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PPP項目融資方式及其適用范圍
PPP項目融資方式及其適用范圍
在國內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那麼融資方式有哪些?適用范圍是多大?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 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一)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及類似的城市發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越來越成為PPP融資的主力軍。
1、分類:主要有行業產業基金(如交通產業基金)和地域產業基金(如洛陽城市發展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金融資本與地方政府成立基金、金融資本與施工企業(或上市公司)成立基金和三方共同成立基金等幾種分類方式;
2、投融資模式:主要有股權投資基金和債權(明股實債)投資基金、母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間接投資項目公司,和直接投資項目公司、存量債務置換基金和新項目投資基金、投資優先順序和投資中間級、劣後級等幾種投資模式;
3、特點:產業基金一般結構是由政府所屬投資公司與金融資本以10%:90%的比例,以有限合夥的認繳模式成立的基金,政府投資公司作為劣後級,金融資本作為優先順序。產業基金通常規模較大,杠桿效應明顯。例如政府在產業基金中出資10%作為劣後級,產業基金按PPP項目總投的10%投入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股東借款),實際政府在項目中只出資1%(通常情況下,為實現到期回購,政府平台公司在項目中會再直接出資1-5%作為股東),政府投資的杠桿效應達到50倍以上(按政府再出資1%計算)。此外,產業基金由於優先順序投資人大部分為銀行、保險公司,甚至政策性銀行等,資金成本較低,能夠有效拉低產業基金的成本,對PPP項目融資成本的整體降低有很大幫助。
產業基金模式還可以解決PPP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難題,即政府投資方和施工企業社會資本均不願在PPP項目公司中絕對控股,產業基金作為第三方投資人可以拉低各自股權比例,使政府和社會資本均不控股。產業基金控股,可在協議中讓渡經營管理權,只做財務投資人,不幹涉政府和社會資本對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此外,產業基金可以解決單一社會資本投入比例過大的問題,即產業基金和施工企業分別作為財務投資人和工程投資人,組成社會資本聯合體,比施工企業單獨做社會資本具有更強競爭優勢。
4、適用范圍:產業基金一般對項目有要求,對行業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項目要求列入省市級重點項目,對政府財政實力要求一般性財政預算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對社會資本也有一些要求。產業基金由於資金來源渠道不同,資金成本差異較大,例如資金來源於政策性銀行的產業基金,成本很低,甚至低至1.5%—3%;來源於地方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有些高至8%。
(二)發行債券
這里提到的債券,主要是證券公司承銷的,由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核準的公司債,以及發改委審批的企業債。不包括由銀行承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短融、中票和PPN(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債券融資,尤其是2015年年初以來,公司債、企業債和專項債的松綁和擴容,成為政府融資的主要工具。
1、分類:主要有發改委系統的企業債,和證監會系統的公司債;公開發行的公募債,和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傳統企業債(依託城投企業本身發債),和項目收益債等專項債(依託項目收益發債),等等。
2、投融資模式:債券作為PPP項目的融資工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政府平台公司,即PPP項目投資人本身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對於PPP項目來講,其政府股東方股權出資資金,可能就來源於這種債券資金;另一類是對PPP項目公司發行的債券,一般為項目收益債或專項債。
3、特點:債券發行最大的好處,是融資成本低:一般情況下,評級AA以上的主體年化融資成本在5%-7%(公開發行)或7%-9%(私募發行)之間。隨著利率下行,成本進一步降低,甚至有些評級高、實力強的企業,融資成本達到3%-4%。但硬幣的反面,是對於發行主體的要求非常高,公開發行的一般要求評級在AA甚至AA+以上,能夠達到AA以上的企業在地方上屈指可數,且要求有足夠的資產支持發債(公開發行的債券額度不超過凈資產的40%),發債規模有限;即使可以發行私募債,但對於地方政府動輒上百億的眾多PPP項目來講,顯然遠遠不夠。
4、適用范圍:與投資模式相同,發債對PPP項目融資的適用范圍有兩類,一類是給政府平台公司發債,一類是給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或專項債。在如今政府平台公司發債額度基本飽和的前提下,項目收益債及專項債券是很好的PPP融資突破口,尤其是證監會2015年1月推出“新公司債辦法”,國家發改委2015年4月推出戰略新興產業、停車場、地下綜合管廊、養老產業四個專項債、7月出台“項目收益債”、12月推出“綠色債券”等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後,公司債、專項企業債發展空間巨大。專項債券有幾個優勢:一是發債主體可為項目公司,不佔用平台公司等傳統發債主體額度;二是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且發債規模可達項目總投的70%—80%(非專項債券發債規模不超過項目總投的ླྀ%);三是按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四是多有財政補貼和金融貼息、投貸聯動等多方面支持。由於PPP項目融資增信主體缺失的普遍現狀,以現金流為支撐,僅需對債項進行評級的項目收益債、專項債,可以不佔用政府財政信用和社會資本信用(有些需要政府AA級以上發債主體提供擔保),且此類融資業務剛推出不久,必將成為PPP項目融資新的藍海!
