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基金結構的優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信託的優點1、信託理財的優勢作為金融業四大支柱之一的信託業,與銀行、保險、證券和基金相比,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在個人理財方面有著其獨特的優勢。(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託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託人的要求。
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託),這是信託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
通過信託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2)、信託財產法律上獨立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
即使信託投資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投資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3)、投資領域的多元化根據信託的特點,信託投資公司是目前惟一準許同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
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人收益的最大化。2、信託的制度優勢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託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信託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信託存續具有連貫性。
信託不因受託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2)、信託制度運用較為靈活這表現在以下方面:信託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託;信託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託品種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託財產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信託文件,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託財產免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最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信託具有保密的功能。
㈡ 公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及問題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公益信託逐步發展。2001年頒布並實施的《信託法》明確表明國家鼓勵發展信託,在《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明確過的了信託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公益信託活動,從而為信託公司開辦信託業務提供了法律基礎。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自然災害下,不少信託公司積極探索運用公益信託制度為災區貢獻一份力量。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我國社會慈善捐贈總額達700億元,彩票發行籌集的公益金達489億元,兩項相加,2010年捐贈款物與彩票公益金合計為1189億元,這已初具規模。但是,對籌集到的公益資金的管理,較少採用公益信託制度,目前已成功發行的公益信託項目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託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託計劃更是鳳毛麟角。
公益信託具有基金會無可比擬的優勢,為什麼在我國的發展卻是如此滯緩呢?歸根結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託的發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國公益信託起步晚,社會認可度低
較於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公益信託起步較晚,並且公益信託屬於「舶來品」,社會民眾對公益信託不甚了解,公益信託計劃也未有普遍的宣傳和推廣,因此尚需要一段時間讓社會認可它。
(二)我國公益信託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託的設立。
第一,公益信託的設立需要「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的規定,容易造成行政審批效率的低下。我國《信託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范圍,當某個公益信託涉及多個信託目的時,必須經過多個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設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圍相當廣泛難以區分時,各個主管機關的審批界限無法明確劃清,可能出現各部門相互推諉的現象,給公益信託的設立申請設置了很大的障礙。第二,信託法配套實施細則的缺失,沒有對由誰提出申請、具體的審批程序、應提交的文件、審批標准、審批的時間限制等進行明文規定,令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無據可依,自由量裁權被無限放大。
2、公益信託監察人的規定不明確
公益信託監察人代表公益信託不特定的受益人監督公益信託項目運行,保證有效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但是如何選用合適的監察人,督促信託監察人勤勉盡職,對信託監察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途徑未進行明確規定。如何建立一套體系完備的監督體制,如進一步明確信託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的法律後果,包括對公益信託的法律後果、對受託人的法律後果,訴訟費用和訴訟結果的承擔等都有待進一步明文規定。3、公益信託相關稅制缺位。
公益信託的設立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是對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輔助,政府應鼓勵其發展並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國家相關的鼓勵措施尤其是稅收優惠措施並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信託稅制中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得公益信託活動的實際稅負相對較重,高額稅負顯然也是制約我國公益信託發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託面臨著大量具有社會公益職能的半官方機構和民間團體的業務競爭。
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經歷了由政府主導到民間逐步參與的一個過程。自建國以來設立了很多帶有濃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機構,它們肩負著向社會和政府募集資金,幫助特定弱勢群體的任務。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這一類型的機構無論是在公眾認可度、人際資源還是媒體宣傳等方面都掌握著絕對的優勢,初出茅廬的公益信託根本無法與之抗衡,更別說取而代之。
㈢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公益基金申請相關內容:
申請人去有關部門提交書面材料申請,內容包括申請書、申請草案、資格證明和居所證明、名單明細、身份證明以及管理者的個人簡歷以及相關主管單位的文件。
材料提交申請後,相關的管理機關單位需要盡快在申請日起的60日內做出回復予以申請或者拒絕申請。
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存與公益基金里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公益基金來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㈣ 在你看來信託與基金有何區別
想要什麼層面的答案?我試著用通俗的方式解釋一下。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
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奧地利學習美術期間,生活費用來自家族某位長輩設立的信託)、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
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xxx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xxx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具體回到中國。目前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
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據個人了解,目前雖然國內信託公司也有家庭信託(即第3點提到的其他信託)業務,但業務門檻非常高,而且實際業務量也非常小。
㈤ 公益基金信託的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㈥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版金設立權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上述法條講,證券投資基金和信託產品均屬於廣義信託的特殊形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國外也被稱為單位信託基金。
區別:
投資領域:證券投資基金集中於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投資領域更為廣泛,如地產投資、證券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
監管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信託由銀監會監管;
管理主體: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託管;信託直接由信託公司管理。
㈦ 孩子信託基金是啥意思
公益信託基,是金融信託機構接受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信託建立的基金會。
1、 投資渠道不同。信託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范圍會更廣。因為信託不僅可以投資於各種金融產品,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范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 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一樣。通常的情況下,信託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託一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 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託則會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託強。
拓展資料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