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做好「穩外貿」助力「雙循環」華夏銀行貿易金融發力精準化、線上化
「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根據我國發展階段、環境、條件變化作出的戰略決策,是事關全局的系統性深層次變革。」9月初召開的中央深改委第15次會議將「新發展格局」提高到「事關全局的系統性深層次變革」戰略高度。
在2020中國上市銀行發展論壇上,華夏銀行行長張健華發表了題為《「雙循環」格局下商業銀行貿易金融發展策略》的演講,指出規模擴張金融服務已無法有效支撐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面臨外向型經濟萎縮、內需型經濟增長的外部經營環境。貿易金融憑借「產品豐富、手段靈活,易於交易,便於流轉,資源節約」等突出特點,可滿足企業多元化金融需求,且交易單據可查驗、背景真實,利於風險防控,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同時通過精準定位、精準融資、精準服務,實現線上化、場景化、數字化發展,助力「雙循環」發展新格局。
在2020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的「中國金融 科技 論壇」上,張健華行長發表主旨演講,提出在「雙循環」新格局下,供應鏈金融成為依託核心企業、服務中小企業,保產業鏈穩定的重要抓手。金融 科技 通過打造「賦能」體系、打造「 科技 」內核、打造「開放」格局,為供應鏈金融生態發展提供重要驅動力,助力產業鏈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此外,華夏銀行攜「商行+投行」轉型的發展成果,通過「雲上展廳」以線上形式亮相2020服貿會金融服務專題展。
半年報顯示,華夏銀行多措並舉抗疫情、促復工,及時開通跨境業務綠色通道,疫情期間為武漢、北京、深圳等多個地區客戶在疫情期間進口防疫物資和接受境外捐贈款提供業務支持;同時,推出「資融通」與「備證通」服務方案,為企業提供全流程外匯政策咨詢等一體化綜合金融服務,為做好「穩外資」「穩外貿」工作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貿易環境與機遇
對於貿易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張健華指出,國際貿易曾長期被視為經濟增長的引擎,從「絕對優勢論」「比較優勢論」「規模經濟與產品差異化」等角度來看,國際貿易使得商品交換達到了新高度,使得國際間比較優勢在更大范圍內得以發揮,並且促進了企業組織制度以及諸多技術的進步。各國經濟都對貿易有著較高依存度,目前全球貨物貿易佔GDP比重超過40%。
作為世界第二大貿易國,2019年中國的貿易額超過5萬億美元(含服務貿易),國內貿易在城市化、市場化、工業化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我國國內貿易主要行業實現增加值11.7萬億元,占國內生產值約13%,占第三產業增加值約25%;2019年末,國內貿易實有市場主體佔比68%,居各行業首位。
不過,當下全球及我國的貿易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受新冠疫情「大流行」沖擊,世界各國經濟、生產活動大幅趨弱,貿易保護主義流行,全球供應鏈和市場需求受到重創,世界經濟面臨大幅下滑風險。疫情影響下疊加國內經濟結構性、周期性、體制性等問題,國內經濟也面臨持續下行風險,相當一部分經濟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顯現,金融行業面臨信用風險上升。
於危機中育新機,於變局中開新局。在張健華看來,我國經貿也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其一便是我國超大規模市場更趨成熟。從內需潛力上看,中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培育了全球最大的中等收入人群。此外,我國具有完整的產業體系,擁有1.7億多受過高等教育或擁有各類專業技能的人才優勢。中國儲蓄佔全球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為國內經濟增長提供了大量的結余資金。其二是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戰略成果,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有序恢復,國內經濟運行加快回歸常態。其三是「兩新一重」投資全面提速。上半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在以「兩新一重」為抓手,列出方案、計劃、清單,同時打通多種融資渠道、吸引更多 社會 資本參與,加快推進「兩新一重」投資項目落地。
此外,我國先進技術產業鏈快速崛起。近年來,我國醫葯製造業、 汽車 製造業、計算機通信等高技術製造業的增加值增幅明顯更大。新冠肺炎疫情也催生了我國智能製造、生命 健康 、新材料等新產業,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新技術,前5月高技術製造業累計增長3.1%,3D列印設備、集成電路、充電樁等產量增長70%以上。
積極應對變化探路「雙循環」貿易金融服務
張健華認為,銀行對貿易提供的金融業務包括貿易結算、貿易融資、供應鏈金融、財務管理、信用擔保、避險保值六大類, 其中:貿易結算、貿易融資、供應鏈金融、財務管理屬於資金往來類服務,信用擔保、避險保值屬於廣義的增值服務。貿易結算主要進行貨幣支付、資金劃撥,貿易融資提供與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供應鏈金融基於核心企業信用為上下游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財務管理基於企業交易流程提供財務活動管理,信用擔保是銀行通過有償出借自身信用保證履責的金融服務,避險保值是銀行針對企業交易風險推出的規避風險的保值增值服務。
面對疫情及貿易環境的變化,華夏銀行堅守初心,與企業同舟共濟,採取多種措施積極應對,全力幫助外貿企業復工復產,加大金融有效供給,保障企業有序經營,全面超額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項經營目標。
