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召遠,注冊資本:1,868,600.0元,地址位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懷寧路288號安徽擔保大廈。
公司經營狀況: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目前處於開業狀態,招投標項目91項。
建議重點關註:
愛企查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該公司存在:「自身風險」信息1489條,涉及「立案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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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電話是多少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聯系方式:公司電話0551-65227253,公司郵箱[email protected],該公司在愛企查共有8條聯系方式,其中有電話號碼5條。
公司介紹: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是2005-11-25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成立的責任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懷寧路288號安徽擔保大廈。
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學民,注冊資本1,868,600萬(元),目前處於開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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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考量光伏電站融資隱患
並不算熱門的融資租賃,卻正成為光伏行業炙手可熱的融資渠道和模式之一。
*ST海潤近日發布公告稱,已經與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業務,融資金額不超過1.9億元人民幣。
作為另一家號稱將打造吉瓦級光伏電站業務的上市公司,彩虹精化近日在其發布的中報中表示,公司已與中建投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廣核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作開展光伏電站的融資租賃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自今年以來,融資租賃業已經為光伏行業提供了約15億元的融資支持。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在飛機、船舶、工程機械等傳統領域做大做強,積極拓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生物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拓寬文化產業投融資渠道。」
在此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新能源則位列受鼓勵的融資租賃項目之列。
不過,從一些業內人士的反饋來看,對於光伏電站而言,在發展融資租賃方面也包含著一些明顯的弱勢。其中,不利因素主要集中在限電、電價補貼拖欠等影響現金流的方面。這也導致融資租賃業務在具體的操作思路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並無太大的差別。而這種仍然需要擔保為主的操作方式,可能對整體改善光伏行業的融資困境並無太大的助益。
融資租賃大熱
根據*ST海潤的公告,其全資子公司擬用部分機器設備及產品為柯坪海鑫光伏發電有限公司與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業務,融資金額不超過1.9億元人民幣,公司擬為全資子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10年(如被擔保人股權發生股權轉移,則擔保責任至股權轉移完成後解除)。
此前,*ST海潤已經為其另一全資子公司合肥海潤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融資租賃擔保協議,後者擬將部分自有機器設備與安徽中安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業務,融資金額不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公司擬為全資子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3年。
資料還顯示,除了海潤光伏外,今年以來,通過融資租賃進行融資的還包括聯合光伏、英利等。其中,聯合光伏分別在今年的4月和6月為其旗下電站,簽訂了兩筆各3億元的融資租賃協議。
此外,科陸電子也為其旗下的電站通過融資租賃獲得了4.5億元的融資。
風控難題
進一步的信息來看,聯合光伏在今年4月份為其下屬電站訂立的融資租賃利率為6.49%,而在6月份簽訂的同樣是3億元的融資金額的利率則為6.215%,較此前有所下降。
根據科陸電子發布的公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科陸能源的控股子公司杭錦後旗國電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擬將其設備以「售後回租」方式與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融資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000萬元,融資期限為不超過8年,租賃名義利率6.3845%,租賃服務費每年1%,分期收取。
在今年八月份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了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並提出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積極拓展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
據不完全統計,自今年以來,融資租賃業已經為光伏行業提供了約15億元的融資支持。
不過,對於光伏電站的融資租賃而言,也存在著一些困擾因素,尤其是在存在限電、補貼拖欠等情況下,尋找到較好的風險控制方式和手段,則至關重要。
華能天成融資租賃公司市場化業務總經理許飛表示,相對於銀行抵押貸款,融資租賃的融資成數(融資租賃款投放額與租賃資產賬面凈值的比例)更高,有的可達到9成以上因此對資產風險的管理要求也更高。
與此同時,具體到光伏項目而言,其回收期較長,但是融資租賃機構不可能實時去跟進項目。如果出現限電、補貼不及時或其他極端情況時,原有的風險收益測算模型未必能充分體現整個項目的收益情況。
稍作分析不難發現,不論是從上述企業的具體融資租賃合約來看,還是鑒於融資租賃本身的特殊性而言,在具體的業務開展中,都仍然在延續此前固有的操作思路,需要有實力的公司作為擔保,並且在電站的融資評估中,也是以組件等設備的估值為主。
這種並沒有任何突破的操作方式,可能僅僅是幫助光伏電站增加了一個融資渠道,對改善行業整體融資困境可能並無太大助益。
D.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是什麼級別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是AAA級別。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成立於2005年,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大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截至2019年9月底,注冊資本186.86億元,總資產267.11億元,凈資產203.37億元,主體信用評級連續四年獲得行業最高等級AAA,是國家首批中央與地方財政擔保風險分擔補償試點單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首批合作單位。
E. 2020年擔保行業數據
融資是指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以其自有資產或信用為債務人的信用提供增信服務,從而保證債務人能夠順利實現融資,喚舉保障債權合同順利履行的金融行為。
擔保業務包括直接擔保和再擔保,其中直接擔保包括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003010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按擔保對象可分為貸款擔保、發債擔保和其他融資擔保。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包括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等。
再擔保是指為保證人設立的擔保。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原擔保人以支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再擔保包括比例再擔保和一般連帶責任再擔保。
圖擔保業務分類
擔保公司根據主營業務和定位可分為一般融資性擔保公司、增信公司和再擔保公司。
(1)融資性擔保公司
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融資性擔保業務中,服務於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業務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遵循市場規律。
