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凈資產8倍
據1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銀保監會就《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 據1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銀保監會就《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明確市場定位,落實監管責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經營原則】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 收益 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六條【融資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租賃物范圍】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八條【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 貸款 ;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九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條【公司治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內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識別、控制和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租賃物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十五條【租賃物登記】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租賃物購置】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十七條【租賃物價值評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八條【租賃物價值監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未擔保余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二十條【租賃物取回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一條【轉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資產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三條【資產質量分類和准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第二十四條【 徵信 管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原則向徵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擔保保險事項】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監管指標
第二十六條【租賃資產比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第二十七條【杠桿倍數】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確定。
第二十八條【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二十九條【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作出適當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銀保監會職責】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三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三十五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三十七條【違法經營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信息報送】融資租賃公司應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第三十九條【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 共享 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聯動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一條【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條【行業協會】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是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按照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職能,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
第四十三條【准確分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准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四十四條【正常經營】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報銀保監會審核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四十五條【非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違法 失信 名單,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違法違規經營】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會商機制】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登記注冊。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構責任】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通報批評、納入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非法集資】融資租賃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制定細則】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過渡期安排】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二)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B.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訂的。
主要內容:
1、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租賃物范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制度,同時明確融資租賃物購置、登記、取回、價值管理等其他業務規則。
2、加強監管指標約束:新設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等,推動虛激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3、釐清監管職責分工:按照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明確銀保監會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並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完善監管協作機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內容。此外,針對行業「空殼」「失聯」企業較多等問題,《辦法》提出了清理規范要求,指導地方穩妥實施分類處置。
一、可經營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二、不可經營業務: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法律依據
《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差毀襪融資租賃行余嘩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推動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
C. 融資租賃的幾種風控模式
1、全程風控
全程風控,就是從業務擴展、市場營銷、客戶信息管理、盡職調查一直到項目審批、合同管理、租後的資產管理以及合規性管理,租賃業務操作的全過程,風險控制都一環不漏,層層把關。
2、全員風控
全員風控,就是指不僅業務一線人員,如客戶經理、項目經理等、業務二線風控人員,如風控經理、評審委員等需要特別進行風險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員,如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也應從不同角度、不同的信息渠道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的風險。融資租賃的風險控制體系要與公司組織架構、企業管理制度、業務流程緊密的聯系在一起。
3、全面風控
融資租賃是金融和貿易結合的邊緣產業,涉及面比較廣,是個系統工程,風險控制也要是系統工程。融資租賃的風險控制必須建立在產業鏈的基礎之上,充分利用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有效整合融資租賃公司、設備供應廠商、出資方和擔保、保險等融資租賃中介等租賃產業鏈的各方優勢,資源互補,將事前風險分析、事中項目控制、租後資產監督等過程環環相扣。
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
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租賃物作為長期應收款;承租方計入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D. 融資租賃監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
E. 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典型問題,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分析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典型問題1
某公司A擬建設從B市到C市的地下輸氣管道,需無縫鋼管18000噸,以及相應調壓設備等配套設備(配套設備金額約占總資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經完成規劃、報批等前期手續,已與D公司簽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開工。融資租賃公司擬採取直租方式介入,為A提供融資。在此情況下,地下輸氣管道可否作為租賃物?工程竣工驗收義務由誰承擔?
