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❷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
淺談工程項目融資的BT模式,想知道更多詳細的內容,請看下文,我將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2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3 發展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點
1.4.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1.4.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1.4.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1.4.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2 BT的運作模式
2.1 模式主體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2.1.1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1.2 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2.1.3 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2.2 運作過程
2.2.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2.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2.2.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2.2.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2.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BT模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
3.1 風險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2 建築企業的風險規避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由於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4.1 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4.2 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4.3 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4 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4.5 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准,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4.6 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4.7 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准、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8 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5 工程實例
5.1 工程概況
某橋梁工程,全長約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長約2.93 km,隧道長約0.45 km,大橋長約1.338km。全線按一級公路技術標准建設,設計行車速度80 公里/小時,路基寬度75 米,大橋採用雙向四車道,橋面寬22.5 米,隧道採用分離式雙向六車道,隧道橫斷面寬度2×17.5m。本工程項目范圍建築安裝工程的建設、移交及保修。工程造價55397 萬元,總投資建設期為62個月(具體包括三個階段:(1)施工准備期2 個月;(2)施工期36 個月;(3)質量缺陷責任期,自交工日起24 個月。)
5.2 投資回報及利息計算辦法
5.2.1 投資回報利潤的計算
投資回報利潤包括建設期投資回報利潤和回購期投資回報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計至計算期投資回報利潤總額。
T―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2 年起計算;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1 年起計算。
Ft―自開工時至第t年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扣減甲方已支付的回購款後的余額,但未計算過投資回報部分的不得因回購款的提前支付而扣減。
n―計算期。按當年投資產值時間起點至計算回報時間點的年值。
5%―年投資回報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開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一年累計投資總額4 億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二年投資總額3億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三年投資總額3.5 億元(以上各季度產值無論是否等值),工程於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驗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購和提前回購兩種方式計算如下: (1)不提前回購模式
假設回購期按累計投資總額平均分三次間隔一年支付回購款,第一年不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億元
(2)提前回購模式
甲方於2013 年5 月1 日進行第一次回購,共支付7 億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進行回購期支付3.5 億元,第一年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億元
5.2.2 資金利息的計算
利息以實際投入資金和投入時間開始計算,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監理三方確認的季度產值、從該季度中間日至計息日的時間為計息期乘以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計息日累計利息。
Ft―第t年某時間點確認的投資產值總額。
i―貸款基準利率(若甲方當年付清利息為單貸款利率,否則為復利貸款利率)。
n―計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遷款2 億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築安裝工程產值為1.5 億元(資金投入點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計算),2013 年7 月1 日為計息日,貸款年基準利率暫定為5.4%,第一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 年,第二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2164 年,則此兩筆款項的利息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億元
6 結語
❸ 高速公路建設中BT、BOT、AT代表什麼意思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設—轉讓,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投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後,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或者以土地抵資,投資人確保在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有AT模式嗎?只見過BT BOT,也見過BOT的衍生模式 BOOT BOO BLT等,沒有見過AT哦。
❹ 什麼是BT,BOT融資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為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某私人投資者(國、內外)或國有企業以政府給予的特許權為基礎,融資建設某基礎設施項目,並在規定的時期內經營該設施,回收投資並獲得利潤,期滿後將設施移交給政府。它是一種集籌資、建、管、還貸、開發全過程一體化的方式。其實質是將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民營化。
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模式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建設模式,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工程建設項目中正逐步得到發展應用。BT模式是由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方.然後由投資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並承擔項目的建設風險,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發起方按照簽署的回購協議接管項目,並向投資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將BT模式引入工程建設領域,實現投資多元化,可以有效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通過合理分散風險、共享利益和明確權責,可以有效提高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
❺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1,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2,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5)什麼是btbot融資模式擴展閱讀:
BT項目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