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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融資租賃模式圖

發布時間:2024-04-07 12:31:24

❶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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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麼是P2P,P2B,P2C,P2G,P2N,P2F,A2P,P2S

1、P2P(peer-to-peer):這是互聯網理財的基本模式,借款人是個人。個人對個人的模式分為信用模式和擔保模式。信用模式指的是完全憑借個人信用借款,擔保模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優點,收益高門檻低,缺點,監管缺失風險較大
2、P2B(person-to-business):主要借款人是企業,企業需要提供可以變現的抵押物,最常見的抵押物就是汽車、地產等等。優點,規模化管理,資金利用率高,可投項目多;缺點,項目良莠不齊,多是資金池模式,對風險控制要求高,資金流向不清晰。
3、P2C(personal tocompany):借款人主要是中小企業。優點,在於風控和擔保等保障機制上,且一般平台增加債權轉讓功能。缺點,企業的違約跑路風險仍然存在,同時也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4、P2G(personal togovernment):即個人對政府。借款人是政府、國企或央企。優點,有政府背景做背書,短期風險較低;缺點,投資項目多是房地產項目和基建項目,房地產市場衰退難免,基建項目收益性差,投資周期長,風險積累嚴重。
5、P2N(personal to N):即個人對多人或者多個公司。借款人類型最多但往往是小貸公司、投資公司等等。優點,與擔保公司合作能夠快速成交。缺點,特別要防範平台自融資金的風險,擔保公司提供的標多為大額標,且平台業務分散度較差,若發生違約,風險損失率會很高。
6、P2F(person-to-financialinstitution):借款人是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優點,借款方為金融機構,安全略性高,缺點,一般為金融機構信譽保障,沒有實質性擔保,收益相對低一些。
7、A2P(Asset to Peer):資產對個人,做的是以真實存在的債權資產為基礎的資產交易。借款人是融資租賃公司。優點,風險小,有國家政策的鼓勵和支持,創新性強,發展潛力大;缺點,新興行業,不被大眾熟知。
8、P2S(peer-to-share 或 stock):即P2S投資保障模式的簡稱,同行分享股票之意,是君道資本全球首創推出的互聯網金融新模式,解決了投資者市場化保護的世界性難題,不屬於股票配資,不帶投資杠桿,模式穩健高收益,資金全程閉環運行,沒有外來誠信風險,不存在提現困難的可能,是一種安全便捷的全程純線上運營的互聯網理財方式。

❸ 干貨,融資租賃+P2P模式實現合規化的途徑有哪些

01 融資租賃與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融資多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即網貸平台的資產端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和權益,平台轉讓的債權和權益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 P2P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包轉讓模式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行為,典型模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做為發起人,將自身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批量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然後通過P2P平台進行這批債權/收益權轉讓,發布標的募資。發起人往往通過承諾到期回購、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增信;(或者平台通過這些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再在平台上發布募資),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份額。其特點為:多個債權(或應收賬款)、批量打包、一個資產包整體;

在推薦合作模式中同時開展網貸和融資租賃業務,關鍵問題是線下的如何做好風控措施。以汽車融資租賃與網貸平台業務結合為例,在網貸平台上發生的借貸行為,借款人的用途為購車。其購車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設計,完全可以在線下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結合,從而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合法地通過網貸平台開展業務。如通過線下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使融資租賃公司成為車輛的所有權人,並有權將車輛租賃給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為分期支付購車款,該設置使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後,再將購車款支付到出賣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因該銀行賬戶同時為借款人(承租人)的還款賬戶,因此實現償還線上投資者的投資款之目的。而線下的《融資租賃合同》獨立於線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戶(借款人)到期不清償借款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仍能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權利。

❹ A2P是什麼與p2p有什麼區別

p2p概念:
p2p金融指不同的網路節點之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指個人),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款。
a2p概念:
a2p是一種全新的p2p網貸模式,即融資租賃項目對接個人投資。
a2p與p2p的區別:
1.a2p與p2p最大的區別是在整個融資過程中,多了融資租賃公司這一道中介。
2.p2p是把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向個人或者企業借款人,實現民間借款需求與民間閑置資金的匹配;而a2p則是把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向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
3.相對於p2p網貸來說,a2p模式更加具有安全性。
兩張圖讀明白a2p與p2p的區別:

❺ 融資租賃P2P業務模式

從小額支付到貨幣基金銷售,從銀行貸款到票據,互聯網金融正在不斷深入傳統線下金融領域,並與之深度嫁接,由簡入深,交易結構較為復雜的融資租賃也「趨之若鶩」。

另外,融資租賃行業已完成營改增,租金利息對最終用戶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這對很多小微企業來說是好事,但在與P2P平台合作時,進項票如何解決仍需要未來與包括稅務局的合作各方進行深入溝通解決。


