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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早的項目融資建設

發布時間:2024-01-11 05:39:08

㈠ 工程建設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設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工程項目融資過程中的金融風險要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等。那麼有哪些融資方式?

1、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2、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3、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4、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5、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6、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7、ABS融資

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8、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工程項目融資的特點

(1)項目導向。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而不是依賴於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

(2)有限追索。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時,貸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財產之外的其他資產償還債務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說,貸款人對項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區分狹義項目融資與廣義資金籌措的重要標志。作為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

(3)風險分擔。項目主辦人通過融資,將原來應由自己承擔的還債義務,部分地轉移到該項目身上,也就是將原來由借款人承擔的風險部分地轉移給貸款人,由借貸雙方共擔項目風險。

(4)非公司負債型融資。亦稱資產負債表之外的融資,是指項目的債務不表現在項目投資者(即實際借款人)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一種融資形式。根據項目融資風險分擔的原則,貸款人對於項目的債務追索權主要被限制在項目公司的資產和現金流量上,借款人所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而有條件使融資被安排為一種不需要進入借款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款形式。

(5)信用結構多樣化。在項目融資中,用於支持貸款的信用結構的安排是靈活和多樣化的。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由四個基本模塊組成,即項目的投資結構、融資結構、資金結構和信用保證結構。

1)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目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項目投資者之間的法律合作關系。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產品、項目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和所涉及的稅務結構會有很大的差異。

2)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結構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部分。一旦項目的投資者在確定投資結構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之後,接下來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設計和選擇合適的融資結構以實現投資者在融資方面的目標要求。

3)項目的資金結構。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相應的來源。資金結構是由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決定的,但反過來又會影響到整體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

4)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對於銀行和其它債權人而言,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另一方面來自項目之外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擔保。這些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這些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完工擔保、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如長期購買項目產品的協議、技術服務協議、以某種定價公式為基礎的長期供貨協議等。所有這一切擔保形式的組合,就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與信用保證結構相輔相成。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要相對復雜和嚴格。

(6)融資成本較高。項目融資涉及面廣,結構復雜,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的工作,所需文件比傳統的資金籌措往往要多出好幾倍,需要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法律文件才能解決問題。因此,與傳統的資金籌措方式相比,項目融資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融資成本相對較高,組織融資所需要的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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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商業房地產項目融資與運營管理

內容摘要: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具有投資規模大、回收期長、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採用合適的融資方式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成功的前提。項目融資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具有非公司負債型融資和風險分擔的特點。二者的結合是商業房地產開發的一個全新課題。

關鍵詞:商業房地產 項目融資 風險分擔 融資結構
商業房地產開發融資的特點

從2002年開始,商業房地產在我國飛速發展。統計數字表明,2002年,隨著中國加入世貿,國內商業地產的資金比重陡增11.8%。一波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浪潮在我國已經展開。

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要求巨大的資金投入。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是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共性,但商業房地產對資金的要求尤為突出。購物中心、特色商業區、Shopping mall等的建設一般都需要大量的資金,而且,商業房地產經營一般還要經過2~3年的過渡期,需要有雄厚的資金准備。因此,資金問題,歷來都是開發商最為關注和頗費心機的問題。任何一家商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能否介入商業房地產市場,除了取決於其技術能力、管理經驗以及它在以往的房地產發展過程中贏得的信譽外,還取決於其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使用資金的本領。許多開發商都是因為資金問題對商業房地產望而卻步。

商業房地產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商業房地產的收益主要來源於租金收入,而能否獲得租金很重要的在於物業價值的上升。目前在我國的許多城市尤其是大都市,商業競爭已經趨於白熱化,商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大。同時在商業房地產很長的投資回收期內,周邊經濟環境、交通狀況、人流狀況、居住人群乃至政府的政策都會對收益產生極大的影響。而且,商業房地產經營過渡期的存在使開發商在這一期間內隨時可能面臨調整和虧損。因此,商業房地產經營的風險相當大。但是,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而經濟結構處於轉型期,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中又蘊涵著巨大的商機。

商業房地產的上述特性說明能否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實施的前提,能否有足夠長時間的靈活可用資金是商業房地產戰勝風險的保障,並且應該做好投資失敗分散風險的准備,否則一次失敗對商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是致命的打擊。

項目融資的概念和特點

項目融資理論國際上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90年代開始實踐運用。自從1981年3月FASB對項目融資進行正式界定之後,一直是國際金融界關注的熱點之一。

「項目融資」是一個特定的金融術語,是「為一個經濟實體安排的融資其貸款人在最初考慮安排貸款時,滿足於使用該經濟實體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並且滿足於使用該經濟實體的資產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

中國銀行的網站上,將項目融資界定為:「項目融資即項目的承辦人(即股東)為經營項目成立一家項目公司,以該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籌借貸款,並以項目公司本身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以項目公司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擔保物。該融資方式一般應用於現金流量穩定的發電、道路、鐵路、機場、橋梁等大型基建項目,目前應用領域逐漸擴大,例如已應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項目上。」

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一個公司主要利用自身的資信能力安排融資。外部資金擁有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或是否提供貸款時的主要依據是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狀況,對具體項目的考慮是次要的。項目融資是為一個特定項目所安排的融資,貸款人在最初考慮安排貸款時,以該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以該項目資產抵押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如果項目的經濟強度不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則貸款人可能需要借款人以直接擔保、間接擔保或其它形式給予項目附加的信用支持。

