」。

比利時國民銀行在融資結構中的作用是為項目提供無需交納澳大利亞利息預提稅的貸款。比利時稅法允許其國家銀行申請扣減在海外支付的利息預提稅。因而澳大利亞利息預提稅成本就可以不由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借款人——中信澳公司承擔。從項目投資者的角度,這樣的安排可以節省融資成本,盡管需要支付給比利時銀行一定的手續費。

杠桿租賃結構中真正的「債務參加者」是由澳大利亞、日本、美國、歐洲等幾家銀行組成的貸款銀團。貸款銀團以銀行信用證的方式為股本參與銀團和比利時國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承擔全部的項目風險。

以上股本參與銀團、債務參與銀團以及實際提供全部項目債務資金的比利時國民銀行三方組成了波特蘭鋁廠項目融資中具有特色的一種資金結構,為全部項目投資提供了96%的資金,基本上實現了100%融資。在這個資金結構下,對於項目投資者來說,無論是來自股本參與銀團的資金投人,還是來自比利時國民銀行的項目貸款,都是項目融資中的高級債務資金,都需要承擔有限追索的債務責任;但是,對於項目融資中的各方面來說,根據其資金性質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兩個組成部分,股本資金的收益主要來自於投資結構中的稅務收益和資本回收,而債務資金的收益主要來自於利息收人。項目債務參與銀團提供的銀行信用證作為一種主要的融資工具第一次使用在杠桿租賃的結構中,通過信用證擔保安排比利時國民銀行貸款,充分利用政府對利息預提稅的法規,為中信公司節約了總值幾百萬美元的利息預提稅款。

(3)項目資產承租人。

中信澳公司合資擁有的中信澳(波特蘭)公司是杠桿租賃結構中的資產承租人。中信澳(波特蘭)公司通過一個12年期的租賃協議,從項目代理公司(也即從由股本參與銀團組成的特別合夥制)手中獲得10%波特蘭鋁廠項目資產的使用權。中信澳(波特蘭)公司自行安排氧化鋁購買協議、電力供應協議等關鍵性生產合同,使用租賃的資產生產出最終產品鋁錠,並根據與其母公司——中信澳公司簽署的「提貨與付款」性質的'產品銷售協議,將鋁錠銷售給中信澳公司。由於項目融資的有限追索性質,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的現金流量被處於融資經理人的監控之下,用來支付生產成本、租賃費等經營費用,並在滿足了一定的留置基金條件下,可以用利潤的形式返還給股東——中信澳公司。

在項目融資結構中,中信澳(波特蘭)公司是項目投資者專門建立起來的單一目的項目子公司。根據融資安排,在12年融資期限結束時,中信澳(波特蘭)公司可以通過期權安排,收購股本參與銀團在項目中資產權益,成為10%波特蘭鋁廠資產的法律持有人。

(4)項目融資經理人。

圖9-2中的美國信孚銀行澳大利亞分行(Bankers Trust Australia Ltd,簡稱「BT銀行」)在有限追索的杠桿租賃融資結構中扮演了四個方面的重要角色:第一,作為中信公司的融資顧問,負責組織了這個難度極高被譽為澳大利亞最復雜的項目融資結構;第二,在融資結構中承擔了杠桿租賃經理人的角色,代表股本參與銀團處理一切有關特殊合夥制結構以及項目代理的日常運作;第三,擔任了項目債務參與銀團的主經理人;第四,分別參與了股本參與銀團和債務參與銀團,承擔了貸款銀行的角色。

3)融資模式中的信用保證結構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在杠桿租賃融資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之外,圖8-2中由中信公司和中信澳大利亞公司聯合組成的信用擔保結構同樣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為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項目投資者(在這里是中信公司和100%控股的中信澳公司)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以及所提供的信用支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提貨與付款」形式的市場安排。中信澳公司通過與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簽署一項與融資期限

相同的「提貨與付款」形式的長期產品購買協議,保證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購買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生產的全部項目產品,降低了項目貸款銀團的市場風險。

但是,由於在1986年建立的中信澳公司與中信澳(波特蘭)公司一樣均為一種「空殼公司」,所以貸款銀行要求中信公司對中信澳公司與中信澳(波特蘭)公司之間的「提貨與付款」協議提供擔保。

第二,「項目完工擔保」和「項目資金缺額擔保」。中信公司在海外的一家國際一流銀行中存人一筆固定金額(為項目融資總金額的10%)的美元擔保存款,作為項目完工擔保和資金缺額擔保的准備金。在項目建設費用超支和項目現金流量出現缺額時,根據一定的程序項目融資經理人可以動用擔保存款資金。但是這個擔保是有限的,其限額為擔保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事實上,由於項目經營良好,擔保存款從來沒有被動用過,並在1990年通過與銀行談判解除。

第三,中信公司在項目中的股本資金投入。中信公司以大約為項目建設總金額的4%的資金購買了特殊合夥制結構發行的與融資期限相同的無擔保零息債=,成為中信公司在項目中的實際股本資金投人。雖然投資金額很少,但是作為頂目投資者的一種實際投人,可以對貸款銀團起到一種良好的心理作用。

3.融資結構簡評

(1)雖然中信公司投資波特蘭鋁廠時,該項目的投資結構早已確定下來,但是,由於該項目採用的是一種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使得中信公司在制定投資決策時單獨安排項目融資成為可能。

(2)電解鋁項目資本高度密集,根據澳大利亞的有關稅法規定可享有數量相當可觀的減免稅優惠,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投資扣減等。但是,在項目投資初期,中信澳公司剛剛建立,沒有其他方面的經營收人,不能充分利用每年可得到的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即使每年未使用的稅務虧損可以向以後年份引起結轉,但從貨幣時間價值的角度考慮,這些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如能盡早利用,也可以提高項目投資者的投資效益;進一步,如果能夠利用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償還債務,還可以減少項目前期的現金流量負擔,提高項目的經濟強度和抗風險能力。

從這一考慮出發,中信公司選擇了杠桿租賃的融資模式,充分利用這種模式可以吸收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的特點,減少了項目的直接債務負擔,提高了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

