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2010年第3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以安全性、流動性、合法性、收益性為基本准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建立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組成,負責研究制訂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政策和業務監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市場准入、關閉和退出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監管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政府金融辦為全省擔保行業主管部門和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其他成員單位履行融資性擔保公司日常審批、監管職責,指導、督促市縣政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和風險控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由聯席會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確定。
第八條 各市、縣政府是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管理和風險防範。各市、縣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要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行業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制度,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監管;對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認真履行出資人責任,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高效運作。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等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省、市、縣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八)符合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總體要求;
(九)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和開業,按照《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繳貨幣資本,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四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按注冊資本實行分級審批,其中,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審批,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涉及政府出資的,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掌握任職專業知識;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批准機關按照審批許可權核准。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的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變更,屬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指定部門)初審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指定部門)批准後於10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涉及政府出資的,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到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省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所在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並的,應在合並決議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0日內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股東、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資性擔保公司,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要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境內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投資入股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八)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權和組織機構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立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總經理或其經營負責人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並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主要負責人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融資性擔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融資性擔保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機構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三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四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四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四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准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承擔的方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對貸款擔保風險實行比例分擔。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五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五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轄內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要報告。
第五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告資本金運用情況。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指定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六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主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六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及時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六十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和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融資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業自律組織接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應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參加外部信用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應將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法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如何通過投融資機制促進xx縣旅遊經濟戰略的發展
文成縣創新投融資機制促進旅遊經濟發展作者:劉李贇
近年來,文成縣面對旅遊基礎設施滯後、發展資金欠缺的實際,把著力點放在創新投融資機制體制上,切實增強投融資能力,積極破解旅遊資源的有效開發和旅遊業投融資瓶頸問題,努力促進旅遊經濟快速發展。
一是完善投融資平台。為改善和優化旅遊投資環境,深化旅遊經營體制改革,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完善結構,發揮優勢,加快建設,推進旅遊業快速發展,於2012年11月6日成立文成縣百丈漈-飛雲湖旅遊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性質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注冊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主要承擔風景旅遊項目、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投資與管理;旅遊產品開發與經營銷售;廣告設計、製作、發布;現代服務業;以及相配套的工程設計、咨詢、監理等。文成縣天湖旅遊度假區項目的申報書已於2012年提交省旅遊局,項目投資總額近82億元,有明代繁華小鎮、劉基文化生態園等18個項目。該項目的成功申報將打造一個更大的旅遊業投融資平台,能更有效地開發我縣旅遊業戰略性資源。
二是豐富投融資模式。通過推行BT、TOT、BOT模式,面向全國公開招商融資。荷蘭花卉觀光旅遊度假養生基地(百丈漈鎮)、游龍溪生態科普旅遊開發項目(石垟林場)等兩個項目已在2013年世界文成人大會上簽約,融資突破6個億。岩門大峽谷旅遊區、飛雲湖旅遊景區、黃鹿山森林公園(黃寮)、龍珠島旅遊配套(珊溪)、朱陽九峰景區改建工程等五個項目也已經完成包裝,投資總額為33億元,將作為招商引資的推介項目,面向全國公開招商融資。
三是做好旅遊發展規劃。為了引進更好更新的旅遊規劃、發展理念,從整體和長遠上對文成未來旅遊發展作出總體謀劃,旅遊功能區委託中國創意研究院編制了《文成縣旅遊整體發展概念性規劃》,注重長遠效益和整體效益,對文成旅遊的資源和客源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確定文成旅遊定位、發展方向和發展戰略;明確旅遊產品的開發方向、特色和主要內容;提出文成旅遊旅遊發展的重點項目,在宏觀層面上對文成旅遊的旅遊發展勾勒理想藍圖。
四是努力打造精品景區。緊緊圍繞著省級旅遊度假區和百丈漈5A級景區的兩大創建目標,放大本土優勢,找准地方特色,打造旅遊精品,實現精品帶動,促進產業升級。重點打造好百丈漈景區和安福寺兩大核心景區。百丈漈景區基礎設施建設與環境整治一期工程已完成, 2013年底全部完成建設;西坑安福寺一期工程已完成,結合天聖山的旅遊開發建設,正加快二期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在2014年開光;加快百丈漈通景公路改造工程建設,確保2013年底全線完工。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加速啟動百丈漈篁庄村舊村改造工程,開發篁庄村「農家樂」旅遊接待中心,形成百丈漈、天頂湖景區康體養生、觀光休閑度假的特色核心產品集聚,提升核心競爭力,爭創百丈漈5A級景區。
五是出台相關優惠政策。為進一步促進旅遊實現「從觀光旅遊向休閑度假旅遊轉變、從旅遊資源大縣向旅遊經濟強縣轉變」,已於2009年出台《加快旅遊業發展的優惠政策》(文委發[2009]93號文件),於2012年出台《文成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文政發[2012]128號文件)。參照遂昌、永嘉、安吉等縣做法,近期擬出台《文成縣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將給來文成創辦旅遊企業的從土地支持政策、財稅支持政策、規費支持政策、旅遊景區創A獎勵、星級旅遊飯店獎勵等作出明確的推定。
⑶ 【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出路】關於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及對策
摘 要:融資難嚴重地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通過對安徽省中小企業進行廣泛調研,本項目擬論述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具體表現,並深入分析產生融資困境的原因,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及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探索適合安徽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與渠道。初步認為,企業內部缺陷和融資環境不佳以及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缺位是造成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只有通過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推進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拓展融資渠道,才能有效化解安徽省中小企業的租緩融資困境。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安徽省
我國中小企業成長迅速,自改革開放以來,已成為國民經濟中最具活力的增長點。但由於我國金融體系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及中小企業自身缺陷等問題,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製約。2012年世界經濟形勢錯綜復雜,全球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引起國際金融市場的反復大幅波動,當前國際形勢對國內經濟的影響首先表現對中小企業的沖擊上。作為中部大省,安徽省是全國經濟鏈的重要一環,中小企業在安徽省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嚴重限制了企業的產業轉移和轉型,在嚴峻的經濟形勢下探討如果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與困境
徽省中小企業獲得的金融支持與其對經濟貢獻極不相稱。據安徽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公布,全省23萬戶非公企業,其增加值佔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57%,上交稅收佔全部財政收入比重高達50%;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增加值佔全部規模以上工業的比重超過60%。而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比例僅佔2%。中小企業貸款占金融機構貸款比重不到20%,遠低於沿海發達省份40%的比例。
目前,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外部融資困難,內部融資成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第二,企業直接融資成本高且渠道狹窄;第三,面臨市場不公平待遇,企鏈埋業獲得銀行貸款難度加大。
二、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因
1、中小企業自身問題
