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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接上海的票

發布時間:2023-12-26 21:47:21

A.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有哪些

你好,在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規定的標的證券范圍內的股票可以使用融資融券,一般可以在股票軟體里看代碼前有一個明顯標記「R」,凡是有此標記的個股,都可以作為擔保市值標的。

【標的需滿足的條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5.(上海市場)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才可以成為融資融券使用的股票,目前能「融資融券」的個股有1000左右。

B. 融資融券賬戶可以打新股嗎

融資融券可以打新股。融資融券賬戶屬於信用證券賬戶,上海和深圳的信用證券賬戶均可參與新股申購,投資者可以直接輸入申購代碼,選擇擔保品買入進行申購操作,也可以直接登錄融資融券賬戶,選擇新股申購模塊進行新股申購。

C.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上海細則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布日期:2006-8-21
執行日期:2006-8-21
各會員單位:
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D. 請問:融資融券對股市來說,是好還是壞

你好,從直觀上來講,融資對股票是利好,因為看好該股的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錢,買入股票,增加該公司的資金量,對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等到股票價格上到一定的高度時,賣出股票,賺取差價,是投資者對後市看好的一種表現。但是,在融資買入股票時,應該配合相對應的成交量和技術指標,有可能存在股價大幅拉升,量卻跟不上來,造成利好的假象,莊家在高位出貨,獲取利潤。因此,投資者在面對融資買入股票時,應當謹慎的面對,通過全面的分析在做出決策。
融券交易是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方式。融券是指投資者對股票後市行情不看好的一種表現,是通過當前向證券公司借入股票並賣掉,等股票下跌時再買入股票還給證券公司,但融券交易具有投資性,投資者借入的股票在賣掉後可能會出現大漲的情況。
綜上所述,不管是通過融資交易還是融券交易,對股票即存在利好因素也存在利空因素,需要投資者在實戰中積累經驗,謹慎應對。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 融資融券是怎麼一回事.要怎麼操作.和股票買賣一樣

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融資融券賬戶開通及操作方式建議您咨詢所屬券商,以所屬券商解答為准。

F. 如何利用融資融券買入股票

融資買股就是把自己的股票或現金作為擔保品,然後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股票。

隨著信用賬戶打新全部放開,高效率打新將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新股凍結資金會出現劇增,中簽率下降,融資打新的投資者須對收益率下降做好心理准備。

對於資金充裕,但是市值不足以支持「頂格」打新的投資者,如果不願意為了「湊市值」而買入股票,可以選擇券源較豐富的融資融券標的股,在買入該股票後,做一筆相同標的的融券賣出,這樣在鎖定該股票風險的同時,也持有了一部分市值。這一操作可以在T-2日前20個交易日頻繁操作,以獲取更高的可申購額度。

對於持有股票不願拋售,但又需要資金「打新」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股票轉入信用證券賬戶,獲得授信額度之後,先融券賣出一隻券源豐富的標的股,再融資買入同一標的,用買入的標的股直接還券,了結第一步的融券負債,這樣融券賣出所得資金就可以解凍,直接在信用賬戶申購新股。

(6)融資融券接上海的票擴展閱讀:

數據:單次申購成本0.42%。

各大券商融資業務的年化成本基本都是8.6%,這也就意味著打新年化收益率不能低於這一水平,否則融資打新就顯得不太可靠。而歷史數據顯示,從2009年~2012年打新收益基本在10%~15%之間波動。

G. 新手請教下這么做融資融券,怎麼打新股。

用融資融券打新股的方法如下:

一、有股票無資金,且不想賣出股票

1、投資者將持有的股票轉入信用賬戶,融券賣出標的股票,再融資買入相同數量相同代碼的股票,用現券還券的方式將融券的負債了結即可,用融券賣出解凍的錢來參與新股申購,不參與新股時再用該部分資金償還融資負債即可。

深市的新股可直接在兩融賬戶里直接參與打新,滬市的則需要轉到普通賬戶里參與,但只限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的部分。

注意事項:

通過融資融券工具套現來參與打新股,需在相關營業部開通兩融業務的T+0交易功能

投資者進行深圳市場新股申購時,申購賬戶需在T-2日前20個交易日(包含T-2日)的某一天有一定相應市值(至少100股),因此需要在T-2日前至少轉入100股深市股票至信用賬戶;

上海市場的新股不能在融資融券賬戶里直接申購,需轉到普通賬戶里,但轉出時只能將維持擔保比例在300%以上的部分轉出;

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融資和融券,盡量使可獲得的打新份額和可用於打新的資金達到平衡,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通過融資融券參與打新股需要多支付一定的利息費用,以及融資融券的手續費,同時要面臨操作中出現的價格波動風險;

在新股申購期間,券源相對較少,為了防止沒有額度的情況,可以提前一兩天套現;

融資融券交易相對復雜,在套現交易時,要計算清楚融資、融券的值。

H. 融資融券是不是只能用於滬深300的股票

不只有滬深300是標的股。
1、融券標的證券
可供融券賣出的證券品種,稱為融券標的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的股東人數、流通市值、換手率、波動幅度等條件確定融券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融券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投資者僅可在此范圍內融券賣出。
2、融券委託價格
投資者在進行融券交易前,應了解融券交易委託價格規則:
(1)融券賣出交易只能採用限價委託,不能採用市價委託;
(2)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未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若投資者在進行融券賣出委託時,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該筆委託無效。
3、融券保證金比例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4、融券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券、買券還券兩種方式償還融券負債。直接還券是指,投資者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其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申報還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選擇「買券還券」的交易類型進行證券買入,
投資者買券還券時應注意三個要點:
(1)買券還券先使用融券賣出凍結資金,如融券賣出資金不足,則使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自有資金;
(2)買券還券委託的數量必須為100股的整數倍;
(3)投資者買券還券超過融券負債數量的部分稱為余券,存放在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投資者可申請將余券從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在融券賣出時還應注意:
(1)融券賣出負債以市值計算,將隨賣出證券價格而波動;
(2)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即可能引致較大風險。

I. 股票被調出融資融券是怎麼辦的 - 百度知道

股票被調出融資融券是怎麼辦的?融資融券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進回行借錢買入股票答,或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再賣出證券的行為。在普通交易過程中,股票面臨著被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融資融券標的的股票也會存在被特別處理的情況。融資融券標的被特別處理之後,會被剔除。投資者通過融資購買的股票被ST之後,投資者盡量考慮賣出該股票。同時,融資股票被ST之後,投資者的可充當保證金折算率為0,導致保證金總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無法進行融資買股票或者融券賣股票,但是證券公司不會要求投資者追加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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