項目融資至少有項目發起方、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項目發起方以股東身份組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為項目公司提供資金(或投資者購買項目債券);資金提供方(債券投資者)主要依靠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還款保證,原則上對項目發起方項目以外的資產,沒有追索權或僅有有限追索權。一般而言,項目融資有如下幾個特點:項目導向、無追索或有限追索(non-recourse or limited-recourse)、風險分擔、非公司負債型融資(off-balance finance)、貸款的信用支持結構多樣化、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成本較高、充分利用稅務優勢,降低融資成本。項目融資的根本特徵就是融資不僅僅是依靠項目發起人的信用保障或資產價值,貸款銀行主要依靠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未來的現金流量來考慮貸款償還保證。因此,項目融資風險分擔,及對項目融資採取周密的金融安排,並將此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各個方面的承諾和各種形式的保證書結合起來,不使任何一方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是項目融資活動的重要內容。

項目融資的參與者一般包括:項目發起人(project sponsors)、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貸款銀行(lending bank)、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設備、材料、能源供應商(suppliers)、融資顧問(financial adviser)、法律與稅務顧問(law or tax adviser)、有關政府機構(host government)、保險公司(insurers)、租賃公司(leasing company)、信用評級公司(ratings)。

項目融資與商業房地產的結合

目前我國商業房地產資金主要來自於房地產開發商、商業經營者自身的積累和傳統的外源融資方式。開發商自身資金積累主要是指開發企業自身的資金和以企業為基礎的股權融資,前者積累過程相當緩慢,而後者目前在我國利用有限。傳統的外源融資主要是銀行貸款、信託投資、承包商帶資承辦等,其中尤以銀行貸款為主。而銀行貸款提供資金的數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銀行貸款項目的風險首先是由開發企業完全承擔,然後由銀行承擔,非常不利於風險分散。而項目融資具有融資金額巨大、風險分擔的特點,對於大型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可以考慮採用項目融資的方式,來實現融資目標和風險屏蔽的作用。

目前,項目融資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項目融資在傳統意義上並不用於商業房地產項目融資,主要用於三大類項目:一是資源開發項目,如石油、天然氣、煤炭、鈾等能源資源,銅、鐵、鋁、釩土等金屬礦資源以及金剛石開采業等均可成為項目融資的對象。二是基礎設施項目。三是製造業項目,如大型輪船、飛機等。招商銀行將項目融資的使用范圍界定為:「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需要巨額資金、投資風險大而傳統融資方式又難以滿足但現金流量穩定的工程項目,如天然氣、煤炭、石油等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運輸、電力、農林、電子、公用事業等大型工程建設項目。」傳統意義的項目融資需要現金流量穩定,而商業房地產的現金流量卻具有波動性,因此,如何利用項目融資的優點為商業房地產項目融資,創造為商業房地產量身定做的項目融資模式是解決問題關鍵所在。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

如何實現有限追索 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決於貸款銀行對一個項目的風險的評價以及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應該根據具體的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投資結構、開發階段、經濟強度、市場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組成、財務狀況、生產技術管理、市場銷售能力來安排。尤其取決於商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市場前景。

如何分擔項目風險 風險分擔是項目融資的突出優點,應該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他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有效地劃分項目的風險,風險分擔的程度取決於各方的實力和在項目開發中的利益對比。

如何利用項目的稅務虧損來降低投資和融資成本 商業房地產項目前期投資巨大,可以考慮如何通過合並納稅來獲得前期稅收上的利益。

如何實現投資者對項目百分之百的資金要求 項目融資中股本資金的注入方式比傳統的公司融資更為靈活,但在設計融資結構時應最大限度地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保證現金流量不僅可以滿足項目融資結構中正常債務部分的融資要求,而且還可以滿足股本資金部分融資的要求。

如何處理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關系 對於一般的項目融資而言,長期的市場安排是實現有限追索項目融資的一個信用保證基礎,但是商業房地產市場前景難以確定,因此,在風險分擔時,項目投資方應該給予債權人一定的保證。

如何結合項目投資者的近期融資戰略和遠期融資戰略 長期融資的時間有的可達20年之久,但一般的投資者出於對當地的投資領域不熟悉採取謹慎之策,僅僅把融資當作是一個過渡,所以時間不會太長。而且由於種種情況的變化很可能涉及到「重新融資問題」的出現,其難易程度是根據融資結構的不同決定的。

如何實現投資者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這是商業房地產項目融資的核心內容。
項目的基本融資模式主要有三方面的特徵:
在貸款形式上。一個有限追索或無追索的貸款;購買項目一定的資源儲量和產品。
在信用保證上。要求對項目的資產擁有第一抵押權,對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具有有效的控制;要求把項目投資者一切與項目有關的契約性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要求項目成為一個單一業務的實體,除了項目融資安排外,限制該實體籌措其他債務資金;對於從建設期開始的項目,要求項目投資者提供項目的完工保證;市場方面,要求項目具有類似「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提貨與付款」性質的市場合約安排。

時間結構上。無論融資方案如何復雜,其包括的兩個階段是:項目的建設、開發階段和項目的經營階段。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融資模式有: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的模式;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杠桿租賃」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生產支付」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黃金貸款」為基礎的融資模式; BOT 項目融資模式。

筆者認為在這些融資方式當中,商業房地產融資可以採用通過組建項目公司進行融資的方式。包括通過項目公司、項目子公司、合夥制結構三種模式:

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 由投資者共同投資組建一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建設、擁有、經營項目和安排有限追索融資。項目建設期間,投資者為貸款銀行提供完工擔保。第一,項目投資者根據股東協議組建項目公司,並注入一定的股本資金;第二,項目公司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簽署一切與項目建設、生產和市場有關的合同,安排項目融資,建設經營並擁有項目;第三,項目融資安排在對投資者有限追索的基礎上。在項目建設期間,投資者為貸款銀行提供完工擔保。

投資者通過項目子公司安排融資 建立項目子公司,以該子公司的名義與其它投資者組成合資結構安排融資。由於項目子公司缺乏必要的信用記錄,可能需要投資者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和保證。第一,容易劃清項目的債務責任;第二,項目融資有可能被安排成為非公司負債型的融資;第三,在稅務結構安排上靈活性可能會差一些。

