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擔保公司章程
擔保公司章程範本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麼相關的章程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和X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召開一次(註: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註:此處填寫執行董事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產生(註: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股東對於上述職權可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股東對於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需寫入章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註: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註: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註: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註: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註: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 (註: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X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20XX年X月X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西安長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區尚儉路裕朗國際內街二層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它融資性擔保業務;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業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企業項目策劃;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以上經營范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除外,涉及許可證的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永久(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100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10萬元。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一覽表。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股權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公司設審查擔保委員會(簡稱:審保會)。審保會成員經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審保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審保會成員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授權審保會對擔保項目有最終決策權。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於其他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其成員由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20XX年X月X日
;Ⅱ 廈門火炬集團下屬有幾個公司
廈門火炬集團下屬有7個公司。根據查詢相關資料可知,這七個公司分別為廈門火炬同翔高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園區服務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供應鏈發展有限公司。
Ⅲ 關於擔保公司
現在中國有名的擔保公司有:
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資擔保公司
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河北省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新疆投資信用保證公司
黑龍江省鑫正投資擔保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東省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安徽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江西省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青島市擔保中心
中國資訊行
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
中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天一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吉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齊齊哈爾市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牡丹江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雞西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伊春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佳木斯市投資擔保公司
遼寧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有限公司
武漢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銅陵市信用擔保中心
蚌埠市民生擔保公司
巢湖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阜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泰安市基金投資擔保經營有限公司
東營市高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德州市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漳州市投資擔保公司
南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廈門市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福安市恆實擔保公司
福建民友擔保公司
銀基擔保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資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伊犁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
新疆哈密地區投資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信用擔保協會
晉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臨汾地區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大同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南鐵集團銀發擔保有限公司
太原市創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融邦擔保有限公司
呂梁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晉城市民生貸款擔保有限公司
丹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省天水市投資擔保公司
甘肅銀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中心
廣州銀達擔保服務有限公司
擔保公司涉及到的領域、業務:
擔保、投資顧問、評審咨詢等。
Ⅳ 為助貸業務增信 京東數科又拿了一張金融牌照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 京東 數科旗下全資控股子公司日前在廈門市注冊成立一家融資擔保公司——匯正(廈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匯正融擔」)。匯正融擔作為京東數科旗下首家融資擔保公司,此次成立意味著京東數科拿下融資擔保牌照。這將有利於京東助貸業務的開展。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京東數科旗下全資控股子公司日前在廈門市注冊成立一家融資擔保公司——匯正(廈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匯正融擔」)。
天眼查信息顯示,該融資擔保公司法人代表為常超,注冊資本1億元,經營范圍為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匯正融擔由京東數科旗下全資控股子公司正東金控成立。而正東金控主要承接 京東白條 ABS、京東金條ABS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的資產服務職能。
匯正融擔作為京東數科旗下首家融資擔保公司,此次成立意味著京東數科拿下融資擔保牌照。這將有利於京東助貸業務的開展。
近年來,互聯網公司涉足線上信貸業務,進而產生旺盛的增信需求,融資擔保公司與保險機構順勢參與其中,對資產兜底,助力相關業務的發展。
據悉,此前京東白條僅採用內部增信方式,主要是原始權益人提供的信用增進和證券分層結構化設計兩類信用增進機制。不過,隨著監管的收緊,銀行在於金融科技機構開展合作時,要求合作機構提供外部增信措施。
2019年10月23日,銀保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要求從嚴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牌照管理,明確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
據了解,目前螞蟻金服、蘇寧金服、滴滴金融、360金融、搜狗等頭部金融科技平台,均已配備融資擔保牌照,以助力助貸業務發展。
可以預見,在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互聯網公司設立融資擔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