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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運營架構

發布時間:2024-02-01 09:35:36

㈠ 國內信託產品與離岸信託架構的區別

最近幾年「信託」這個名字大家都非常熟悉:一方面,國內熱賣的信託產品作為高收益理財受到大家追捧;另一方面,香港來自全球的各大豪門故事中,家族信託總是作為必不可少的財富傳承工具出現。那麼在內地購買的信託產品和高凈值家庭設立的「家族信託」是同一件事嗎?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沖笑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產品,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簡單來說,簡單來說,它是一種投資理財的金融產品,投資人通過購買這類產品獲取收益,當然也需要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家族信託一般都是以離岸信託架構的形式設立,是根據英國普通法概念下,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將資產的合法所有權轉向給受託人,讓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前提,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簡單來說,離岸信託架構不是一個投租判伍資金融產品,而是通過法律文件和架構,達到將資產按照委託人意願傳承給後代(受益人),同時,規避風險的工具。

離岸信託主要角色及架構:

信託架構的搭建設立委託獨立信託機構或者大型銀行的信託部門完成,不同信託機構在收費定製化服務和設立門檻上會有所不同。

由於信託架構較為復雜,因此視力門檻弊或也較高,除了家族信託,目前市面上很多保險產品也擁有了一部分信託的功能,可以通過保險產品的收益人指定選擇不同理賠金支付方案等附加功能,達到按照受託人意願傳承財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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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金融的四棵大樹枝的信託就是別人幫你管理資金對嗎對還是錯

是對的,所謂信託就是你信任對方,把你的資金委託對方幫你打理,以求取一定的收益。

㈢ 法商課堂丨設立家族信託,你能否清晰回答這6個問題

家族信託是落實客戶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目的的一種信託法律關系,不過它與理財類的信託產品不同。

理財類信託產品的信託目的是投資收益。而家族信託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資收益,而是進行私人財富的管理,是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的法律架構的搭建。

家族信託是一種舶來品,在國外有幾百年歷史,制度已經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凈值人士常用的一種財富傳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也不過5、6年的時間。隨著財富傳承理念的不斷深入,現在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開始關注家族信託領域,有些客戶會思考:自己是否有設立家族信託的需要呢?

      薛律師在這里預測一下,在未來10到20年的時間里,中國家族信託會呈現井噴式發展狀況,如果中國將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這種發展會更加顯著。但是面對越來越多的客戶對家族信託的需求,我們發現很多專業人士在為客戶服務時並不了解家族信託,尤其是客戶提出的一些高頻的、關於信託的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儲備,我們在回答時,容易陷入不能給客戶確切答復的窘境,今天薛律師就總結客戶經常會提出的六個高頻問題,幫助大家更好地為客戶設立信託答疑解惑。

第一個高頻問題設立家族信託是否需要經過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戶的家庭情況比較復雜,他在設立信託時,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曉,就告訴信託公司說:「我設立信託,就不要告訴我的太太了」。但是現實生活中,如果客戶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為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里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設立信託往往需要把大額的現金、股權或者房產,作為信託財產,交與受託人,這時的處理就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受託人(一般是信託公司)往往要求客戶的配偶必須簽署一個同意函——同意委託人用夫妻共有財產設立信託,否則信託公司不接受委託。

      有一種特殊情況——客戶雖然結婚了,能夠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比如客戶能夠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婚前的個人存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信託公司在進行相應的審核之後,也可以接受客戶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設立信託,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證據非常明確清晰。

第二個高頻問題

在中國大陸,股權和房產能否設立信託。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明確:可以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不光是現金類財產,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房地產,統統都可以設立家族信託,成為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託都是資金類的財產呢?這主要取決於兩個問題:

第一:中國目前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信託關系,尤其是家族信託有明確的稅收的優惠政策。如果用股權或者是房地產來設立信託,那麼股權、房產需要從委託人名下過戶到信託公司名下,對於公司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來看,這種過戶就是股權或不動產轉讓關系,要繳納相應的稅費。比如股權在轉讓過程中,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對於房地產的轉讓,可能涉及相關的營業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所以對很多客戶來說,如果傳承和資產保全的需求並不是那麼迫切、復雜,設立信託還要交大筆的稅費,出於這種成本的考慮,就不會急於設立信託。可能會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壽保險工具來替代。所以這個問題非常明確的是,在中國,股權和房地產是可以用來設立信託的,這沒有絲毫問題。

第三個高頻問題

設立家族信託能否隔離債務?

