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融資目的來劃分,恐怖融資的表現形式分為哪些
恐怖融資是指有下列行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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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哪些行為屬於恐怖融資行為
恐怖融資的來源大體分為兩種類型:從上面融資,即從有關政權、商業實體、慈善機構以及通過金融體系的集中大規模財務支持;從下面融資,即恐怖分子以小規模、分散形式籌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過就業或領取福利金自籌經費。
法律分析
恐怖組織通過合法來源獲得相當大的支持和資助,包括慈善機構、企業,或恐怖分子及其同夥通過就業、儲蓄及社會福利自籌資金。這包括合法資金,例如資金源自慈善機構、政府補貼或從社會福利收集而來,轉移服務於非法激進的目的,例如招募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慈善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具有使其對恐怖分子特別有吸引力的或容易被恐怖融資濫用的特點。他們享有公眾的信任,獲得了可觀的資金來源,並且他們的活動往往是現金集中型的。此外,一些慈善機構全球運作的架構,為恐怖組織在其恐怖活動附近地區從事國內或國際性質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合法企業的收益也可以被用來作為支持恐怖活動的資金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恐怖組織從內部收入來源獲得資助,包括家庭和其他非犯罪收入來源。單個恐怖分子或其所在組織利用儲蓄、借貸或其控制企業的收益來獲得發動一系列攻擊所需要的大量資金。高度分散並自籌資金的恐怖組織,其可由一個不直接參與策劃或實施攻擊的相對獨立的外部財務人員協調資金。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動籌集資金的范圍包括從罪行較輕的欺詐行為到罪行嚴重的綁架勒索、武裝搶劫等有組織犯罪。判斷恐怖組織是否通過犯罪活動來籌集資金是很困難的,難以確定犯罪行為是要為恐怖活動籌資還是僅僅只為獲得犯罪活動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動。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③ 恐怖主義融資的恐怖主義融資概述
恐怖活動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對人類的生存、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金錢是恐怖主義的生命線,胡錦濤總書記曾在上海合作組織塔什干峰會上指出「恐怖融資是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發展、壯大和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資金基礎和關鍵來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須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資行為。」目前,所知的大規模恐怖活動不是任何一個個人或國家都有實力從事的,這些活動都需要雄厚的資金來源。沒有雄厚的資金支持,恐怖活動根本無法進行。完善中國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斷恐怖主義財源,從經濟角度限制其生存、發展是當務之急。 9·11事件以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建立了國際金融反恐陣營,以期各國攜手在更廣的范圍內給恐怖主義金融供給線以沉重的打擊。但是6年過去後,金融反恐的效果並不理想。隨著對恐怖犯罪恐懼的沉澱,一些學者們也開始理性地分析現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於恐怖融資犯罪屬於新型犯罪,中國對這種犯罪的認識還停留在相對初步的階段。從2002年到2006年,中國共有28起關於領導、組織、參與恐怖活動的公訴案件,但其中沒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資犯罪的。此外,中國對這種犯罪的偵查還處在比較傳統的方式上,針對性較弱。對諸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司法機關間接偵查等先進打擊方式的引入上還存在一定差距。
④ 恐怖主義融資的恐怖主義融資洗錢
洗錢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把從犯罪活動中獲得的資金滲透到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這一階段潛伏著越來越大的危險,因為執法過程以及廣泛地要求銀行業匯報可能交易制度而對資金的流動進行非常嚴密監察。第二階段是把已經進入金融系統的資金通過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過轉帳或者其它結算方式)將其轉移①。其目的是為了誤導潛在的調查人員以及證明該資金的「合法性」。洗錢的第三個階段也就是最後階段即一旦這些資金錶現出「合法」的來源,包括把資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經濟領域(公司、房地產的股票投資),通過消費奢侈品等,因為獲利的犯罪行為最終目的是為了能夠「消滅」這些「骯臟」的資金,通過投資經濟實體就會使得他們容易受到成為洗錢機器的影響(投資娛樂場所、賓館、酒店、電影院等)②,同時還可以投資以現金支付的公司,這樣他們的「骯臟」的錢就會很容易與其它資金相混合。
以上簡單地介紹了洗錢過程,實際上洗錢過程要復雜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賴於某些影響國際犯罪組織洗錢戰略的事實,比如,資金數量、犯罪組織的結構與規模、特別是如果該組織雇傭金融專家發展和執行其洗錢計劃那就更加復雜了。如果我們贊同該事實即犯罪活動所得總額每年可能高達一千億和一千五百億美圓,那麼洗錢的數量相對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認為犯罪組織並不願意從事洗錢活動因為相關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顯只有那些獲得的財富比他們花費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會考慮從事洗錢活動,實際上用於洗錢的財產還不到犯罪總額10%至30%。 現今犯罪活動所得日益成為恐怖分子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些犯罪活動會隨著恐怖組織的不同而有所改變。為恐怖主義提供最大資金的犯罪活動莫過於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動同樣可以為恐怖主義提供重大的資金來源,包括:敲詐勒索(有時謹慎地稱謂為「革命稅收」)、綁架、寶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動和販賣人口等。而軍火走私是一個獨特的情形,因為它既是融資的來源又使用這些來源,同時它還透過其他走私活動成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資在冷戰期間(地區沖突經常成為兩大陣營的主戰場,因而每個恐怖分子都有機會重新穩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團)成為恐怖組織的重要的收入來源,冷戰結束後融資的來源已枯竭。盡管有些被孤立的國家繼續為某些恐怖組織提供武器、訓練營、資金,但主要的恐怖組織不得不轉向它處以尋求支持。
向國外散戶籌集資金盡管早已有之,但現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資來源。愛爾蘭共和軍已經從美國的愛爾蘭社區籌措大量資金,同樣阿爾蓋特、車臣、斯里蘭卡等恐怖組織也從因經濟原因被流放的同胞處獲取大量資金。慈善組織在融資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什麼他們如此熱中於流通戰略,同時也因為慈善結構能夠把從個人、私人企業和政府獲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義與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調查變得不適宜並且很難區分。
⑤ 從融資目的劃分,恐怖融資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從融資目的來劃分恐怖融資的表現形式分別是資助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的融資行為和資助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的融資行為。這兩種表現形式的定義范圍分別是:
1,資助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的融資行為指的是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2,資助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的融資行為指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這一類的類融資行為范圍較第三類融資行為更加廣泛。
拓展資料:
一、 恐怖融資的表現形式分為四類。
(一) 第一類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資行為。是指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因此,只要該客戶被確定為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那麼他在金融機構保有的全部資產和其他形式的財產,都屬於恐怖融資范疇。
(二) 第二類是其他組織或個人協助恐怖活動的融資行為。指的是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這個金融機構就得需要從各類有關信息中分析提煉,了解客戶資金用途,才能有效甄別客戶交易是否屬於恐怖融資行為。
(三) 第三類是資助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的融資行為。 指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 第四類是資助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的融資行為。說的是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此類融資行為范圍較第三類融資行為更加廣泛。
(五) 恐怖融資界定始終遵循的原則是:盡最大努力切斷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資金來源,從經濟上徹底消除恐怖活動犯罪的生存土壤,從而達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動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