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是如何融資
第一招:應收帳款質押貸款
應收帳款質押貸款是指生產型企業以其銷售形成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的授信。目前國內已有不少銀行正式推出此項融資服務,深受中小企業歡迎。用於質押的應收帳款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應收帳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應收帳款付款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付款方確認應收帳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指定帳戶付款;應收帳款的到期日早於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應收帳款的質押率一般為六至八成,申請企業所需提交的資料一般包括銷售合同原件、發貨單、收貨單、付款方的確認與承諾書等。其他所需資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相同。
第二招:應收帳款信託貸款
應收帳款信託貸款是指以申請企業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信託合同。企業將應收帳款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負責監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應收帳款的收益歸銀行,同時銀行和該企業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由於這種操作方式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將應收帳款安全隔離為信託財產,與前述應收帳款質押相比,提高了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而且對融資申請企業來講,只是會增加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對銀行與企業都會有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與無追索兩種。前者是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在追索應收帳款付款方之外,還有權向保理融資申請人(銷售商)追索未付款項;後者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只能向應收帳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權。
對於融資企業來講,保理融資與應收帳款質押雖然都是基於應收帳款而得到的融資,但有著不同的財務意義:前者在企業內部帳務處理上,直接表現為應收帳款減少,現金增加(對於有追索保理融資,企業需披露保理融資產生的或有負債),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直接下降;而後者由於是銷售商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因此在財務報表上,應收帳款並未減少,資產負債率則會相應上升。從上面的特點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自身的財務指標,滿足再融資的硬性條件,比較熱衷於與銀行敘做保理融資業務。
第四招: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盡管商業承兌匯票無銀行信用擔保,只有出票人(相當於前述應收帳款付款方)的信用擔保,但對於銷售商來講,由於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認同與配合,而且操作規范,因此銷售商仍樂於接受。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實際也是應收帳款融資的一種形式。由於無銀行的信用擔保,因此貼現銀行對銷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資信要求較高,只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辦理此項業務。近來,建行等一些銀行還推出了無追索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即銀行放棄對貼現申請人(銷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對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權。因此,對那些需改善財務指標的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來講,可積極嘗試向銀行提出無追索貼現申請。
第五招:收費權質押貸款
這里所說的收費權,一般是指經過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收費權,如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公路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等。收費權質押貸款,對於企業來講,即是以未來現金流換取現時的資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盤活自身財務資源;對於銀行來講,由於通過一系列帳戶安排與封閉操作,風險可控,收益顯著。因此,擁有此類財務資源的中小企業,不妨向銀行申請一試。
第六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銀行申請融資。由於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實施與變現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加保。盡管如此,那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中小企業仍可一試。
第七招:股權質押貸款
目前國內對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質押,在政策上還沒有放開,但銀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質押(考慮到法人股變現的可能性,一般須為前三大股東的法人股)。用於質押的法人股,銀行一般會在調整後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再考慮或有負債、應收帳款等情況,核定一個質押值。這個質押值一般為每股凈資產的六至九成。因此,對於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來講,這是一個很好的擔保資源。
但對於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由於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與登記辦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國內銀行普遍不願意接受。
第八招:動產質押貸款(監管倉倉單質押貸款)
企業可用於質押的動產主要包括產成品、原材料等。由於動產的流動性與不可控性,目前國內部分銀行與倉儲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監管倉倉單質押貸款這一新品種,操作要點是:申請企業將動產運至指定的物流、倉儲公司的監管倉,物流、倉儲公司向申請企業出具倉單,並交付銀行,銀行據此發放貸款。當申請企業需支用該部分動產時,需徵得物流、倉儲公司及銀行的雙重同意。若由於物流、倉儲公司工作失職,導致銀行抵押物落空,則物流、倉儲公司需向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這種方式已被許多產成品、原材料數量較大的中小企業所採用。
第九招: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
對於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業,經過銀行與稅務部門的合作,出口退稅帳戶也可成為一種擔保資源。原外經貿部、人民銀行與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項業務已作出專門規定。
第十招:融資租賃方式
與經營性租賃不同的是,融資租賃對企業來講,其實就是一種分期付款,可減輕短期內的現金流壓力。隨著我國金融租賃業的恢復性發展,對於那些需要大型機電設備、大宗原材料采購的中小企業來講,融資租賃不失為一種好的融資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託貸款
一般由銀行根據申請企業的項目建設與資金需求情況來發起,但此類項目必須有明確、穩定的現金流,出資者需承擔貸款風險。對於那些擁有優質項目資源的中小企業來講,如其項目能取得銀行的間接貸款承諾,獲得銀行發放的集合委託貸款,其融資成本將可下降一至二個百分點。 <
㈡ 1、應收賬款風險管理措施。 2、 融資方式、渠道的選擇和融資成本的最小化措施。
企業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融資擔保或轉讓標的,滿足企業融資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的要求。利用應收賬款的融資主要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保理、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應收賬款證券化等
1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該法第223條首次確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與此同時,央行制定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已經配套上線運行。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可以出質的「應收賬款」不僅僅包括會計學上的應收賬款,還涵蓋了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應收賬款具有以下特徵:
1、應收賬款是一種付款請求權,請求的標的僅限於未被證券化的金錢給付之債;
2、應收賬款可以是已經存在的金錢債權,也可以是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
3、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以一種請求權擔保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