(3)項目融資結構復雜,為修改融資結構以及後期的重新融資帶來許多不便因素。杠桿租賃融資結構由於大量使用和轉讓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結構設計除了要在各貸款銀行之間取得一致意見之外,還需要得到稅務部門的批准。融資結構一旦確定下來之後,任何涉及結構性的調整,也需要得到大多數銀行以及稅務部門的重新審核。這一過程交易成本很高,因而這種復雜的融資結構多數情況下只適用於大型或超大型項目的融資實踐。

項目融資案例 篇2

1.項目背景

歐洲迪斯尼樂園位於法國首都巴黎的郊區,籌劃於上世紀80年代後期,是一個廣受注意同時又備受爭議的項目。一方面,美國文化與歐洲文化傳統的沖突,使得這個項目經常成為新聞媒體跟蹤的目標;另一方面,不時傳出來的有關項目經營出現困難的消息也在國際金融界廣受關注。

然而,從項目融資的角度,歐洲迪斯尼樂園項目具有相當的創造性和典型意義。首先,歐洲迪斯尼樂園完全不同於傳統的項目融資工作的領域,即資源型和能源型工業項目、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等,其項目邊界以及項目經濟強度的確定要比工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復雜得多,因而其融資結構走出傳統的項目融資模式也成為必然的發展結果;其次,作為項目的發起人美國迪斯尼公司,歐洲迪斯尼樂園項目融資是一個非常成功的結構,這不僅體現在美國迪斯尼公司只用了很少的自有資金就完成了這項復雜工程的投資和融資(以項目第一期工程為例,總投資為149億法郎,按當時匯率摺合23.84億美元,美國迪斯尼公司只出資21.04億法郎,僅占總投資的14.12%),而且表現在該公司對項目的完全控制權上,這在一般的項目融資結構中是較難做到的,因為貸款銀行總是要求對項目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2.項目融資結構

1)歐洲迪斯尼樂園項目的投資結構

1987年3月,美國迪斯尼公司與法國政府簽署了一項原則協議,在法國巴黎的郊區興建歐洲迪斯尼樂園。

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被任命為項目融資的財務顧問,負責項目的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的設計和組織工作。美國迪斯尼公司對結構設計提出了三個具體要求:

(1)融資結構必須保證可以籌集到項目所需資金;(2)項目的資金成本必然低於「市場平均成本」;(3)項目發起人必須獲得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經營自主權。

對美國迪斯尼公司的第一個目標要求,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從開始就不認為是一個重要問題;然而,其第二和第三個目標要求,則是對項目融資結構設計的一個重大挑戰。首先,歐洲迪斯尼樂園項目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工程,其開發時間前後長達20年,在一個2000公頃的土地上不僅要建設迪斯尼樂園,而且還要開發飯店、辦公樓、小區式公寓住宅、高爾夫球場、度假村等設施,與傳統的項目融資結構不同,它沒有一個清楚的項目邊界的界定(如項目產品、生產和原材料供應),並且與項目開發有關的各種參數、變數也是相對廣義而非具體的,在這種條件下要實現低於「市場平均成本」的項目融資,無論是從融資結構的復雜性還是從成本控制的角度,其難度是可以想像的。其次,由於在美國迪斯尼公司與法國政府簽署的原則協議中規定歐洲迪斯尼項目的多數股權必須掌握在歐洲共同體居民手中,這樣限制了美國迪斯尼公司在項目中的股本資金投入比例,同時也增加了實現其要求獲得高於「市場平均成本」的經營自主權目標的難度。

法國東方匯理銀行通過建立項目現金流量模型,以20年期的歐洲迪斯尼樂園及其周邊相關的房地產項目開發作為輸人變數,以項目稅收、利息成本、投資者收益等為輸出變數,對項目開發作了詳細的現金流量分析和風險分析。在大量方案篩選、比較的基礎上,最後確定出建議美國迪斯尼公司使用的項目投資結構。

歐洲迪斯尼項目的投資結構由兩個部分組成(見圖9-3):歐洲迪斯尼財務公司(Euro Disneyland SNC)和歐洲迪斯尼經營公司(Euro Disneyland SCA)

歐洲迪斯尼財務公司的設計是為了有效地利用項目的稅務優勢。歐洲迪斯尼項目,與所有利用項目融資方式安排資金的大型工程項目一樣,由於其初期的巨額投資所帶來的高額利息成本,以及由於資產折舊、投資優惠等所形成的稅務虧損無法在短期內在項目內部有效地消化掉;更進一步,由於這些高額折舊和利息成本的存在,項目也無法在早期形成會計利潤,從而也就無法形成對外部投資者的吸引力。

為了有效地利用這些稅務虧損,降低項目的綜合資金成本,因而在歐洲迪斯尼項目的投資結構中部分地使用了類似杠桿租賃融資結構的稅務租賃模式。歐洲迪斯尼財務公司所使用的SNC結構,是一種近似於我們在項目投資結構中所介紹的普通合夥制結構。SNC結構中的投資者(合夥人)能夠直接分享其投資比例的項目稅務虧損(或利潤),與其他來源的收人合並納稅。在項目融資結構中,歐洲迪斯尼財務公司將擁有迪斯尼樂園的資產,並以一個20年期的杠桿租賃協議,將其資產租賃給歐洲迪斯尼經營公司。根據預測,在項目的頭10年中,由於利息成本和資產折舊等原因項目將產生高額的稅務虧損,而這些稅務虧損將由SNC投資結構中的合夥人所分享。在20年財務租賃協議中止時,歐洲迪斯尼經營公司將從SNC結構手中以其賬面價值(完全折舊後的價值)把項目購買回來.而SNC結構則被解散。

拓展:項目融資協議模板

甲方(政府主體):

乙方(社會資本主體):

甲乙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一、項目內容

1.1項目概況

1.1.1 項目建設規模:本項目建設成本約 億元(含前期征遷安置補償費、土地費用及建設期利息)。項目總體規劃用地面積約 畝,建築面積約 萬平方米(地下室建築面積約 萬平方米)。

1.1.2 項目公司融資利息:項目公司的融資利息以項目公司融資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准,計入項目公司的投資總費用。項目公司融資利率水平原則上不高於基準利率(可視項目情況適當上浮 %, %以內部分由政府給予融資補貼,超出20%部分的利息由中標人承擔)。

