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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託受處罰

發布時間:2023-10-12 07:10:45

❶ 平安信託到期兌付不了

如果只是暫時性的流動性風險,可以不用太擔心,等平安信託有足夠資金後就會兌付;如果是價值風險,用戶可以通過追加抵質押物、尋求其他資金接盤、或者股東出面協調解決。

平安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資金及預期信託收益,如果屆時現金類信託財產的金額無法覆蓋應向受益人支付的信託資金及預期信託收益總和,則該信託項目出現風險。

此時可能有以下兩種情況:

1、發生流動性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足值,但是由於技術、操作等原因導致變現處置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說是融資方出現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這種情況只是出現了暫時的流動性風險,不用太擔心。

2、發生價值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發生重大損失,或者融資方已沒有能力償還,此時受託人可能會通過追加抵質押物、尋求其他資金接盤、或者股東出面協調解決。解決辦法如下:

(1)信託計劃延期

延期可成為化解信託項目兌付危機的方式之一,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項目延長期間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尋求外部資金來源等。

(2)擔保的實現

融資方無法償還借款或按協議約定支付回購款的,受託人可以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向保證人進行追償。

(3)資產管理公司接盤

信託計劃到期尋找第三方資金接盤也是信託公司處置兌付發生風險的信託產品的一種常見方式。

(4)股東協調

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的問卷調查,在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76%的信託公司認為股東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認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認為重要性一般。

❷ 平安信託產品安全嗎

平安信託的產品安全性應該沒什麼問題。大公司的正規信託產品。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客服,或者找第三方理財機構來買

❸ 劍指規避監管強監管助信託業「陽光化」轉型嗎

12月22日發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劍指規避監管、資金空轉的銀信合作。此外,上海信託、平安信託、陸家嘴信託、金谷信託、國民信託,分別被罰款20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20萬元。金谷信託及國民信託的違規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紀律處分。中泰信託被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不得再募集。由於中泰信託本身集合類業務佔比就重,且集合類主要是依靠市場三方募集為主,所以上述處罰措施實際上是掐住了中泰信託的命脈。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以來,約15家信託公司被罰沒805萬元。而今年四成的罰款發生於12月,共計約330萬元。今年密集的大額罰單,被業內人士視為監管層堅定懲治的態度,「警示信號明顯」。信託業正迎來強監管時代。

中泰信託被按「暫停鍵」

中泰信託第二大股東——新黃浦近日發布公告稱,中泰信託由於實際控制人不能承擔股東責任和關聯交易認定,中泰信託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業務被叫停。新黃浦持有中泰信託29.97%的股權,是中泰信託的第二大股東。

半個月前,中泰信託剛剛受到上海銀監局責令改正,罰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的處罰。因為2015年中泰信託通過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較大金額貸款;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股票交易。

實際上,中泰信託公司治理之混亂,信託業務之萎靡,在上海信託圈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中泰信託2016年年報顯示,該年度公司新發行信託產品108個、信託本金235.15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新增信託本金362.51億元;清算信託產品196個、信託本金479.61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兌付信託本金660.04億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87.15億元。

某信託公司投資總監表示,從數量上看,中泰信託的上述信託業務在全國68家信託公司中應該居於中游水平。但信託公司業務分化比較大,排名靠前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業務規模數倍於此。但從數量上可能看不出問題,關鍵是信託計劃的質量如何,是否給公司、股東和客戶帶來了收益。

實際上,因中泰信託盡調不充分,風控不嚴格等問題,該公司「天地緣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黃浦半年報顯示,中泰信託今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為1.07億元,對比中泰信託40.84億元的凈資產,其凈資產收益率難言可觀。

「管理層多次動盪,使得中泰信託大批業務骨幹流失,信託業務停滯。」上海某大型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稱:「這次銀監局的整治很及時。否則中泰信託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託大股東歷經多次變更。2008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港股01339)公司(簡稱「人保集團」)通過全資子公司——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購買了華聞投資55%的股權,完成對中泰信託大股東華聞投資的股權重組。

2011年,人保集團籌備上市,掛牌出售所持的華聞投資55%股權。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從人保集團手中買下華聞投資55%的股權,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中泰信託目前的股權結構無法穿透其實際控制人。

在實際控制人易主的背後,中泰信託的人事也經歷了幾次大變動。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慶斌出任中泰信託公司董事長,原董事長劉虹、原財務總監何德見、原總裁助理葉曉軍等人先後離職。

「隱秘的」信託

正如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樣,在資本玩家手中,信託產品是資本大鱷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託就是假手「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完成其對華聞投資55%股權的收購。這也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筆。

業內人士指出,銀監會此次對中泰信託從重處罰顯示出監管層對於金融機構股東、實控人「陽光化」的監管意圖,穿透監管是大勢所趨。作為一個金融產品,「北京信託-德瑞信託計劃」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顯然不符合監管要求。德瑞信託計劃的4名劣後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寶通達、智尚勱合與橋潤資產)據悉也並非實際經營的實體,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託計劃的實際控制人發生過多次變動,在引入新的機構力量之後,仍未達到監管部門提出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明確提出股東陽光化的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信託公司的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銀監會頒布實施的《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中明確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第十條中明確要求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機構或個人不得作為信託公司的出資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發。這一被業界稱為升級版資管「八條底線」的《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是大幅降低杠桿倍數:嚴控結構化產品杠桿風險,並限定,股票類和混合類杠桿不得超過1倍。也正是從那時開始,信託公司作為通道的信託計劃開始增加。道理非常簡單:之前計劃發行券商資管計劃的項目,由於資管「八條底線」,只能1:1配銀行的錢,達不到規模要求。於是不得不找沒有收緊政策的信託公司來做產品,1:2甚至1:3配資。通過信託計劃大量資金通過信託通道進入二級市場。不過,目前這類業務也被信託公司主動喊停了。因觸及平倉線的股票不在少數,劣後級資金因此虧損巨大,引發了信託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銀信證信皆收緊

