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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

發布時間:2024-04-21 12:05:43

1. 債務融資主要包括哪些工具

公司債務融資的具體工具:
1、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中期票據
2、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券;;
3、公司債務融資的其他具體工具。
【法律依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2. 債務融資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工具可以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1、按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可接受性)可劃分為具有完全流動性的融資工具和具有有限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前梁鍵者指的是鈔票和活期存款,它們在公眾之中已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後者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融資工具,如商業票據,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

2、按發行者的性質可劃分為直接證券與間接證券。直接證券是指由工商企業、政府或個人所發行或簽署的股票、債券、國庫券、公債、抵押契約、借款合同等憑證,間接證券是由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的鈔票,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人壽保險單等。

3、按償橡鍵巧還期限亮納的長短可劃分為短期融資工具與長期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信用憑證。如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短期國庫券、支票、信用卡等,長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信用憑證,如公債、股票、抵押契據等。

法律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八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十一條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3. 債務融資工具的簡介

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該產品屬於直接融資品種,是企業的主動負債工具,為企業進入債券市場融資提供了途徑;其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結束後的次一工作日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交易。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CP)、超短期融資券(SCP)、中期票據(MTN)、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SMECN)、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該產品屬於直接融資品種,是企業的主動負債工具,為企業進入債券市場融資提供了途徑;其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結束後的次一工作日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交易。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CP)、超短期融資券(SCP)、中期票據(MTN)、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SMECN)、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

4.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5.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

法律分析: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托收票據等,短期融資券是指非金融法人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且雙方還約定在一年內還清本息。其發行主體一般是非金融企業,並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

法律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6. 簡析債券市場產品及利用:企業如何利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摘要】 從2010年四季度央行三次上調貸款利率、六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後,央行一直採取穩健的貨幣政策。2011年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規則》,活躍了融資市場交易,推動了債券市場的發展,進一步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需求的差異化、多祥凱帆樣化。文章簡單介紹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非公開定向工具等目前債券市場主要融資產品的優缺點及其在目前貨幣政策下的作用。
【關鍵詞】 銀行間債券市場; 融資產品; 短期融資券
一、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這標志著短期融資券正式步入債券市場。這些年來短期融資券在國內發展非常迅速,其優缺點主要表現為:
(一)產品優點
1.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
2.短期融資券屬於無擔保信用債券,企業以自己的名字在銀行間市場發券融資,直接面對投資者,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
3.短期融資券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4.募集資金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二)產品缺點
1.短期融資券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短期融資券發行期限較短。募集資金不得用於並購、證券投資、期貨投資。

二、中期票據
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為主。中期票據屬於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准後、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
(一)產品優點
1.中期票據籌資成本較低。
2.資金用途不限,可廣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營運資金等。
3.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可靈活設計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等要素。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二)產品缺點
1.中期票據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發行人資質和信用狀況:資質越好,信用評級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資質越差,信用評級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場利率水平:市場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國債收益率為基準)越高,發行利率越高。預計中期票據發行利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視不同評級而定)。
4.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則發行利率較低;發行時銀謹雹行間市場資金缺乏,則發行利率較高。
5.與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關:承銷商定價能力越強則發行利率越低。

三、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
孫陸(一)產品優點
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期限較一般融資產品長(可達7—10年),發行利率相對同期銀行利率較低。
(二)產品缺點
1.企業債券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企業債券由國家發改委核准發行,發債必須對應具體項目,並且對項目手續審查比較嚴格,審批時間較長,且須在批准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發行。
3.企業債券發行條件較高,對固定資產投資、收購產權(股權)、補充營運資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四、非公開定向工具
非公開定向工具,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一)產品優點
1.融資額度不受「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限制。
2.非公開定向工具注冊效率較高,申報材料簡單,注冊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關信息只向定向投資人披露,無需在市場上公開披露。
3.投融資雙方協商確定融資期限,融資期限靈活。
(二)產品缺點
發行利率略高於同期限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
五、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作用及發展
截至2011年12月,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年度新發行量、累計發行規模、存量規模分別達到了1.84萬億、5.67萬億、3.03萬億。由此可以看出,債務融資工具發展已經成為解決以往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資金結構單一、融資成本過高的弊病,拓寬企業經濟融資渠道增加融資總量,提升直接融資比重改善融資結構的重要融資工具。
我國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債券市場發行主體從政府、大型國企、金融機構拓展到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投資主體已涵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用社、企業等各類機構,已初步形成面向機構投資者、場外大宗交易的銀行間市場為主體的債券市場架構。雖然債務融資工具已具備一定的規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從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台和即將出台的政策,以及各級政府、企業對債務融資工具的重視程度,應從以下幾方面積極推動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工作:
1.結合各地經濟發展基礎、產業特色,在支柱產業和「地標企業」上著力,對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制定不同的融資方案,突出企業融資優勢。
2.發揮地市人民銀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管理者的職能,組織、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宣傳培訓工作,使更多的企業了解、掌握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知識。同時,要做好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後續服務和管理工作。
3.各級金融機構應進一步重視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結合企業實際加強承銷業務的拓展,強化債務融資工具相關的理財業務、結算業務、賬戶管理業務等,使企業一體化地了解掌握債權融資工具。
4.加大債務融資工具的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例,降低銀行系統的風險,進一步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力,幫助企業優化財務機構,降低融資成本,豐富投資人投資渠道。