(2)信用促進公司
它以擔保、信用衍生品和結構性金融產品的形式提供專業的信用增級服務。信用增級對象包括債券、貸款和結構性金融產品。增強信用公司與一般融資性擔保公司部分業務的重合度,如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等。為實現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2019年10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日頒布,將未取得融資性擔保業務許可證但實際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增信公司納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
(3)再擔保公司
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出資,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提供風險共擔和增信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2015年以來,為加快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問題,國家大力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再擔保公司作為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和所螞卜轄融資性擔保機構形成的三層組織體系的一部分,承擔著更多的政策性職能。
事實上,符合一定條件的擔保公司可以兼營其他業務,現有的很多擔保公司也同時開展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和再擔保業務。
表擔保公司分類及比較
截至2020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余額共計7182.49億,同比增長21.74%。其中,前十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佔比71.71%,較2019年下降7.11個百分點,但集中度仍然較高。
圖2020年末前幾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
擔保行業主要包括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和資金供應商。其中,擔保機構是擔保行業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和擔保業務的提供者。目前,我國擔保機構按性質可分為三類,即政策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一般是擔保市場的資金需求方,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方;資金提供者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圖擔保產業鏈全景
擔保公司的運作是以風險分散理論為基礎的。擔保公司在融資過程中起到分散風險的中介作用。一方面,銀行等債權人、債券市場的投資者和融資產品的購買者,要求債務人通過提供融資擔保,將自己無法承擔的部分風險轉嫁給融資擔保機構。如果債券違約,擔保公司需要補償,提高了融資資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債務人可以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從擔保機構獲得擔保,可以順利降低融資成本,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在擔保制度下,擔保人基於自悶鏈穗己對債務人企業信用和反擔保措施的判斷和理解進行擔保和收費,債權人基於對擔保機構的權威和代償能力的認可進行投資,從而形成較好的融資活動閉環。
由於擔保公司在業務上具有類似於保險和銀行的特點,債務人違約導致的擔保人賠付風險是擔保公司面臨的最重大風險。薪酬事件一旦發生,可能導致現金大量流出,影響公司財務和業績。因此,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時,既運用了風險分散原則,又為多個不同行業、不同體量、不同性質的融資主體提供擔保,可以通過分散化降低違約風險,還建立了充足的反擔保措施和風險控制措施。
在業務流程中,擔保公司在核保時,首先會通過充分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意願進行客戶篩選。費率的確定沒有明確的全國統一標准,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自主協商決定,但需要報同級物價部門批准。我國2006年頒布的「國發辦90號文」曾經規定,擔保公司的費率可以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目前公開資料顯示,上海的政策性擔保機構費率為1-2%,商業擔保機構為2-4%。擔保後的風險應對措施主要有反擔保和准備金提取。公司提供擔保時,會使用抵押、質押、擔保等反擔保措施,增加客戶違約成本,增強信用風險損失的覆蓋面。可以在補償性違約事件發生後實現並收回一定金額,風險准備金的全額提取也相當於風險發生時的緩沖墊。當賠付率(賠付金額/擔保余額)低於准備金覆蓋率(風險准備金/擔保余額)時,公司將
圖融資擔保業務運作模式
目前,擔保行業運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數字化技術。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提升客戶獲取能力,優化業務流程,降低業務成本,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但從整個行業來看,數字化轉型才剛剛開始,更多的機構僅僅停留在接受電子化申請的階段。中後期在業務准入、風險識別、網上授信發放、保險監控和保後管理等方面,只有少數機構可以做到。數字化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區塊鏈技術解決負擔
保行業信用問題
區塊鏈等數字技術在助力擔保行業機構數字化轉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的市場和客戶間信息不對稱,銀行等合作機構的信息相互割裂,各產業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無法共享等現實問題,使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急劇攀升,代償率和損失率不斷增加,可持續發展能力受限,亟需從運營模式和技術支撐上找到突破口。而區塊鏈基於自身的獨特優勢,理論上來說可以為融資擔保增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區塊鏈具有分布存儲、不可篡改、集體維護、可追溯等技術特徵,構建了獨特的信任機制,在數字經濟領域得到廣泛使用,對於擔保行業來說,能夠為擔保機構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項目管理、業務創新等方面帶來新的發展契機,為擔保機構帶來純信用擔保的新興模式。而建立信任機制是要通過「去中心化」的方式實現多方交叉驗證,在區塊鏈系統中,所有的信息都是按時間順序有序鏈接起來,每個區塊都指向前一個區塊,創建一條一直可以追溯到第一個區塊的鏈條,因此節點上的信息交換活動都可以被查詢和追蹤,從而能夠解決擔保行業的信用問題,讓每個區塊上的每一筆交易都可查詢、可追溯,不可更改,安全可靠。
電子保函——擔保行業機構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
以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企業參加招投標必須交納現金投標保證金,申請項目投標的企業要到現場辦理業務,但這種現場模式給疫情防控帶來嚴峻挑戰。因此,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在全面推行投標保證金線上繳退的同時,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實現在線提交、在線查核。
電子保函是由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應投保人的請求,以電子化文檔為介質通過計算機網路向受益人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化擔保憑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平台,符合要求的擔保行業機構可申請對接。作為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的最後一公里,電子保函市場容量巨大、前景廣闊。
融資擔保行業作為我國的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肩負著穩定金融體系、推行普惠金融、分散金融風險等重要職責,因此離不開政策的引導與國家財政的支持,尤其是2012年後的擔保亂象更是需要國家機構進行密切監管。
為此我國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監管制度,在經歷了央行監管、多元監管、省政府監管之後,目前融資擔保行業採取的是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由銀保監會牽頭,並由財政部、發改委、央行、商務部等部委共同參與管理;而在地方則遵循「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由各地財政廳、金融辦、中小企業局等進行落實。在政策方面,各個部委也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推出了各類政策進行適當引導。