今年年初,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迅速成立貿易金融專項工作小組,及時推出《華夏銀行線上跨境金融服務指南》,快速部署,主動作為,總分支三級聯動、內外聯動,開通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全力保障緊急進口防疫物資、境外捐贈款項順利到帳。春節假期期間,該行武漢、蘇州、重慶等分行,開通綠色通道為客戶緊急辦理購付匯業務,用於進口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防疫物資。武漢分行緊密聯動,保障湖北省慈善總會跨境人民幣112.5萬元捐款順利到賬。深圳、廣州、上海、昆明、長沙、溫州、長春、南京、北京、廈門、南昌分行,按照疫情防控期間總行貿易金融業務工作措施,提前布署,安排專人返崗處理業務,積極支持客戶進口防疫物資,協助客戶辦理購付匯、收結匯、出口交單、信用證開立和付款、貿易融資等業務,引導並幫助客戶通過線上渠道辦理業務,解決客戶燃眉之急,其中:廣州分行響應客戶進口防疫物資需求,快速開立1300萬美元進口信用證,並為客戶減免手續費;南昌分行克服交通管制等多重困難,上門服務,成功為客戶辦理8000萬美元外債資金結匯業務,用實際行動踐行 社會 責任。
在張健華看來,貿易金融既可在「促進外貿穩定」「積極利用外資」等方面發揮國際循環優勢,也可承擔新型城鎮化建設等建設重任,提供供應鏈金融、國內信用證、工程保函等服務,在國內循環做到大有作為。例如:華夏銀行建立了「環球智贏」國際金融服務品牌,可以提供「出口收結贏」「亞洲美元匯款直通車」等跨境金融服務,也建立了「共贏鏈」國內金融服務品牌,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
具體而言,華夏銀行推出的「亞洲美元匯款直通車」特色品牌,可向亞洲地區支付美元提供跨境速匯、境內速匯、全額到賬、多幣種匯款等特色服務;「銀租通」產品,則是基於融資租賃的基礎交易,支持盤活實體企業的固定資產。而該行推出的「共贏鏈」供應鏈金融品牌,創新推出「供應鏈雲賬戶」,滿足供應鏈業務異地便捷開戶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華夏銀行創新推出的「資融通」服務方案,為企業提供全流程外匯政策咨詢、跨境保函/備用信用證增信、匯率避險增值等一體化綜合金融服務,做好「穩外資」、「穩外貿」工作,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上半年,華夏銀行貿易金融條線相繼推出供應鏈雲賬戶、供應鏈線上簽約、區塊鏈福費廷、電子信用證、企業網銀批量購付匯等線上化功能,實現「無接觸」服務,減少客戶出行成本與接觸風險,增強同業互信,提升辦理效率,助力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得益於線上化業務持續發力和產品創新,華夏銀行貿易金融業務板塊的發展頗有看點。中報顯示,截至2020年6月末,貿易金融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同比增長35%,中間業務收入較去年同期同比增長10%;同時,貿易金融業務合作客戶數較去年同期同比增長15%。
總體而言,截至2020年半年報報告期末,華夏銀行貿易金融表內外資產余額超過600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8.26%;國內證等輕資本業務資產余額近2000億元,同比增長 24.92%;加大服務「一帶一路」的代理行布局,「一帶一路」沿線代理行657家,佔比 52.77%。
面對外向型經濟萎縮、內需型經濟增長的新形勢,張健華指出,我國應引導商業銀行進行金融供給側改革,實施貿易金融轉型,從原主要服務國際貿易的外循環貿易金融,轉為同步服務國際國內貿易的雙循環貿易金融,並藉助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物聯網等技術,加快貿金業務線上化、數字化經營管理,創新客戶營銷與風險管控技術手段,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加大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力度,促進中國經濟轉型發展。
㈡ 區塊鏈有哪些應用場景
行業主要企業:中國平安(601318)、東港股份(002117)、信息發展(300469)、遠光軟體(002063)、博思軟體(300525)、飛天誠信(300386)、四方精創(300468)、工商銀行(601398)、順豐控股(002352)
本文核心數據:中國區塊鏈下游應用結構、中國區塊鏈市場規模
區塊鏈投資熱度有所緩和
2016-2018年投融資頻次及額度劇增,截至2018年10月,中國區塊鏈公司/項目融資數量達349筆,融資總額高達170.78億人民幣。2019年融資事件數量為149筆,同比下降50%,融資金額為34.9億元,同比下滑75%,資本方對區塊鏈公司的投資逐漸趨於理性。進入2020年後,資本對於區塊鏈的投資熱情進一步下降,2020年全年區塊鏈行業融資事件共計114筆,融資金額為65億元。
以上數據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區塊鏈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㈢ 企業如何合理使用出口貿易融資方式
【摘要】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有多種出口貿易融資方式可供企業進行選擇,適合企業的融資方式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反之則會帶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通過多種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結合,能夠使企業得到更好的資金運用。以下就一些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組合進行詳細介紹。貨運有風險?保運通為您提供專業的貨運保障!
