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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

發布時間:2024-03-15 11:23:34

『壹』 央行:中國全面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承擔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具體開展服務性登記工作。市場主體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的,將統一以互聯網方式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

據悉,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類型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七大類。其中,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改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承擔,1月1日後新增登記及此前已做登記的變更和注銷等均在人民銀行辦理,此前已做登記的,不需要重新登記。為保障市場平穩過渡,設置2年的過渡期,徵信中心接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 歷史 登記數據,過渡期內法定查詢義務仍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增加便民服務,提供輔助查詢服務。人民銀行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動產抵押登記職責調整後過渡方案的公告,共同做好數據銜接過渡工作。

『貳』 中國人民徵信中心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總部在哪裡?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總部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統一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2006年3月,經中編辦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專門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同時為落實《物權法》關於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職責規定,徵信中心於2007年10月1日建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並對外提供服務。2008年5月,徵信中心正式在上海舉行了掛牌儀式,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明確了徵信系統是由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定位。目前,徵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徵信分中心。

三、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的發展規劃。

2.承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談陵如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章,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工作。

4.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技術標准。

5.負責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聯系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依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及其增值應用和市場推廣。

8.依法受理全國含啟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中的異議。

9.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業務知識及產品的培訓。

10.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11.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個什麼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人民銀行於1997年汪尺立項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什麼?


在信貸記錄中提到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究竟是何方神聖?除了個人信用記錄外,它還能為我們提供什麼信用方面的幫助呢?

2006年3月,經中編辦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專門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目前,徵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徵信分中心。

目前針對個人的徵信服務主要是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徵信系統提供的最基礎產品,它記錄了客戶與銀行之間發生的信貸交易的歷史信息,只要客戶在銀行辦理過信用卡、貸款、為他人貸款擔保等信貸業務,他在銀行登記過的基本信息和賬戶信息就會通過商業銀行的數據報送而進入個人徵信系統,從而形成了客戶的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主要有六個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結果、個人基本信息、銀行信貸交易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本人聲明及異議標注和查詢歷史信息。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結果實時來自於公安部公民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個人基本信息表示客戶本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內容。銀行信貸交易信息是客戶在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授信機構辦理的貸款或信用卡賬戶的明細和匯總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是個人徵信系統從其他部門採集的、可以反映客戶收入、繳欠費或其他資產狀況的信息。

本人聲明是客戶本人對信用報告中某些無法核實的異議所做的說明。異議標注是徵信中心異議處理人員針對信用報告中異議信息所做的標注或因技術原因無法及時對異議事項進行更正時所做的特別說明。查詢歷史展示何機構或何人在何時以何種理由查詢過該人的信用報告。

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目前僅限於商業銀行、依法辦理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和人民銀行,消費者也可以在人民銀行獲取到自己的信用報告。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個人徵信系統提供不同版式的個人信用報告,包括銀行版、個人查詢版和徵信中心內部版三種版式,分別服務於商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消費者和人民銀行。

不管是商業銀行、消費者還是人民銀行,查詢者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且留存被查詢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消費者可以向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以及當地的人民銀行分支行徵信管理部門等查詢機構提出查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書面申請。只需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供查驗,並留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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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費用怎麼算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費用用計算機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費用+不動產房費+不動產服務=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費用。各種費用一起加起來算,可以用計算機計算得出最終結果

『肆』 怎麼確認在中國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公式的資料真實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登記系統通過互聯網提供登記與查詢服務,網址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條 【定義】 本規則所指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 【填表人】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填表人」。
填表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違規操作報送】 填表人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違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且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認定的,徵信中心可以將填表人的相關違規操作信息報送徵信系統,並在登記系統中公開有關法律文書。
第六條 【用戶類型】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個人辦理登記的,可委託具有常用戶資格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 【注冊信息要求】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普通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普通用戶的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九條 【常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或已實現多證合一的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十條 【常用戶用戶審核】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常用戶管理員與操作員】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用戶信息變更流程】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辦理人】 登記由擔保權人辦理,擔保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規則關於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四條【登記信息要求】 填表人應如實登記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填表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登記業務范圍】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和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其他登記,以及其他動產擔保登記等業務類型。
填表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 填表人就動產和權利擔保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擔保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據擔保合同約定,同時填寫多個當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擔保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至30年。
第十七條【變更登記】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填表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人或擔保權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變更的,填表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展期登記】 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對初始登記進行展期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九條【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填表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並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被發表異議登記的當事人。
辦理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應在辦理異議的同時上傳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該異議事項的證明材料,或者於異議登記完成後30日內將上述證明材料一次性上傳完整。上傳過附件的異議登記不能再次補充附件。發表異議登記的用戶可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當事人在異議完成後30日內不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徵信中心將撤銷該筆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權實現、擔保權人放棄擔保權或者存在其他導致登記權利消滅情形的,填表人應自上述情形產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注銷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填表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日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日;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日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一條 【登記授權人】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明】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三條 【撤銷登記】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和證明驗證
第二十四條 【查詢范圍】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相關登記信息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後,查詢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信息。
登記期限屆滿、登記被注銷且注銷後展示期屆滿、登記被撤銷的,登記系統不再對外提供在線查詢。當事人可以向徵信中心申請相關登記信息的離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查詢條件】 查詢人可通過擔保人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擔保人、留置權人、受託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檢索標准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 【查詢結果】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查詢報告是指登記系統按照用戶輸入的查詢條件,以頁面方式向用戶展示其檢索出的所有符合條件的登記證明文件的報告。展示結果包括查詢時間、查詢條件以及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的概要信息,用戶可在查詢報告頁面下載其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證明是指經用戶申請、由登記系統對查詢報告給出的,載有查詢時間、查詢條件、查詢結果的證明文件。每個查詢證明均有一個唯一不變的編號,即查詢證明編號。
第二十七條【證明驗證定義】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證明驗證的使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二十九條【受託登記查詢范圍】登記系統接受其他登記機構委託提供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服務的,查詢結果僅包括徵信中心自受託之日起在登記系統辦理的登記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9年4月28日起實施。

『伍』 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拓展資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徵信中心的督促指導。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徵信中心要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注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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