(三)銀行
銀行是參與PPP項目融資的主力,主要通過固定資產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和發行表外理財產品認購基金或資管計劃份額的股權融資方式,參與PPP項目融資。當然,短融、中票、PPN等直接融資,也是銀行的業務范圍,但在PPP項目融資中佔比較低,不展開論述。
1、分類和投融資模式:銀行參與PPP項目融資的方式,主要分兩類:一是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通過認購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優先順序份額,投資PPP項目股權或股權+債權,這種融資屬於表外融資,也是直接融資;二是銀行通過固定資產貸款、銀團貸款等產品,給項目公司授信,對項目公司來講是債權融資,屬於表內融資和間接融資。
2、特點:銀行融資的特點,當然是資金成本低,規模大。但銀行融資有幾個不足之處:一是風控嚴格,授信條件高,要求主體信用(一般是銀行內部評級)達到條件、增信擔保措施符合要求等,表外理財資金現在通常也已納入銀行統一授信體系,與表內資金授信條件相同:二是PPP項目投入大,單一銀行基於客戶集中度風險控制考慮,不願全部自己出資,通常與其他銀行組成銀團,這就增加了融資推進的時間成本和溝通成本;三是表內貸款資金受“三辦法一指引”限制,只能“實貸實付”(需要支付多少,貸多少,貸款資金不能在項目公司賬戶上長期停留),項目公司使用十分不便;四是銀行業務地域劃分問題嚴重,授信主體如果是跨區域經營,或項目跨省運作,需要兩地銀行配合為客戶或項目授信,無形中降低了融資效率。
盡管種種不便,但由於銀行規模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又由於銀行資金成本較低(盡管保險資金成本也低,但保險公司對外投資要求更高,且未形成氣候),因此是政府融資和PPP項目融資最大的資金來源方。
3、適用范圍:銀行理財資金可適用於產業基金、私募基金的優先順序(部分銀行也可同意認購中間級),可適用於單一項目股權投資中的優先順序,也可適用於項目的債權融資部分;銀行貸款資金僅適用於項目投資中的債權融資部分。銀行參與PPP融資,對於政府財政實力、項目公司股東方實力、項目本身一般都有一定條件要求,尤其債權資金,會要求“第二還款來源”,即抵押或股東方、擔保公司擔保。銀行參與PPP項目的資金成本普遍不高,表內貸款資金通常在基準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按5年期以上利率計算,大概在4.5%-6.5%之間),表外理財資金通常在5.5%-7.5%之間。
(四)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通常包括券商資管、基金資管、保險資管、信託計劃等。其實資管計劃通常是銀行、保險資金參與PPP的一種通道,屬於被動管理。真正的主動管理類資管計劃一般不參與PPP項目,而是參與證券一級半(定向增發)市場或二級市場。這里簡要介紹一下保險資管和信託計劃。
保險資管是保險資金藉助資管計劃投資PPP項目的表現形式。2010年以來,保監會逐步放開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股權、金融產品、基礎設施債權、集合信託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私募基金的限制,除基礎設施債權投資可直接適用於PPP項目外,保險公司還可以直接投資能源、資源、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企業股權,其中很多產業與PPP項目多有重疊。又因為保險資金具有成本低、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與PPP項目特徵吻合。因此保險資金參與PPP項目融資有很大前景。但另一方面,保險資金對項目和投融資主體要求也很高,唯有優質項目才能進入保險資金的“法眼”。
信託計劃自2009年“四萬億投資”起,成為政府融資的主要工具。但由於信託資金的私募特徵,募集成本不具有銀行、保險等“公募機構”的成本優勢,在當前政府和PPP融資渠道廣泛、資金價格低廉的背景下,信託計劃漸漸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目前信託計劃參與PPP項目融資主要為被動管理,即銀行或保險資金以信託計劃作為通道,參與PPP項目。不過,信託公司也在積極轉型和“自降身價”,推出各類創新工具參與政府融資和PPP項目,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尤其是在PPP項目“過橋融資”、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等領域,繼續發揮其方式靈活的優勢。
(五)其他融資工具
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資本市場直接融資(IPO或新三板掛牌)及並購重組(以被並購方式退出)等。由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及並購重組是PPP項目在後期退出時的一種選擇(PPP項目社會資本退出方式主要是政府方回購),且目前PPP項目大多處於起步階段,離退出階段為時尚早,因此不展開分析。主要分析下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等。
;② 地方政府通過出讓公共車位收費權來融資合法么
需要根據當地行政機關的政策而定。
各部門的職責不一樣,有管規劃的,有管修路的,有管安紅綠燈的,有畫停車位的,有出台收費標準的,有拍違章的等等,他們各負其責運行著,他都受政府授權或委託才可以干這些事,合法性並沒有什麼問題。
2012年12月31日政府發布的《四部門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中提出:「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
③ PPP融資模式及其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一、PPP的基本概念PPP(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當時,PFI模式大多用於運輸部門的建設(在英國曾高達85%)。但是現在,作為PFI的後繼者,PPP被廣泛運用於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 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二、PPP模式的結構特點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既可能包括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有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利益和責任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目標。 