2017年12月下旬,銀監會開出了對信託公司的一大波罰單。國民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北京銀監局罰款20萬元;金谷國際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50萬元;上海國際信託因「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銀監局罰款20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序簽訂信託文件,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深圳銀監局罰款20萬元;陸家嘴信託因「內部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青島銀監局罰款40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處罰決定顯示出在資管新規破剛兌的背景下,監管方面開始對違規剛兌加大處罰力度。破剛兌對整個結構化產品的明股實債、並購基金很多業務沖擊較大。從目前的剛兌實際情況看,以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最為常見,預計未來監管層對剛性兌付的處罰力度會持續加大。從技術手段上講,資管新規要求所有資管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以打破剛兌,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並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未來除非標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產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進行估值計算凈值。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公布後打破剛兌呼聲高漲,但若沒有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的盡職量化界定,對信託資產管理過程中過失界定沒有一個衡量規則,打破剛兌就難以操作。

據悉,由信託業協會擬定並將於近日提請會員審議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調報告、可行性報告、項目審批、營銷原則、產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託披露等諸多行為規范進行了量化明確。

方正證券認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的出台預示著信託行業監管的持續收緊。具體來看,《通知》首次定義了銀信通道業務,優先規范收縮。在此前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的基礎上,此次《通知》優先從銀信類業務領域著手規范通道業務。通道業務作為監管套利的手段,銀行「影子化」的媒介,將進一步收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對通道業務實行穿透監管,避免虛假出表。方正證券指出,此前72號文要求融資類信託在銀信理財業務佔比不超過30%,且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並計提資本,自此銀信合作規模從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銀證信合作、銀基信合作等創新模式的出現,加重了通道業務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風險。防範風險是當前金融監管的出發點,今年以來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當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銀行、信託領域監管規定,減少資金空轉,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信託公司履行受託責任,不得投向限制領域,這將再度推動信託行業主動管理轉型,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對主動管理能力強、優先布局轉型、資本金充足的信託公司是發展契機。

❹ 平安證券如何解綁銀行卡

持有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櫃面辦理解除三方存管業務。

❺ 發行銳減帶來什麼積極影響

發行銳減近4成 信託業或現拐點

監管態勢讓信託業感到寒意濃濃。數據顯示,一季度,信託產品新發行數量環比銳減近4成,收益率則繼續延續去年以來的上漲趨勢,平均預期收益率超過7%。

Wind統計數據顯示,一季度信託行業發行產品1453隻,同比減少24.5%,環比減少39.2%。其中,653隻產品披露了信託規模,合計1397.03億元,平均規模2.14億元。總體來看,信託規模小於1000萬元的產品有32隻,主要是證券投資類產品;信託規模大於10億元的有18隻,主要以權益投資信託為主。

在發行的1453隻產品中,296隻信託產品公布了預期收益率,其中,最高的為10.2%,最低的為4.3%,平均預期收益率約為7.29%,環比增加0.2個百分點,同比增加1.04個百分點。其中,股權投資和貸款類信託預期收益率普遍高於其他類型產品,證券投資類信託相較其他處於較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296隻信託產品中,預期收益率超過10%的產品有3隻,均為中糧信託貸款類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低於5%的產品有2支,均為中航信託產品。

另外,記者發現2月份投資於各個領域的信託產品收益率總體上升較快。其中,1年到2年期的金融領域信託產品收益率上漲最快,環比上升1.52個百分點;3年期以上的基礎設施信託產品收益率亦上升1.41個百分點至9.50%。

「去年嚴監管後,信託就面臨一些缺資金的情況,之前還有人主動詢問是否做項目。」北京某信託人士向記者坦言,無論從新發行產品整體看,還是從不同資金運用方式看,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都呈現不斷上揚的趨勢。他判斷,未來信託產品收益率很可能繼續保持這種小幅上升的趨勢。

不過,普益標准相關報告認為,「強監管和信託行業轉型發展的大背景,無法支撐信託產品收益率持續上升。與此同時,信託產品創新型業務的不確定性也較難支撐收益率上升。事實上,相較前兩年,信託業營收和利潤增速持續下滑,已跌至個位數,近期產品收益率上升主要受資金面緊張影響。」

罰單頻開 傳統業務受沖擊

3月2日,中國銀監會深圳銀監局發布(深銀監罰決字〔2018〕12號)行政處罰決定,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向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放貸,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30萬元。

這不是平安信託第一次違規受罰,平安信託也不是今年一季度第一個受罰的信託公司。根據銀保監會網站公開的處罰信息顯示,一季度,包括平安信託、安信信託、中原信託、華潤深國投信託等8家信託公司接到11張罰單。這也是繼去年22張罰單後,信託公司再次「吃單」密集期。

從違規原因看,監管機構開出的罰單幾乎涵蓋信託產品存續的全過程,比如:信託資金投向違規(固有財產股權投資、資金池項目、融資平台貸款業務未直接對項目等)、交易結構涉及違規(政信項目違規擔保、杠桿比例超限等)、內控管理不合規(注冊資本變更未審批、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信息披露不合規(向委託人披露信息有遺漏等)。

「幾十萬的罰款金額對信託公司財務影響不大,但卻對展業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處罰不僅影響信託公司的行業評級和監管評級,還將限制部分業務開展,如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承銷資格,擔任特定目的受託機構、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受託管理社保基金信託資產等。」百瑞信託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研究員谷曉明表示。在她看來,目前信託監管強度依然不減,今年信託公司合規風險不容小覷。

事實上,今年信託監管多項政策密集落地,銀信、結構化股票投資、房地產、政信等信託業務均受到影響。1月5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明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1月11日,有關部門停止了所有集合類和基金類一對多投向的信託委託貸款項目的備案工作。與此同時,北京和上海等銀監部門已經對信託公司進行了窗口指導,要求規范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類業務,暫停設置有中間級的結構化證券投資業務。

在此背景下,不少信託公司也開始收緊政信類合作項目,加大存量政信產品風險排查力度。截至今年1月31日,事務管理類的信託資產規模為15.45萬億元,比年初減少1959億元,其中銀信通道業務較年初減少了1137億元。

「按這個監管態勢,如果事務管理類全年負增長,行業資產規模增長將受到較大拖累。今年可能呈現為規模增長緩慢,業績小幅增長。因為雖然量的增速是下降,但是價格上去了。」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稱。