此外,在項目期限上,P2P平台與融資租賃也存在錯配問題,前者要求為短期投資,而後者一般為3-5年的長期項目。

❻ P2B,P2C,P2L,P2P是什麼意思呢

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個人對(非金融機構)企業的一種貸款模式。網貸平台數量近兩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
P2C即proction to consumer簡稱為商品和顧客,產品從生產企業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中間沒有任何的交易環節。是繼B2B、B2C、C2C之後的又一個電子商務新概念。在國內叫做:生活服務平台。P2C具體表現為:如果哪天家樂福、沃爾瑪、大中電器等這些零售業巨頭也進軍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開展商務活動,這種商務活動的可能性一直是存在的,並且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平台發展,還會向中小企業逐步滲透。
P2L模式即融資租賃公司將借款項目發布在P2P平台,從投資者處募集資金,收益由投資者和融資租賃公司共享。
P2P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是「Peer-to-Peer」的簡寫,個人對個人的意思,P2P借貸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P2P模式
第一種是純線上模式,是純粹的P2P,在這種平台模式上純粹進行信息匹配,幫助資金借貸雙方更好的進行資金匹配,但缺點明顯,這種線上模式並不參與擔保;
第二種是債權轉讓模式,平台本身先行放貸,再將債權放到平台進行轉讓,很明顯能讓企業提高融資端的工作效率,但容易出現資金池,不能讓資金充分發揮效益。

❼ 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有哪些?下面是我收集的幾種,大家可以來看看學習相關知識。

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融資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

一、方案簡介

供應鏈金融在當今市場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和存貨融資而衍生出來的組合融資,是以核心企業為切入點,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對有實力關聯方的責任捆綁,針對核心企業上、下游長期合作的供應商、經銷商的融資服務。

在供應鏈金融中可以把錢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個產業鏈的總體效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應鏈金融模式可以根據不同的企業進行有效的調整,以達到解決企業客戶融資難的問題,以及為對象客戶提供貨物的囤積。在供應鏈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兌倉融資、應收賬款融資、融通倉融資。融資租賃業務可以融入到保兌倉融資和融通倉融資這兩種模式中。

二、關系圖

1、保兌倉融資模式:直接租賃

A、承租人、廠商、租賃公司、物流企業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

B、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C、在《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明確廠商回購義務和客戶為其自己提貨逾期而做相應擔保責任。

此外,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

2、融通倉融資模式:售後回租

A、承租人,租賃公司,物流企業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

B、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C、在《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明確第三方擔保和客戶為其自己提貨逾期而做相應擔保責任。

此外,融資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

三、流程圖

1、保兌倉融資模式:直接融資租賃

出賣人(廠商),承租人,物流企業,租賃公司首先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以明確各自權利和責任。

2、融通倉模式—售後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業、租賃公司首先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以明確各自權利和責任。

藍色實線為物流方向,藍色虛線為資金流,紅色實線為單據傳遞。

四、兩種模式的關鍵點分析

1、還款來源

A、客戶要提供其與下游經銷商或直接用戶的商品銷售合同。

B、租賃公司可以向銀行提供貸款客戶的應收賬款質押或保理。

C、客戶對其自己提貨逾期提供自有資產的擔保措施。

D、廠商對逾期貨物提供回購擔保。

2、優勢分析

A、對於下游買方(客戶)可以用銀行融資支付預付貨款,減少自有資金佔用。售後回租業務模式中,客戶可以把貨物變現,加強企業自身現金流。此外,客戶可以在原材料銷售淡季買入存貨以達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貨膨脹影響。

B、對於上游出賣方(廠商)可以提前確定銷售規模,提前回收資金,穩定客戶關系,提高市場佔有率。

C、能夠為銀行貸款找到良好的服務對象,大大減少了銀行的不良貸款風險。此外,租賃公司還可以為銀行做應收賬款保理,應收賬款質押,擴大了市場份額,拓展了業務范圍。

D、為物流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供應鏈循環,使其能夠在供應鏈環節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個供應鏈快速發展。

3、信用條件

A、對於下游買方(客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銀行開設基本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B、買方(客戶)有明確的銷售(賒銷)政策,並有完整有效的產品下游銷售合同,產品生產周期正常,提貨周期正常,有較好順暢的自有資金。

C、客戶需要與上下游廠商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有完整的交易記錄,且未發生過重大違約經濟糾紛。

D、客戶需要交納的申請材料:企業工商局登記證,企業機構證明,納稅材料,完稅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料,主要股東個人信用記錄,近三年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報表,驗資報告等。

E、上游賣方廠商原則上是國內主流或行業主流企業,當地的龍頭企業,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記錄。

F、物流企業自身具有強大的交通運輸網,貨物運輸能力,貨物驗收能力,貨物監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記錄,良好的自有資產為貨物做擔保。