中小企業自身的缺陷是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首先,我省中小企業普遍資本規模小,經濟效益差,經營管理水平低,這就造成企業的抵押能力差,信譽低,進而增加了融資的風險性;其次,中小企業財務核算體系不健全,經營者為自身利益有意掩蓋企業財會信息,導致財務報表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使得銀行難以進行全面的審查以確定是否應給予貸款支持;再次,中小企業信用意識淡薄,違約和逃避銀行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給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脅,也極大地降低了企業信譽度,加劇了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度。
2、國家政策體系和金融機構的宏觀因素
從國家政策體系方面來說,與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也不夠,同其他國家相比,除頒布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外,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更多的表現在鼓勵措施上,一些政策未能具體落實,國家缺乏對中小企業的實質性支持,如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專業化機構,設置為中小企業提供教育培訓和管理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等等。
從金融機構方面來說,一方面,商業銀行較長的信貸流程難以適應中小企業對貸款需求的及時性特點,無法及時融資進行生產經營將導致中小企業的虧損並再次產生融資需求,再次進入不利的循環中。另一方面,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條件要求苛刻,這不僅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貸款成本,更增加了融資風險,在風險與收益極大不等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可能會選擇放棄貸款。最後,中小金融機構的缺乏也對中小企業融資造成不利影響。
三、國內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功經驗
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他們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中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其中一些對我們有一定的啟示作用。日本注重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完善政治法律體系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引導與扶持;英國則重點扶植小企業,通過政府直接參與制定小企業發展的總方針,為其發展創造穩定環境;德國經濟與法律手段並重,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補貼和優惠政策的同時,通過立法使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法國則是採取各種措施鼓勵創辦新企業,從而為年輕企業的發展存貨創造好的環境。
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成功案例方面,浙江省是突出代表,2012年會稽山紹興酒有限公司通過質棚型螞押其名下的"會稽山"商標,從紹興縣農村合作銀行獲得8200萬元的授信額度,這是以商標專用權質押辦法為中小企業開拓融資渠道的成功案例。浙江省一方面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上市,在浙江境內的105家上市公司中,有45家是中小企業。另一方面,浙江省的民間借貸、拆債業務一向活躍,紹興、溫州、杭州存在著很多錢庄從事典當投資業務,這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利的渠道。除此之外,浙江省還善於從政府政策吸金,通過實施股權質押等方式來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銀行方面,泰隆銀行手續簡便,注重企業信譽,實行道義擔保,這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問題,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總體來看,國外發達國家和沿海發達省份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都為我省提供了一定的經驗和借鑒,我們應根據省內的實際情況尋找具體的解決辦法。
四、化解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建議
1、中小企業加強自身素質建設
前面提到中小企業自身的一些原因導致了融資難的困境,走出這一困境首先需要中小企業加強自身素質建設,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健全財政核算體系,樹立企業信譽和形象,加快企業轉型與發展,以獲得銀行和政府的資金支持,走出融資困境。
2、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在符合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的實際情況下,一方面,積極的推進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如幫助鄉鎮銀行快速成長,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在省內各縣開設分行,地方性銀行如徽商銀行,應學習和借鑒省外其他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成功經驗,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另一方面,鼓勵省內信用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引導和監督的同時規范其運作,使其更好地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3、政府的引導與扶持
目前省內中小企業生存困難,一部分原因是因為稅費高,貸款難,對此,安徽省政府應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減稅,並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優質中小企業上市,為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拓寬融資渠道。另外,政府應響應國家相關政策與法規,積極的鼓勵和培育更多為中小企業融資決策和經營管理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必要時相關部門應組織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進行直接的教育培訓,使中小企業在政府的扶持和引導下健康的成長。
五、結語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解決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需要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企業在加強自身素質建設的同時,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扶植與引導,以及金融機構的支持,共同創造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環境。國外發達國家以及國內沿海省份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從中提取出符合安徽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實際的處理辦法,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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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婷婷(1989-),女,安徽阜陽人,安徽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2009級國際商務專業本科生。
⑷ 如何運用ppp模式促進旅遊業發展
