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並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貳』 融資租賃合同產權歸屬如何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叄』 融資租賃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並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肆』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歸屬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伍』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歸屬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歸屬問題的處理方式如下:
1、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2、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中裂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期滿後如何解決
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期滿後一般有如下幾種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將租賃物按使用後的狀態交還給出租人;
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源吵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3、留購。一般由賣擾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象徵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陸』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