投資者通過合夥制項目安排融資 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的優點:法律關系較簡單,便於銀行就項目資產設定抵押擔保權益,融資結構上較易於被貸款銀行接受、投資者的債務責任清楚,項目融資的債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大部分限制在項目公司中,易實現有限追索和非公司負債型融資、可利用大股東的資信優勢獲得優惠的貸款條件、項目資產的所有權集中在項目公司,管理上較靈活,項目公司可直接運作項目,也可僅在法律上擁有項目資產,而將項目運作委託給另外的管理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也有一些缺點:缺乏靈活性,很難滿足不同投資者對融資的各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在稅務安排上缺乏靈活性;債務形式選擇上缺乏靈活性,雖然投資者可以選擇多種形式進行投資,但由於投資者難以直接控制項目現金流量,各個投資者難以單獨選擇債務形式。

㈢ 工程項目融資的歷史是什麼

絕大多數人認為,工程項目融資是近期才出現的現象,但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甚至近千年前。最早記載的工程融資行為是在1299年,當時英國國王招募佛羅倫薩商業銀行援助加拿大北部德文島銀礦的開發。該銀行獲得了一年的租賃權,以支付所有開采作業的費用作為交換,可以獲得這一年內全部開采出的銀礦產品。如果采出的礦藏量或價值比所期望的少,英國國王也沒有追索權。今天,這種類型的貸款被稱為生產支付款項貸款,在17世紀和18世紀早期的交易中,也出現過以一個工程為基礎的融資活動。投資者為荷屬東印度公司和英屬東印度公司提供資金,以供它們到亞洲的航海活動,在那以後,他們根據在出售時所承擔的貨物量而獲得報酬。歷史上,由於可以獲得更多的長期不變的資金類型,所以這些商行就會削減它們的海運項目或工程的特殊融資措施。在美國,最早的工程融資發生在自然資源利用領域和房地產業。20世紀30年代,美國得克薩斯州與俄克拉荷馬州的「野貓井」勘探者使用了生產支付性貸款資助處境困難的油田勘探工作。同樣,房地產開發商在20世紀的工程基礎上建築並資助了獨立的商業性(包括在工地上所建房屋在內的)地產項目。在這兩種情況下,債權人擁有僅對所資助的工程的索取權。

20世紀70年代,工程項目融資開始進入現代模式,部分地擔負起一些大型自然資源的開發工程項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能源價格的飆升,進而導致人們對非常規能源需求量的增加。70年代初期,英國石油公司(BP)以一個工程項目為基礎融資9.45億美元,用於北海的40個油田的勘探開發。大約在此前後時期,「自由港礦產(Free port Minerals)」工程項目融資資助了印度尼西亞的Ertsberg銅礦的開采工程,澳大利亞的ConzincRiotionto工程項目融資資助了巴布亞紐幾內亞的Bougainville銅礦的開采。現代的工程項目融資措施已經開始,大量統計表明,80年代初美國就以這種方式修建了數座發電站。70年代持續高攀的能源價位走勢促使美國國會通過了「公共事業管理政策法案」(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y Act,縮寫PURPA),將其作為促進替代(非化石燃料)能源投資的途徑。這一法案需要地方公共事業部門根據合同規定購買所有產品。股權投資者創造了新型的、獨立的公司——它們擁有自己的發電廠並以無追索權的債務形式資助它們。這些發電廠是獨立的電力生產者。

下圖展示了一個典型的工程體系,其中包含了15個組成部分,以縱向互相連接,或以一些更為契約性的合同形成一個IPF,其顯著特點在於一個開發者必須簽署四份重要合同:(1)建設與設備合同,大多為價格固定的,與一位經驗豐富的承包商簽署的總承包性合同;(2)長期燃料供應合同;(3)與一家信譽出眾的公共事業部門簽署的長期電力購買合同;(4)一份運營與維護合同。在這些合同和大量其他合同簽署之後,工程負責方就可在此工程基礎上注入資金。由於這些合同用途廣泛,一些工程融資也可以作為契約性資金運作。

一個IPP標準的工程融資體系

工程項目融資是一種頗具吸引力的方式,可以為工程主辦方的資產負債提供有限或無限的索取權的舉債經營方式。貸款者可能會對這種條款感到滿足,因為IPP擁有長期公債和來源於有資格接受信用貸款的合同,加上另一方穩定的現金流支持,因此可以用常規的標准來約束這種契約。20世紀80年代,電力公司獲得了總工程項目融資中三分之二的投資額度。根據這個原因,在90年代之前,工程項目融資已成為美國電力融資的同義詞。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分化,現代工程項目融資的前身是公共事業部門將免稅的市政公債債券用於公路建設、水處理廠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的融資。市政當局和其他實體部門往往利用依靠它們的良好信譽和信貸能力而獲得常規公債保證金——以此作為自己的融資資金。長期以來,它們一直在用由特殊紅利現金流返還的(美國市、州政府以收益為擔保而發行的)收益債券作為一種融資手段。

20世紀90年代初期,美國市政當局開始把工程項目融資與私營企業的投資緊密結合起來,在規定的目標下,促進更為良好的管理。而且贊成者也能更加有效地分擔風險時,這些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也可獲得更多的可用資金。而實際上,此舉限制了政府的預算案。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合作模式(英文縮寫為PPP)近年來已經變得更為規范。比如,英國已經在1992年建立了私人融資計劃(the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內容包括私營企業對社會基礎設施工程的資助與管理。到1999年,英國簽署了總價值達160億美元的250項 PFI工程,根據早期的成功,英國政府已經確認了更多的可以包括在PFI范疇的工程項目,包括網路醫院、學校和監獄的建築工程等。近年來,包括澳大利亞、愛爾蘭、義大利和南非等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相似的PFI。PPP模式是另外一個混合體系的實例。PPP模式利用私人資金和私人公司構成並運作工程資金,如公路、監獄和學校。從歷史上來看,這些都是由公共資金資助並以營利的目的運營的。

