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國的信託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國的信託制度在國際上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用簡單一點的話來說,A以個人身份把信託業務轉讓給B,那麼b就成為合法的信託業務承擔者a就喪失了這個權利,並且不能再進行轉讓,此時必要為這個業務承擔責任。剛開始的時候這條法律受到許多人的抵制,可是經過信託業務的發展以及社會進步,人們開始逐漸的接受並慢慢的把這項業務向國際擴展。
英國信託制度的發展
開始的時候信託僅僅只適用於遺囑的傳承,後來由於信託制度的逐漸完善,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於業務的要求變得多樣化,對個人的要求也開始逐漸強烈,所以信託業務慢慢的從遺囑擴展到了財產管理,遺產管理,還有財務咨詢這種與個人金融有關的業務。在信託業務中,個人信託佔比比較大。其次就是受信託的銀行以法人的身份來承辦受信託人的各種業務,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國的大銀行,甚至還成立了專門的信託部,為客戶提供儲蓄和理財服務。
隨著信託業務在英國的普及,慢慢的信託業務向海外市場拓展。最終英國的信託制度從無償變成了有償,從非專業受託人變成了專業受託人,個人變成了法人受託。最後成為了一個專業的商業領域。
㈡ 英國信託業務以及我們可以借鑒之處
20170613
接上期。本期,我們接著來叨叨英國信託。
一 注意嘍!除了上期講的,英國信託還有以下特徵
上期我們講到,英國信託業從個人受託向法人受託的轉變,從無償信託向有償信託的轉變,從單純個人之間形成的信託關系向個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轉變 ,這些轉變,使英國的信託業加快發展起來。
英國在 19 世紀 60 年代為適應中小投資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創投資信託業務,現已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工具。1961 年又頒布了《信託投資條例》,使信託投資業務得以快速發展。投資信託總資產從1963 年不到 30 億英鎊發展到目前的 200 億英鎊。
基本上英國現行的信託業務可分為: 一般信託業務和投資信託業務。
一般信託業務根據委託對象可劃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
圖
個人信託業務 (或稱民事信託業務)主要四種類型,看好嘍:
1 、財產管理;
2 、執行遺囑;
3 、管理遺產;
4 、財務咨詢,包括對個人財產的管理、運用、投資和納稅等方面的咨詢。
巧了,正當對上了,法人信託業務的種類剛好也有四種。
1 、股份注冊和過戶;
2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對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投資證券的保管和發行等事務;
3 、公司債券的受託,如公司債券的認證、償債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
4 、資本發行,如公司的籌設以及增加資本、收購股份與合並企業等。
投資信託包括兩項主要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和單位投資信託。
在英國證券投資信託是指法人信託公司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並代為管理的一種信託業務。投資信託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優先股票和普通股票。這些債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單位投資信託是一種集合眾多顧客的資金投資於多種有價證券的信託業務。吸收資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單位信託券。
歘歘歘地講了這么多,到底這英國信託有啥特徵嘞???
1 、英國信託業的發展主要是以信託制度的確立來體現的。具體確立情況參見上期。
2 、英國信託業以個人信託為主。英國信託發展的歷史悠久,但仍然保持著歷史傳統 , 表現為個人信託在信託中占較大比重,個人信託在全部信託業務量中佔80 % 。
3 、英國信託業中投資信託發展迅猛。投資信託為英國首創,目前英國投資信託業的范圍除了英國本土外,已發展到海外屬地和其它國家,投資信託業務開辦和發展,對英國在國內集中社會閑散資金和發展海外其它國家的投資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對我們有啥啟示呢?
