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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2-20 20:47:13

❶ 2019年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活動,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進行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活動。

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四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國家採取風險補償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六條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負責擬定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制度及審慎經營規則,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業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

融資擔保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

第九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經營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融資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融資擔保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有「融資擔保」字樣。

第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書面徵求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債券等金融產品擔保;

(七)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除前款規定業務外,融資擔保公司經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投標擔保、工程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及其他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三)以自有資金進行的資金運用;

(四)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股比例,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變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於清算結束後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後管理、追償處置等經營規則,並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金運用、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或者受託發放貸款;

(三)受託投資或者受託理財;

(四)為違反國家規定發行的金融產品提供擔保;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第二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應當經董事會決議,且提供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於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當符合流動性、安全性原則,資金運用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准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准備金。

第二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人收取反擔保保證金的,應當對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保證金的用途僅限於合同約定的違約償付,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❷ 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

一、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 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 債務 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審查 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三、對國有企業還款能力評估 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其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應還債務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嚴禁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許可權、財力簽訂的應付(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 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 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 綜和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查、企業的運行、企業還款能力的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要求, 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 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遵守法律 法規 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各個方面出發,做好具備企業正常運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的要求,為合法、合規、合理的實現融資,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及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性工作。

❸ 集團公司融資管理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降低籌資和用資成本,防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資金包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公司資金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管理、資金結算管理、對外投資管理、擔保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和資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公司各單位),包括公司各部門、直屬機構、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二)資金管理體制及內容第四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授權審批、集中結算」的預算資金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確保重點、有償佔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則。第五條公司成立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資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對公司各單位的重大資金收支、對外投資及擔保等事項進行決策的資金管理專門機構。第六條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財務的領導擔任,委員由公司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實施、監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資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條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按照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具體負責本單位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信息反饋及日常資金結算管理工作。(三)資金預算管理第九條資金預算是公司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現金收支預算,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籌資預算為基礎,按照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內容進行編制,是公司資金頭寸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第十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和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編制現金收支預算,並在年度資金預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間預算。第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資金預算方案進行匯總、審查,提出綜合平衡的意見,將其納入公司整體預算管理范圍。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批復後的資金預算和委員會有關資金管理事項決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公司各單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反饋和監督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及時糾正。對無預算和超預算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予支付,但經一定程序報批同意的除外。(四)資金籌集管理第十三條公司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及實施長期發展規劃對資金的需求。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規模適當、來源合理、方式經濟、結構優化、籌措及時」的原則籌集資金,降低籌資成本,防範經營和財務風險。第十五條資金籌集來源一般分為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其中:權益資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負債資金包括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等。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的方式和規模,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籌資完成後,及時報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是資金籌集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擬訂資金籌集和償還方案,按照批準的籌資方式和規模辦理有關手續,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監督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情況,及時糾正籌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降低籌資成本,規避籌資風險。(五)資金結算管理第十八條為加強公司各單位資金收支及資金賬戶的管理,用好和盤活公司存量資金,充分發揮公司資金的規模效益,規范公司各單位資金結算行為,公司財務部下設資金結算中心,作為資金結算的日常管理專門機構。第十九條資金結算中心在公司財務部的組織下,具體行使對公司各單位資金的結算、調配、監管、賬戶管理及信息反饋等職能。第二十條公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收入歸集,按規定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復的資金預算,根據資金結算中心有關辦法和授權范圍,負責本單位備用金和小額資金的結算工作,大額結算款項通過公司資金結算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交資金結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擔保管理第二十一條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第二十二條為保全公司資產和保障公司債權的實現,公司各單位要在辦好有關債權事項手續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債權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擔保不落實的行為。第二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公司各單位經批准對外提供擔保時,除按規定辦理擔保業務外,還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避免擔保或有事項發生後的資金損失。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金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確定合理的擔保或反擔保方式。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提供擔保和反擔保的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擔保有關規定。(七)對外投資管理第二十七條為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開展對外投資。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投資原則總體如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項目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務的發展。第二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行為。第三十條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的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有關問題及時反饋並加以糾正。(八)貨幣資金管理第三十一條貨幣資金管理是公司資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管理等內容。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管理使用現金範圍: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2、出差人員差旅費及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支出。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准。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在特殊情況下,規定應轉賬結算而不得不用現金結算的,經批准方可辦理。公司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結算紀律,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公司各單位銀行賬號的開立和撤銷須報資金結算中心審批。公司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按銀行存款種類設置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屬未達賬項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公司各單位應按結算中心有關規定,及時將富餘銀行貨幣資金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管理。第三十四條其他貨幣資金管理)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銀行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生涉及其他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必須按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對於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等,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正確反映資金形態。月終必須及時與結算銀行、證券公司對賬,列出未達款項,編制其他貨幣資金余額調節表。第三十五條票據管理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支票、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簡稱收到的匯票)等單據。票據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收到的匯票經批准也可委託銀行保管,但應簽訂委託保管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時收回注銷。因填寫錯誤而造成作廢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並保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遺失支票,要及時與銀行和收款人取得聯系,協助防範丟失支票被冒領,並及時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匯報,妥善處理。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對收到的匯票進行管理。收到的匯票進行貼現、背書轉讓、到期結算、退票時,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會計核算主管應定期檢查公司收到的匯票,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改進。對於委託保管的收到的匯票,必須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的安全。(九)資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確保資金安全是資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和重要環節,公司各單位必須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規避資金結算風險。第三十七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的稽核工作,及時堵塞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資金安全隱患。第三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在資金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審批制度辦理各項業務。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大額資金和特殊資金結算業務的審查。第三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銀行預留印鑒、結算系統電子支付密碼及證書的管理工作。(十)獎勵與處罰第四十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各單位的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並提出考核意見。第四十一條公司對資金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二條對資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和處罰,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一)附則第四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國家經濟日益發展,企業融資的方式、發展渠道也拓寬了。一般進行融資時要制定一個適用於本公司的融資辦法,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資金預算和結算等,同時要辦理擔保手續。對於不同類型的資金分別管理和制定規則,在整個過程中做到獎懲分明,嚴防違法犯罪行為。