通過PPP模式,政府會將建設與運營的風險轉嫁給私人企業,此舉往往可以更加有效地收集並運作這些資金。然而,政府預料到了市場風險(如在公路收費的實例中,就會存在與交通收益相關的風險)。一個政府的市政部門能夠比私人企業(公司)更適合應對許多重大的、長期的風險。隨著PPP模式在未來的應用,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在開發與運營公共工程資金中的角色將繼續得以確定。那些正在非傳統領域中(如電力工業之外的工業部門)得到資助的或者正出現在市場上的工程項目將能從IFI和其他保險形式中獲得更多的支持。

投資者在尋找能夠化解最重大風險並掌控宏觀經濟學風險的新途徑,其部分原因在於市政部門參與後而提供保護措施要弱於工程承包者們事先想像的程度。作為替代,那些工程承包商們正在使用政治風險保險(PRI)去抵消當前貨幣貶值、沒收(土地或財產)以及合同不履行等所造成的損失。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PRI價格正在因需求量開始超過實際供給量而呈增長的趨勢。此外,標准商業活動的終止費用和其他類型的商業保險也正在變得更加昂貴。尤其是,2002年9月11日發生的悲劇性事件以後,保險公司為恐怖主義危害的保險金額度大幅度增加了。從那以後,保險公司要求為恐怖事件分割一部分保險金,此前,這部分金額是包含在普通財產和事故傷害保險金中的。這種增加的成本使得許多種類的工程融資和那些已經開展且需要再度籌措資金的措施更加難以進行。其他一些特別棘手的是國外貨幣交換匯率風險,對於發展中國家和「零售」型工程項目(即這些工程涉及公路收費、電力、供水等相關的個人用戶)來說,更成問題。目前,這些工程將使用當地的貨幣進行融資,以化解貨幣貶值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這種趨勢日漸明顯。一種相對較新的措施是貨幣貶值保險。2001年,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縮寫OPIC)和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n)引進了一種新的防止貨幣貶值損失的形式。如在巴西的一項水力發電工程中,AES Tiete使用了3億美元融資資金。貨幣貶值保險在這些沒有投資等級的國家中成為一級投資資金來源。

2002年,世界所有工程項目融資市場的資金約為1350億美元,包括貸款和工程承包公司的股權投資數額,比2001年的2170億美元下降了38%。在2003—2007年間,工程項目融資都是正向增長的,尤其是在海灣合作委員會和中東地區,總投資金額以年均23%的速率增長。隨著中東地區成為世界最大的工程項目融資市場,從迪拜到整個中東地區都存在著用舉債經營融資的方式進行全部收購式投資的明顯趨勢。在過去的幾年中,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尤其是迪拜酋長國對舉債經營性融資的興趣持續且穩定地增加。日益活躍的中東地區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工程融資市場:2006—2007年間,全世界工程項目融資貸款額已達2755億美元,其中僅中東地區的工程項目融資就高達1013億美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不僅在傳統的以能源為基礎的工程,而且在所有領域都迅速擴大了。來自海灣合作委員會的市場開發貸款和市場資金配給都已連續而快速地增加,在企業聯合組織的貸款市場上也可以看到這種增加。海灣合作委員會的企業聯合組織貸款市場從2003年以來一直持續增長;企業聯合組織貸款以其總金額高達1905億美元的股權市場而揚名天下,它已成為全球最大的OPI(份額高達39%),而就規模而已,沙烏地阿拉伯擁有最大的份額(達47%)。

㈣ BT工程與BOT工程有什麼區別

1、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4)我國最早的項目融資建設擴展閱讀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

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

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發展BOT模式的意義:

一:節省投資:BOT供熱模式對於開發商而言,最大的好處是節省鍋爐等供暖設備的投資,減輕設備招標、安裝、施工的壓力,實現系統、設備的最優化配置。

二:便於管理:對於物業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運營的延續性,避免供暖產生的負面影響,把物業管理費用產生盈虧的可能性結果轉化為預定量化指標。

三:業主體驗:業主在按時、按質地得到供暖、衛生熱水服務的同時不再支付供暖設備的維修費用,供熱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全套設備無償轉讓給業主

四: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

㈤ 第一個bot成功例子用那種特許經營模式

BOT的由來

BOT起源的七種觀點

關於BOT的起源,目前大致有七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追溯至1782年巴黎(Paris)市政府予佩里兄弟投資經營巴黎的給水設施。②第二種觀點認為著名的蘇伊士運河(Suez Canal)是第一個BOT項目。③第三種觀點認為起源於19世紀末北美的鐵路、公路建設;當時,允許北方工業財閥資建設鐵路和公路,通過定期、定點向客戶收取營運費用。收回投資及利潤後,再無償或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轉讓給政府部門④。第四種觀點認為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是1969年授予許專營權的香港(HongKong)中區海底隧道項目⑤。第五種觀點認為,起源於80年代土耳其的電廠、橋建設,BOT這一縮略詞就是由土耳其前首相塔格特·奧扎於1984年首次使用的⑥。第六種觀點認為BOT模式源於1987年簽訂特許協議的英法合作的歐洲海底隧道。本世紀70年代歐洲起私有化浪潮,英法兩國的銀行集團提出了基礎設施私營化計劃,獲得當時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的大力支持和積極推行,其中以BOT模式最為成功,⑦歐洲海底隧道就是這一時期的產物。第七種觀點認為,BOT模式是80年代起在中國和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首先興起的,早的BOT項目是我國深圳特區的沙角B火力發電廠,馬來西亞納閩島的淡水供應工程和西亞的南北國家高速公路項目。