1 積極主動對信託業的發展作出制度安排,滿足信託業作為獨立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除了一法三規等制度建設,為了信託業又快又好地發展,最近幾年,信託行業也開始大力著手信託基礎理論體系建設。
2大力開拓個人信託市場,滿足百姓投資理財的需要。目前我國的信託業務,個人信託領域是機器薄弱的環節。我國高凈值人群數量增長迅速,而且,人們對如何使財產保值增值意識日益強烈,迫切需要個人信託這樣的代理人理財制度。
說到個人信託市場的開拓,家族信託無疑是一片藍海。目前信託行業還就中國特色提出了家庭信託的概念,家庭信託模型既能實現定製化家族信託的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等基本功能,又能充分與中國國情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
3大力開展投資信託的創新,滿足中小投資者需要。投資信託為英國首創並得到長足發展,說明創新是信託業賴以發展的關鍵所在。我們應借鑒英國創新和發展投資信託成功的經驗,根據我國現行有關信託業務經營的政策規定,並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大力開展投資信託創新 ,滿足中小投資者的需要。
信託本身具有強大的創新性與靈活性,目前信託行業的總體態勢也在倒逼著信託業要將創新融入到血液里,就看68家信託公司如何在一法兩規的規范下玩出新招數了。
㈢ 在英美法下,設立信託的方式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信託按不同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劃分。一般將信託劃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又稱私人信託(private trust),又可分為明示信託、默示信託及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託。
1.明示信託(Express rusts),指委託人為著某特定個人或團體的利益,通過生前契約或遺囑與受託人形成的信託關系。明示信託一般需要以書面形式設立,如書面契約和遺囑,但在判例中,也有些是通過口頭遺囑設立而得到確認的。1848年大法官蘭德爾(Langdale)在「凱拉特訴恩特案(Knight V. Enight)中指出,私人明示信託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確切的意圖、內容和客體。
2.默示信託(Implied trusts),這種信託的設立基於對委託人意圖的推定,它的最普遍的形式便是結果信託(Resulting trusts)。例如,委託人把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請受託人替受益人某甲終身信託。如果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並沒有明確說明當某甲去世後財產的歸屬,那就可推定,當某甲死後,受託人替委託人信託,而此時信託的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
3.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s),如果受託人違反信託規定,私自把信託財產出售給第三者,而買主明知內情,仍然接受了這筆財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不管這第三者同意與否,他也被認為是「推定受託人」,他必須替受益人繼續信託這筆財產。
4.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託(Completely and incompletely Constituted trusts),完全制定和不完全制定信託,也稱完全和未完全成立的信託。一項完全成立的信託,委託人不須再做出其他行為;而一項不完全信託,委託人則還須再做出其他行為,該項信託才能設立。
公益信託(Publictrust),又稱慈善信託(itable trusts)是以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其目的而設立的信託。這種信託包括濟貧信託、促進教育信託、促進宗教信託以及其他有利於公共目的的信託。這種信託必須符合三個要求:第一、慈善信託的意圖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慈善。英國法並沒有給慈善下定義,而歷史上1601年英國制定的《慈善收益權法規》(Statute of itableUses 1601),也只是在序言中對慈善信託的客體作了限制。在1891年國家所得稅特別長官訴佩肖爾一案中(Income 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nsel),法官按信託目的的不同,把慈善信託分為四種,即為貧窮救濟而設立的信託;為促進宗教發展而設立的信託;為促進教育而設立的信託以及其他一些有益於社會目的而設立的信託。第二、慈善信託必須對社會全體或至少相當一部分人有利益。為了某些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不是慈善信託。對於那些為貧窮救濟而設立的信託,即使信託限制了受益人的范圍,甚至排斥了捐贈者的親屬或公司的職員,也屬於慈善信託。第三、善信託的意圖必須是完全、真正的慈善。如果信託財產在使用中,其慈善意圖與非慈善意圖相當,就必須仔細衡量所設立的信託是否具有完全、真正的意圖。此外,公益信託的設立還須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
除了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的分類外,在英美法系,還可以將信託分為設定信託和法定信託;契約信託和遺囑信託;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㈣ 信託在英國的上位三部曲
20170608
信託起源於英國,前幾期我們講到過。信託在英國的發展,從一種榮譽體現到形成法制化,歷經了漫長過程。本期信託私享課我們就來講講信託在英國上位的三部曲。
Step1信託財產動產化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信託在英國的產生和流行,與當時的土地制度密不可分。
那時人們對土地十分依賴,土地不僅僅是人們賴以生存之本,搭襲也是財富與地位的基礎。土地上附著了太多封建權利,限制了人們對土地的自由移轉和傳承,因此人們運用信託來規避封建制度的約束,以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意願。此時信託的功能比較單一,作用也十分有限。
第一次工業革命後,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轉變,限制土地等財產自由流動的制度被消除,財富的主要形態從原來的土地等不動產轉換為貨幣、股票、債券等動產,人們也越來越清楚地發現,後者比土地創造財富的能力更強、潛力更大。
於是,人們越來越多地運用信託、依靠專業的受託人來管理和運用其持有的金融資產,以求財富的增值,而在動產之上設立信託,就成為信託的主要類型了。
只不過,此時的信託還沒有走上法律認可的道路。
Step2信託法成文化
由於信託設計逐漸滲透到社知逗兄會各個方面,信託事務的管理和運作日趨復雜。政府要對受託人及信託事務實現監管,就必須有明確、細致的信託規范。
隨著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間的交流和融合,英國認識到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的作用,借鑒到英國信託法制中,信託法開始了它的成文化。
1893 年的《受託人法》是近現代規范信託關系的首個成文法案,該法主要對受託人處分轉移信託財產的技術細節加以規范。
不過,該法後來被《1925 年受託人法》所取代。《1925年受託人法》是英國最重要的一部成文信託法,它就信託關系的基本方面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再後來,英國信託法律還在公益信託方面進行了探索,1954 年頒布了《公益信託確認法》,1972 年頒布了《公益受託人社團法》。
Step3 受託人法人化,信託有償化
從受託主體來看,英國信託業的發展經歷了「個人—官選個人—法人」這一過程。英國最早的信託是個人承辦的,主要處理私人財產事務和公益事務。
那個時候,受託人常由社會地位比較高的牧師、律師等人擔任。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是出於道義上的責任感,將信託視做一種榮譽,不收取報酬。
工業革命後,生產突飛猛進,英國出現了大批富人,隨著資產貨幣化,他們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了更多的要求。指空