PPP模式的基本結構是,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特殊目標公司一般是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標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向借貸機構承諾知寬將按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特殊目標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由於協議內容的睜賣不同,PPP的實施形式也有很多。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提供幾乎所有的資金,承擔工程帶來的主要風險,如建築成本風險、延期風險以及由項目收益率的下降和比預期更高的運營成本所帶來的風險。另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只是設計建設一個被許多參數限定好了的項目,並且只對其中某一固定的收入進行運營。較為普遍的情況是,私人承包商承擔設計建設的風險以及延期風險,但是政府承諾的收益足以彌補工程的競價成本和運營成本。 PPP模式不同於傳統的承包做法。後者是讓私人部門來運營一個曾經為公共部門運營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私人部門沒有提供任何資本,也沒有任何責任和控制權的轉移。PPP也不同於完全的私有化,在私有化的情況下,除去一些必要的規制外,是不需要政府的,或者政府在項目中的重要性應該是最小化的。而在大多數的PPP項目中,政府一般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過去的20年裡,所有的工業國家都面臨著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長和巨大的財政壓力。雖然政府財政資金的缺乏是PPP模式出現的主要原因,但是PPP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PPP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ValueForMoney),或者說提高資金搭早亮的使用效率。PPP能夠通過許多途徑來使納稅人的「貨幣」更有價值:(1)私人部門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能夠按時按質完成,並且更容易創新;(2)夥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3)私人部門合作者通常會關聯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應;(4)能夠使項目准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5)由於投入了資金,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則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 風險分擔是PPP的一個突出特點。經驗表明,合適的風險分攤對於一個項目的成功至關重要。PPP關於風險分擔的理念是不斷變化的。在英國早期的PFI階段,強調的是將風險全部轉移到私人部門。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人們發現讓各方面承擔其所能承擔的最優風險將會更有利於項目的發展。PPP的風險分擔理念解決了傳統公共部門建設不能處理好項目風險的問題。 簡而言之,PPP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將私人部門引入公共領域,從而提高了公共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益,避免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超額投資、工期拖延、服務質量差等弊端。同時,項目建設與經營的部分風險由特殊目標公司承擔,分散了政府的投資風險。適當有組織的PPP還能夠使政府得到更好的財政控制。利用私營合作者所擁有的專門技能,通過PPP項目,公眾可以得到設計得更好的公共基礎設施。另外,從宏觀的角度看,PPP通過讓私人部門在傳統的政府領域發揮比原來更為重要的角色,刺激了經濟活動。PPP也使得在一個市場中獲得的經驗和技巧能夠為其他市場所共享,提高了市場的運作效率,為經濟的長期發展提供了動力。 三、BOT與PPP的比較與PPP模式相比,BOT項目融資模式很早就為國人所熟知了,在我國也有不少成功運用的例子。PPP是在BOT理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而衍生出來的。BOT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融資基礎,由本國或外國公司作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建設項目,並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並獲得合理的回報,最後根據協議將項目歸還給政府。了解這二者之間的異同,有利於深化對PPP模式的認識。 (一)BOT與PPP的共同點1、這兩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融資人、出資人、擔保人。融資人是指為開發、建設和經營某項工程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政府、企業、個人或銀團組織等。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2、兩種模式都是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發生契約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由私人企業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並由私人企業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償還義務。 3、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並獲得投資回報,一般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 (二)BOT與PPP的區別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生相互作用的。 