經過20多年的探索,我國擔保行業的監管體系日益完善,政策明確指導下的各擔保機構也將認清自身定位,積極參與支小支農等業務。
政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對融資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條件、擔保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並規范擔保主體。
《中小企業融資管理辦法》
1998年由央行發布,規定貸款企業若無充足抵押物,則必須通過第三方擔保,才能向銀行獲取貸款。
《關於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1999年由央行發布,強調加大對於中小企業的傾斜,完善擔保體系,經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可適當簡化手續,貸款利率不可上浮。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1999年由國家經貿委發布,強調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以政府預算資助及資產劃撥為主,擔保體系分為國家、省、市三級,以擔保與再擔保為主,擔保收費控制在銀行貸款利率50%以內。
《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2008年由國家經貿委發布,強調政府對信用擔保的資金投入,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擔保與再擔保機構,擔保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加快擔保體系建設,完善擔保機構准入制度,探索組建國家級再擔保機構,同時推動企業互助擔保與商業擔保的發展;強調政企分離,市場化運作。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2009年由國務院發布,確定了擔保行業主管部門,由原銀監會牽頭,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組建融資性擔保業務部級聯席會。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即2010年3號令)
2010年由銀監會、發改委、商務部、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由財政部、工信部聯合發布,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額度最高可達3000萬,採取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三種方式,並且明確了申請擔保資金的機構條件與對於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
2011年由銀監會、發改委等部委聯合發布,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
《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
2014年由銀監會、發改委等部委聯合發布,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納入監管范圍,整頓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混業經營、違規經營等事項。
《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43號文)
2015年由國務院發布,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支小支農,指出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小微和「三農」融資的能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構建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683號)
2017年由國務院發布,明確擔保行業回歸准公共物品性質,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定了中央與地方對行業的監管機制與監管責任,建立各級政府風險分擔機制,並且細化行業准入、經營、監督、法律責任等細則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
2018年由銀保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央行、國監局七部委聯合發布,四項配套細則分別在業務經營許可證、擔保責任余額計量方法、分類權重計算、風險控制指標,等級劃分與各級資產比例,銀擔合作基本原則與業務規范等方面作出明確指引。
《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年由國務院發布,強調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加強合作和資源共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2019年由銀保監會發布,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行業績效評價指引》
2020年由財政部發布,明確了政府性擔保機構定義,並對擔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此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並在盈利、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方面適當放寬考核。
《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
2021年由財政部發布,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行為,加強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控制擔保風險,加大擔保機構政策支持。
行業自律公約
《中國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13年1月,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成立,「行業自律」作為協會職責被明文載入《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
《湖南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20年7月,為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湖南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擔保客戶、從業人員以及融資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制定該公約。
《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21年8月,為推進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信用文化建設,維護行業形象,建立有效的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工作機制,保證融資擔保行業的有序競爭和友好合作,促進融資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制定該公約。
圖 行業綜合財務指標
圖 行業歷史估值
估值方法可以選擇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凈率估值法、市現率、P/S市銷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凈資產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現金流折現估值法、NAV凈資產價值估值法等。
圖 主要上市公司
圖 指數市場表現
圖 指數歷史估值
圖 中投保主營構成
圖 均信擔保主營構成
(1) 宏觀經濟波動風險
宏觀經濟波動對融資需求、貸款機構放款能力及意願、借款人還款能力等均可能產生影響,並導致相關經濟政策調整,進而對公司的經營環境及經營成果產生影響。
(2) 監管政策風險
未來擔保行業等監管政策如果產生變動,公司需要及時調整並充分適應這些變化,可能導致公司的業務方向、領域或模式出現重大變化或某些業務受到限制。
(3) 信用風險
由於被擔保人違約而造成擔保人代償的風險是擔保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公司無法滿足各種到期擔保責任產生的資金需求,或者無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時籌措到所需資金而產生的風險。
(5) 市場風險
公司的投資組合和擔保抵質押物的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隨著公司投資資產規模的擴大,主要面臨因利率、價格波動所引發的市場風險。
(6) 操作風險
由於公司業務流程、內控機制、決策程序、員工管理不完善或者執行不力導致損失的風險。
近兩年來受宏觀經濟增長放緩、中小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影響,擔保行業在保余額增速顯著放緩。一般認為,擔保業務規模和社會融資規模呈正相關,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擔保規模擴張的快慢。但2019年開始,擔保業務存量上升速度開始回升。2020年末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284.83萬億元,同比增長13.3%。2017—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呈持續增長趨勢,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為7182.49億元。