轉型升級 回歸行業本源

實際上,今年以來信託業的監管政策、經營環境、競爭格局、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等都正在發生深刻變化。

「現在監管定調防風險、去杠桿,如果信託還是用傳統方式做通道業務、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政府融資平台,那是不行的。」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稱,「今年信託業實際已經進入剛性轉型期,信託公司主動轉要轉,被動轉也要轉。」

記者了解到,去年各信託公司在信託業務回歸本源的方針指引下,積極開展轉型性業務,各信託公司推陳出新,推出了多種與實體經濟需求和本源要求相適應的信託業務,如投貸聯動、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消費信託、慈善信託、綠色信託等,主動管理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在業內專家看來,今年信託業只有更積極地推進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嚴守合規經營底線,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回歸信託本源,才能實現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從當前競爭格局來看,大型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優勢凸顯,業務布局更加廣泛,市場品牌更加顯著,致力於打造綜合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務平台,以搶占更多市場份額。中小型信託公司更有必要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與創新能力,重點聚焦幾個行業領域,深耕細作,成為行業權威,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報告指出。

而在谷曉明看來,信託登記系統上線運行後,實現了全線上信託登記申請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息公示制度,對有效防範化解行業風險已經起到了積極作用,「4月8日,中國信登已正式啟動2017年度信託登記評價,制定了信託登記評價制度與評價表,將對信託公司通過信託登記系統進行信託產品登記報送的完整性、及時性、准確性和配合程度,以及其他登記相關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目前,中信登正在督促各信託公司按照監管規定於6月30日前完成全景補報,加快推進電子認證系統、數據報文報送等提高登記便利性工作的進程。」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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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瘋狂的「財務顧問費」!平安信託員工索賄5.32億,牽出行業潛規則

此前不乏從業人員在外專門設立咨詢公司用於收取「財務顧問費」,費率最高可達5.4%。涉事機構和相關人員因此受到法律處罰。

屢抓屢犯,多人獲刑

近日,審計署在公布的移送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查處情況中提到,平安信託江蘇區域事業部原負責人陳剛涉嫌在2012年至2016年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時 以財務顧問費名義索取巨額錢款 ,審計署於2020年1月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江蘇省公安廳調查。

2021年8月,陳剛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32億元。

根據審計署的歷年查處公告,陳剛的腐敗並非信託行業個例。

比如,審計署2017年移送最高檢的案件中,山東國際信託原副總經理宋沖在2012年至2017年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在信託融資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錢款,最終於2018年12月以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90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陳剛、宋沖二人的裁判文書尚未在網上公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公布的宋沖案一審判決顯示,其非法所得及孳息達到1.02億余元。其中,利用山東國際信託華南區域總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信託融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352.01萬元;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兼任深圳雍貫公司總經理期間,以支付咨詢服務費等名義,將深圳雍貫公司資金共計927萬元轉出後非法佔有。

有業內人士表示,融資領域尤其前幾年信託高速擴張迅速的階段,此類腐敗問題並非新鮮事,但像陳剛案如此大的數額卻是少見。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託人員融資「吃回扣」或向居間介紹人支付好處費的公開案例,包括中融國際信託原同業合作部助理總裁苗薈案,湖南信託原業務三部總經理伍質潔、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李瑋案,國投信託高級產品設計經理陳胤傑案等。而除了信託公司,作為企業融資主要途徑的銀行也常有從業人員捲入其中,包括包商銀行原北京分行客戶經理劉京鵬、金融事業部部門經理牛敏,還有民生銀行南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劉某等。

根據判決結果,相關涉案人員多以職務侵佔、受賄、行賄、違法發放貸款等罪名獲刑,涉案金額從數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多人刑期超過10年。

「財務顧問費」如何裝進口袋?

這些觸目驚心的非法所得又是如何「順理成章」地裝進有關人員的口袋的呢?

從案件細節來看,部分企業因為承受不了高成本或達不到普通銀行貸款資質而轉向信託融資,項目經手負責人則主動或被動接受融資企業或者中間人的「好處費」,並美其名曰「財務顧問費」,費率多為每筆每年0.2%-2%。而為了掩人耳目,多數錢款會先打入第三方公司,不少信託從業人員會專門為此成立殼公司。

以湖南信託李瑋、伍質潔案為例,李瑋2012年剛剛上任北京業務總部經理就通過前同事楊家梁在北京注冊成立了誠峰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誠峰達」),專門用於通過湖南信託辦理貸款業務中以「投資顧問費」名義從融資方收取好處。李瑋對當時任職於婁底市財政局的楊家梁表示「只做政府貸款業務」,其中湖南省外業務通過李瑋來做,省內業務則可通過其朋友伍質潔做,收取標準是貸款金額的0.5%-0.7945%,楊作為中間人為李瑋撮合業務並分得收益。

其中在2012年上半年,冷水江城鄉投資公司有一筆職工集資款需要償還,但因為銀行利率高且融資困難,後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楊家梁。楊在撮合冷水江城鄉投資公司從湖南信託貸款過程中,經李瑋授意後向融資方索要「顧問費」,並以誠峰達名義與對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伍質潔在接受李瑋請托後,明知冷水江城鄉投資公司貸款實際用途與合同不符、抵押財產評估不達標情況下仍審批同意立項、上會,最終簽訂9500萬元貸款合同,誠峰達因此收到220萬元顧問費。扣除稅費和管理費後,一位中間人收到25萬元,楊家梁收到轉賬、取現共計188.998萬元,其中轉入李瑋賬戶57萬元、現金5萬元,轉給李瑋女朋友庄雅婷母親李某30萬元。

通過類似模式,在楊家梁撮合下,李瑋又先後為湖南和四川2家地方國企促成了1.99億元貸款、3億元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分別對應財務顧問費417.9萬元、240萬元;而在貴州普定縣普信城投急需資金且當地融資成本高於湖南信託貸款利率情況下,李瑋對融資方提出每年收取1.8%的財務顧問費,明顯高於平時0.4%的費率,該筆1.99億元(3年期)應收款收購款對應的財務顧問費高達1074.6萬元。財務顧問合同中,前述1.8%顧問費被拆分為財務顧問費1.2%/年、項目銷售費0.6%/年,貸款到位後需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這也意味著三年合計費率高達5.4%。

