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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訴信託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4-01-10 11:06:55

『壹』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貳』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叄』 金錢信託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1. 個案(一)

陳姓夫妻在大陸拼經濟賺錢,准備了五千萬元給小孩當教育、生活費,放在身邊怕親戚借用或投資失利,交給小孩又怕子女亂花及被騙,建議可將此五千萬元存在銀行信託,投資固定收益的商品讓資產呈穩定增值,每個月只設置給子女三萬元生活費,這樣一來將資產做有效的運用外又能發揮照顧子女的目的。

個案(二)

庄姓夫妻離異,雙方協議妻子擁有子女監護權,庄先生雖准備了三千萬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揮霍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此時,建議庄先生可以將三千萬元交付銀行信託,指定期間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後能不能再領生活費?孩子每學期的學雜費、生活費是多少等等?

個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壽險時,怕夫妻雙方萬一身故時,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險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難保保險金不會被監護人挪用,如此保險就可以與信託結合成保險金信託,建議可以設置子女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將分配期限延長澤被孫輩,子女成年時或信託期滿再將剩餘的金額移轉子女或孫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國人家族富不過三代的迷思。

個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拚事業錯失姻緣,現在經人介紹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倆雖恩愛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並不是很滿意媳婦的身份,總覺得不是台灣人讓倆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過信託的協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領取大筆遺產後棄家人於不顧,二來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後外籍新娘該有的權益。

建議信託規劃方式:周先生生前信託一大筆金錢,結合遺囑信託,以月俸方式給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則不用擔心周太太突然擁有一大筆保險理財金,會拋下年幼子女回到故鄉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不想處分為現金分配,可透過信託分割使用權與所有權,讓名下財產做更有效率的運用。

可是購買保險縱使有上述種種的保障功能,有沒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單結合信託來做一些穩健的投資理財呢?舉A先生的案例說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 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後)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之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搭配現金部位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創造每年固定收益來支付信託相關成本。

步驟3.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之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規劃說明

A先生:方案(二) 穩健:承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後)。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的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並向銀行貸出款項,搭配現金部位交付全權委託投資做l e 固定收益投資,創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貸款成本暨銀行與信託相關費用。

步驟3. 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的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

『肆』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1、家庭與企業的防火牆

夏先生白手起家創立了自己的企業,他的妻子夏太太在他創業的過程中也給了他很大的幫助。然而雖已有所成,夏先生卻十分憂慮。因為他的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聯系密切,商場風雲莫測,一旦企業出了問題,他的家庭財產很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中國的創業現實,家企不分在企業家中十分常見。然而,家企不分的後果是,一旦企業家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多年心血便可能一朝破滅,甚至影響到自己的家庭。為了伏薯羨避免這種風險,客戶可以選擇設立保險金信託。

在保險金信託下,案例中的夏先生可以將資金給到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來進行投保。由於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只要夏先生不是唯一的信託受益人,客戶的債權人便無法就保單利益進行受償。而當保險賠付以後,保險賠付款直接進入信託賬戶,債權人同樣不能要求強制執行。

2、防止婚變風險

熊先生年過70膝下僅有一女,十分疼愛。熊小姐在出國留學時與外國同學凱文一見鍾情,二人在短短2個月的戀愛後決定結婚。熊先生對於這段迅速的異國戀十分擔憂,既擔心女兒遇人不淑,又擔心女兒日後一旦離婚財產被外人瓜分。熊先生向女兒建議訂立婚前財產協議,被女兒以影響夫妻感情為由拒絕了。

當今社會離婚率奇高,據最新數據顯示,2017年上半年我國的離婚率已接近30%,北上廣深等大城市的離婚率更是在35%以上甚至接近40%。而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隨著財產的分割,身家千萬離上兩次婚就變成了身家百萬,財富流失的速度令人觸目驚心。

但這種風險並非不可控,上述案例中的熊先生就可以使用保險金信託為孩子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將婚前存款設立信託無需與子女的配偶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無需配偶知情,信託設立後該存款既不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子女的婚前或婚後的個人財產,且具有相當程度的保密性,避免傷害夫妻感情。

在婚姻和諧時,信託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證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萬一發生婚變,信託財產是獨立財產,並不會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專業財富管理規劃

塗先生在商場打拚多年,現在不僅財務自由,子女也均已成家立業。如今,塗先生覺得自己應該好好享受生活,於是希望辭掉工作,找個專業機構為他打理財富、照顧家人,而自己則可以省心省事的安度晚年。

設立保險金信託除了能達到資產靈活傳承的目的,還可以憑借信託公司的專業能力實現財富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案例中的塗先生用一份保險金信託來設計退休計劃是再合適不過了。

一方面,塗先生把現金資產放進信託賬戶,能夠實現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保險的理賠資金也能夠得到信託公司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

信託公司每月會將約定數目的生活費發放給塗先生的家人,為他們手喊提供一個高品質的生活。塗先生同時可以設立一個監督者,對信託財產的運用和分配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4、利用保險杠桿,實現財富傳承