如此多樣的不同觀點表明,人們對BOT投融資模式認識尚不深入、對其特徵的把握很不統一。但大多數觀點都涉及私營機構獲得政府許可和大規模籌資。我們發現,BOT投融資模式中,政府授予外國投資者的基礎設施特許專營權,類似於政府在本國石油、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中授予外國投資者的特許開發權;BOT模式對於公共基礎設施的適應性則與項目融資對於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籌資的適應性相同。可以說,BOT投融資模式是項目融資的一種特殊形式,是項目融資在基礎設施方面的特殊運用。因此,我們認為,BOT模式是政府特許授權制度和項目融資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籌資建設和經營的模式。


第一種觀點所舉例子與BOT項目的相似點是,私人投資建設經營與政府特許授權的結合。但涉及這一特許授權經營僅是一個孤立存在的經濟現象,並未涉及這一特許授權經營設施與整個給水系統之間功能利益上的分合關系,並沒有以項目設施和專營權為基礎而展開權利、義務、責任內容的法律結構,更沒有一個經營期滿設施無償轉讓給政府的內容。第二種觀點所舉例子表面上是埃及政府授予建設經營特許權,實際上是西方列強帝國主義政策強加於殖民地國家的產物。長達99年的經營特許期限顯然是一種不平等政策的結果,與BOT模式的特許經營權期限完全是兩回事。第三種觀點說明了公司形式曾在北美基礎設施建設中起過迅速聚集私人資本的作用,但並不能由此得出BOT模式起源於股份公司的結論。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最主要形式,如果以現代公司形式為參照對象而分析BOT項目公司特點,那麼顯然早期公司形式已含有現代BOT模式資金籌集的某些特點,但尚不限於一個特定的經濟項目、特定的經營期限和特定的投資回報方式。因此,不能認為公司與現代BOT模式有直接的淵源關系。對於該觀點所舉事例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分析而認為,現代公司制度正是18-19世紀鐵路建設大規模資本籌集需要的產物。馬克思(Marx)曾經說過:「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麼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辦完了。」⑨第四至第七種觀點似乎確實與目前的BOT模式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問題在於哪一種更符合實際情況?鑒於產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於單純從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結合關系去追溯起源,而沒有從其制度因素著手分析。這就需要從制度構成要素著手推究BOT模式的起源。

為什麼對第一個BOT項目的認定眾說紛紜,因為它的出現並不是一個有意識的制度設計過程,是在上述兩大制度結合基礎上一個水到渠成的自然形成過程。只是當這一模式普遍化後有人對其進行抽象總結後才有了一個明確的概念。從現有資料看,我們認為,香港政府於1969年6月授予專營權的香港中區海底隧道是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因為這一項目已具備了我們現在對BOT項目認識的一些基本特點,而且在符合BOT制度特徵的基礎設施項目中時間最早,無論是授予特許權日期還是工程開工日期都是最早的。

第一個BOT項目分析

早在1956年,香港當局就提出了邀請私營機構參與越港隧道工程投融資的設想。這是由於50年代移民增多,香港人口成倍增長,使得香港島與主島之間由輪渡承擔的運輸系統不堪重負。但因政府內部對是否需要建造隧道意見不一致60而被擱置,1965年8月香港政府與「海底隧道有限公司」達成了特許授權的意向61,並於1969年6月20日通過了《香港海底隧道條例》,正式授權「越港隧道有限公司」建設經營該項目。該公司當年與倫敦勞埃德銀行簽訂了一份1.47億英鎊的貸款協議。該項工程於1969年9月開工並於1972年8月提前開通使用,到1977年付清了全部債務。該項目在80年代早期有「搖錢樹」的美稱62,目前仍是世界上經營最成功的隧道項目之一。

《香港海底隧道條例》是一項「旨在就建造及經營一條橫過海港隧道的專營權批授」的法律文件,BOT模式項目融資和政府特許相結合的制度特徵清晰地體現於其中。具體來看:

其一,政府針對一個項目授予特許專營權——按《條例》規定,「政府現將專營權批授予公司以建造及經營一條在灣仔與紅堪之間橫過海港的四行車隧道」。

其二,項目專營權有一個明確的期限——《條例》第4條規定,「專營權批授須持續至開始建造日期之後30年為止」。這一期限是基於當事人的經濟測算並經協議約定,這顯然與蘇伊士運河帶有殖民統治色彩的特許期限不同。

其三,以項目為基礎設立了一個公司——由威爾洛克馬登公司、赫爾香國際公司、孔萬有限公司和卡多里公司組等私人公司組成的「海底隧道有限公司」。《條例》確認了該公司作為特許權接受方的法律地位。

其四,償還建設所需貸款以項目收益為限。《條例》規定項目公司須自行負擔建造開支,同時授權公司制訂收費價格並收取汽車通行費。

其五,專營期滿,項目設施無償轉為政府所有——《條例》第54條規定,「在專營權批授期屆滿前,政府無須向公司支付任何補償」,但仍應支付公司於期限屆滿前5年內經政府同意而購買的機械設備折舊後的價值。根據《條例》規定,中區海底隧道專營權應於1999年底屆滿並進入所有權無償轉讓程序。




我國BOT模式的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以後至八十年代,我國政府一直從社會公益性和福利性的角度出發,將城市基礎設施(Infrustruction)的建設和管理作為行政事業型工作來進行,政府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唯一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進入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以平均每年8%-9%的速度遞增。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人口不斷膨脹,對基礎設施的需求也急劇增加,而基礎設施的容量卻日益飽和。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城市基礎設施使用多、更新少以及新建速度慢的狀況與整個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其發展滯後的狀況越來越成為制約甚至阻礙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瓶頸」。

