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兩部門: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
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纖戚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御豎帆征契稅。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鎮雹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徵契稅。
四、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限於其承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
六、本公告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徵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處置不動產的購買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9月30日
❷ 什麼是「金融資產」
金融即貨幣的資來金融通,是貨源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為的總稱。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籠,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區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是財政部會計司下發的會計准則指南中說明可以單設的會計科目。
其實,也就是說可以不單設,在指南中進行具體減值業務處理時,也沒有使用這個科目,而是使用了公允價值變動。
按照這個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不是必設科目,如果單設了,其使用方式也可以參照減值時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網上搜的有些准則指南中對會計科目的處理,與財政部正式文件不一致,容易造成誤判。
❹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佔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准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並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託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託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迴避。第二章評估事項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並、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並,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並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託: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託;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託。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第三章核准和備案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
(一)經批准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准。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准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