此外,陳胤傑在2012年擔任國投信託有限公司高級產品設計經理期間,在促成並執行1億元的單一資金信託項目過程中「兩頭吃」,不僅向項目用款方索要100萬元,還收受資金委託方20萬元,最終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類似的劇情也發生在中植系下的中融國際信託,但相比李瑋明目張膽「吃回扣」,該司苗薈則更擅長使用「陰陽合同」。

2012年-2013年,苗薈擔任中融國際信託同業合作部助理總裁和中泰創展公司執行總裁,在推進一筆由中泰創展執行抵押,借款主體為聚富地產、放款主體為北京旭輝昭陽公司的5000萬元委託貸款(期限24個月,融資費率40%/年)過程中,簽訂2份合同,誤導融資方將500萬元融資費打入其實際控制的萬通達科公司。而通過中融國際信託為另外兩家公司融資過程中,在融資費率分別為13.5%/年和27%/年的兩筆融資中,苗薈同樣誤導融資方認為萬通達科同屬中植系,通過每筆貸款簽訂2份合同分別將融資費中的1%/年和2%/年收入囊中。綜合計算,苗薈3筆業務合計違法牟利2400萬元。

腐敗不只存在於信託融資

除融資外,信託營銷過程中也存在「財務顧問費」。2016年湖南信託業務三部向永州農商行推薦10億元信託產品過程中,伍質潔等人以第三方咨詢公司名義向對方收取「財務咨詢服務費」74萬元,理由是對方購買信託產品後收益不錯,其他銀行跟進導致信託產品緊俏,收取費用可以保證對方優先購買並獲得最高的年收益。

不只是信託,銀行作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也不例外。裁判文書網2019年3月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部門經理牛敏、客戶部經理劉京鵬在2013年間辦理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通道貸款業務時,通過聯系新時代信託向融資方收取咨詢費53.2萬元。而這背後不僅暴露了包商銀行內部腐敗,也進一步加劇了內部管理漏洞的風險。2015年,劉京鵬在經辦同一融資方的2億元貸款時,在未對用款企業的信用等級、提交的虛假資料認真審核,未做實地盡職調查,合同面簽過程中未對李某(另案處理)身份及許可權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便將該筆貸款申報到該行相關部門審批並將貸款發放,最終導致只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腐敗行為還牽扯到監管人員。在原中國銀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稱「安徽銀監局」)原副局長胡沅案中,一筆融資方為滁州市同創建設投資公司的國元信託單一資金信託項目中,胡沅曾在資金方的投資項目貸審會評審中「打招呼」,項目過會後胡的妻子作為中間人之一拿到100萬元「財務顧問費」。

前述業內人士指出,此類現象多發生在2018年之前,隨著金融反腐的持續深化,加上資管新規等對非標業務的整治,此類腐敗行為終將無處遁型。

❼ 平安信託南京啟迪一號違約,現怎麼處置

1、首先繼續履行合同。
2、其次支付違約金。
3、然後賠償損失。
4、最後履行定金罰則。除了上述前4種方式以外,當事人還可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採用其它的救濟措施。