在組織機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由於BOT模式缺乏協調機制,參與各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最終達到「納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的,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和非贏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 在組織機構中,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了「帕累托」最優,即社會效益最大化,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綜上所述,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相互合作和交流的基礎之上的「共贏」,避免了BOT模式由於缺乏相互溝通協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人企業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問題,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各方可以達到互利的長期目標,實現共贏,能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服務。 2、運行程序不同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選擇項目合作公司、確立項目、成立項目公司、招投標和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行管理等環節。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許協議簽訂之後,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四、其他融資方式:TOT、ABS(一)TOT融資方式所謂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方式,即將建設好的公共工程項目,如橋梁、公路,移交給外商企業或私營企業進行一定期限的運營管理,該企業組織利用獲取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獲得收入。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所建部門或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移交給外商或私營企業中,政府或其所設經濟實體將取得一定的資金以再建設其他項目。這一方式在一些地方比較流行,如上海的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 TOT多用於橋梁、公路、電廠、水廠等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部門或原企業將項目移交出去後,能夠取得一定資金,用以再建設其他項目。因此通過TOT模式引進私人資本,可以減少政府財政壓力,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效率。TOT方式與BOT方式相比具有許多優點: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現代化的步伐。☆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編輯整理 (二)ABS融資方式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於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代理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託機構發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行債券)法規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採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3)發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主的政府無須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於優化融資結構和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五、PPP、BOT、TOT、ABS四種融資方式的適用性比較以上介紹的融資方式雖然有其各自的優點,但是由於它們的應用條件有別、適應環境各異,而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和代價也不同。下表將對這些融資方式的特點、適用性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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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停車場收費權如何做融資
先做規劃。
1.明確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但有專人看管場地,並規定停放車輛進出制度(如出入換卡、憑卡取車等)的,場地經營人與駕車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租用停車車位的關系,屬有償消費服務性質,應當納入消費法律關系來考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1.明確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但有專人看管場地,並規定停放車輛進出制度(如出入換卡、憑卡取車等)的,場地經營人與駕車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租用停車車位的關系,屬有償消費服務性質,應當納入消費法律關系來考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以及第18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經營者對其所經營的停車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特別是那種規定了各種車輛進出驗證制度且又有人員看守的停車場,更是如此。如果車輛丟失的,說明經營人在保障客戶財產安全方面有過錯,而且過錯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經營人違背了法律對其規定的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賠償責任。2.沒有收取費用,但設有專人看管的,構成無因管理。車輛丟失,應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進行處理,即只有經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一般的過失,則應免除或減輕責任。3.沒有收取費用,也沒有專人看管的,雙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系,場地經營人或所有人對客戶沒有任何義務。車輛丟失,責任應由客戶自負。
