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資產哪些要計提減值損失
資產計提減值是指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
目前,判斷固定資產是否減值通常採用銷售凈價法,而很少考慮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這種做法是不全面的。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並且期望未來不斷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是為了用於出售而獲取差價。故判斷固定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不僅要考慮其銷售凈價,而且要考慮該固定資產對企業未來收益的影響。
由於要計算出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具體金額難度較大,不確定性因素也較多,故可採用下述變通方法來判斷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現值是否低於賬面價值:若某項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對企業來說是能產生凈利潤的,則可認為該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高於其賬面價值,不存在減值情況;反之,則存在減值情況。
(1)金融資產轉換之前計提的減值擴展閱讀:
1、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比較短期的減值或者跌價准備可以轉回,主要有存貨跌價准備、壞帳准備、債權投資減值准備、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准備、未擔保余值減值准備、損余物資跌價准備、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准備、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其他債權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減值也不通過准備轉回。
2、不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長期的減值准備不可以轉回,主要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工程物資減值、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准備、商譽減值准備、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准備等
Ⅱ 金融資產減值的准備
金融資產減值的准備
金融資產減值的原因是什麼?需要做哪些准備?下文是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
提示: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權益工具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7、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8、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金融資產的判斷
企業在根據以上客觀證據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些客觀證據相關的事項(也稱“損失事項”)必須影響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否則,對於預期未來事項可能導致的損失,無論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為減值損失予以確認。
2、企業通常難以找到某項單獨的證據來認定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因而應綜合考慮相關證據的總體影響進行判斷。
3、債務方或金融資產發行方信用等級下降本身不足以說明企業所持的金融資產生了減值。但是,如果企業將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的信用等級下降因素,與可獲得的其他客觀的.減值依據聯系起來,往往能夠對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作出判斷。
4、對於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低於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說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已發生減值,而應當綜合相關因素判斷該投資公允價值下降是否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同時,企業應當從持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整個期間來判斷。
5、如果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從而不能根據其公允價值下降的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來進行減值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資單位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對於以外幣計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在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投資在初始確認時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成本,與資產負債表日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三、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對於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3)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准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4)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於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要求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採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3)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5)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Ⅲ 金融資產到底可以不可以計提減值准備
金融資產可以計提減值准備,但是得看是哪個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准備,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它本身有個公允價值,變動那個東西就是按照公允價值去變動的,它已經算是減值准備的一種啊,只是換了個表達的方式,但是長期的金融資產是可以計提減值准備的。
長期的投資是指持有超過一年的。至少是半年以上的能夠對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的,之所以上面說是4%而不是5%,是說5%它是個頂界線,5%的這個股票,你就應該向上市公司報告,你持有的股票已經超過5%可以對公司有一定影響了,4%就不用報告,所以一般持有的話都不會超過這個數額,上市公司市值都是幾千億的,你收入超過5%,你想得花多少錢啊?
Ⅳ 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一律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對嗎為什麼
對於金融資產來說:新會計准備要求原來資產減值損失由信用減值損失替代
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依舊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Ⅳ 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此處應注意:(1)短期投資在新准則中被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由於其後續計量採用公允價值,所以不再計提跌價准備;(2)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分為兩種情況對於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包括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
一、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以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為基礎。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主要包括下列各項:(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減值處理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兩項金融資產均要求按歷史成本計價,但需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在計提減值時應注意: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預計未來現金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3)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准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威本。
三、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減值處理
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包括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採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因公允價值的變動所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損益外,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