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殼上市能否配套融資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時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注意問題:
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並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
在論證配套融資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3、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Ⅱ 關於重組配套融資是否超過25%比例的兩個問題
樓上正解~ 配套融資額度是總盤子的25%~ 一般都會在25%以下吧,超過25%就相當於重新走一遍IPO了吧,那樣做借殼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了呢~ 個人不太了解有沒有超過25%的案例,希望有高手補充哈~
Ⅲ 取消借殼配套融資對誰沖擊最大
第一,已經明確為借殼上市並配套融資的,對於本身標的造血能力不錯的,對借殼方影響不大。例如順豐借殼鼎泰新材,借殼標的自身的行業地位、盈利能力都比較強,所以考慮資產證券化和實現資本市場融資來看,對接資本市場實現證券化是首要的。因此,為了闖關成功,即使取消配套融資也是在所不惜。
第二,已經明確為借殼上市的,但借殼標的本身造血能力一般,對借殼方影響就比較大了。因為,借殼方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即使借殼方重組工作一完成就停牌做定增方案,待實施怎麼也要一年半載的時間,這中間公司資金鏈是不是需要例如外部過橋資金(銀行並購貸款等)來接續值得研究。
第三,有些名義上的產業並購項目,實質上是類借殼項目,可能對整個方案影響不可謂不大。為了規避構成借殼要件的,有些方案設計的時候,保持原實控人不變,原實控人是要繼續通過配套融資方式鞏固大部分持股權的。另外,還有新認定實控人,是以配套融資方式強化控股權,以保證新的實控人地位,且不構成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資產,收購資產為第三方。這兩種類借殼情況裡面,如果配套融資取消或者縮減規模,名義實控人與其他各方的股權佔比就會發生微妙的變化,可能會產生新的名義實控人,甚至將曲線借殼只能認定為借殼上市,這樣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第四,即使是真實的產業並購,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也是之前較為常見的配套融資募投方向,之前被禁止了,去年有所放鬆,現在又明令禁止,不排除一些發行人將使得採用並購貸款作為過橋資金的方式完成新的資金周轉。
另外,作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核心部分的配套融資,已然成為各路資本投資大鱷明爭暗搶的暴利機會。
Ⅳ 監管部門禁止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監管部門禁止借復殼上市配套制融資意思就是禁止利用借殼上市增發股份方式融資。
附註:
1.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2.借殼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把資產注入一家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
Ⅳ 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配套融資 是利好還是利空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正常來說是利好,表明公司處於擴張狀態,同時用股份購買內不會增加公司的容負擔。
1、公司發行債券就不好說了,看具體情況是什麼,一般這個是有公告的,裡面會說明資金用途,
2、如果是擴張而且是公司產品是處於供不應求的這種狀態那是利好,如果想之前的太陽能多晶硅,盲目擴張,導致產能過剩最後很有可能會死路一條。
Ⅵ 什麼是「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上市公司版重大權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並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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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購買資產發行對象和配套融資發行對象的區別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稱為定增。這個叫法主要是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准、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
Ⅷ 配套融資 在資產過戶後多久進行
配套融資的適用范復圍:
(1)募集配套制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Ⅸ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為了支持資產重組競價而提供的資金,一般是金融機構提供,有時也有財政資金介入。
相關資料: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