在設立家族信託時,如果這個信託是有瑕疵,那麼在隔離家庭債務的功能會打折扣。這種瑕疵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信託法》第12條: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不過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有時限限制。《信託法》第12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首先能夠知道這一信託的存在。其次,他能夠證明信託的設立損害了他的利益,最後,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間內申請撤銷這一信託。否則,就不能撤銷這一信託。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存在債權人將來撤銷信託的風險;如果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擔心將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關於債務隔離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到底會不會因為委託人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7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在設立信託時,如果財產上有抵押權、質權這些優先受償的權利,將來權利人可以要求對信託財產進行執行。但是目前所設立的信託,基本上是現金類的財產,即使是用股權和房地產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也不會接受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來設立信託。所以,根據這一規定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情形目前極少會發生。只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信託有比較強的債務隔離功能。

第一、在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情況;

第二、在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本身不存在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四個高頻問題

信託能否防範子女的婚姻風險?

這是客戶非常關心的問題——子女作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託利益,是屬於他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目前,一般都會在信託合同裡面規定,信託利益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配,這樣就能起到保護受益人婚姻風險的功能。但是,目前對於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使在信託合同里有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還存在爭議。一方認為,這應當參照父母對子女單向指定贈與的法律規定,在信託合同中已經明確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割,所以,這就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見是,信託法律關系不能夠直接等同於贈與法律關系,在合同中約定信託利益屬於個人將來未必能夠獲得司法審判的支持。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究竟個人還是夫妻共有,有待於將來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五個高頻問題

信託公司破產會不會損害信託財產?對於這個問題,這里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客戶大可不必擔心,因為《信託法》第16條明確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就是說,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如果信託公司欠債,或者是破產,也只能拿信託公司自己的財產去清償或清算,是不能夠動用信託財產的。如果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是可以變更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新的受託人。所以,信託財產是安全的。

第六個高頻問題

獲得的信託利益是否免交個人所得稅?很多金融專業人士對這個客戶關心的問題給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關於信託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財型信託產品,還是家族信託,受託人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否免繳。所以跟客戶宣傳信託利益分配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嚴謹的。只能說對於受益人的分配,告訴客戶,信託公司目前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對客戶關心的家族信託6個高頻問題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來,薛律師還會不斷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國設立家族信託的系列問題,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㈣ 關於信託公司部門架構的問題

負責找項目的都是業務部門,具體根據每個公司按不同業務類型或者1、2、3、4的傳統來細分,負責信託項目資金運營的部門一般有信託財務部和運營部門,負責推廣的部門現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財富管理中心

㈤ 清空600億資產,中國公民潘石屹幾十億稅款的籌劃分析

潘石屹金蟬脫殼,

幾十億稅款湮滅!

在商言商,我們不去評價企業家的個人選擇和市場判斷。僅從商業角度而言,潘石屹與張欣算得上是最成功的夫妻拍檔之一。

潘石屹作為萬通六君子之一,是一個成功的地產商人,而其夫人張欣則是英國留學、在華爾街投行工作的金融界人士。二者的夫妻檔合作模式確實是珠聯璧合,站在前台的是潘石屹,背後運作架構的則是張欣。

從商業架構(控制和節稅)來說,潘石屹、張欣控制下的SOHO中國無疑是成功的。如果此次40億美元(價值280億人民幣)的股權轉讓成功交割的話,他們夫妻極有可能不用繳納數十億人民幣的稅款。

那麼,他們是如何做到的呢?下面,我們從跨境離岸公司架構、信託架構及稅負影響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香港上市之路與離岸公司架構

1994年潘石屹、張欣兩人結婚後,共同勾畫創業事宜,設立了一家名為北京紅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它是此後在香港上市的SOHO(中國)有限公司的前身。

2002年時,SOHO CHINA Limited(中文譯名即SOHO中國有限公司) 在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設立,這就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實體,它有兩個股東,分別為Boyce Limited和Capevale Limited,這兩家公司均在英屬BVI注冊設立。