1.1.3項目實施:計劃201 年初開工建設,201 年初建成使用。本項目項目特許經營期 年,其中計劃建設期 年,運營期 年。

1.2項目合作范圍

3.2.1 項目項下的投融資、施工總承包建設(含土建工程、機電工程、弱電工程、專業設備設施、室外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竣工移交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整改修復、項目運營、維護管理等;具體工程范圍以本項目經有資質單位審核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標准和要求為准。

3.2.2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項目合作期間涉及的債務償還、風險承擔及享受相應的運營收益。

3.2.3項目運營期的績效考評。

1.3項目批准文件

(1)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

(2)發改委的招標核准文件。

(3)由甲方建設 項目的雙流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

二、項目公司

2.1項目公司成立條件

5.1.1項目公司必須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設立。項目公司的住所地設在項目所在地。

5.1.2甲方應協助項目公司獲得設立項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權部門的批文,以使項目公司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組建、設立項目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2.2項目公司注冊

5.2.1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為項目總投資的20%,即 萬元,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乙方出資 萬元,占項目公司 %的股權。股東注冊資本金根據項目實施的資金需求,同時同股權比例到位,具體事項在項目公司章程中約定。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股東變更、股權轉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2.3 項目公司的出資方式

甲乙雙方均以現金方式對項目公司出資。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以外的款項作為甲乙雙方各自對項目公司的債權。

2.4項目公司成立時限

乙方必須保證配合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設立項目公司完畢,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並達到可以對外營業的法定條件。

2.5項目公司的組織結構項目公司採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成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保證項目公司順利運行。甲方在董事會擁有控制權。

2.5.1股東會

由甲乙雙方組成,是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具體職權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決定,並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轉讓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權上設置擔保的;

(2)項目公司對與本項目建設、運營無關的融資及擔保的;

(3)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

(4)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

(5)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2.5.2董事會

項目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 (5) 人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並經董事會過半數後生效:

(1)選舉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

(2)制定項目運作方案和管理團隊考核目標;

(3)制定項目運營方案;

(4)決定項目公司員工的勞動報酬。營。

5.6.2項目管理團隊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2.7項目公司財務管理

5.7.1項目公司所涉的會計、稅務由項目公司統一處理。

5.7.2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

2.8項目公司風險

5.8.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因項目風險而形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按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進行負擔。

2.9項目退出及移交

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屆滿,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項目運營情況提前接收。

2.10其他

5.11.1項目公司的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均應當符合本協議的約定。

5.11.2除本合同約定外: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行使股東會的表決權;項目公司的成立時間及組織機構的設立、運作程序、利潤分配等按本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三、相關建議

目前我縣實施PPP投資有兩個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議項目公司與甲方簽訂《 項目投資建設合作合同》進行投資建設,與乙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進行工程施工總承包。

2.我縣項目為純公益性項目和提供公共產品的項目,須配置資源給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公司回報的保證,而我縣目前有現金流的資源只有土地收益權的出讓,建議盡快完善土地作為匹配資源注入項目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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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的BOT模式

在經濟發展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各國都在尋求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但在發展過程中都面臨不同程度的資金短缺問題。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新的形式,項目融資自20世紀80年代興起以來,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越來越受到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重視,並不斷應用於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中。本文在介紹了項目融資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引出了「建設—運營—轉讓」項目融資方式的概念,並分析了BOT模式的內涵、特點與變異,闡述了其在國內外的應用現狀。在此基礎上,對該項目融資方式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的應用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及政府支持、制定防風險措施、規范管理、健全法制、鼓勵內資參與、培養專業人才和拓寬投資領域六個方面的建議。

一、項目融資與BOT模式

1.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而言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為一個特定經濟實體所安排的融資,其貸款人在最初考慮貸款時,使用該經濟實體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安全保障,即依靠項目自身的資產和項目未吵猛來的收益作為抵押來籌措資金。項目融資具有以下特點。

(1)項目導向,即項目融資主要依賴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不是依賴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安排。

(2)有限追索,即貸款人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

(3)非公司負債型融資,即項目融資的債務不表現在借款人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中。

通過項目融資,不僅能把國內外民間的大量資金吸引過來,而且還可以在不形成外債負擔的前提下彌補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缺口,同時吸引國內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2.BOT模式

BOT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於1984年正式提出的。我國將BOT模式稱之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它具有民營化、全額投資、特許期和壟斷經營四個基本特徵。其涵義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一個公共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和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無償移交簽約方的政府部門。實質上,BOT模式是指私營機構(含國外資本)參與國家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分配該項目的資源、風險和利益的項目融資方式,是政府與承包商合作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其參與者如圖1所示。

BOT模式具有以下特點:1)項目發起人對項目沒有直接控制權,在融資期間也無法獲得任何經營利潤,只能通過項目的建設和運行獲得間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由於採用BOT模式融資的項目涉及巨額資金,又有政府的特許權協議作為支持,投資者願意將融資安排成為有限追索的形式,在項目中注入一定的股本資金,承擔直接的經濟責任和風險;3)通過採取讓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籌資、建設、經營的方式來參與基礎設施項目,項目融資的所有責任和風險都轉移到項目公司,這樣可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同時又有利於提高項目公司的運作效率。

在BOT模式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升稿橋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敬液———「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BOOT)模式、「建設—轉讓—經營」(build transfer own, BTO)模式、「建設—擁有—經營」(build own operate, BOO)模式、「建設—租賃—轉讓」(build lease transfer,BLT)模式、「建設—轉讓」(build transfer, BT)模式、「經營—轉讓」(operate transfer,OT)模式、「經營—管理—轉讓」(operate management transfer,OMT)模式、「修復—經營—轉讓」(renovate operate transfer, ROT)模式、「轉讓—經營—轉讓」(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TOT)模式、「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build own operate subsidy transfer,BOOST)模式等等。

二、BOT模式的實踐與發展

1.BOT模式在國際上的應用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城市化導致對交通、能源和供水等基礎設施的需求急劇膨脹。經濟危機和巨額赤字使政府投資能力大為減弱,而債務危機又使許多國家的借貸能力銳減。赤字和債務負擔迫使這些國家在編制財政預算時實行緊縮政策,轉而尋求私營部門的投資。各國逐漸重視挖掘私營部門的潛力和創造性,利用私營部門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在這種背景下,BOT模式開始在一些國家得到運用和推廣。