❽ 平安可以二次貸款嗎

2021年一整年,國內理財圈不太平,信託產品爆雷頻率大增。轉眼間,2022年即將到來,春節的腳步也近了,但對於踩雷的普通投資者們而言,這個年可能並不好過。
11月下旬以來,個人投資者王希(化名)與平安銀行之間,發生了一場「望不到盡頭」的維權之爭。王希表示,她於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廣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戶經理杜女士推薦下,購買了本金300萬元的「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陝國投·九通基業」)信託理財產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紅51566.67元後,該款理財產品便出現了逾期情況,截至發稿,300萬元的本金以及累計分紅17.34萬元仍未得到兌付。
25億元信託爆雷,永續債權或劣後?
據王希提供的資料以及口頭介紹,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銀行開戶,到2016年2月22日,其資產已達到平安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的標准,後來也與平安銀行的私行客戶經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訴銀柿財經記者,出於信任,近年來自己已陸續把夫妻二人及雙方老人的積蓄都轉移到了平安銀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過微信主動找到王希,向她推薦了陝國投·九通基業。據杜女士介紹,因為監管限制,永續債不能在產品合同里寫固定期限,但發行方為了避免增加融資成本,基本上都會在第一階段即一年時間內終止,此前代銷過的產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強調:「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階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銷售產品的微信對話。受訪者提供)
彼時,杜女士還告訴王希,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通基業」)是華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而華夏幸福跟平安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平安集團還是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平安銀行與平安信託合並後,信託體量大概有幾千億,沒有一支出現過問題。
在杜女士連續兩天的「信息轟炸」下,王希於2020年2月17日購買了本金為300萬元的該信託產品。據王希提供給記者的《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之信託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信託合同」)電子復印件,陝國投·九通基業信託計劃的預計規模為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可一次性或分期發行。募集的信託資金用於向九通基業發放永續債權投資資金。九通基業將獲得的投資資金用於九通基業產業新城原材料采購、運營維護,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補充房地產流動資金。
企查查顯示,九通基業的確是華夏幸福(600340.SH)的全資孫公司。記者翻閱公開資料得知,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經營范圍包括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房地產開發投資等。
華夏幸福曾於2019年12月12日發布公告稱,九通基業與陝西國際信託簽署了《永續債權投資合同》,就九通投資與陝西國際信託就本次交易簽署的所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以及其因違反前述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九通投資依據約定應付的費用和陝西國際信託實現前述合同項下全部義務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等,華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記者翻閱《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發現,「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可以將該永續債確認為權益工具;「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逾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陝國投·九通基業的信託合同中並未明確該產品是否劣後,該信託合同中「特別風險提示」一項標明:本信託向九通基業進行永續債權投資,就永續債權是否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目前尚無相應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定論。在九通基業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清算、破產重組或終止經營時,可能因為永續債權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而不能獲得或不能全部獲得企業清算財產的分配,進而導致信託財產的損失。
對於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權產品是否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記者詢問了多位律師,律師們紛紛表示不好判定,暫時無法確認。
宣稱平安背書,代銷銀行是否盡責?
王希表示,因為平時工作較忙,且出於對平安銀行的信任,起初並沒有注意到陝國投·九通基業的分紅逾期情況。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銀行發來的「關於召開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會通知」的簡訊,在詢問客戶經理杜女士後,她才得知,產品兌付出現了困難,最近幾個季度的利息也沒有到賬,自己這是「踩雷」了。
收到簡訊剎那,王希感覺」天塌了「,一款平安銀行銷售的、底層資產是中國平安戰略合作夥伴的信託產品竟然出現爆雷,更讓她不敢相信。為了盡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維權之路。
盡管信託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銷銀行不對本信託產品承擔任何合規風險、兌付風險和風險管理責任,不承擔信託項下爭議的處理和解決責任。受託人和代銷銀行對信託計劃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剛性兌付承諾,委託人投資本信託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認為,自己之所以購買該產品,是出於對平安銀行及客戶經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訴自己風險條款只是應監管要求才列出。很明顯,平安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暗示產品保本保收益等嚴重的誘導和欺詐嫌疑。
據王希回憶,客戶經理杜女士在一開始介紹陝國投·九通基業這一產品時就告訴她,九通基業是華夏幸福的全資子公司。據王希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顯示,杜女士稱,平安集團與華夏幸福簽訂了一個戰略合作協議,平安現在是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最近也發了不少華夏幸福的產品。平安作為華夏幸福的融資方,有險資,有全金融綜合牌照,可以給華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流。
此外,杜女士還曾多次提及華夏幸福與中國平安的戰略合作關系,暗示平安會給產品背書。
王希記得,在買這款產品前,曾反復詢問期限問題。在推薦產品過程中,杜女士強調,永續債因為監管限制,不能在產品合同里寫固定期限,然而根據過往經驗,此前所發的永續債全部在第一階段即一年時間內結束。在產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類產品里最高的,融資方華夏幸福也是一年來和平安關系最緊密的。雖說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萬一延期一年,第二年還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錯。
此外,杜女士還稱,信託類的產品因為應監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寫著有一定投資風險的。她表示,平安銀行跟平安信託合並後信託體量大概有幾千億,這種固定收益類的產品沒有一支出現過問題,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會損失一點。
記者了解到,《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投資者能否因為產品銷售違規向銀行方追責?記者就此咨詢了浙江萬高律師事務所的沈律師。沈律師表示,銀行作為理財產品的代銷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責任規避條款,理財虧損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如果王希擁有銀行方在銷售過程中違規的實質性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追責。
至於能否通過訴訟讓銀行償還王希的本金及分紅,沈律師表示,「有一定風險。」因為以代銷銀行方欺詐認定合同無效是比較難構成的,且王希簽署的信託產品合同的相對方是信託公司,如果信託公司無力償還金額的話,風險需要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北京天馳君泰(杭州)律師事務所陳詩傑律師稱,追回本金很難,因為合同白紙黑字提示了相關風險,當事人簽字了就代表了認同,且投資有風險是共識,包括一般的理財產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隨意修改風評,平安銀行難讓客戶「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關證據時,王希還回想起來,平安銀行有誘導投資者刷高風評等級,以購買高風險等級產品的嫌疑。
在理財產品銷售中,風險測評是合格投資者認定的重要環節。
在發現陝國投·九通基業爆雷後,王希查詢了此前在平安銀行做過的風評測試。王希表示,風評是每年到期重新評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銷產品超過了風評等級,客戶經理會讓她重新做一遍風評,把等級調高以滿足購買的需求。
2021年一整年,國內理財圈不太平,信託產品爆雷頻率大增。轉眼間,2022年即將到來,春節的腳步也近了,但對於踩雷的普通投資者們而言,這個年可能並不好過。
11月下旬以來,個人投資者王希(化名)與平安銀行之間,發生了一場「望不到盡頭」的維權之爭。王希表示,她於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廣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戶經理杜女士推薦下,購買了本金300萬元的「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陝國投·九通基業」)信託理財產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紅51566.67元後,該款理財產品便出現了逾期情況,截至發稿,300萬元的本金以及累計分紅17.34萬元仍未得到兌付。
25億元信託爆雷,永續債權或劣後?
據王希提供的資料以及口頭介紹,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銀行開戶,到2016年2月22日,其資產已達到平安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的標准,後來也與平安銀行的私行客戶經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訴銀柿財經記者,出於信任,近年來自己已陸續把夫妻二人及雙方老人的積蓄都轉移到了平安銀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過微信主動找到王希,向她推薦了陝國投·九通基業。據杜女士介紹,因為監管限制,永續債不能在產品合同里寫固定期限,但發行方為了避免增加融資成本,基本上都會在第一階段即一年時間內終止,此前代銷過的產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強調:「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階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銷售產品的微信對話。受訪者提供)
彼時,杜女士還告訴王希,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通基業」)是華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而華夏幸福跟平安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平安集團還是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平安銀行與平安信託合並後,信託體量大概有幾千億,沒有一支出現過問題。