圖 2015-2020年中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變化趨勢(單位:萬億元,%)
受之前年度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影響的釋放以及擔保機構業務結構的調整,整體行業代償規模增速有所放緩,2020年6月末,應收代償款規模增長的金融擔保機構共5家,其中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增速較快,2020年6月末較上年末增速分別為11.31%、11.56%和19.81%。
圖 2015-2020年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情況(單位:億元,%)
從代償規模來看,代償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分別為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應收代償款分別為12.73億元和12.99億元,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業務屬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在宏觀經濟下行的背景下,代償規模偏高;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偏高主要系產業債擔保客戶代償規模增加所致。未來在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較大。
圖 2019-2020年金融擔保機構應收代償款情況(單位:萬億元,%)
在我國,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屬性明顯。中小企業由於自身實力較弱、財務壓力較大、違約風險偏高、難以從銀行獲得信用貸款或者直接發債,因此需要外部的支持。而國家層面近年來一直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提出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因此一方面要求銀行加大普惠金融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另一方面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性,防止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引入並推廣擔保制度,強調擔保公司應發揮支小支農的政策性擔保功能,降低融資擔保行業盈利要求,推動降低擔保業務的收費標准,適當提高對小微與三農相關貸款的風險容忍度。
1999年,我國《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確立了以政策性擔保為主,商業性擔保、互助性擔保為輔的一體兩翼擔保模式。商業性擔保在行業整頓後數目大量下降,目前僅存瀚華融資、武漢信用擔保等少數幾家。而政策性擔保機構,則具備准公共物品屬性,為企業融資與社會發展帶來了較大的正外部性,但其自身卻承擔了遠高於收益對應的適當風險水平。類保險的業務特徵與公共物品的政策屬性共同形成了其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徵。
而為了應對這種不匹配的風險-收益水平,國家一方面免徵營業稅和准備金稅前扣除等政策,並通過財政資金補貼、注資等形式對融資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進行資金補償;另一方面則建立了有效的三級風險分擔機制,即「國家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
圖 我國的三級擔保體系
部分地區也將縣級擔保機構納入體系: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成立於2018年,注冊資本661億元,主要是用於覆蓋各省級擔保機構、層層分散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而省級擔保公司向上對接國家擔保基金,向下與市級或區縣級擔保公司展開合作,完善區域內擔保體系:安徽擔保於2018年成功對接國家擔保基金,成為首批加入國家融資擔保體系的省級擔保公司;隨後多家省級再擔保公司陸續加入,截至2020年6月末,國擔基金的再擔保業務已覆蓋30個省、1800多個縣區,業務規模超過5221.90億元,擔保戶數超過31.34萬戶,三級風險分擔制度落地情況較為到位。且根據相關人員測算,今後三年基金可累計提供約5000億的貸款擔保。
表 中國現有擔保機構類型及特點分布情況表
目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體現出以國有擔保機構為主,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共同發展的格局,且其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降低其融資難度的設立初衷並未改變。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占市場份額的比重分別為83.89%、83.45%和78.82%,總體呈下降趨勢,2019年以來下降幅度較大;2020年12月佔比為71.71%,較2019年末進一步下降,但行業集中度仍屬較高,業務集中於全國性金融擔保機構及大型省級平台金融擔保機構,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變化不大。
圖 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佔比情況(單位:%)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新成立擔保公司以省級擔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或是解決區域內主體發債困難的路徑之一,擔保機構政策性職能加強。
考慮到目前國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時2020年受疫情影響,國家積極扶持小微企業對抗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短期內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將有所增長,債券擔保業務增速趨於平緩,整體擔保責任余額增長。預計未來受市場波動因素影響及部分規模較大的擔保機構放大倍數接近監管要求影響,整體行業發展保持穩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響及外部信用風險的上升,擔保公司單一客戶集中度將進一步下降,行業集中度或將維持在現有水平,以債券擔保業務為主的金融產品擔保機構客戶質量將逐步向上遷徙,擔保機構業務進一步向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地收縮,區域集中度將更為顯著。
省級平台擔保公司積極建設擔保體系
一方面,省級擔保公司向上積極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向下與省內區縣級擔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層擔保體系,進一步優化省內擔保體系。由省級擔保機構牽頭積極開展小微及三農擔保業務,有效解決小微及三農融資難問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另一方面,從事債券等金融產品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在外部信用環境逐漸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項目的風險排查頻次增加,新項目開展更加謹慎,整體經營壓力加大,擔保機構亟待調整低層客戶結構,業務發生額或將出現一定的下滑。
綜合來看,區域經濟較強省份的擔保機構在省內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擔保客戶質量相對較好加持的情況下,整體信用水平保持在較高水平。
企業違約風險仍高,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大