二.保理業務的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在《物權法》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實施以前,企業利用自身擁有的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渠道主要是銀行保理。「保理」是由保理協議設立的應收賬款債權人(貿易關系中的賣方)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服務關系,廣泛應用於進出口貿易之中。
舉例說明,A企業是國內一家生產電子元件的小企業,其本身的規模、資質狀況可能難以獲得良好的信用評級或銀行信用貸款,但該企業是某國外大型知名電子產品企業B公司的供應商。A企業可以以其與B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向該國外大型企業的主銀行在境內的網點申請保理業務。通過保理協議,A企業把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銀行),獲取融資,或獲得銀行提供的下述服務:
1、銷售分戶賬管理:銀行根據A企業的要求,定期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銷售管理;
2、應收賬款催收:在國際貿易中,保理商多為跨國銀行,利用自身的海外網點網路和人員優勢,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採取專業的催收手段,協助應收賬款的安全回收;
3、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銀行可以根據A企業的需求,為B公司核定信用額度,對A企業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100%的壞賬擔保。雖然A企業本身並非銀行所青睞的「優質信貸客戶」,但是貿易中的買方即國外大型企業與銀行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通常擁有較高的信用評價和額度。
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與保理業務的對比分析
對比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保理業務,可以總結其差異如下:
首先,法律性質不同。保理業務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核心,其性質上是債權的「買賣」,具有融資之功效卻無擔保之機能;應收賬款質押則是一種債權擔保。
其次,運行機理不同。買斷型的保理業務中,保理商能否向第三債務人收回賬款及收回多少,概與買賣關系中的原債權人無關;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除非借款人主債務違約,否則貸款人暨質押權人不能直接行使質押權。
最後,功能不同。保理業務除融資功能外,更重要的是藉助保理商(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跨國銀行,在國內貿易中則是網點眾多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網點優勢,獲得全面的應收賬款現金管理服務。而應收賬款質押僅是融資擔保的一種手段,基本上沒有其他功能。
四.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點分析及防範措施
如果我司提供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將成為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同時也是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質押權人。以下從貸款人暨質押權人的角度分析如何防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
該類型業務的主要信用風險點存在於以下幾個環節之中:
首先,應收賬款的真實有效是質押的前提,也是主要風險點之一。在產生應收賬款的買賣合同關系中,賣方必須是完全按照合同進行履約,而且買賣雙方基礎交易不存在糾紛,這樣,賣方對買方的債權才能生效,質押權人基於質押所獲得的債權擔保也才能夠成立,否則質押的標的將會落空。為了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貸款人必須對賣方的履約能力、雙方合作歷史進行深入調查,同時還要查看合同的條款,對明顯不利賣方的合同關系應慎重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服務。
其次,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融資債務的權利能否實現,最終依賴於第三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因此其擔保功能有限,某種意義上等於信用貸款。因此,為了降低自身風險,我司應盡量選擇實現較為可靠的優良應收賬款債權作為質押標的,選擇第三債務人為電力、電信或其他一些資信狀況優良的企業。此外,還應該要求在託管銀行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戶,以方便對其資信狀況的監控和賬款的劃轉。
最後,辦理融資業務後,我司應密切注意第三債務人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余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額度。
該類型業務的主要法律風險有:
首先,質押設立登記方面的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因此,應收賬款的質押應當公示,否則,質權不能設立。但是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並非排他性登記,即同一筆應收賬款,可由不同的債權人(出質人)在該登記公示系統同時辦理多次質押登記。如果將一筆應收賬款質押給不同的銀行、擔保公司、信託公司等融資機構,並且都辦理了質押登記,則該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可以確定每次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時間,從而使先登記的質權優先於後登記的質權。因此,為了防範重復質押帶來的風險,在辦理質押融資之前,我司必須先通過該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查詢擬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已經辦理過質押登記。
其次,應收賬款質押和保理優先權的問題。該問題的產生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已質押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或轉讓的情況,即「先典後賣」;另一種是用已經做了保理或轉讓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即「先賣後典」。對貸款人暨質押權人來說,這兩種情況的法律效力和後果是不同的,因此防範措施也有所不同。
1.「先典後賣」——根據《物權法》第228條第2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如果借款人將已經質押的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只要該質押已經辦理過登記,質押權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優先權。但是在實踐中,這種情況的發生至少反映了借款人資金狀況緊張,即使質押擔保仍然有效,其清償能力也堪憂。為了避免該情況的出現,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押的應收賬款不得另行轉讓。此外,如果經協商同意轉讓,應要求出質人(即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的借款人)就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向我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先賣後典」——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出質的前提是對該權利享有處分權。已經保理或轉讓的應收賬款未經保理商(銀行)同意又對應收賬款設定質押的,實際上借款人是在處分保理商的權利,設質行為是無權處分。這將導致質押擔保無效,這對質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有實質損害。因此,在實踐中,必須要求借款人承諾其出質的應收賬款不存在保理或其它形式的轉讓,並且仔細審查標的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擔保效力的權利。
㈢ 如何利用應收賬款融資
1、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企業以應收賬款債權作為商業銀行質押標的物,商業銀行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作出評估報告後,確定適當的質押率(一般為應收賬款額的50%-90%)和貸款期限(一年以內)來提供融資金額。銀行與應收賬款債權人訂立應收賬款抵押借款合同和應收寬改賬款質押監督協議,銀行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融通資金後,若應收賬款債務人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銀行對申請貸款的企業可履行追索權,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申請貸款企業承擔。
2、應收賬款讓售融資:應收賬款讓售融資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債權出賣給商業銀行籌集所需資金的一種方式。債權企業將應收賬款讓售後,通知債務企業直接付款給商業銀行,將收賬的風險轉移給商業銀行,若債務企業到期拒付或無力支付款項時,債權企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商業銀逗余行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擔損失。
3、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是企業將准備證券化的應收賬款債權匯集後出售給證券化特設機構,然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證券化特山巧滾設機構將應收賬款特殊證券分給證券承銷商,由證券承銷商包銷,作為應收賬款證券化的託管銀行,只需負責該特殊證券的還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