在杜女士連續兩天的「信息轟炸」下,王希於2020年2月17日購買了本金為300萬元的該信託產品。據王希提供給記者的《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之信託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信託合同」)電子復印件,陝國投·九通基業信託計劃的預計規模為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可一次性或分期發行。募集的信託資金用於向九通基業發放永續債權投資資金。九通基業將獲得的投資資金用於九通基業產業新城原材料采購、運營維護,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補充房地產流動資金。
企查查顯示,九通基業的確是華夏幸福(600340.SH)的全資孫公司。記者翻閱公開資料得知,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經營范圍包括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房地產開發投資等。
華夏幸福曾於2019年12月12日發布公告稱,九通基業與陝西國際信託簽署了《永續債權投資合同》,就九通投資與陝西國際信託就本次交易簽署的所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以及其因違反前述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九通投資依據約定應付的費用和陝西國際信託實現前述合同項下全部義務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等,華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記者翻閱《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發現,「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可以將該永續債確認為權益工具;「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陝國投·九通基業的信託合同中並未明確該產品是否劣後,該信託合同中「特別風險提示」一項標明:本信託向九通基業進行永續債權投資,就永續債權是否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目前無相應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定論。在九通基業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清算、破產重組或終止經營時,可能因為永續債權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而不能獲得或不能全部獲得企業清算財產的分配,進而導致信託財產的損失。
對於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權產品是否劣後於其他普通債權,記者詢問了多位律師,律師們紛紛表示不好判定,暫時無法確認。
宣稱平安背書,代銷銀行是否盡責?
王希表示,因為平時工作較忙,且出於對平安銀行的信任,起初並沒有注意到陝國投·九通基業的分紅逾期情況。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銀行發來的「關於召開陝國投·九通基業永續債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會通知」的簡訊,在詢問客戶經理杜女士後,她才得知,產品兌付出現了困難,最近幾個季度的利息也沒有到賬,自己這是「踩雷」了。
收到簡訊剎那,王希感覺」天塌了「,一款平安銀行銷售的、底層資產是中國平安戰略合作夥伴的信託產品竟然出現爆雷,更讓她不敢相信。為了盡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維權之路。
盡管信託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銷銀行不對本信託產品承擔任何合規風險、兌付風險和風險管理責任,不承擔信託項下爭議的處理和解決責任。受託人和代銷銀行對信託計劃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剛性兌付承諾,委託人投資本信託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認為,自己之所以購買該產品,是出於對平安銀行及客戶經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訴自己風險條款只是應監管要求才列出。很明顯,平安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暗示產品保本保收益等嚴重的誘導和欺詐嫌疑。
據王希回憶,客戶經理杜女士在一開始介紹陝國投·九通基業這一產品時就告訴她,九通基業是華夏幸福的全資子公司。據王希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顯示,杜女士稱,平安集團與華夏幸福簽訂了一個戰略合作協議,平安現在是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最近也發了不少華夏幸福的產品。平安作為華夏幸福的融資方,有險資,有全金融綜合牌照,可以給華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流。
此外,杜女士還曾多次提及華夏幸福與中國平安的戰略合作關系,暗示平安會給產品背書。
王希記得,在買這款產品前,曾反復詢問期限問題。在推薦產品過程中,杜女士強調,永續債因為監管限制,不能在產品合同里寫固定期限,然而根據過往經驗,此前所發的永續債全部在第一階段即一年時間內結束。在產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類產品里最高的,融資方華夏幸福也是一年來和平安關系最緊密的。雖說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萬一延期一年,第二年還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錯。
此外,杜女士還稱,信託類的產品因為應監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寫著有一定投資風險的。她表示,平安銀行跟平安信託合並後信託體量大概有幾千億,這種固定收益類的產品沒有一支出現過問題,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會損失一點。
記者了解到,《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投資者能否因為產品銷售違規向銀行方追責?記者就此咨詢了浙江萬高律師事務所的沈律師。沈律師表示,銀行作為理財產品的代銷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責任規避條款,理財虧損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如果王希擁有銀行方在銷售過程中違規的實質性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追責。
至於能否通過訴訟讓銀行償還王希的本金及分紅,沈律師表示,「有一定風險。」因為以代銷銀行方欺詐認定合同無效是比較難構成的,且王希簽署的信託產品合同的相對方是信託公司,如果信託公司無力償還金額的話,風險需要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北京天馳君泰(杭州)律師事務所陳詩傑律師稱,追回本金很難,因為合同白紙黑字提示了相關風險,當事人簽字了就代表了認同,且投資有風險是共識,包括一般的理財產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隨意修改風評,平安銀行難讓客戶「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關證據時,王希還回想起來,平安銀行有誘導投資者刷高風評等級,以購買高風險等級產品的嫌疑。
在理財產品銷售中,風險測評是合格投資者認定的重要環節。
在發現陝國投·九通基業爆雷後,王希查詢了此前在平安銀行做過的風評測試。王希表示,風評是每年到期重新評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銷產品超過了風評等級,客戶經理會讓她重新做一遍風評,把等級調高以滿足購買的需求。
王希整理發現,自己按照正常周期(即一年1次)的平均風險等級應該是2~3級,而自己在2016年7月11日、2019年7月15日和2020年10月20日這三次風評未到期的時候所作的風險評測等級則有所異常。根據王希提供的風險測評表,記者發現,在非正常時間節點上王希所作出的風險等級結果均明顯高於3等級。
王希向記者表示:「未到期加測刷高風評等級,是平安銀行的客戶經理為了向我推銷高於我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並且促使我購買,而採取的規避監管的操作。」王希的理財記錄進一步顯示,她於2019年7月16日購買100萬元的理財產品,2020年10月20日購買400萬元的理財產品,分別發生在刷高風評等級的第二天和當日。
依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對於上述情形,記者撥打了平安銀行相關客服電話進行詢問,該行工作人員表示,對於記者所提到的相關情況已記錄,後續會安排專人對接聯系。截至發稿,暫未收到相關回復。
陳詩傑律師表示,銀行的這類行為是誘導消費者進行非真實的風險抗壓等級,有明顯的促使消費者購買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的目的。但個人投資者也需要提高個人風險防範意識,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要有自己的判斷力,按照自己實際的風險抗壓能力去購買理財產品。
協商方案出爐,平安銀行的誠意如何?
經過多次投訴及溝通,平安銀行方向王希提出了信託收益質押貸款的解決方案。
方案具體內容為,投資人將信託產品質押給平安銀行,銀行以債券70%價值即210萬元,對投資人提供2年期、約定利息為4.5%的貸款。而剩下的90萬元,需要等華夏幸福方展期方案確認完畢後,銀行再根據情況出具對應方案。
銀行方強調,該方案實際上不需要投資人額外交付利息,且不會納入徵信。平安銀行相關負責人還稱,現在能夠保證客戶拿到70%的本金對客戶而言是一種資產保全,目前北京已經同意該方案並進行操作的客戶大概有200~300個了,其他銀行也在效仿平安銀行推出這樣的方案。
據銀行方提供給王希的《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顯示,為了保證甲方(質權人平安銀行)與債務人合同的履行,確保債務人與甲方間一系列債務的按時足額清償,乙方(出質人)願意以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及權利向甲方提供最高額度質押擔保。
銀行方提供給王希的另一份《私信貸業務循環授信額度合同》中顯示,甲方(借款人)向乙方(平安銀行)申請私信貸業務循環授信額度,乙方經審查同意授予此項額度。甲方在還款時需要利隨本清,本金還款日為貸款最終到期日。
平安銀行提供的解決方案涉及的相關合同中並未標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王希質疑道:」如果後期平安銀行起訴,要求我償還貸款,我不僅需要償還本金及相關利益,還會對個人徵信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會直接危及到整個家庭發展。「
銀行方相關負責人則反復對王希表示,銀行是通過可行可控的方式,基於華夏幸福產品的狀況,基於解決問題而制定推出的這個方案的,銀行會對方案及客戶負責。合同是標准合同,列的是金融約束,而沒有作行為約束,銀行不會跟客戶追償貸款,也不會讓客戶徵信出現問題,但這不能作為附加條款列在合同中。
王希認為,沒有在合同中標明只是銀行口頭承諾,該行為和之前客戶經理欺詐銷售如出一轍,這樣的解決方案毫無誠意,無疑又是一輪新的誘導和「欺詐」。
浙江萬高律師事務所的沈律師表示,銀行出具的很明顯是一個協商方案,只要雙方一致同意,在不侵害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這樣的解決方案是沒有問題的。但沈律師也指出,在合同上沒有體現「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等相應信息,會存在銀行方後續追責的風險。
「陌生且復雜艱難的訴維權」
「維權真的不容易!」王希不禁向記者感嘆,自11月中旬以來,她多次投訴並積極尋找銀行方溝通,但銀行方在承認銷售過程中出現違規的前提下,仍多次漠視和延遲回復王希的訴求,甚至還出現過約定好時間面談卻遭遇爽約的情況。
「銀行在承認自己存在銷售問題的時候明確告知我,銀行違規監管可以處罰銀行,但是賠償個人金融用戶損失只能通過法院裁決。」王希認為,盡管從法律角度這樣說沒錯,但就銀行的種種行為及態度而言,這無疑是銀行倚仗自己的大體量對弱勢的個人金融用戶的欺壓,「淘寶賣家描述與事實不符淘寶都會支持消費者維權,要求賣家退貨及承擔往返運費,用店鋪押金先行賠付並對賣家進行處罰。銀行是推銷自己發行的產品還是推銷代銷產品,從客戶角度其實是分不清楚的,客戶對的唯一介面就是銀行,然後由於銀行欺詐造成客戶損失銀行卻零責任不賠償,需要客戶用完全陌生且復雜艱難的訴訟方式維權。銀行是國家募集民間資本的金融窗口,可以不用承擔責任、肆無忌憚地欺詐銷售,個人金融消費者作為非專業人士如何分辨和保護自己?國家金融信用又用什麼來保證呢?」
王希還感嘆道:「我的教育和從業經歷讓我還可以找到渠道跟銀行進行維權,對於一些自我權益保護意識更為薄弱的投資者,遇到爆雷,真的是更加絕望和無力。」
另一方面,12月10日,華夏幸福公告稱,《債務重組計劃》已獲華夏幸福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表決通過。據其《債務重組計劃》顯示,對2192億元金融性債務,華夏幸福將通過賣出優質資產回籠資金、出售資產帶走債務、現金清償、債務展期等方式,分批實現債務化解。
遺憾的是,12月15日晚間,華夏幸福再發公告稱,公司委託理財服務相關方對接人失聯,已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華夏幸福向Wingskengo Limited指定主體中科創資本支付理財資金合計3.13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0億元),預期收益率為每年7%~10%,協議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未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華夏幸福而言,20億元並非小數目,尤其是在公司積極推進債務重組事宜的當下。
華夏幸福的債務重組之路又添波瀾,王希的維權之路還要走多遠,仍是疑問。