7. 債務融資相關介紹

債券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出售債券、票據籌集營運資金或資本開支。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借出資金,成為公司的債權人,並獲得該公司還本付息的承諾。
債務融資可進一步細分為直接債務融資和間接債務融資兩種模式。一般來說,對於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較高,能夠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而且經營風險較大,要求融資的風險較低的企業傾向於選擇股權融資方式;而對於傳統企業,經營風險比較小,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也較小的,一般選擇融資成本較小的債務融資方式進行融資。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債務融資工具的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預期年化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預期年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的類型結構:
債務融資類型結構,即不同來源的債務比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企業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商業信用、銀行信貸、企業債券、租賃等。不同類型的債務對於約束代理成本各有其特點而多樣化的債務類型結構有助於債務之間的相互配合並實現債務代理成本的降低。
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但銀行信貸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樣存在缺陷:流動性低,一旦投入企業則被套牢;信貸資產缺乏由充分競爭產生的市場價格,不能及時對企業實際價值的變動做出反應;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尤其是必須經常面對借款人發生將銀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變投資方向,以及其他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行為。債務人的道德風險由於銀行不能對其債權資產及時准確地做出價值評估而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企業債券
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這就為債權投資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動性 可以降低投資的套牢效應,也即是降低了投資的專用性。在這種條件下,債權人對權利的保護不再是必須通過積極的參與治理或監督,還可以通過一走了之的方式。顯然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沖突被分散化了(至少從特定債權投資者的角度來說是如此),債權的代理成本相應降低。這與股票的流通能帶來股權資金的相對低成本使用是類似的道理。
其次,債券對債權融資代理成本的約束還通過信號顯示得以實現。由於債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其價格能對債券價值的變化做出及時的反應,並且,債券的價格變動還將反映出企業整體債權價值和企業價值的變化。企業債券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顯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債權人及時發現債權價值的變動。尤其是在發生不利變動時迅速採取行動來降低損失。顯然。債券的這種作用有利於控制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沖突在沖突剛開始時就及時發出信號,引起債權人的重視並採取適當行動,從而防止沖突擴大或升級。銀行對貸款的質量評估也可以起到類似作用,但由市場來對企業債務定價,不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確性和及時性要高得多。債券的這種信號顯示作用是其他債權融資方式所沒有的。當然,與銀行信貸相比,債券融資亦有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債權人比較分散,集體行動的成本較高,而且債券投資者較大眾化,未必是專業機構。這些特點顯然不利於債券投資者約束債權的代理成本。
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期限較短的一類負債,而且一般是與特定的交易行為相聯系,風險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鎖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較低。但是,由於商業信用比較分散,單筆交易的額度一般較小,債權人對企業的影響很弱,大多處於消極被動的地位,即使企業出現濫用商業信用資金的行為,債權人也很難干涉。
租賃融資
租賃融資作為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因為租賃品的選擇必須經過債權人(租賃公司)審查,而且是由債權人實施具體的購買行為,再交付到企業手中。而且,在債務清償之前,債權人始終擁有租賃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對企業可能的資產轉移或隱匿行為都能產生較強的約束。從這個角度來看,租賃融資的代理成本較之其他方式的債權融資顯然要低得多。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發現,各種債權融資方式在克服代理成本方面均具有各自的優勢與不足。因此在債權融資中應實現各種融資方式之間的取長補短 將各種具體的債權資金搭配使用、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而在所有可能的債權融資方式中,銀行借貸與發行債券無疑是兩種最為重要的債權融資方式,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僅具有替代性,更重要的是它們具有相當程度的互補性。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參與公司治理與監督方而具有顯著優勢。 債務融資對經理人的約束: 債務融資對經理人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的債務融資會降低公司投資能力,控制其無限的投資沖動,保護投資者利益。當公司有較多經營盈餘時,股東一般希望能將盈餘資金以股息的形式返還,而經理人一般願意用來投資。即便在投資機會較少時,經理人也希望去兼並和收購擴張,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權。但從股東的角度看,這種支出是低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債務負擔,債務支出減少了公司的現金流量,從而降低了經理人從事無效投資的選擇空間。
(2)債務約束加重了公司破產的可能。在有些情況下,讓公司破產可能更有利於投資者的利益。但經營者一般不願意讓公司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硬的債務約束,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破產法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債務融資限制公司在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與公司的行業特徵有關。一般說來,處於新興產業的公司的債務比已經處於成熟行業中的公司低,因為成熟行業的投資機會相對較少,這些公司在長期經營中又積累了較多的盈餘資金,負債在限制公司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比較弱。而對那些處於新興行業中的公司來說,其價值主要在於未來的增長機會,內可能沒有足夠的當期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來還本付息,在限制公司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較強。
(4)債權人很容易觀察到公司過去償還貸款的記錄。公司償還貸款的記錄越好,公司進一步獲得貸款的成本就越低。這就鼓勵了公司良好經營和保持較好的還款記錄。
總之,債務會迫使經理將企業現金的收入及時分配給投資者而不是自己揮霍;債務還 會迫使經理們出售不良資產及限制經理進行無效但能增加其權力的投資;當債務人無力償債或企業需要融資以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就會根據債務合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從而有助於提示企業的信息並更好地約束和監督經理。

8. 什麼債務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拓展資料

債務融資工具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特點

1、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於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於稅後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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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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