發達的市場體系和健全的法制體系與BOT作用的發揮密切相關。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各類經濟法規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場競爭有序而高效,為BOT的發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發達國家運作比較規范,政府對BOT的管理方式也比較成熟。

2.BOT模式在我國的應用

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運作是從電力行業開始的。我國內地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廣東省政府授權香港合和實業公司開發建設的深圳沙角火力發電B廠(目前該廠已於1999年10月順利移交給相關部門)。雖然未直接稱之為「BOT項目」,但可以說是我國第一次BOT模式的實踐。不久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廣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東線高速公路、三亞鳳凰機場等項目相繼採用BOT模式引進外資建設。1995年5月,國家計委批復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採用BOT方式建設,使該項目成為我國第一個經國家批準的BOT試點項目。來賓電廠二期工程項目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等工作都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直接指導下於同年6月份開始進行的,1997年在北京正式簽署了協議。該項目獲得批准和協議的簽署實施,標志著中國在能源、交通等領域試點進行BOT規范化管理的正式開始。

之後,國家計委在「八五」計劃中曾明確提出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資,目前又進一步聲明將積極探索BOT項目融資等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方式,拓寬利用外資渠道,特別是注意利用BOT、境外上市發行股票等方式引進外資。迄今為止,我國已陸續建設了數十個BOT項目(如北京高速公路、上海大場自來水廠、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丁渠火電廠等),吸引了數十億美元的外資,對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BOT模式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的應用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應用BOT模式的必要性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迅速發展,「西部大開發」戰略正在實施,中國已經正式加入WTO,投資需求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為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同時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將首先得到更為廣泛的、規模更大的建設。以電力、供水及污水處理和高速公路為例,「九五」期間,由於電力市場出現暫時性的需求下降,減緩了電源建設速度。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以來,隨著電力需求的回升和持續增長,以及「西電東送」戰略的實施,新建和待建的電源數量迅猛增長,建設資金需求將會大幅度增加。中國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南水北調」等一系列水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的實施,加快了城市供水行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重視,加上水資源的日益匱乏,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將迅速擴大。我國在基本完成了兩縱三橫的國道主幹線建設後,待建和規劃的次干線、支線的公路建設規模和數量更大。另外,垃圾處理、城市輕軌、天然氣管道和城市停車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資金需求也很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國家開始逐步減少對基礎設施領域的國有資金投入,實現投資多元化,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基礎設施運行效率,降低社會服務價格。這也使得財政資金以外的各類資本將面臨更多地投資於基礎設施的機會。採用包括BOT在內的多種渠道籌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將是必然的趨勢。

(1)加快我國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速度。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通過BOT模式激發銀行、財團及個人的投資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擴大承包任務來源,使一些本來急需建設而因政府財力不足又無法動工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能夠早日建成並投入使用,及時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我國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的不足,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使政府可以將更多的資金有效地用於其他項目的發展。目前,我國的基礎設施項目基本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拿出相當比例的財政資金來建設,當資金不足時,政府往往向國際金融機構舉債或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舉債,即使如此,也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要。通過BOT模式吸引外資、內資取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回收一部分資金,用於其他項目的建設,加快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量和質量,從而使我國經濟取得更大的發展。

(3)分散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風險。由於採用這種方式,項目轉由投資方建設與管理,這樣對於項目建設與運營中出現的一些風險就由投資方承擔,從而使政府的風險得以分散與轉移。

(4)有助於提高投資項目的運作效率。長期以來,由於基礎設施傳統上由政府專營,由政府充當主要的投資主體,由於所有者缺位,加上其產品定價扭曲,在經營上一般不按市場規律運作,所以營運過程中計劃經濟的流弊較多,導致普遍效益低下。採用BOT模式後,該基礎設施就成了某個投資者(企業)的一個投資項目,為了實現利潤化,企業會努力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從而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效率。

(5)有利於政府對重大項目的宏觀管理。我國經濟建設的經驗教訓之一就是國家對重點項目的宏觀管理不夠,有些項目甚至還使國家蒙受重大損失。

採用BOT投資方式,項目的整個決策、簽約都有政府參與,都由政府直接負責,政府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利益等進行充分的論證後才確定,避免了項目建設的盲目性,而且政府在進行宏觀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學習到不少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有助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OT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還可以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為當地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等。可見,對於適合條件的我國基礎設施項目運用BOT模式進行建設具有廣闊的前景。

2.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應用BOT模式存在的問題

(1)法制不健全。BOT模式需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及制度體系來支持,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未頒布正式的BOT法,而是僅用一般的外資法或幾個單行條例來規范它。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許多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一定程度上阻礙了BOT項目的順利實施。

(2)管理體制不完善。實施BOT投資方式,涉及到國家的產業政策、外資政策和投資政策,我國目前沒有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也沒有一個機構來統一管理,致使投資管理工作不夠規范,許多項目因管理體制上的問題進展緩慢。也有許多地方政府因急於引進外資放鬆了對項目的審批,致使一些論證不充分的項目倉促上馬,又以失敗告終。另外,宏觀規劃上的不足使多數BOT項目集中於東部地區,而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項目太少,不利於配合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

(3)運行機制不規范。我國BOT項目目前的做法是「一個項目,一種方案」,還未形成規范的運行模式。沒有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價格機制、風險機制等市場機制,項目運作上還留有較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致使許多項目運營效率低下,成功的項目很少。

(4)發展環境制約因素多。首先是人才資源匱乏。通曉金融、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才是BOT項目取得成功的關鍵,而BOT模式在我國才剛剛起步,相關的人才資源嚴重不足,難以在項目談判中機智靈活地維護我方的利益。其次,我國的融資環境也存在著投資信息不足、信息渠道不通暢的問題,對BOT項目的成功運作亦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3.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應用BOT模式的對策

(1)政府要對BOT項目予以支持,以確保項目有一個良好的政策氛圍。BOT項目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的特許權以及特定的稅收政策和外匯政策。而BOT項目在我國尚屬試點,至今還無專門的BOT法,這樣就容易導致外國投資者對我國法律環境的疑慮。為此,就需要各級政府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及國際上的一貫做法,協調配合,形成對BOT項目的有力支持,為項目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氛圍。