於是,英國第一家私營信託機構應運而生,它就是成立於 1886 年的倫敦信託執行和證券保險公司。
兩年後,另一家辦理信託業務的機構——倫敦法律保證信託協會成立。這標志著英國的信託由個人信託發展到了法人信託。
1896 年英國頒布了《司法受託人法》。司法受託人是法院任命的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具有法院公職人員的身份,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作為法院的官員服從任命法院的管理和監督,法院對信託的管理可以給予指令,司法受託人在有關信託管理的事務上可以與法院作書信聯系。
從這個時候開始,信託走上了有償化機制。司法受託人有權索取報酬。
司法受託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種官方對信託的經營進行控制的嘗試。
留個小插曲。
因為英國殖民統治的背景,走上戰場是大多英國軍人的宿命,設立信託逐漸成了英國軍人的必然選擇。
1906 年,英國頒布了《公共受託人法》,1908 年英國成立了公共受託人辦公室,實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國家經費來受理信託業務,包括管理小額信託財產,保管有價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等。
即將走上戰場的英國軍人選擇公共受託人辦理遺囑信託,雖然這種方式按商務原則來經營,可以收取報酬,但是因為本質上是政府機關,公共受託人不以謀取利潤為目的。
㈤ 英國的信託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㈥ 公益信託中的兩大法系對公益目的的規定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在英美法中,公益信託通常也被譯稱為慈善信託,從其雛形出現迄今已經有400多年的歷史,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中十分普遍,在解決社會貧困問題、推進福利體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濟貧困的信託;二是促進教育的信託;三是倡導宗教的信託;四是其他有益於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託。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託一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惠:第一,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於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佔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佔用的土地,減半徵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徵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定,公益信託原則上豁免徵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託,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託統一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外,任何公益信託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託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託一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託的登記事項。
美國的公益信託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以採用單純信託(公益信託)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公眾信託,即對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居民為了該范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託。二是公共機構信託,即由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共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後,將款項委託給信託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餘信託,即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性信託,它允許捐款人獲得一定比例的信託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餘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性機構,包括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國,公益信託的監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一公益信託受託人監督法》行使。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在受讓信託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託文件的復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託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一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於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託進行深入研究,認為公益信託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一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活動是適合的。此後日本公布了統一的公益信託許可標准,使得公益信託的受託業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保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託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業務僅限於扶助捐贈,由信託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准,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託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託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託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託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公益信託實行稅收優惠。什麼是公益目的,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范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一個普遍使用的、客觀的標准。例如,英國早期曾經把「資助貧困的未婚子女結婚」當成慈善目的,但目前,這一慈善目的幾乎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相應的,由於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趨顯現,許多國家先後把環保作為公益目的。為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范圍。我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也應當在《信託法》第六十條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認定採取寬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