❹ 投融資管理的投融資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五)其他投資行為。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❺ 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財務資金是公司財務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資金管理

資金管理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國營企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進行計劃、控制、監督、考核等項工作的總稱。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管理包括固定資金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

在風險市場,通過限制單次投入資金的比例;來控制風險。常見的資金管理策略:金字塔型資金管理。等比例型資金管理。

「現金為王」一直以來都被視為企業資金管理的中心理念。企業現金流量管理水平往往是決定企業存亡的關鍵所在。在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面臨的生存環境復雜多變,通過提升企業現金流的管理水平,才可以合理的控制營運風險,提升企業整體資金的利用效率,從而不斷加快企業自身的發展。投資決策與計劃,建立資金使用和分管的責任制,檢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考核資金的利用效果。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組織資金供應,保證生產經營活動不間斷地進行;不斷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節約資金;提出合理使用資金的建議和措施,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活而不亂的資金循環機制,抓好資金的流程管理。為了保證資金「滿負荷」高速運轉,財務部門要對企業的資金統一管理,集中調度,有償使用。要進一步完善現有內部銀行等資金統管形式,內部使用資金模擬銀行結算,拓展資金成本的核算內容。必須規范企業的融資行為,財務部門要克服重商品信用輕資金信用的現象,務求保持良好的融資信譽,形成借--還--借的良性態勢。

(六)建立資金補償積累機制,抓好資金的後續管理。(1)財務部門要監控企業資金的分流,防止過多分流到工資福利、非生產投資等方面;(2)合理制定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政策,盡可能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促進企業自我滾動發展;(3)財務部門要認真實施資本金保全制度,監督管理好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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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融資管理辦法

融資管理辦法是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2]

