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p管理模式與融資模式有哪些區別
PP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是融資模式的一種,其具有以下優點:
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
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B. bot tot ppp三者的區別
1、含義不同: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轉讓-經營-轉讓模式。PPP融資模式主要應用於基礎設施等公共項目。
2、特點不同:BOT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
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政府應給予特別補償。
而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
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BOT
C. ppp項目融資模式內涵
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喚襲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胡鏈鎮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褲粗」。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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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PPP模式分類
PPP模式分類
融資模式一般有哪些?其中的PPP融資模式是如何分類的?
PPP模式依據融資特點主要分以下類型:
融資性質
從廣義的層面講,公私合作(PPP)應用范圍很廣,從簡單的,短期(有或沒有投資需求)管理合同到長期合同,包括資金、規劃、建設、營運、維修和資產剝離。PPP安排對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筆資金支出的大項目來說是有益的。它們對要求國家在法律上擁有服務大眾的基礎設施的國家來說很有用。公私合作關系資金模式是由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擁有和維持資產負責的合作夥伴所決定。PPP廣義范疇內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建造、運營、移交(BOT)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被授權在特定的時間內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基礎設施組件(和向用戶收費),在期滿後,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
(2)民間主動融資(PFI)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3)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
私營部門為設施項目進行融資並負責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設施,待期限屆滿,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民營機構與政府方簽約,設立項目公司以階段性業主身份負責某項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並在完工後即交付給政府。
(5)建設、移交、運營(BTO)
民營機構為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完工後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隨後政府方再授予其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6)重構、運營、移交(ROT)
民營機構負責既有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擴建/改建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及其運營管理,期滿將全部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7)設計建造(DB)
在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設計和製造基礎設施,以滿足公共部門合作夥伴的規范,往往是固定價格。私營部門合作夥伴承擔所有風險。
(8)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設計,融資和構造一個新的.基礎設施組成部分,以長期租賃的形式,運行和維護它。當租約到期時,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將基礎設施部件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
(9)建造、擁有、運營(BOO)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融資、建立、擁有並永久的經營基礎設施部件。公共部門合作夥伴的限制,在協議上已聲明,並持續的監管。
(10)購買、建造及營運(BBO)
一段時間內,公有資產在法律上轉移給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建造、租賃、營運及移交(BLOT)
(11)只投資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通常是一個金融服務公司,投資建立基礎設施,並向公共部門收取使用這些資金的利息。
非融資性質
(1)作業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過簽定外包合同方式,將某些作業性、輔助性工作委託給外部企業/個人承擔和完成,以期達到集中資源和注意力於自己的核心事務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給作業承擔方付費
(2)運營與維護合同(O&M)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根據合同,在特定的時間內,運營公有資產。公共合作夥伴保留資產的所有權。
(3)移交、運營、移交(TOT)
政府部門將擁有的設施的移交給民營機構運營,通常民營機構需要支付一筆轉讓款,期滿後再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方。
股權產權轉讓
政府將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企業的部分產權/股權轉讓給民營機構,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資和有效公司治理結構,同時政府授予新合資公司特許權,許可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經營特定業務
合資合作
政府方以企業的資產與民營機構(通常以現金方式出資)共同組建合資公司,負責原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營。同樣,政府將授予新合資公司特許權,許可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經營特定業務。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
TOT融資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 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PPP融資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 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PFI融資模式,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
ABS融資模式,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 發行債券來 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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