一、福費廷與出口賣方信貸相結合
出口賣方信貸、福費廷結合融資模式是:用出口賣方信貸來解決出口企業前期生產所需的資金,當出口企業發貨以後,將全套債權憑證通過福費廷方式賣斷給銀行,融資款項用於償還銀行提供的出口賣方信貸。
與單一的出口賣方信貸相比,這種綜合融資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提前使用賣方信貸,又能提前償還賣方信貸,既減輕了企業的債務負擔,又加速了銀行信貸資金周轉。銀行在出口商合同簽定之後生產過程開始之時,就向出口商陸續發放賣方信貸,在完成交貨任務之後,將全套出口福費廷單據賣斷給銀行,融通資金,歸還銀行提供的貸款。
與單一的福費廷相比,降低了進出口雙方的風險,進口方免去了各類風險,將風險轉嫁給代理機構。出口企業獲得持續不斷的大量資金能夠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產品生產中去,加快生產速度,提高生產效率。
這種復合式的出口信貸融資形式,一方面,企業應收帳項負擔得到減輕,在出口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來自境外的應收賬款在資產比例中縮小。另一方面,出口企業在把全套出口福費廷單據賣斷給商業銀行以後,便不受匯率變動以及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影響。
二、保付代理與福費廷相結合
保付代理與福費廷相結合融資模式是付款期較長交易金額出口商的選擇。
與單獨使用福費廷相比保付代理對出口商提供客戶資信調查、銷售賬戶管理服務,從財務管理方面降低經營成本。優勢就在貿易合同訂立前就開始控制風險,貿易後賬務管理與企業脫離提供融資又提供勞務,拓寬了企業的業務范圍,適用於以賒銷為主的非信用證項下的小批量、小金額、期限短的貿易結算,它所解決的是出口以消費品為主信譽良好但資金環節薄弱的企業融資問題。
與單獨使用保付代理相比福費廷業務必須事先經過進口商同意才能得到進口地銀行的擔保,轉讓的票據也必須事先經進口商承兌,遵循的是進口商法律責任確定條件下的票據流通邏輯,進口地的擔保行是後於進口商付款但不論出於何種原因發生進口商拒付時都必須先承擔付款責任進出口商之間的貿易糾紛,不影響債權轉讓的獨立性。因此對出口企業來說綜合業務比保付代理業務有更強的保證性。
這種結合融資方式,在保證產品質量的情況下,及時把交付使用後的風險轉嫁出去,節省了出口企業辦理各種手續帶來的相關費用開支。在利用外資為國內出口企業進行融資同時拓寬了融資領域,我國的票據流通運作受票據法的約束和保障,銀行業務風險相對較低,它可以使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安全性達到最優狀態,優化了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的結構。
三、打包放款與出口押匯相結合
打包放款與出口押匯相結合融資模式是用打包放款來解決中小出口商前期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生產,在貨物裝船起運離港之後使用出口押匯來取得待收賬款。
在此過程中先期出口商只有一個規定了生產規格和交付日期的信用證正本,缺少投入生產所必須的流動資金,沒有其他可以作為銀行抵押的依據,當取得信用證面額80%的發貨前放款資金來組織生產產品,既節約了生產時間,提高了效率,也免去了因利率浮動來來的無形損失,當貨物起錨離港時出口商已經獲得了全部的出口單據,再將全部代表物權的單據交給銀行獲得出口押匯,將銀行墊付的資金支付銀行打包放款的款項。
同單一的出口打包放款相比,這種綜合融資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及時使用打包放款,又能在信用證付款之前償還打包放款,減輕了企業的債務負擔同時加速了銀行信貸資金周轉。銀行在出口商生產過程開始之前,就向出口商發放打包放款,在出口方完成交貨任務之後,出口商將全套出口押匯單據交給銀行,融通資金,歸還銀行提供的打包放款。
與單一的出口押匯相比,從業務期限方面來看,二者具有銜接性,放款業務到期時也是押匯業務的開始時間;第二筆放款業務可以和第一筆押匯業務同時進行而且互不幹擾。
在解決了生產環節的資金不足的前提下,節省了因籌集生產資金造成的延誤生產帶來的成本費用,保證產品及時外運出口。
這種復合式的出口貿易融資形式,一方面,減少了企業資金不足而進行普通貸款帶來的負擔。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把全套出口押匯單據交給銀行以取得用於償還打包放款的資金後,便不受收匯不著的制約,只需防備進口商拒絕支付票款的風險。由於進口商開出的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出口押匯的風險也隨之消失,避免了來自於兩種業務的雙重風險。保運通提示:
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多種組合,很好的彌補了各自貿易融資方式的不足,同時具備了多個貿易融資方式的優勢,降低了風險的發生率,使企業資金運用更為高效。
㈣ 什麼是貿易融資
什麼是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穀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貿易融資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銷售收入可作為還款來源外,沒有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實質的資產,沒有獨立的還款能力。貿易融資保理商提供無追索權的貿易融資,手續方便,簡單易行,基本上解決了出口商信用銷售和在途佔用的短期資金問題。
貿易融資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一類服務,旨在促進國與國、企業與企業間的進口和出口業務。出口減去進口的余額為一個國家的貿易盈餘。
服務方式:
授信開證
是指銀行為客戶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對外開立信用證。
進口押匯
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相符單據時,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該信用證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
進口押匯通常與信託收據配套使用。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託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申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並以貨物銷售後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
提貨擔保
是指在信用證結算的進口貿易中,貨物先於貨運單據到達目的地,開證行應進口商的申請,為其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擔由於先行放貨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保證性文件。
出口押匯業務
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貨運單據質押給所在地銀行,該行扣除利息及有關費用後,將貨款預先支付給受益人,而後向開證行索償以收回貨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業務。
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信用證後,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人民幣周轉資金融通。
外匯票據貼現
是指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
國際保理
是指在國際貿易承兌交單﹑賒銷方式下,銀行或出口保理商通過代理行或進口保理商以有條件放棄追索權的方式對出口商的應收帳款進行核准和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後收回貨款的保證。
福費廷