❾ 平安銀行步招行後塵,代銷信託產品構成實質性違約,不剛兌


近日,相信不少信託消費者都被招行代銷信託項目違約刷屏了。


8月14日本應是招商銀行代銷的5億元大業信託君睿15號(九通基業)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到期的日子,但投資者尚未收到明確兌付方案,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


這是首次面向自然人投資者違約的消息,話說信託違約已不是新鮮事,但這次無疑是非標違約中影響最大的一單——事涉融資方、發行方和代銷方,尤其招行一直以來在業內都有「代銷之王」的美譽......


在此次違約中,銀行方面表示因市場風險造成違約,自然也不會選擇剛兌。這種說辭對於投資人而言難免有些牽強,因為很多投資人購買產品時,銀行利用自身的品牌優勢,將包裝好的信託產品賣給私行客戶,並暗示銀行自主發行、背書、兜底等。


客戶也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忽略了項目本身存在的風險,認購了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項目。用一句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就是爽完後,提上褲子不認人了。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別多,提褲子不認人不僅是招行,近日平安銀行代銷陝國投信託的項目踩雷,只是讓投資者等待並未給到任何回復。


平安銀行:我們無違約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多家信託公司為了規避監管,曾大量發行「永續信託」,目前陝國投信託這只華夏幸福的「永續信託」產品應該是行業首支逾期的「永續信託」。


根據信託產品報告,該筆信託資金的用途為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華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業」)產業新城原材料采購、運營維護,田傑所購買的第三期信託計劃的實際到期日為2021年1月18日。



據投資人介紹,1月12日,他曾咨詢自己的理 財經 理,該信託產品是否會展期,得到的答復是「該產品不展期,會還本付息」;但1月19日,理 財經 理卻通知,「錢沒了,華夏幸福那邊違約了」。


從陝國投信託公布的臨時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得知,在未通知展期的情況下,九通基業永續債項目第1-3期的本金和利息已經逾期支付。


文件顯示,九通基業對此的解釋是「受疫情影響,特別是近期河北疫情爆發,影響了還款資金安排」。


此外,投資人也曾親自找過信託產品的保管銀行平安銀行和受託人陝國投詢問逾期情況,但平安銀行回復稱作為代銷銀行,無違約責任。


隨著資管新規的出台,資管行業已經從隱形剛兌向打破剛兌轉變,「買者自負」的理念正在市場上逐步形成。但這是否真的意味著平安銀行並不過失?也不盡然。


「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及管理人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了受託管理職責。如果相關機構沒有盡職履責,則代銷機構和管理人均有可能承擔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