近幾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向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和發行建設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這種間接利用國外資本和國內私人資本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需求矛盾,但也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政府的債務負擔。目前,我國已開始進入償還債務的高峰期,由於城市基礎設施具有投資需求量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收慢的特點,政府在現有財力比較有限的情況下不可能直接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作過多投入。

我國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目標明確後,BOT模式在各個省市引起廣泛注意和越來越多的實踐操作。國家計委早在制定「八五」計劃時就提出了引入BOT投融資模式的初步設想。1993年國家開始研究規范化引進BOT投資方式,開拓新的BOT實驗項目。1993年11月正式成立了北京博拓投資開發公司這個中國第一家專業從事BOT投資的商業實體。1994年5月和11月,原國家計委分別與世界銀行(World Bank)、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世界銀行外國投資咨詢服務中心聯合召開了兩次關於吸引外商投資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國際研討會,並組織了有關人員分別對泰國、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和香港、澳大利亞、英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進行了考察,分析研究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吸引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的操作方式以及經驗教訓,並對BOT方式作了重點研究。

我國BOT模式的實踐是從地方省市開始的。1985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從國外引進商業貸款建設沙角電廠B廠,取得了成功。雖然未直接稱之為「BOT項目」,但可以說我國第一次BOT模式的實踐運用。不久,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廣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東線高速公路、三亞鳳凰機場等項目以相繼採用BOT模式引進外資建設。1995年5月,國家計委批復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採用BOT方式建設,使該項目成為我國第一個經國家批準的BOT試點項目。來賓電廠二期工程項目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等工作都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直接指導下於同年6月份開始進行的,1997年在北京正式簽署了協議。該項目獲得批准和協議的簽署實施,標志著中國在能源、交通等領域試點進行規范化管理的正式開始。重慶地鐵、深圳地鐵、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項目已被國家認定為採用BO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

上海引進BOT模式的嘗試始於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經過兩年的艱苦談判,1993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與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正式簽訂了合作投資建設協議,這是第一次參照香港東西區海底隧道的BOT投融資模式建造經營的基礎設施項目。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南浦大橋、楊浦大橋和打浦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又一次將南浦大橋、楊浦大橋和打浦路隧道的20年專營權授予滬港合作的一家項目公司,並結合上海實際創造了BOT的新模式——POT模式:即由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購買南浦大橋、楊浦大橋和打浦路隧道的部分股權以代替投融資建設的方式,獲得20年的專營權,期滿後再無償轉讓給上海市政府。近幾年來上海的BOT項目還包括大場水廠66、逸仙路高架67等。作為國內第一例無政府任何回報承諾的基建項目,逸仙路高架項目是BOT模式在上海適用中的又一次重要突破,它擯棄了以前較多採用、近似於借債的對外方承諾固定投資回報率的模式,以項目自負盈虧的方式,真正地體現了私人機構承擔投資風險的良性機制。此外,莘閔輕軌鐵路的合作合同已經簽署,浦東輕軌鐵路項目建設計劃已上報國家計委審批,不少基礎設施如垃圾處理場、電廠項目正在進行採取BOT或其變形模式融資的可行性研究或商務談判。

BOT模式的實踐發展

香港越港隧道項目早在20世紀六十年代末就率先實現了私人資本與政府提供職能的結合,同時也完成了一次重要的制度創新,即後被定名為「BOT」的投融資模式。從1969年發生第一個BOT項目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BOT得到普遍關注和推行,其間時隔十餘年之久。經歷這一過程的原因來自多方面的:從政府方面看,二戰後各國政府出於戰略考慮都比較重視對基礎設施的控制權,大都直接投資建設經營。雖然極度緊張的財政預算遠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但是政府仍不能下定決心將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交給私營機構建設和運營管理。所以,盡管一些國際工程承包公司(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company)二戰後就在特許權和項目融資的基礎上,開始摸索通過無追索權的貸款以特許的方式促進私營機構擁有和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方法,但直到撒切爾夫人在英國大力推行私有化改革並取得成功後,這一思想障礙才得以破除;同時,從資金流向方面看,二戰後到70年代末是能源工業繁榮期,大量國際資金投入石油開采和生產行業,而且隨著中東產油國的富裕,當地基礎設施建設需求也上升,國際工程承包公司多雲集於此大興土木。但隨著油價在80年代初下跌,石油產業發展趨緩,從而尋求新的投資機會的要求大大增加。

直到80年代初,由於受世界

㈥ 東財21春《工程項目融資》單元作業【標准答案】

東財《工程項目融資》單元作業一

1.[單選題]關於項目融資階段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項目可行性研究屬於投資決策階段

B.項目商務合同談判屬於融資決策階段

C.選擇融資方式屬於融資談判階段

D.簽署項目融資文件屬於融資談判階段

答:——A——

2.[單選題]已知流動資產總額為800萬元,流動比率為2:1,速動比率為1:1,則速動資產總額為()。

A.200萬元

B.400萬元

C.800萬元

D.1600萬元

答:——B——

3.[單選題]()是指借款人必須以本身的資產作抵押,如果違約時以該項目不足以還本付息,貸款方有權把借款方的其他資產也作為抵押品收走或者拍賣,直到貸款本金及利息償清為止。