也稱票據包買或票據買斷,是指銀行或包買人對國際貿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遠期承兌匯票或本票進行無追索權的貼現(即買斷)。
出口買方信貸
是指向國外借款人發放中長期信貸,用於進口商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促進中國貨物和技術服務的出口。
出口買方信貸中,貸款對象必須是中國工商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商貸款支持的出口設備應該以我國製造的設備為主。
各銀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大體相同,但仍有細微的區別。在選擇貿易融資銀行時,應該詳細操作操作方法。
;㈤ 貿易融資是什麼意思啊
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穀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貿易融資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銷售收入可作為還款來源外,沒有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實質的資產,沒有獨立的還款能力。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貿易融資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先行對外付款並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並在市場銷售後,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二)進口托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後,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託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並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後的貨款歸還給代收行押匯本息。
(三)限額內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並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四)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五)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六)出口托收押匯。是指採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後,委託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後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七)出口保理押匯。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後,發貨並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票金額的融資方式。
㈥ 2018年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2018年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活動,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進行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活動。
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四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國家採取風險補償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六條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負責擬定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制度及審慎經營規則,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業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
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
第九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經營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融資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融資擔保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有「融資擔保」字樣。
第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書面徵求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債券等金融產品擔保;
(七)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除前款規定業務外,融資擔保公司經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投標擔保、工程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及其他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三)以自有資金進行的資金運用;
(四)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股比例,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變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於清算結束後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後管理、追償處置等經營規則,並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金運用、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或者受託發放貸款;
(三)受託投資或者受託理財;
(四)為違反國家規定發行的金融產品提供擔保;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第二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應當經董事會決議,且提供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於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當符合流動性、安全性原則,資金運用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准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准備金。
第二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人收取反擔保保證金的,應當對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保證金的用途僅限於合同約定的違約償付,不得用於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