實際上,旅遊業是我國最早引入PPP模式的行業。廣東的白天鵝賓館就在我國第一批BOT項目之列。後來,PPP模式的應用似乎沒有引起旅遊業界的足夠關注。在PPP模式風起雲涌的今天,旅遊業界亟需思考如何應用PPP模式促進行業發展。不妨以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為突破口,充分發揮PPP模式的作用。
□溫星君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PPP模式上世紀90年代起源於英國,後來被廣泛應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其具體操作模式包括BOT(建設-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ROT(重構-運營-移交)等等。
今年4月23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讓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投資進入一些具有自然壟斷性質、過去以政府資金和國企投資為主導的領域」。財政部為此專門成立PPP工作領導小組和PPP中心,發布《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和《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公布30個PPP示範項目,並對財政系統官員進行多次大培訓,可見推動力度之大。國家發展改革委也出台《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對PPP主要原則、項目范圍及工作機制等作了規定;出台《關於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發改基礎[2014]981號),公布了80個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一時之間,PPP模式炙手可熱,成為社會廣泛議論的話題。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較長的時間內,發展PPP模式將成為我國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和管理模式創新的重要趨向。
實際上,旅遊業是我國最早引入PPP模式的行業。廣東的白天鵝賓館就在我國第一批BOT項目之列。後來,PPP模式的應用似乎沒有引起旅遊業界的足夠關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已將旅遊納入PPP項目適用范圍,但是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第一輪公布的項目名單中,均沒有一個旅遊項目。
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其發展與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只有跟上時代步伐才能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才能在新常態中找准新機遇。在PPP模式風起雲涌的今天,旅遊業界亟需思考如何應用PPP模式促進行業發展。筆者認為,在旅遊業傳統的飯店、旅行社、旅遊景區等板塊中,最適合應用PPP模式的是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不妨以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為突破口,充分發揮PPP模式的作用。
長期以來,困擾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的關鍵性難題有三,一是難融資,二是難協調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與政府、景區周邊居民的關系,三是難理順開發管理體制。應用PPP模式正好對症下葯。
第一,應用PPP模式有利於緩解旅遊景區的融資難題。旅遊景區項目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融資渠道窄、投資風險大,導致融資難成為項目開發的一大瓶頸。一方面,應用PPP模式,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可以緩解政府建設資金的不足。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化解地方債風險正是國家有關部門推廣PPP模式的主要出發點之一。另一方面,政府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強化社會資本信心。
第二,應用PPP模式有利於處理政府與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的關系。旅遊景區資源涉及面廣,項目開發涉及部門多,旅遊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容易使政府與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雙方之間糾葛不清。實踐中,政府與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的關系沒有釐清,時常會導致矛盾甚至沖突,以致影響旅遊景區項目的開發進程和來之不易的品牌形象。政府應對這些矛盾時多是見招拆招,或者迴避爭議暫緩開發,缺少統籌解決方案。應用PPP模式的協調機制,政府與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共同籌劃,充分協商,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風險鋪陳開來,用合同文本固定下來,形成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夥伴關系,盡可能減少行政意志干預開發,減少開發效果與政府規劃背道而馳,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第三,應用PPP模式有利於處理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與景區周邊居民的關系。景區周邊居民的生活一定程度上會受到景區項目開發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反之亦然。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往往不能依靠自身能力去協調景區周邊居民的利益,這就需要政府與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在簽訂合同前充分考慮包括景區周邊居民在內的各相關方的利益,明確由政府加強關聯性研判,提前預見和妥善處理景區周邊可能出現的負面關系,避免開出招商引資空頭支票,避免由政府換屆等因素引起的合作關系不連續,為項目開發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確保旅遊景區項目開發平穩有序開展。
第四,應用PPP模式有利於發揮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的專業優勢。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不僅要將市場上的資金調動起來,也要創新機制讓市場的專業人才、技術、觀念和管理活起來、用起來。旅遊景區項目開發主體利用其專業經驗和觀念,由旅遊專業人才運用專業技術和管理來規劃、建設、整合、運營、包裝和推廣旅遊景區,使之更加順應市場規律和符合人民群眾需求。
第五,PPP模式是旅遊部門引導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的有力抓手。旅遊景區歸口管理部門較多,開發管理體制復雜,九龍治水的局面由來已久。長期以來,旅遊部門引導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缺少一個切入點,缺少應有的話語權,專業性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應用PPP模式,可以賦予旅遊部門引導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的切入機遇。旅遊部門在主導或參與制定PPP模式實施方案時,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統籌協調職能,提出行業意見,規范各類旅遊景區發展。
綜上,應用PPP模式是破解旅遊景區項目開發關鍵性難題的實用手段。寶劍出鞘正當其時。在PPP模式政策環境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不斷優化的時代背景下,旅遊業界應當加強相關研究,密切關注最新的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和管理模式發展動態,用PPP思維策劃布局、解決問題、謀求發展,以時不我待的節奏為旅遊景區項目開發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