A.有限追索

B.無追索

C.完全追索

D.全部追索

答:——C——

4.[單選題]某省電力責任有限公司先有A、B、C三個電廠,決定增建D廠,下列關於融資說法中正確的是()。

A.借來的款項用於建設D廠,而歸還貸款的款項來源於A、B、C電廠的收益,屬於項目融資

B.借來的款項用於建設D廠,而歸還貸款的款項來源於A、B、C、D電廠的收益,屬於項目融資

C.借來的款項用於建設D廠,而用於償還借款的資金僅限於D廠建成後的電費和其他收入,屬於項目融資

D.在簽定貸款協議時,只要求電力公司把A廠的部分資產作為貸款擔保,此時貸款方對電力公司擁有完全追索權

答:————

5.[單選題]我國最早採用項目融資方式進行建設的項目是(),標志著中國利用項目融資方式進行建設的開始。

A.重慶地鐵項目

B.廣西來賓B電廠項目

C.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

D.北京京通高速公路項目

答:————

6.[單選題]在項目的建設期,貸款銀團的經理人主要職責是()。

A.根據資金運算和施工建設進程表安排貸款

B.確認項目是否達到融資文件規定的有關標准

C.管理全部或一部分項目的現金流量,以確保按期償還債務

D.參與部分項目的生產經營決策

答:————

7.[單選題]現金流量表中累計凈現金流量()的時點為靜態投資回收期。

A.由負值變為零

B.由正值變為零

C.由負值變為正值

D.由正值變為負值

答:————

8.[單選題]評價項目的各種風險因素屬於()

A.投資決策階段

B.融資決策階段

C.融資談判階段

D.融資結構設計階段

答:————

9.[單選題]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方式比()。

A.籌資功能較弱

B.主要用於解決小型項目的籌資問題

C.融資方式單一

D.能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答:————

10.[多選題]關於項目融資的參與者的說法正確的有()。

A.與傳統融資相比較項目融資的參與者更多

B.項目的發起人就是項目公司

C.通常借款方就是項目公司但不絕對是這樣

D.一般要求有項目融資顧問

答:————

11.[多選題]與傳統的融資方式比較,關於項目融資在風險分擔方面的特點說法正確的有()。

A.投資風險大

B.風險種類多

C.風險相對集中

D.識別與分配風險難度高

答:————

12.[多選題]項目融資的應用領域包括()。

A.能源開發項目

B.收費公路項目

C.污水處理項目

D.工業加工項目

答:————

13.[多選題]關於項目融資的債務比例說法正確的有()。

A.與傳統融資相比較允許有較高的債務比例

B.有可能實現100%的債務

C.債務比例越高項目融資的成功幾率越低

D.高比例負債可能帶來資本成本的降低

答:————

14.[多選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財務評價中,常用的靜態指標有()。

A.財務比率

B.內部收益率

C.凈現值率

D.借款償還期

答:————

15.[多選題]項目融資屬於()形式。

A.有限追索

B.無追索奧鵬東財答案q或請進

C.完全追索

D.以上都有可能

答:————

16.[判斷題]資產負債率是反映項目各年償付流動負債能力的指標。()

A.對

B.錯

答:————

17.[判斷題]貸款人對項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區分融資屬於項目融資還是公司融資的重要標志。()

A.對

B.錯

答:————

18.[判斷題]與傳統融資方式比,項目融資的籌資功能強、融資方式靈活多樣。()

A.對

B.錯

答:————

19.[判斷題]在項目財務分析中,動態指標與靜態指標的重要區別在於是否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A.對

B.錯

答:————

20.[判斷題]與傳統融資方式比,項目融資能更有效地解決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問題。()

