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別人介紹融資平台收多少好處費
融資中介的收費包括前向收費和後向收費。前向收費就是在給你介紹投資人之前就問你收一筆錢。通常是以服務費的名義。服務費的金額一般是在1-5萬之間。
後向收費就是成交後再收費,也就是你融到錢之後再收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融資中介費。融資中介費是按照融資額度的百分比來收,通常是2-10個點。具體是幾個點跟很多因素有關,比如融資額度的大小。一般來說,融資額度越大的,點數就越小;融資額度越小的,點數就越大。兩者之間是反比關系。這也很容易理解,融資中介的目標肯定是多賺錢多收中介費。對於一筆1個億的融資,1個點就是100萬。而對於一筆100萬的融資,1個點才1萬的中介費。對於100萬的融資而言,中介們肯定會要求10個點甚至更高的中介費。這樣才值得他們花時間去推進項目。
Ⅱ 1000萬融資居間費一般幾個點
1000萬融資居間費一般1個點。
個人建議:
在融資領域無論融資多少錢都有一個規定,那就是中介費收取融資金額的一個點,如果按照一個點來進行折算的話,1000萬融資居間費一般為10萬元左右,希望每個人都能夠了解相關的知識,在生活中進行融資之前,一定要確保自己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足夠的利益回報率,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融資,作為普通人的我們來說,在生活中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學會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財耐脊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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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注意:
1、以投資為大畝皮名,要融資企業交納的各種考察費、立項費及保證金等。
這些費用從幾萬元、幾十萬元到百餘萬元不等,均要求企業支付以後才能幫忙融資。「正規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費用,當他們決定投資一家公司或將一家公司納入考察范圍時,會自行支付差旅費、管理費及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等費用。巧立名目收費的企業往往不是正規投資公司。」姜華說,「同時,在有限合夥制PE里,基金管理人就是GP(普通合夥人),所以融資企業不能存僥幸心理,覺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讓這些人將數千萬元資金投給你。因為投資裡面有他自己的錢,他會非常小心地把控風險,『給錢』往往適得其反。」
2、即投資公司本身並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在考察投資過程中會表示滾差:「項目還是比較好的,但是需要包裝、策劃,要找指定的中介機構做商業計劃書,或者必須找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某某評估機構進行財務處理及評估。」企業向這些中介機構「交錢」之後,中介機構會與投資公司分成,之後投資公司卻可能以種種理由,使投資計劃不了了之。
Ⅲ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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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Ⅳ 那些給企業融資的公司,常規都是收取多少傭金
那些給企業融資的公司,常規都是收取2%-5%的傭金。高的可能達到10%
有時候,傭金是變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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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是指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稱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大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分別付給的。所付傭金的數額依商品的性質和貨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約定俗成的,形成了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