目前來看,一方面,由於擔保業務規模增速趨於平緩,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雖將有所增長,但考慮到費率受政策引導有所下降,同時監管加強對擔保機構資產分類要求,保障其流動性,委託貸款業務規模下降,整體盈利規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宏觀經濟下行疊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綜合影響,外部信用水平加劇下滑,2020年以來多次出現債券等金融產品違約情況,2021年,違約風險仍在不斷加大,不排除出現集中違約較大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機構表內核銷力度將有所加大,未來隨著債券擔保業務到期兌付規模的增加,或將對金融產品擔保機構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蝕。根據公開可獲得資料顯示,2019年從事金融產品擔保機構資產減值損失合計較上年大幅增長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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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2010年第3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以安全性、流動性、合法性、收益性為基本准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建立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組成,負責研究制訂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政策和業務監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市場准入、關閉和退出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監管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政府金融辦為全省擔保行業主管部門和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其他成員單位履行融資性擔保公司日常審批、監管職責,指導、督促市縣政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和風險控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由聯席會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確定。
第八條 各市、縣政府是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管理和風險防範。各市、縣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要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行業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制度,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監管;對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認真履行出資人責任,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高效運作。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等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省、市、縣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八)符合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總體要求;
(九)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和開業,按照《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繳貨幣資本,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四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按注冊資本實行分級審批,其中,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審批,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涉及政府出資的,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掌握任職專業知識;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批准機關按照審批許可權核准。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的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變更,屬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指定部門)初審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指定部門)批准後於10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涉及政府出資的,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到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省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所在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並的,應在合並決議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0日內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股東、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資性擔保公司,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要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境內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投資入股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八)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省聯席會議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權和組織機構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立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總經理或其經營負責人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並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主要負責人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融資性擔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融資性擔保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機構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三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四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四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四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准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承擔的方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對貸款擔保風險實行比例分擔。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五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五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轄內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要報告。
第五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告資本金運用情況。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指定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六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主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六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及時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六十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和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融資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業自律組織接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應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參加外部信用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應將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法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