⑤ 融資模式有哪些
融資模式有:
(1)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
(2)TOT融資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
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3)PPP融資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
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4)PFI融資模式,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
(5)ABS融資模式,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 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 項目融資模式有哪些
項目融資方式很多,不同的項目融資方式在我國運用的利弊也不一樣,因此如何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選擇合適的項目融資方式就成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我整理了一些項目融資模式有,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模式
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很多國家和地區將ABS融資方式重點用於交通運輸部門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橋梁、隧道建設項目;能源部門的電力、煤氣、天然氣基本設施建設項目;公共事業部門的醫療衛生。供水、供電和電信網路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由於項目融資的結構復雜,因此參與融資的利益主體也較傳統的融資方式要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項目公司、項目投資者、銀行等金融機構、項目產品購買者、項目承包工程公司、材料供應商、融資顧問、項目管理公司等。
項目公司是直接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並承擔債務責任的法律實體。也是組織和協調整個項目開發建設的核心。項目投資者擁有項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除提供部分股本資金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租賃公司、出口信貸機構等)是項目融資資金來源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是一兩家銀行,也可以是由十幾家銀行組成的銀團。
項目融資過程中的許多工作需要具有專門技能的人來完成,而大多數的項目投資者不具備這方面的經驗和資源,需要聘請專業融資顧問。融資顧問在項目融資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項目融資的成敗。融資顧問通常由投資銀行、財務公司或商業銀行融資部門來擔任。
項目產品的購買者在項目融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項目的產品銷售一般是通過事先與購買者簽訂的長期銷售協議來實現。而這種長期銷售協議形成的未來穩定現金流構成銀行融資的信用基礎。特別是資源性項目的開發受到國際市場需求變化影響、價格波動較大,能否簽訂一個穩定的、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產品長期銷售協議往往成為項目融資成功實施的關鍵。如澳大利亞的阿施頓礦業公司開發的阿蓋爾鑽石項目,欲採用項目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由於參與融資的銀行認為鑽石的市場價格和銷售存在風險,融資工作遲遲難以完成,但是當該公司與倫敦信譽良好的鑽石銷售商簽定了長期包銷協議之後,阿施頓礦業公司很快就獲得銀行的貸款。
1.融資主體的排他性
項目融資主要依賴項目自身未來現金流量及形成的資產,而不是依賴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及項目自身以外的資產來安排融資。融資主體的排他性決定了債權人關注的是項目未來現金流量中可用於還款的有多少,其融資額度、成本結構等都與項目未來現金流量和資產價值密切相關。
2.追索權的有限性
傳統融資方式,如貸款,債權人在關注項目投資前景的同時,更關注項目借款人的資信及現實資產,追索權具有完全性而項目融資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項目論項目,債權人除和簽約方另有特別約定外,不能追索項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也就是說項目融資完全依賴項目未來的經濟強度。
3.項目風險的分散性
因融資主體的排他性、追索權的有限性,決定著作為項目簽約各方對各種風險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論證。確定各方參與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風險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優勢條件,設計出最有利的融資方案。
4.項目信用的多樣性
將多樣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項目未來的各個風險點,從而規避和化解不確定項目風險。如要求項目“產品”的購買者簽訂長期購買合同(協議),原材料供應商以合理的價格供貨等,以確保強有力的信用支持。
5.項目融資程序的復雜性
項目融資數額大、時限長、涉及面廣,涵蓋融資方案的總體設計及運作的各個環節,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資程序比傳統融資復雜。且前期費用占融資總額的比例與項目規模成反比,其融資利息也高於公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