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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恐怖融資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4-02-07 12:39:46

① 我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意義是什麼啊要標准答案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1)打擊恐怖融資的意義擴展閱讀

2006年8月,根據反洗錢工作實際的需要,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又作了進一步的擴大,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同時,對刑法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贓罪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綜合以上規定,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於洗錢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一關於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三百一十二條關於窩贓罪、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轉移、隱瞞毒贓罪的規定等。

②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意義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是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其遵循風險為本監管原則,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率。強調基於對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情況,採取不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

③ 恐怖主義融資的恐怖主義融資概述

恐怖活動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對人類的生存、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金錢是恐怖主義的生命線,胡錦濤總書記曾在上海合作組織塔什干峰會上指出「恐怖融資是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發展、壯大和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資金基礎和關鍵來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須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資行為。」目前,所知的大規模恐怖活動不是任何一個個人或國家都有實力從事的,這些活動都需要雄厚的資金來源。沒有雄厚的資金支持,恐怖活動根本無法進行。完善中國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斷恐怖主義財源,從經濟角度限制其生存、發展是當務之急。 9·11事件以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建立了國際金融反恐陣營,以期各國攜手在更廣的范圍內給恐怖主義金融供給線以沉重的打擊。但是6年過去後,金融反恐的效果並不理想。隨著對恐怖犯罪恐懼的沉澱,一些學者們也開始理性地分析現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於恐怖融資犯罪屬於新型犯罪,中國對這種犯罪的認識還停留在相對初步的階段。從2002年到2006年,中國共有28起關於領導、組織、參與恐怖活動的公訴案件,但其中沒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資犯罪的。此外,中國對這種犯罪的偵查還處在比較傳統的方式上,針對性較弱。對諸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司法機關間接偵查等先進打擊方式的引入上還存在一定差距。

④ 中國反洗錢體系建立意義

不法分子把通過不正當得來的錢,通過銀行等手段變為合法的來源叫洗錢
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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