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Ⅱ 關於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中小企業融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體系
首先,必須充分認識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它們是構成國民經濟的基礎。同時我們還必須看到,大企業也是由中小企業發展而來的。因此,必須從促進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國家應通盤考慮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在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不斷為中小企業拓展生存空間的同時,更主要的是要為中小企業創造和完善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從政策層面上給予中小企業以具體而明確的支持。如給予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應對新辦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年限的稅收減免,對一些新辦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稅收減免年限還必須適當予以延長,而且還可以採用如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等間接的方式予以優惠,以扶持中小企業健康成長。
第三,徹底改變傳統的「成分」觀念和政策,對民營經濟一視同仁,在融資方面還應對民營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增大商業銀行資本供給
目前,如果我們一味要求作為「經濟人」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銀行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也不現實,因為僅比較利益和成本障礙這樣一些問題就難以克服。而中小商業銀行由於其資本規模較小,難以同大銀行對大企業進行競爭,其市場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業。
(三)建立票據鑒定事務所,增加票據貼現融資
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一些國家,商業票據承兌貼現非常普通。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商業票據的貼現融資規模還不大,銀行在進行貼現業務時一般僅局限於自己比較熟悉的企業,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傳統的計劃信用貸款將會越來越少,而作為資金市場重要工具的票據貼現將會越來越多。
為了防止票據貼現中的不法行為發生,促進票據貼現市場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建立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票據鑒定事務所,用現代化的鑒別技術,為銀行打消貼現的顧慮,促進貼現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目前由於政策限制,我國一些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業,因不能發行股票、債券融資,而錯過了發展的大好時機。因此,建立和完善適合於中小企業資本融通的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來說十分迫切。就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來看,筆者認為應該:
1.推行中小企業資產的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的擁有者以其未來的現金收入作為一種抵押,並以此抵押為前提,在資本市場上以發行證券的方式進行變現性融資的過程。其融資工具為「資產抵押證券」。廣大資本短缺的中小企業,可把部分資產以證券化形式實現變現性融資。
2.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出於高科技企業具有高風險、小規模、建立時間短等特點,一般難以進入證券主板市場。因此,在目前已經建立的中小企業板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顯得十分必要,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個入市門檻較低的直接融資渠道。
3.增大證券市場中櫃台交易的力度。進入二板市場融資固然是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資本短缺的重要途徑,但這對於眾多傳統行業的中小企業來說畢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企業資本金的形成,既可以發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資,且通過吸收直接投資而形成資本金的企業占絕大多數,它們的資本仍然需要流動和轉讓。
5.在加強監管前提下開放民間信用市場。民間信用市場是民營企業、個人自由借貸資本,確定利率的市場。它無固定場所、交易費用低、多憑信用而不需擔保抵押,利率隨行就市,不受國家政策法規約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網路,提升金融機構服務質量
應建立一個連接所有商業銀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網路,及時發布資本供求信息,讓企業和銀行及時掌握社會資本的運行動態,在雙向選擇中打破區域界限,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配置金融資源。這不僅可以使企業得到融資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銀行的資產更富效率。
(六)強化內部管理,增大企業自有資本積累
企業發展必需大量資本,因此,中小企業應加強資本結構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在創立之初,應根據投資規模籌集必要的資本;或者在資本有限的情況下,選擇所能達到的投資規模。在生產經營中,則應加強營運資本管理,以實現生產經營的內涵擴大。並通過利潤留成等辦法擴大企業內源融資的實力,提高外源融資信用潛力。
(七)發展融資租賃業,推進社會資源的重組
融資租賃於19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興起後,發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在資本市場中只是簡單地充當銀行貸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脫離銀行信用,而租賃公司所進行的業務也形同於「變相的高利貸款」。
因此,要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賃企業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對租賃業要貫徹稅賦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其次是要允許各種租賃公司同時並存。具體地講,就是要促使金融機構類租賃公司、製造商類租賃公司、綜合專營租賃公司並行發展,允許各種主體(包括私人)參與租賃經營,積極探索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合作租賃、杠桿租賃等多種租賃形式,沖破租賃地區封鎖,以期形成以供求關系為導向、多層次、多方式、公平競爭、相互制約的開放型的良性運行的租賃市場體系;第三,還必須培養一大批租賃經銷商和經紀人,把融資租賃業更好更快地發展起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Ⅲ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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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融資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為加強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規范租賃業務操作程序,提高租賃從業人員業務水平,防範與+化解租賃業務風險,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指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物件(或資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對租賃物保留所有權,承租人對租賃物具有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3.本辦法所稱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承租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個人的融資租賃業務,參照本辦法辦理。
4.本辦法所稱出賣人或供貨人,是指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的出賣人或供貨人同時又是租賃項目的承租人。
5.本辦法屬子「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各級機構。
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Ⅳ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訂的。
主要內容:
1、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租賃物范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制度,同時明確融資租賃物購置、登記、取回、價值管理等其他業務規則。
2、加強監管指標約束:新設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等,推動虛激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3、釐清監管職責分工:按照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明確銀保監會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並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完善監管協作機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內容。此外,針對行業「空殼」「失聯」企業較多等問題,《辦法》提出了清理規范要求,指導地方穩妥實施分類處置。
一、可經營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二、不可經營業務: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法律依據
《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差毀襪融資租賃行余嘩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推動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
Ⅵ 融資租賃監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