(2)制定防範BOT項目風險的措施。BOT項目一般都是大型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的資金數額巨大。私人資本投入到原本是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政府應加強風險管理,以便防範、減少BOT風險給項目投資者帶來的損失。

(3)規范管理和健全法製法規。雖然我國已具備實施BOT的基本法律環境,但現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許、擔保等多方面未能滿足BOT項目的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現有法律制度或做出有利的應用解釋。

(4)鼓勵內資參與BOT項目投資。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截至2004年底,中國城鄉居民儲蓄余額已突破12萬億元大關,如此巨大的儲蓄余額正在尋求投資目標。如果通貨膨脹的壓力不能得到有效緩解,加之諸如股市等其他投資渠道的不順暢,發展內資BOT項目無疑具有廣闊的前景。同時,內資BOT可以避免或減少外資BOT所具有的許多風險,如政治風險、匯率風險等,極具發展潛力。

(5)積極培養BOT方面的專業人才。BOT運作需要參與者既懂技術,又懂財務,還要有法律、工程承包及經濟合同等方面的知識,即需要知識全面的「通才」,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較為匱乏,因此需要國家及相關機構引起重視。

(6)拓寬BOT投資領域,使BOT項目從電力、公路等行業逐漸轉向給排水、環保、體育衛生、地鐵、港口和橋梁等領域,加大BOT投資地鐵、橋梁和港口等項目的力度。對於投資額巨大的項目,應給予較長的授權期,也可與政府合資以分散投資風險。而對於環保、衛生等本身收益率較低的項目,則應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可通過補貼、延長授權期,也可通過將相關項目的經營權交給BOT項目發展商共同經營等途徑使投資者獲得合理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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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hang Xueqing, Kunara swamy MM . Hong Kong experience in management BOT project [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2001(3):154—162.

[3]方華。BOT項目融資的新思路[J].工業技術經濟,2003(4):76—78.

[4]陳秀芝,孫淑玲。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方式的應用比較[J].經濟工作導刊,2003,12(23):23—24.

3. 項目融資的成功案例有哪些

一個融資明明白白,回報也明明白白;一個則是融資不明不白,回報更不明不白。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項目融資成功案例,歡迎閱讀!

項目融資成功案例1
1、電廠融資背景

恆源電廠有限公司(集團)前身為恆源電廠,始建於1977年。1996年10月,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組為恆源電廠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8500萬元。集團公司下轄發電廠、自備電廠、水泥廠、鋁業公司等14個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現有總資產17億元,形成了以電力為龍頭,集煤炭、建材、有色金屬及加工、電子電器等為一體的、具有鮮明產業鏈特色和優勢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其中發電一廠及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共25.6萬千瓦,自有煤礦年產原煤45萬噸,鋁廠年生產能力3萬噸,粉煤灰水泥廠年生產規模30萬噸。此外,鋁加工廠及鋁硅鈦多元合金項目計劃於1999年內投產。1998年,集團實現銷售收入5.5億元,實現利稅1.1億元,居所在市預算內企業前茅,經濟實力雄厚。

恆源電廠在1995年向國家計委遞交了一份擬建立2 ×300兆瓦火力發電廠的項目 建議書 ,並於同年獲准。1997年9月5日-8日,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對可行性研究又進行了補充審查,並下發了補充可行性 報告 審查意見。恆源電廠在建議書中,計劃項目總投資382261萬元。其中資本金(包括中方與外方)95565萬元(占總投資額的25%),項目融資(包括境內融資與境外融資)286696萬元(占總投資額的75%)。境內融得的86009萬元主要從國家開發銀行獲得,而境外擬融資24179萬元,恆源電廠擬通過在境外設立SPC發債,即資產證券化來實現。

2、電廠融資模式的選擇

1997年5月21日,公司通過招標競爭的方式向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雷曼兄弟公司、JP摩根公司、香港匯豐投資銀行及英國BZW銀行等6家世界知名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發出邀請,為本項目提供融資方案建議書。1997年7月至9月,投資各方對上述各家融資方案進行了澄清、分析、評估。6家均提出了由項目特設SPC發債的方案,後兩家銀行同時也提出了銀團貸款的方案。公司經過慎重考慮,鑒於以下原因決定選擇以ABS特設工具機構發債的方式融資,並由雷曼兄弟公司作為恆源電廠的融資顧問。

(1)在國外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主要是指在美國、日本和歐洲等國際大型資本市場發債。其中美國資本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市場,發行期限是最長的,同時市場的交易流動量為世界第一。由於資本市場有大量的投資者,在資本市場發債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發債規模和利率較有競爭性,融資能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融資期限也較一般銀團貸款長得多。近年來世界各地有許多大型基建項目以及美國較大的企業,都採用在資本市場發債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

(2)銀團貸款是指由數家商業銀行形成一個貸款集團向項目或企業放貸。目前貸款給中國項目的商業銀行主要為一些欲擴大其在世界銀行市場佔有率的中小型銀行,項目能取得的融資額一般較小。由於東南亞及東亞金融危機,願意借貸給亞洲國家的商業銀行已經減少了。目前,國內還沒有既能成功取得銀團融資,而又採用國產設備、國內總承包商、有限追索權且沒有某種國際風險 保險 的項目。另外,銀團貸款一般由出口信貸牽頭,在沒有出口信貸的情況下銀團貸款非常不容易。與發行債券相比,銀團對項目的要求較多,介入項目的操作較多,取得融資所需時間一般也較長。

(3)由於恆源電廠採用國產設備及國內總承包商,出口信貸不包括在本項目的融資考慮范圍內。要取得世行、亞行貸款需要較長的時間,而且恆源電廠也不是世行、亞行的貸款項目。

(4)恆源電廠各投資方的安全融資顧問設計了一個低成本、融資成功可能性較高,能在較短時間內(6個月左右)有效取得融資的方案。雷曼兄弟公司有豐富的發債 經驗 及對恆源項目的深入了解,提出了切合實際的融資考慮;同時,雷曼兄弟公司的費用是各家中最低的。基於以上所述的項目特點,以及各種融資 渠道 和融資顧問提出的融資方案的優劣比較,恆源電廠決定選擇雷曼兄弟公司作為融資顧問,通過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形式進行融資。
項目融資成功案例2
歐洲海峽隧道項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bot項目,隧道全長50km,包括兩條7.3m直徑的鐵路隧道和一條4.5m直徑的服務隧道,隧道將英法兩國連接起來。1986年2月簽訂特許協議,1993年項目建成,特許期為55年。項目發起人由英國海峽隧道集團。英國銀行財團、法國建築商組成。