地下輸氣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參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租賃示範法》第2條規定,租賃物不會僅因其附著於或嵌入不動產而不再是租賃物。
因此,地下輸氣管道等此類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以此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然屬於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輸氣管道所有權人不具有相應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安監總廳〔2014〕5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4〕78號)的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要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實施監管。因此,經營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應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但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對於依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作了具體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專門從事融資租賃行業的企業,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涉及租賃物經營使用應取得行政許可的,均要申請取得相應許可的話,融資租賃公司需要花費極高成本,不符合經濟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可見,融資租賃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當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但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租賃物為石油天然氣管道的融資租賃業務時,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應審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合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竣工驗收的義務
基於融資租賃基本法律關系,作為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承擔提供融資款並平靜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的義務即可。為避免融資租賃公司責任范圍擴大,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並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竣工驗收等施工過程中的法律義務。至於工程開工時間應當以《施工合同》約定為准。
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據此,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享有取回租賃物的權利。
然而,若以輸氣管道作為租賃物,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權擔保功能較弱的問題。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由於管道已鋪設嵌入土地,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理論上可以行使取回權,但實際上並不可行,或者取回後租賃物價值基本喪失,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保障功能難以實現,由此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的承租人違約風險不可避免。
典型問題2
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融資方可否為政府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資產,如醫院的不動產、動產,學校的動產、不動產等,是否適合作為租賃物?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承租人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同時,《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第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醫療設備、科研設備……各類動產。由於通常使用醫療設備的主體為醫院,通常使用科研設備的主體即學校,故本條規定可側面反映出醫院、學校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
實踐中,部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以下統稱:上述機構)由於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但達不到信用貸款的條件,又缺乏抵押擔保,通過融資租賃實現融資需求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諸多判例中,也承認上述機構作為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機構能夠成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機構中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議
(一)為便於融資租賃公司行使取回權,上述機構中不適宜用作抵押擔保的財產也不建議用作融資租賃租賃物。
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
《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實施(以下簡稱: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於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公益設施處於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因此,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將上述機構中的公益設施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而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基於融資租賃出租人及公益設施所有權人的身份,在申請取回該等公益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中以該等公益設施作為租賃物,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要求作為承租人的上述機構提供價值足以覆蓋租賃物的其非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作為擔保。
(二)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回租的租賃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實踐中,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為:1.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故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並不能實際取得項目所有權,此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特徵相背離;2.在建工程並不屬於實質意義上的固定資產,並非合法的融資租賃標的物。但是,若租賃物為已取得權證的房產,實踐中則傾向於認定其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待在建工程取得權證後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降低風險。若融資租賃公司須於取得權證之前開展業務,《融資租賃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上的“借款協議”。在此情況下,建議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以盡可能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權益。
典型問題3
某公司擬向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直接融資租賃消防工程設備、體育館設備、廚房設備、中央空調設備、教學設備、電力設備等資產(以下統稱:標的物),用於該公司投資的學校使用,並可能在未來有將部分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的需求。現融資租賃公司擬將該公司與學校作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達到互相“擔保”的目的。學校是否可以成為共同承租人?本項目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學校可以成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無法按約付租而導致訴訟時,執行學校教學設施或將受阻。
現我國對民辦學校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標的物使用權並未做出明確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夠作為融資租賃的共同承租人。
同樣,目前我國尚未有法律法規對債權人申請執行民辦學校財產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規定,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明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於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學校的教育設施處於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到學校正常教學工作。
故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標的物中的教學設施投入學校進行使用後,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在申請執行這部分教學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較大困難。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通過與該公司協商減少教學設施,適當降低風險。
若在租賃期內將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融資租賃公司基於融資租賃合同向其主張繼續支付租金的請求存在瑕疵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標的物所有權應歸屬融資租賃公司。若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權屬變更至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將演變為一種介於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與買賣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明確界定。屆時,原本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由於喪失標的物所有權,難以直接基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原本作為承租人的該公司繼續支付租金,請求權存在瑕疵。這將對融資租賃公司順利足額收回租金帶來一定風險。
此外,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一大特點,即融資租賃公司享有標的所有權,這樣的安排本身是為融資租賃公司前期輸出大量資金的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應商付清標的款後無法擁有標的物所有權,將對融資租賃公司極為不利。因此,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期內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承租方。
當前我國對於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不甚全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尤其是一些創新業務時,由於通常涉及標的較大,周期較長,應盡可能聘請專業律師對項目可行性做全面專業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業務順利開展。
;F.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G. 融資租賃公司歸哪個部門管
銀監會管。嚴格說,融資租賃公司現在屬於金融類公司。據目前了解,不管新設立還是變更都需要當地金融辦開會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