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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收據

發布時間:2021-03-07 14:02:12

『壹』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內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容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貳』 遠期付款交單中,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 和 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有什麼

沒有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兒——所謂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就是指遠期付款交單項下,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D/P·T/R)。

『叄』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肆』 信託收據有什麼作用

信託收據是開證申請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證明我行對有關單據及單據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的確認書。信託收據也是我行和開證申請人間的信託合同

『伍』 信託收據是怎樣的,信託關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釋義]信託清單,信託收據;[網路]信託收條; 短期借款版; 信託收據;[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託收據的概念、權性質及其沿革。

『陸』 什麼是信託收據

信託收據,一般稱為確認書或者確認函
是有受託人出具給委託人的信託憑證,一般內容包括:委託人姓名、投資金額、產品名稱、投資期限、業績比較基準、受託人和公章!

『柒』 信託收據貸款業務流程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意後, 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

『捌』 什麼是信託收據

銀行客戶(進口抄商)在貨物或貨權襲憑證由銀行控制時要求不付款提取貨物所簽發的文件。信託收據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獲得貨物或貨權憑證的客戶僅以銀行代理人身份處理業務。若將貨物提出,則應以銀行名義存倉;若貨物售出,則應將貨款立即交與銀行;銀行並有權隨時取消信託收據,收回貨物。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防止客戶倒閉財產清算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於客戶是否按信託收據中的規定進行業務處理,完全憑客戶信用,客戶可能完全不按規定處理,因此一般的銀行都不接受資信較差的客戶的信託收據。如委託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接受信託收據時,則一切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玖』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拾』 信託收據的信託關系

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體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體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權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只是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於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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