歐洲海峽隧道項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bot項目,隧道全長50km,包括兩條7.3m直徑的鐵路隧道和一條4.5m直徑的服務隧道,隧道將英法兩國連接起來。1986年2月簽訂特許協議,1993年項目建成,特許期為55年。項目發起人由英國海峽隧道集團。英國銀行財團、法國建築商組成。

項目總投資為103億美元,其中股本17億美元,借款85億美元,在項目資金結構中負債權益比率為83:17。

50家國際銀行參加了信貸協議談判, 1987年9月由215家國際銀行組成的辛迪加與歐洲隧道公司簽署了信貸協議。信貸協議談判是與股本籌款同步進行的。信貸協議規定貸款償還期為18年,且要求嚴格執行特許協議、鐵路使用合同和建設合同。

1986年底以前發起人投入的2.8億美元作為一期股本。1986年底私營機構投入了3.7億美元作為二期股本,保證了這一階段項目所需要的資金。1987年、1988年、1989年三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分別籌集8.0億美元2.75億美元和2.75億美元股本金。

一期股本由發起人投入後,在簽定特許協議之前部分銀行作了臨時貸款承諾。一期和二期股本注入之間,開始談判信貸協議,三期股本發行之前形成了貸款辛迪加。1988年9月辛迪加第一次向歐洲隧道公司支付了貸款。

從實際運作過程看,在建設過程中歐洲海峽隧道項目成本嚴重超支,在項目建成後由於 其它 交通設施的競爭,其效益也不理想,該項目到目前為止,不是一個很成功的bot案例。
項目融資成功案例3
重慶某餐飲躉船項目成功融資6000萬。

該項目位於南濱路海棠溪碼頭,系重慶森泰諾亞飲食 文化 有限公司投資1.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集旅遊觀景休閑、餐飲、KTV娛樂、高端商務會議於一體的餐飲文化項目。該船舶總共長80.32米,寬26米,高31.5米,滿載吃水4米,滿載排水量4773噸,共7層,總面積14000平方米,分為餐飲,娛樂,旅遊休閑,高端商務會所四個區域,其中餐飲部分設有36個豪華包間,多功能廳可容納700人同時用餐,娛樂部分設有KTV大小包房25間。高端商務會所面積2000平方,旅遊休閑部分1500平方米。是重慶兩江四岸所有餐飲躉船檔次最高的項目,是同洪崖洞相互映襯的又一景觀。

項目亮點:

1、聘請重慶迪航船舶技術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主體設計,聘請重慶華凱裝飾有限公司進行裝修設計,還專門聘請了重慶港航船舶技術公司對建造船舶的全工程進行監理,保證了森泰諾亞餐飲躉船安全舒適、豪華、適用的整體效果。

2、該船技術要求和標准均嚴格按照港航,海事,消防,環保等政府職能部門的規定審查,手續規范齊全。並由海事管理部門牽頭多次組織專家會議論證,決策。

3、該船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全部按照環保要求進行專門處理,參照歷年最高洪峰水位,增設錨機電控設備三台,以確保躉船安全經營,對火災,洪水,爆炸等不可預計因素按1.5億元人民幣校準進行了財產投保,另外對場所進出人員進行了公眾責任險,項目風控能力有絕對保障。

4、配合黨和政府提倡的節儉不浪費觀念,改變傳統的點菜方式,推出定值配菜方式,讓不同消費檔次的顧客享受到價格公道,品種多樣,色香味美的餐飲服務,確保回頭率。

5、在保證高端硬體服務創新基礎上,全力抓好軟體服務質量的提升,讓高中低端的顧客均能享受到超星級服務,讓森泰諾亞的軟硬體服務譽滿全市,成為行業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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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OT項目融資模式中的擔保問題

