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保監15號文-隱債化解
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加強融資平台公司新增融資管理。對於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應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政策要求,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合規審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還應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二是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 。除此以外 對確因經營需要且符合項目融資要求的,必須由客戶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銀行保險機構將審核確認情況作為審批融資的前提條件,同時嚴禁以審核確定名義進行變相擔保 。在嚴格依法合規解除違法違規擔保關系的基礎上,對必要的在建項目允許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範風險的提前下,繼續提供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各級監管機構不再受理原銀監會融資平台名單查詢和調整事宜。
【 市場觀點: 「15號文」對於新增短期流動資金融資的嚴格限制,對於平台公司開展城投屬性強的業務范疇,總體沖擊有限;流動性資金需求較大的多為產業化轉型的公司,可能對此有個審視】
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優先化解期限短、涉眾廣、利率高、剛性兌付預期強的債務 ,防範存量隱性債務資料鏈斷裂的風險。銀行保險機構使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接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前,應通過監測平台確認該筆債務在財政部匯總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清單內。提供的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到期債務化解期限,規模不得超過對應到期債務本金余額, 不得通過信託資金、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置換存量隱性債務,不得置換明股實債類債務 。
嚴禁虛假化債。銀行保險機構要嚴密監控資金用途,確保資金僅用於償還對應到期債務的本金。不得用於擴大建設規模等違規用途,支持地方政府實質性化解隱性債務,嚴禁虛假化債。 不得配合地方政府或融資平台公司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不得將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隱性債務轉為經營性債務。不得將仍要地方政府承擔的隱性債務轉為經營性債務 。發
四、強化風險管理
加強統一授信管理。 強化集團統一的授信管理 。要將貸款含貿易融資、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對融資平台公司的統一授信。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規范各類業務管理,不得通過理財、信託、保險、融資租賃等方式違規向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或繞道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 不得承銷變相增加或虛假化解隱性債務的平台公司債券。 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資金運用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
⑵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