❽ 我現在需要一份融資擔保公司規章章制度 管理制度 財務制度 怎樣防範 風險

網路文庫 《XX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

當初章細目

當初條為掩護公司股東益處,圭臬公司的對外擔保作為,限定公司資產運營危險,增進公司堅硬優游地發展,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公司法》、《中華公民解放國擔保法》和其他關連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煙台傑瑞石油服務團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有效於公司為第三人供應下列擔保的作為:被擔保企業因向金融機構借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原因向公司申請為其供應擔保。

第三條 公司制訂本制度的目標是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十全對公司擔保事項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盡可能地退守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態惡化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潛在償債危險,合理倖免和著陸可能產活的丟失。

第四條 公司對外供應擔保,應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貿易所股票上市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有關音信。

第二章 對外供應擔保的根源綱目

第五條 公司對外供應擔保的規模:經本制度規定的公司有權機構審查和應承,公司可認為合適條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籌、融資事項供應擔保。

第六條 公司對外供應擔保,必要馳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應承。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遴選通過,董事、總經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

第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仰求被擔保傾向本公司供應質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擔保,或由其履新並經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證等方法供應反擔保,且反擔保的供應方理應具有現實承擔才能。

第八條 公司理應按規定向為公司審計的審計機構如實供應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第九條 公司自助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履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專項講授,並發布自助見解。

第十條 公司整個董事、上等治理人員理應威嚴看待和嚴正限定對外擔保產活的債務危險,並對違規或欠妥的對外擔保產活的丟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仔肩。

第三章 對外供應擔保的程序

第十一條 公司凡俗銳意對外擔保事項的職能部門包羅: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

第十二條 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擔保申請,初步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狀態評價。公司應向被擔保企業乞討以下材料:包羅被擔保方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財務推求,貸款償借情況明細表(含利息栽培)及關連合同,公司高層治理人員簡介,銀行信譽,對外擔保明細表、資產抵押/質押明細表,投資項目有關合同及可行性闡發報告等關連材料。

第十三條 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的申請及拜候材料後,由公司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態、該項擔保的益處和危險進行糟粕闡發,並對被擔保企業蘊蓄堆積經營狀態、財務情況、投資項目興家情況、人員情況進行實地考核,通過各項考核指標,對被擔保企業的賺錢才能、償債才能、成長才能進行評價,並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條 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憑據被擔保企業資信評價成果,就是否供應擔保、反擔保詳細方法和擔保額度提出倡始,上報總經理,總經理上報給董事會。

第十五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橫跨70%的擔保對象供應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
除前款規定的對外擔保作為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要經整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並經整個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並做出遴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假若董事與該審議事項存在連貫關系,則該董事理應逃避表決,該董事會聚會由無連貫關系的董事的過半數出席即可舉辦,董事會聚會所做遴選應由整個無連貫關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出席董事會的無連貫關系董事人數超支三人的,應將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必要經出席聚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事項,該股東或者受該現實限定人布置的股東,不得參與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聯貫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橫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擔保決策後,由證券與法務部審查有關主債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劃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與主債權人簽署書面擔保合同,與反擔保供應方簽署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應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兩個就業日內,將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四章 擔保危險限定

第二十條 公司供應擔保的進程應嚴守危險限定的綱目,在對被擔保企業危險評估的同時,嚴正限定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仔肩限額。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攥緊擔保合同的治理。擔保合同理應按照公司內部治理規定穩妥存儲,並依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對於被擔保企業的項目貸款,公司應仰求與被擔保企業開立共管帳戶,以便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仰求被擔保企業供應有效資產,包羅凝聚資產、裝備、機械、房產、法定代表人本身財產等進行抵押或質押,准確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四條 擔保韶華,公司應做好對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態及抵押/質押財產變更的跟蹤監察就業,定期或大致期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考核;在被擔保企業債務到期前一個月,證券與法務部應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催其還款知照單。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後的十個就業日內,由證券與法務部會同財務部履行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在擔保韶華,被擔保人若發朝氣構變更、取消、過期、清理等情況時,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詐欺債務追償權。

第二十六條 證券與法務部、財務部應在初步債務追償程序後五個就業日內和追償停工後兩個就業日內,將追償情況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當披露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就業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披露過期、清理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才能的情況,公司理應依時披露關連音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收效。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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