如何認識我國基礎設施bot投融資項目中的擔保需求和實現形式,如何既考慮外國投融資者的應得利益,又避免我國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是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引進BOT投融資模式方面需要解決的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目前,在bot項目以及一般項目融資擔保實踐及其理論闡述中,存在著經濟學分析多而法律分析少和法律分析缺乏針對性等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對BOT項目的擔保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
擔保產生於風險管理需要。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項目投融資都是一個存在著風險、需要進行風險分配和化解的決策活動。BOT項目談判中利益和風險的一攬子安排,正反映了BOT項目風險的密切關聯性與風險責任分擔化解對於項目成功的重要性。因此,BOT項目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是談判中的一個關鍵因素,而成功融資方式的標志之一正是在各參與方之間實現了合理和有效的項目風險分配。
BOT項目投融資既有一般投融資的風險管理問題,又有其特殊的風險管理問題。BOT項目風險管理特殊性的原因在於其適用對象基礎設施投資運營的特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整體系統性、服務公益性和效益社會性等特殊性,決定了BOT項目投融資風險大、互相關聯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經濟核算難等特點,由此也產生了風險責任確定及其分擔方式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因而比其他投資項目更需要一種合理、有效、全面、周密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而且擔保是bot項目融資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項目融資結構的生命線。
目前,在我國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談判中,擔保不僅是熱點問題,而且是個難點問題。其原因不僅在於我國的BOT項目實踐經驗少,理論研究不夠,而且由於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姿核律觀念上的差異所造成的隔閡,明悔不僅各方當事人很難取得一致意見,還存在著我方當事人面對擔保問題手足無措的現象。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怎麼才能和國際慣例接軌呢?就此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看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踐,我們將BOT項目中出現的民法上擔保的具體形式歸納為以下幾種:保證、備用信用證、抵押、所有權擔保(或謂所有權轉讓擔保)、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債權轉讓擔保、擔保權轉移。
(1)保證:又稱人的擔保、信用擔保。這是國際貸款融資包括BOT項目融資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擔保方式,即保證人和貸款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物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是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擔保形式,主要發生在項目公司與貸款人之間。以項目經營收益為還款的基本來源甚至唯一來源,這是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BOT項目投融資得以廣泛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以項目投資形成的不動產和動產等項目主要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作擔保,是對其「唯一來源」所產生缺陷的一種必要補救,是避免和減少項目融資貸款人風險的一種重要法律措施……
(3)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浮動擔保的概念來自英美法系,財團擔保(還有企業擔保)則來源於大陸法系,兩者內涵十分接近。在BOT項目前期融資中並不能通過抵押來實現項目財產的擔保功能。但在實踐中已出現了允許BOT項目專營權抵押的實例。由於項目財產是以專營權為基礎和核心內容,並包括項目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一種公司法人財產權,專營權抵押的實質是包含著項目全部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的抵押。這種抵押只能以「浮動抵押」的形式來操作。
(4)所有權擔保(或稱所有權轉讓擔保):所有權擔保即以向債權人轉移項目財產所有權、由項目公司保留擔保物所有權的贖回權的形式,以項目財產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權擔保制度。所有權擔保是一種物之權屬轉移控制型擔保,物之實態並不轉移;與之相反,限制物權擔保是物之實態控制型擔保,物之權屬並不轉移。對於BOT項目的激冊正擔保需求而言,非佔有型的所有權擔保具有更強的適應性,當傳統抵押制度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對資金順暢流通的需要時,尤為明顯。對於擔保權人而言,所有權轉讓擔保的優點是:一旦發生項目公司不能償還貸款的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直接作為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但對處於建設期的BOT項目,由於設施和其他財產尚未形成,較難採用所有權擔保,即使採用,那麼擔保物只能局限於已經形成的財產,擔保價值不大。股權轉讓擔保則可彌補這一缺陷。
(5)債權轉讓擔保:這是國際商業融資以及BOT項目中使用的又一種擔保形式,源自於英美法系,現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與所有權擔保的差異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某一債權性權利附條件地先行轉讓給貸款人的形式,作為借款人履行到期債務的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保留該財產權利的現行支配權和贖回權,但如出現雙方約定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就可取得該債權的支配權利,而借款人或第三人則將喪失贖回權。
與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同,當發生借款人違約或其他對貸款人不利的情況時,貸款人可直接以債權人的身份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排除不利障礙,取得支配權而處分標的物。並可憑此轉讓所獲得的權利直接與各方當事人包括政府發生法律聯系。一旦發生爭端,可以直接與有關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交涉和救濟。
(6)擔保權轉移:從嚴格的法律意義看,這不是一種擔保行為,但又與擔保行為密切相關,並具有類似擔保的功能,因而在此對其作一分析討論。目前,在BOT項目中出現的主要是保證權利的轉讓,盡管這一轉讓是否允許存在著較大爭議,但這一要求已經在BOT項目中出現。這一行為與上述其他擔保行為的不同在於:
其一,前述各項擔保權的標的是一種物權或獨立的債權,一般可以由權利人作轉讓處分;而擔保權轉讓的標的則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的從屬性債權,按我國民法規定不得單獨轉讓。
其二,前述各項擔保的設定行為,是以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以權利轉讓形式行擔保之實,從而形成擔保關系;擔保權轉讓則不改變擔保法律關系內容,而只是改變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擔保權轉讓並未構成新的擔保,而只是改變了擔保權的控制人。
其三,法律關系的層次不同。前述各項擔保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分為兩層:在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一層次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從債權人與從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二層次擔保法律關系,並依從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關系。擔保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為三層次:除了上述兩層法律關系外,又形成了從債權的受讓人(在BOT項目中一般為項目投資人或貸款人)、從債權的保證人與項目貸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由三方合意所形成的擔保權轉讓合同。
則基於以上問題,為適應BOT項目融資需要,改進我國擔保制度,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修改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規章,增加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
從已有的實踐經驗看,修改《擔保法》以及涉外擔保方面的現行規章,增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擔保需要、尤其是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是使BOT投融資模式更好地適用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實踐的制度需要。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民事擔保方式中需要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引進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所有權擔保、債權轉讓擔保等制度,應當允許擔保權轉讓。
在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需明確:政府或政府部門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中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與投資人簽署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協議,可以向項目公司提供諸如支付保證等間接擔保,但不得提供類似貸款償還擔保等直接擔保。
(二)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有利於BOT項目擔保需要的解釋
