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具體條件是什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孝模鍵度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碼橘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巧巧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㈡ 關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金融資產重分類,主要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任何情況下,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前出售或重分類了的一部分(較大比例),表明它違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那麼,剩餘部分也不能再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應該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且在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能把任何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兩年」的限制是一種懲罰。兩年以後,符合條件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㈢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受哪些限制
按照2011注會書,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重分類的問題。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 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有3個例外情況,可不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二、按會計網校老師的說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㈣ 關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和其他三類金融資產之間進行重分類。除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其他三個金融資產之間可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