4、風險點分析以及應對措施

A、物流企業存貨風險

廠商一旦將標的貨物運抵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的物流企業倉庫後,物流企業就要對此貨物驗收,監管,保護。因此物流企業的選擇是要達到一定良好的標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以及一定規模的自有資產。一旦貨物遭到破壞,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盜不善。物流企業要能夠及時的補救,並算出損失,及時的向貨物的所有方做出賠償措施。國內較大的物流企業有: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中國遠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鐵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貨物由物流企業運抵客戶指定地點,貨物抵達之前的損失風險全由物流企業承擔。

(2)如果貨物由客戶親自執融資租賃公司簽發的提貨單提貨,貨物裝車後的風險轉移給客戶。

存貨的要求:

(1)貨權清晰,為了保證融資租賃公司最終對貨物處置時沒有其他第三方主張權利,在進行動產抵質押時需要對出質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動產權屬進行認定;(增值稅發票、貨運發票)。

(2)價格穩定,價格波動劇烈的商品不宜作為抵質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處置需要時間。

(3)流動性強,基礎原料,戰略物資,大宗物資,初級產品。

B、違約風險

受到一些人為或者天災的影響,客戶不能夠按規定及時的.交付貨款。所以融資租賃公司首先要和廠商簽訂回購協議,以對貨物提供回購擔保。然後,融資租賃公司還要和買方客戶簽訂對其提貨逾期造成的貨物貶值提供相應有效的擔保措施,該客戶可用自有資產做擔保。

C、法律風險

倉單質押擔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備會影響到融資租賃公司,物流企業,融資企業甚至廠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會引起質押物所有權的法律糾紛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倉單質押為權利質押。倉單轉移存儲物其所有權也同時轉移,倉單上所記的物品權利與倉單本為一體。因此,倉單質押擔保程序是關繫到倉單權利是否實現的關鍵。然而,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標准,這也是引起法律糾紛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客戶要制定一個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倉單質押操作合同》,以明確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之間的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業和客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5、產品內容設計

A、保證金,手續費,首付金

下游買方客戶需首先向租賃公司預付貨款的20%--30%作為保證金。

融資租賃公司為此業務收取1.5%--2%的手續費、首付金為貨款的5%--10%、租賃利率,在我方取得資金成本基礎上上浮30%;倉儲管理費用(比物流公司對外價格有所優惠)

融資租賃公司資金成本:銀行承兌匯票或國內信用證方式結算:承兌匯票或信用證手續費、銀行貸款現金結算:貸款利率。此種方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可在銀行做保理業務及時回籠資金。

庫存原材料的未來價格走勢要與美元的價格走勢成反比。

B、庫存原材料的選擇

(1)鑒於租賃公司採用“銀行承兌匯票”向上游廠商付貨款,而承兌匯票最高期限為6個月。下遊客戶需要有高存貨周轉率,良好的銷售渠道。

(2)2009年末,全國中小企業平均存貨周轉周期為124天,應收賬款周轉周期為91天。營業利潤為12.47%,銷售增長率為0.89%,利潤增長率為0.73%。

C、擔保條件

①原材料供應商在客戶發生逾期後提供無條件回購擔保。以貨物原價和市場公允價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購。

②客戶的土地廠房進行不動產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婦兩人連帶責任擔保

④股權質押

⑤第三方擔保

⑥(可選擇)物流企業為客戶做出擔保,在客戶放棄提貨權並無法實施廠商回購時,由物流企業負責對餘下貨物進行拍賣或轉售,以補償租賃公司的風險敞口。

五、融資產品

1、買方付息貼現,委託代理貼現業務等應收類產品。

2、先票(款)後貨存貨質押,國內信用證,委託代理開票,法人賬戶透支等預付類產品。

3、電子票據,票據庫等電子服務類產品。

六、退出機制

1、最後一期客戶繳清全部貨款及利息,貨物移交完畢,融資租賃業務結束。

2、當客戶出現逾期或放棄提貨權,按擔保措施實行風險敞口補償。(廠商回購、客戶擔保、物流公司處置)

3、若貨物市場價值較高,租賃公司還可自行處置,在期貨市場交易或者轉售。

七、貸後管理

1、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戶交付的貨款不足以兌付承兌匯票時,業務人員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客戶組織資金兌付,並通知核心廠商作好承擔保兌責任准備,如到期日前五日內下遊客戶仍未備足兌付資金,廠商必須無條件在五日內(到期日前)承擔保兌責任。

2、業務部門和生產商、客戶應視提貨發生頻率,定期、專人每月或每周核對提貨量和未提余額。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將保兌倉業務,通融倉的開展情況上報公司。

3、項目經理應採用多種方式對生產商和客戶進行授信後跟蹤,密切關注其經營、財務、管理、產品銷售、產品結構變化、產品價格變動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可能對租賃公司授信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此外,項目經理還應隨時從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查詢客戶、廠商在他行的授信情況,防止一份《購銷合同》多頭取得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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