在暫時難以對《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制度進行的修改情況下,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技術的運用,滿足我國基礎設施採用bot模式的需要。例如,關於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可以通過擴張性解釋確認集合財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再如,鑒於投資人經政府行政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實現集合抵押擔保的需要,允許政府放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收受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權利。又如,在BOT投融資合同中往往規定: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償債義務,抵押權人可立即處分或佔有抵押物、扣收抵押帳戶中款項、行使轉讓合同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權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生效前,無權處分抵押物。這與國際慣例不一致,應當通過解釋允許BOT項目貸款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履行不能時作這一直接支配項目財產的約定,這是由BOT項目財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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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6. BOT方式中項目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引入民間資本,對經營性的基礎設施進行市場化運作,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投融資改革的方向。由於BOT這種投資方式不需要政府公用預算中的直接投資,並可將債務及大部分項目風險從政府轉移至民營部門。因此,20世紀80年代以來,BOT方式日益活躍起來,但由於其運作較為復雜,風險的不確定性大,在國際上已有好幾起著名的失敗案例,如:投資8.3億美元的泰國曼谷第二高速公路和投資4.6億美元的歐洲機場輕軌鐵路等。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BOT方式,其最終目的是項目的成功。使投資者、政府以及其他各參與方獲得多贏的結果,從而形成基礎設施融資的良性循環,而不是純粹為了轉嫁風險。因此,項目投資者如何與包括政府在內的各參與方合理分攤風險便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
1BOT方式風險的特點及其分配原則
BOT項目經歷的時間長,參與方多,關系錯綜復雜,各種風險貫穿於項目的全過程,包括設計、建造、運營、養護、維修、移交等。在項目的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其不確定性隨著各階段的推演而呈遞減的趨勢,對資金投入的需求以及利潤的流出也非常不均衡。
如圖1所示。項目投資者能否取得BOT項目的成功並獲得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辯識各種風險並合理分配給各參與方承擔。從項目投資者能否直接控制的角度,可以把項目風險分為兩類:項目的自身風險和項目的環境風險。
2項目自身風險的種類與防範措施
項目的自身風險是指與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管理直接有關的風險,包括完工風險、運營風險等。這類風險是投資者應該知道如何去管理和控制的風險。因此,項目的自身風險亦可稱為可控制風險。
2.1完工風險
完工風險發生在項目建設期間,如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為減少風險,首先應通過招標競爭選定有資信、有實力的承包商。利用不同形式的一個極端是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由承包商承擔;另一個極端是「實報實銷」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落在項目的投資者身上。在兩者之間又有多種中間類型的合同形式,可以相應影響項目的建設期風險變化。採用何種合同,要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投資者與承包商的談判結果。項目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合同條件的約束向承包商轉移風險,如採用與承包商簽訂EPC合同(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設置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Bond)和誤期損害賠償費等合同條款。
2.2運營風險
2.2.1能源和原料供應風險如果能源和原材料的成本在整個生產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那麼能源和原料的價格波動和供應的可靠性變化都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正常運營,與供應商簽訂長期能源和原料供應合同則是減少這種風險的有效方法。項目公司一般希望合同供應價格為固定價格。如果無法得到長期供應合同,則應建立一套完整的供應和儲蓄體系。
2.2.2技術風險完工的BOT項目在運營期間仍有可能出現技術故障,為防範和控制此類風險,應採用成熟的技術,如果技術故障是由承包商造成的,可用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來限制和轉移風險,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一般要延續到完工後的幾個月或幾年。技術維修和更新的風險一般由負責項目運營的公司通過運營應急費、備用貸款和支持貸款來承擔。
2.2.3管理風險項目在運營過程中還可能因管理不善而導致項目虧損。所以應選擇有資信、有管理經驗的運營商,並與運營商簽訂O&M合同(),固定價格或固定收費;還可以選擇設置資產保險來轉移風險。
3項目環境風險的種類與防範措施
項目的環境風險指受到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企業無法控制,並在很大程度上也無法預測,因而項目的環境風險也被稱為不可控制風險。如:金融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
3.1市場風險
BOT項目產品價格和市場銷售量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到項目的贏利水平。因此,降低項目市場風險需要從這兩方面入手,項目投資者必須首先對市場的結構和運作方式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並建立一個合理的價格體系。
與買方簽訂定期定量付款合同或購銷合同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措施,合同的買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對項目產品有興趣的具有一定資信的任何第三方。合同的期限和項目的特許權協議的期限相同。大多採用固定定價方式,即在談判時確定一個固定價格,並在整個協議期間按照某一預先規定的價格指數(或幾個價格指數)加以調整。
政府提供BOT項目附近設施、土地的開發權也是減輕項目市場風險的一種較有效的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劃出一塊地區交由項目公司開發經營房地產、商業、娛樂業等其他項目。例如:香港與九龍的海底隧道項目,政府授予項目公司附近8個公寓小區的多座33層公寓的開發權。
此外還可以通過談判明確投資回報率或由政府提供產品購置擔保來由政府分擔市場風險。如在悉尼港海底隧道項目中,政府承擔了項目實際收入與設計方案收入的差額這一風險。
與政府簽訂含有防止競爭風險條款的協議也可降低市場風險,即政府向項目公司做出擔保,在若干年內不再興建類似的、與本項目有競爭的同類項目,以保證項目壟斷性經營。英法海底隧道得到的政府競爭保護許諾是在38年內不再建第二條連接英法兩國的隧道,以保證項目公司的壟斷地位和收益。但項目投資者也要預計到政府無法干預的其他競爭方式的風險,如英吉利海峽船舶航運業採取各種措施與海底隧道爭奪客流和貨運。
3.2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一般指利率、匯率等風險,可經談判由政府分擔全部或部分風險。規避匯率風險的最佳方法是盡量避免貨幣的兌換,協議項目收入為本國貨幣和外幣按一定比例的組合,用本國貨幣支付日常經營管理費用和股東紅利等,用外幣支付購買國外的能源及原料等以外幣形式發生的費用。如果無法做到,則應根據各種不同的情況選擇強幣或弱幣。
利率的風險一般由政府和項目公司分擔,規定在一定比例之內的利率變化由項目公司承擔,當超過一定比例時,由政府補償項目公司的損失。
3.3政治風險
項目的政治風險可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從項目的選址、建設,一直到生產經營、市場銷售、現金流量和利潤回收等項目全過程。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國家風險和政治經濟法律穩定性風險。前一種風險為項目所在國政府由於某種政治原因對項目實行徵用、沒收,或者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償還的潛在可能性;而後一類風險表現為項目所在國在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稅收制度、勞資關系、環境保護、資源主權等與項目有關的敏感性問題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整,是否經常變動。
政府為吸引投資商,往往做出多種承諾,包括擔保項目的最低收益率、按照固定價格購買產品、承擔匯率變化的風險和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等。如印度政府為了鼓勵外商在電力開發方面投資,保證給予16%的股本投資回報率,電價全部以外匯支付,並推出諸如前五年免稅,後五年減稅的鼓勵措施。但如果項目融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特定稅收政策、價格政策、外匯政策等因素,並以這些政策作為重要的信用支持來安排項目貸款,那麼政治風險將變的更加敏感和突出。
與此相反,政府對項目的支持不足是政治風險的另一主要來源。例如,連接英法兩國的歐洲海底隧道,由於工程耗資巨大(50億英鎊),需要英法兩國政府在政治經濟上的全力支持,但是,項目不僅很難得到政府戰略上的支持,就是在政策上英法兩國政府也遲遲達不成協議,使得當時參與項目融資的歐美銀行界也承認項目存在著一定的政治風險。另外,稅收制度的變動,稅率、稅種和對不同結構的經濟實體的收稅方法的變化,也會給項目帶來市場風險。
減低項目政治風險的辦法之一是尋找一個強大的項目合作者,或吸引國際的多邊機構(如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參與項目,這種產權布局可能降低國家風險,是比較可行的規避風險的方法。在投資或安排項目融資時,盡力尋求政府的書面保證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承諾法律變更風險由政府承擔;或要求政府機構擔保不實行強制收購,在收購不可避免時,以合理的價格補償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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