按照當時設計的上市結構安排,潘、張二人在內地的多個房地產項目及其公司,將被對應設計若干BVI公司,而後再將這些BVI公司裝入在開曼設立的SOHO CHINA Limited,從而完成上市有關事宜。

2005年時,潘石屹以無償饋贈的方式,將Boyce Limited和Capevale Limited的股東全部變更為張欣,潘石屹退出。在完成股權的無償轉讓之後,潘石屹個人在SOHO CHINA Limited中,實際已無法律意義上的股權。

至此,潘石屹基本將其在境內的所有地產業務權益,逐步轉移到了境外,並最終完成了香港的上市。

2007年,SOHO CHINA Limited在香港正式IPO,成為內地人更為熟知的SOHO(中國)。

二、信託架構

除了上述離岸公司之外,還有一個注冊地為開曼的公司非常重要,它就是Capevale(Cayman)。

根據2017年年度報告,SOHO(中國)股東結構為: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Capevale(Cayman),占總股份的63.9309%;Boyce Limited及Capevale(BVI)占總股份的31.9654%。其中,Boyce Limited和Capevale(BVI)均為Capevale (Cayma)的全資子公司。

由此可見,Capevale(Cayman)這個公司非常重要,其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信託的計劃安排。2005年11月25日,張欣將Capevale(Cayman)公司的全部股權授予一個信託計劃,同時,該信託永久不可撤銷。這個信託計劃的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全權受益人,均只有張欣一人。

至此,全部的信託架構大功告成。完成如此運作之後,無論是潘石屹還是張欣,在上市的公司實體SOHO CHINA Limited中,其個人都將不再持有股權,而是以信託受益人的方式享受相關的權益。

三、退出路徑及稅務分析

之前,潘石屹所在的公司一直以出售資產的方式在進行清倉,從公司法角度而言,出售公司資產回收的現金仍然會留在上市公司體系內,不會直接分到其個人手中。

這次如果黑石私有化SOHO中國成功,則潘石屹套現的其全部的股權,一步到位,拿到的都是真金白銀。下面,我們從公司法及稅務籌劃的角度,來進行簡要的對比分析:

情況一:內資公司

假如潘石屹夫婦掌控的SOHO中國公司是純內資公司架構,則其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按照40億美元(匯率為7)計算,則相當於280億人民幣,扣除掉必要的成本後,納稅的數額估計也有數十億之多。

情況二:間接轉讓

假如以潘石屹(中國籍)身份持有離岸公司的股權,進而通過離岸公司控制香港公司或者大陸主體公司,則其如果通過轉讓離岸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轉讓大陸的主體公司業務,則納稅也是不可避免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的境外「間接轉讓」交易的相關規定: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中國稅務機關將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情況三(當前實際):外籍+離岸公司+信託

潘石屹(中國大陸籍)首先將股權無償轉讓給夫人張欣(香港籍),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十三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的,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至此,股權的權益人變成了香港人張欣,這是第一步,免稅轉讓。

然後,張欣以其在開曼公司的股權權益設置信託計劃,至此,張欣個人也將不再持有股權,而是因信託受益人的方式享受相關的權益。上述信託架構的所在地開曼群島又是一個著名的稅收窪地,在其他國家常見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不動產稅等稅收,在開曼群島均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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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久思財稅思思老師整理編輯.

㈥ 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大業務架構

1、綜合投行業務: 作為資本市場上聯結供需雙方的媒介,為資本市場的參與主體提供綜合型的中介服務和咨詢策劃工作。公司的綜合類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以中央企業為主要目標客戶的國內債券市場的債券承銷發行業務,在政策咨詢、方案設計、財務整合、文件報批、協調中介機構、組建承銷團直至完成債券發行、銷售的全過程提供專業化融資顧問服務。此外,發揮圍繞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在企業購並、資產重組、戰略規劃、管理流程、人力資源等方面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財務顧問服務。
2、資產管理業務:公司投資業務與投行業務、信託產品以及市場需求對接,為資產的保值增值提供專業投資管理平台和手段。運用投資、貸款、租賃等多種金融手段,廣泛參與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基礎設施和高科技領域的資產管理,或在上述產業市場與資本市場進行組合投資。
3、功能信託業務:針對委託人的不同需求,充分利用信託功能,為委託人提供多元化、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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