A.對

B.錯

答:————

㈦ 高校基礎設施BOT項目融資的幾個問題

bot項目融資是市場經濟談吵國家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採取的一種投資模式,是由已故土耳其總理厄扎爾於1984年首先提出的。其內容主要指公共項目「建設——經營——移交(轉讓)」(Build-Operate-Transfer)運營模式的簡稱。即公共項目建設方(一般為政府)暫時讓渡所有權和經營權,以此引入市場經濟其它經營主體,進行企業化運作,經營合同期滿後,項目無償交還給建設方(政府)。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定義,BOT還包括BOOT(Build-Own- Operate-Transfer)即指公共項目「建設——擁有——經營——移交(轉讓)」 的簡稱,BOO(Build-Own- Operate)即指公共項目「建設——擁有——經營」 的簡稱。
高等教育以其人才培養和科研開發的顯著外部效應,成為公共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院校的人才培養收費制度和科研成果產業化,使其具備「准企業化」特徵,引入bot項目融資方式運作,不僅具備必要性,還具備可能性。高等院校引入BOT項目融資方式的必要性表現:
一、解決政府財力不足困難,增加高等院校基礎設施投入,特別是擺脫高等院校「擴招」後教學和後勤設施嚴重不足的困境。
要想在不影響教學質量的前提下,擴大高等院校招生規模,除要解決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問題外,必須增加基礎設施投入。由於計劃經濟條件下,高等院校基礎設施主要是依賴政府財政撥款,歷史欠賬本來就比較多,現在又要投入大量資金新建基礎設施,在目前財力比較困難情況下,一下子拿出那麼多財政資金興建高等院校基礎設施是不現實的。由於BOT項目融資是利用社會資金來進行項目開發,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指導,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建設,緩解高等院校「擴招」中「瓶頸」約束。
二、滿足社會對進入高等院校學習深造的需求,拉動整個社會經濟增長。
bot項目投資於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在直接拉動經濟增長同時,也促進了建築、建材、教學設備、日用消費品等其它產業的發展。由於在校學生增加,在擴大學生消費規模,緩解就業壓力,提高全體勞動者素質等方面,也起到不少積極作用。
三、引入市場機制,提高了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的使用效率。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於種種原因,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產權一直比較模糊,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加之在缺少激勵條件下,高等院校資源投入產出效益低,資源配置難以最大效益化。BOT項目融資機制引入後,由於投資主體變化,企業產權明晰,充分發揮了市場激勵機制的作用,在同等條件下,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產出效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促使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管理和裝備水平跨上一個新台階。
從宏觀方面來說,由於引入BOT項目融資,使得原有的投資決策從根本上得到改革,在投資審批項目過程中,政府的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制含咐侍度化,從制度上減少了一些腐敗現象發生。從微觀方面來說,由於市場機製作用,高等院校基礎設施投資企業會利用規模化專業化優勢,走集約化經營之路,企業經營管理者會把更多精力放在技術裝備更新改造和管理規范創新上來,從而迅速提高高等院校基礎設施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五、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引入BOT項目融資方式,符合國際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慣例,有利於引入國外資金、人才、技術裝備和先進的項目管理經驗,促使我國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產簡譽業迅速成長壯大。
由於我國已確立了市場經濟發展戰略,隨著近幾年市場要素的不斷完善,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引BOT項目融資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概述。
1、高等院校「擴招」,對高等院校基礎設施需求量增加,在國家財力投入有限條件下,必須另闢蹊徑,尋求社會資金投入。我國教育法規把高等教育排除在義務教育之外,國家允許向受教育者收取必要的培養費。這些條件,為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引入BOT項目融資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2、為社會資本金進入壟斷的基礎產業提供了供需「平台」。由於追求資本增值的本能,現在國內外都存在一部分資金尋找投資出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屬於高度壟斷產業,社會資金根本不可能進入。在高等院校基礎設施實行BOT項目融資方式後,社會資金通過這個「平台」,順利進入高等院校基礎設施領域。投資者通過對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科學經營,取得長期穩定、風險相對較少的投資回報。
3、國家產業政策支持。國家對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產業,首先開放了後勤產業領域,提出高校後勤產業社會化模式。國務院主持召開了四次全國高校後勤改革會議。提出對高校已建成的後勤設施及相關人員與學校脫鉤,實行社會化、企業化經營。對新增後勤設施,充分利用市場經濟手段籌措建設資金。BOT項目融資方式,正適合於這種改革的要求。
4、高等院校基礎設施BOT項目融資方式已有成功經驗可供借鑒。地處湖南長沙的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利用校區遷址的契機,與香港一家投資公司合作,采 ; 高等院校基礎設施BOT項目融資方式已有成功經驗可供借鑒。地處湖南長沙的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利用校區遷址的契機,與香港一家投資公司合作,採取BOT項目融資方式,引入資金近億元,興建了一批學生公寓、食堂、文體設施等功能齊備的小區,成為高校後勤社會化的成功典範。
雖然BOT項目融資方式在高校基礎設施領域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存在的問題仍不少。這些問題主要表現有:
第一,BOT項目融資操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目前國家尚未出台一部專門針對項目融資的法律法規。實際工作中,目前主要參照《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操作,由於項目雙方操作人員法律意識和專業結構參差不齊,其操作程序、內容和方式往往差別很大。這樣一來,使得本身具有很強專業性的BOT項目融資方式,由於缺乏科學規范的操作細則,使合作雙方的隨意性增大,加大了合作雙方溝通交易成本。
第二,缺乏BOT項目操作專門性的人才。由於BOT項目融資方式在我國正處於起步階段,其理論體系本身就不完善,要系統培訓本身存在一定難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專業人員都是從其它如投資、管理等專業轉型過來的,這些專業人員思維方式、投資理念和專業技能需要一個更新轉變過程。再加之BOT項目融資本身是一門綜合性很強的專業,涉及金融、投資、工程、法律、管理等多學科。這就要求項目操作人員不僅是某方面的行家,還必須通曉其它專業知識,目前這種「復合型」人才在我國項目操作中非常「奇缺」。
第三,高校基礎公共設施的「外部效益」補償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由於公共設施提供的服務功能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必要的,但對於項目本身來說,可能是低效益或是無效益的。如何科學解決使用公共設施受益者「搭便車」問題,除允許某項公共設施開征「特許收費權」外,對項目投資、經營者在其它方面也應給予經濟補償。現行的高校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中,對其「外部效益」補償問題不確定因素太多。對高校基礎設施經營企業(如後勤管理公司)是按一般企業對待,還是按事業單位「企業化」對待?在收費權力未市場化前(學生公寓收費政府定價),按一般企業對待,大部分後勤管理企業將難以生存下去,最後導致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失敗。如果實行收費權力市場化,對我國目前現實情況,又不太可能。如何在不損害學生即得利益情況下,保證投資經營者正常回報呢?這就是政府利用宏觀經濟手段調控問題。現行的政策規定:從事高校後勤產業企業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其它如報建費、垃圾處理費等等又如何處理呢?!
第四,學生工作方式難以跟上改革形勢發展要求。目前在一些後勤社會化改革工作比較徹底的高等院校,學校除給學生上課外,其它學生工作都交給社會化的後勤企業。如何在新的條件下,繼續發揮我國教育工作「教書育人」的雙重功效,我們的學生工作方式方法值得研究和探討。後勤社會化企業向學生提供安全、周到、溫馨的服務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職責,但對學生來說,如何愛護公共財物,遵守社會基本的道德,尊重他人勞動,光靠後勤社會化企業來做工作是不現實的,學校如何把學生上課之外的情況納入學生考評范圍,大量的工作值得去探索。
第五, 項目本身再融資難的問題。高校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具有規模大、回收期長、風險難以預測等特點。項目企業本身也存在資金籌措的問題。如何利用項目本身達到企業融資目的,目前存在的障礙比較多。由於採用BOT項目融資,項目企業本身對項目的固定資產沒有所有權,這樣就不可能到金融機構實行項目本身「抵押貸款」。我國《擔保法》也禁止高校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財產擔保,而實行質押擔保中,法律也沒有「特許收費權」作為擔保物的條款規定。BOT項目再融資問題,已開始困擾進入這個行業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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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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