高額回報誘導客戶買理財


賣者盡責的案例在平安銀行是存在的。2015年5月至6月,高凈值客戶楊某通過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購買理財產品,經過銀行的評估後顯示,楊某為風險程度為平衡型。


隨後,楊某在銀行的推薦下購買了和聚2號基金101萬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萬元、星石7號私募基金101萬元,以及一份結構類理財產品50萬元,共計投入資金220多萬。雖然部分產品實現了盈利,但購買的和聚2號基金在4年時間里卻虧損了20%,虧損超20萬元。隨後,楊某將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告上了法庭。



楊某主張,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向其推介風險評級超出其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應向其賠償所購買金融產品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在銀行購買的上述理財產品的時間是2015年5、6月份,銀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內容繁多、專業語言較強,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進行詳實的告知和說明,一般常人是無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其中,在產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額回報之誘導。因此,法院認為銀行在推介案涉理財產品時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及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瑕疵,與楊某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賠償楊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損失的65%,並賠償楊某本金損失162,473.95元及其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無獨有偶,曾經轟動一時的「平安銀行代銷基金巨賠案」,最終判決也是賣者盡部分責任。孫某是平安銀行的客戶,自2014年起一直在該行購買金融理財產品。


證據顯示,2014年孫某初次購買理財產品時,平安銀行曾為孫某進行風險測評,評估顯示孫某為「平衡型」投資者。此後,孫某一直通過平安銀行購買風險評級較低的理財產品。


2015年6月10日,在未對孫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重新評估的情況下,孫某在理 財經 理的推介下,通過平安銀行購買了三隻股票型公募基金,這三隻基金的內部風險評級均為高風險,孫某共投入900萬元。


孫某購入基金後不久即遭遇「股災」,股市暴跌,基金虧損。6月16日孫某要求銀行助其贖回基金,但此時孫某在理 財經 理繼續持有的意見下並未贖回。


6月28日,孫某再次至銀行要求贖回全部理財產品,最終三隻基金贖回後的回款金額僅剩餘634.24萬元,虧損達260萬余元。


平安銀行因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推介、銷售合適的金融理財產品,違反了商業銀行代銷理財產品時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


但各審法院在認定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之餘,均以客戶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未及時贖回產品為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以減輕銀行責任,最終二審判承擔首次要求贖回時投資損失30%。


利潤之下代銷違規頻出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長期以來,銀行都是基金、保險、信託理財等代銷的主力軍,這一方面源於銀行擁有眾多的網點,使得其在代銷業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另一方面得益於線上渠道及客戶優勢,使得銀行開展此項業務邊際成本低且利潤高。



違規代銷銀行緣由涉及緣由包括部分授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網點的負責人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未對基金銷售業務建立有效的災備系統、基金銷售人員培訓記錄留痕不全、客戶現場開戶時未進行錄音錄像等違規現象。



平安銀行也曾因違規代銷被處罰過,去年深圳銀保監局披露,平安銀行因貸款、信用卡、產品代銷的部分15項業務違規被罰款720萬元。


其中,在產品代銷方面,代銷產品底層資產涉及本行非標資產,沒有實現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隔離;「雙錄」管理審慎性不足,理財銷售人員銷售話術不當。


實際上,在違規代銷這件事兒上,平安銀行是有案底的。早前,銀監會官網公布一批處罰信息。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平安銀行因員工私自銷售理財產品,連續收到天津銀監局15張罰單。


處罰信息顯示,平安銀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支行因員工私自銷售非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被處罰款20萬元,平安銀行天津紅橋支行被罰款50萬元。


相比給支行開出的罰金,天津銀監局對涉事銀行員工的處罰決定更具敲山震虎之意。處罰信息顯示,1人因私自銷售非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一年;1人被警告;另有10人因對上述案件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


這件事暴露出平安銀行內控薄弱的問題。近年來,銀行理財「飛單」事件頻發,而平安銀行更是多次被曝出員工「飛單」。


2016年7月,《北京日報》報道平安銀行北京分行某員工離職前「殺熟」,投資者百萬元儲蓄打水漂。不過,平安銀行當時回應稱這一消息的核心內容失實。


2016年10月,曾有平安銀行客戶爆料,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在平安銀行北京朝陽門支行和天通苑支行多位理 財經 理的推薦之下購買了一款名為「同富愛晚」的理財產品,當時承諾保本保息,但到期之後卻無法兌付,客戶損失超過4000萬元。實際上,這款披著理財外衣的產品,是北京同富匯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


在投資者將此事反饋至監管部門後,北京銀監局對投資者復函稱,經核查認定,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前員工違規銷售……


「基金代銷、保險代銷、信託代銷等不規范行為由來已久,歸根究底就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消費者。」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需要加強信息透明度,對銷售不透明、故意隱瞞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基金代銷人員和保險銷售人員要把好關,要求他們了解必要的代銷常識,並監督他們實施。

❿ 2019保險公估公司排名

3、加強保險理賠管理,重視保險公估監管

國內保險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場問題,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想要改變這種市場現狀也需要多方市場活動主體的共同參與。尤其在保險公估市場秩序失衡的當下,被保險人的主動維權意識與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對於規范保險公估市場秩序,重塑保險公估角色立場有著重要意義。

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

基於目前保險公估業務市場的現狀,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環節中,應通過成立專項理賠小組、委派專人,主動參與並加強保險理賠管理。管理內容應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審查、核對;2.保險合同條款研究;3.保險理賠溝通、協商、談判(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4.採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訴。

公估監管——加強保險公估監管

目前,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尚待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對於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經營的規范性管理處罰力度也有待加強,如建立更加明確、嚴格的公估人責任處罰制度,明確保險公估人在執業過程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所應當承擔的嚴厲法律後果。通過強監管,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經營,重塑保險公估人客觀、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場。

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由於發展時間較晚,發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無法保證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實務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應加強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市場監管,共同重塑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有效發揮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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