作為銀行高管,惠先生有著較高的財富管理和傳承意識。他一直非常看好家族信託,但家族信託動輒三千萬的設立門檻卻讓他望而卻步。

保險金信託將保單和信託的優勢相結合,利用保險的杠桿功能,為自己的家族實現財富傳承規劃。家族信託的設立門檻通常在三千萬以上,而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或期繳的繳費方式有效降低信託門檻,在達到資產傳承目的的同時減輕資金壓力。

經過信託專家的推薦,惠先生訂立了一份具備家族信託功能的保險金信託。惠先生年繳30萬,繳費10年,就可以保有800萬保額的身故缺拍保險,一旦風險發生,800萬的賠付金即刻進入家族信託,按照他預先的約定進行管理。通過保險較高的杠桿,惠先生使用較少的保費實現了較高的保額,妥善保障了親人的後續生活。

『伍』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陸』 商業銀行能不能委託華融信託發放貸款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柒』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捌』 廣東信託破產的原因與啟示

內部:由於廣東國投長期缺乏監督管理機制,違規經營如:盲目拆借、投資,賬外經營等;長達十年的債務積累,給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帶來巨大的還款壓力,開始危機四伏。廣東國投於1995年後迎來還債高峰期,加上不良率居高不下,公司資金流動性較差,廣東國投便以高息非法吸儲,借新還舊,1995年7月到1997年5月近兩年的時間里,合計非法吸資7.62億元,1498.7萬美元,2.25億元港幣。隨著,廣國投深圳分公司高管由於涉嫌犯經濟罪於1996年拘留,其債務欠款問題公示於眾,遭受信用危機。
外部: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廣東國投造成了更大的沖擊,帶來了更大的風險與挑戰。1997年下半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1 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改革、防範金融風險、整頓金融秩序做了最新指示。但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並沒有順應大方針政策的要求做出改變,依舊我行我素,經營管理機制依舊混亂不堪,對(借款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信評估審核鬆散,隨意發放貸款上百億元。
為了安全渡過東南亞金融危機,保障對外經濟處於紅色警戒線以下,中央政府加大對外匯市場治理力度。而1998年於廣東國投有12億美金到期欠款到期,巨額債務問題公示於眾,且涉嫌違規,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6月派調查小組調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狀況,不久其他巨額債務問題就被披露。
啟示:廣東國投信託破產的案例,對人的啟發有時代的局限性,但前不久宣告破產的包商銀行又與它有相似之處,管理混亂、任人唯親;貸款審核風險把控不強、得過且過。
再加上近期被接管的四川信託、新華信託、新時代信託以及華信信託和安信信託,對投資人而言,出現風險似乎可以看到一點共同之處,那就是管理人出了問題。

『玖』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拾』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夾層融資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於是否確定於優先債務和股本融資之間的一種融資形式,那麼信託公司有關夾層融資業務案例大家會分析?

信託夾層融資的股權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股權方式進入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

1、資金進入方式:

(1)與融資方共同設立SPV;

(2)對已經設立的SPV 進行增資擴股;

(3)以信託受益權置換融資方所持SPV 股權並增資擴股。

2、退出渠道:

(1)第三方溢價收購信託計劃所持特設目的公司股權(第三方包括特設目的公司的母公司、關聯公司等等);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以“類優先股”方式分配投資收益。

→優先股是指相對於普通股,具有優先享受剩餘索取權的權益性資本。優先股具有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的權利特徵,第一,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後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餘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然而在當前中國現存法律體系下,並不承認優先股這一概念。而在信託里,則可通過結構性設計受益權的不同層次,體現出完全類同於優先股的制度安排。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 年3 月1 日,某信託公司發行“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52000 萬元(其中優先受益權2 億元人民幣,一般受益權3.2 億元)。

(3)信託時間:2.25 年(其中A 類優先受益權預計會在信託成立後的24 個月內提前結束);

(4)信託方式:股權投資。

(5)資金運用方式:本信託計劃集合資金用於受讓上海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某置業公司”)85%的股權。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收益權分為A 類(優先受益權)和B 類(一般受益權)。A 類(優先受益權)向社會投資人與機構投資人募集;B 類(一般受益權)向沿海地產公司定向募集。其中,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託利益范圍為優先受益權部分的信託資金與按照年5.5%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收益額之和。

(7)風險控制:某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對股權溢價回購事宜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信託夾層融資的貸款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債權方式發放給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到期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1、資金進入方式:

以債權方式發放給SPV

2、退出渠道:

(1)債務人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中小企業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中小企業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中小企業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年3月20日,某信託公司推出的“某地產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某信託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16000萬元;

(3)信託時間:2年;

(4)信託方式:信託貸款;

(5)資金運用方式:信託資金以貸款方式發放給上海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用於其開發的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某某路的**朗潤園項目建設;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及貸款利息收入在信託利益分配前進行資本市場與資金市場運作所得收益;

(7)風險控制:信託公司與某地產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由某地產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部分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該地產公司無法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時,信託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貸貸款本金與利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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