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你知道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包括哪些種類和內容嗎?事實上,這部分不僅僅是和我們以後希冀的工作緊密相連,還是《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這門科目里的一個重要知識點。不論是為了以後的事業,還是為了現在的考試,我們都很有必要把這些弄清楚。下面一起來看看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吧!
主要有九大業務,分別是: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直接投資業務。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看看這九大業務分別是做哪些內容的工作。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做代理來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收入來源是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該種代理可通過櫃台或者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在我國以後者為主。
證券公司從事該業務時,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但該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所以說,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非常重要的。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從事該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間接的有償咨詢服務。
財務顧問業務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有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承銷期結束後,代銷方式會把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而包銷則不然,是由證券公司購入剩下的部分,一包到底。
證券保薦是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證券獲取營利。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和擔保。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
融資融券業務
該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使他們得以用資金購買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他們賣出,而證券公司則收取擔保物。
中間介紹業務
從業該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在接受了來自期貨經紀商的委託後,可以把客戶介紹給期貨經紀商,並從中收取一定的傭金。該業務起源於美國。
直接投資業務
證券公司想要開展直投業務,必須設立直接投資業務子公司,簡稱直投子公司,而不得以其他形式開展該業務,且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合法合規,誠實守信,審慎盡責。
根據這九大業務,證券公司也都有相應的業務部門,有大量從業人員從事該種工作。了解和學習了這些後,你是否也有了比較感興趣的業務,打算以後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後,就往該部門進軍呢?當然這些都是後話了,眼前最緊要的,還是我們在看好教材的基礎上,好好運用高頓題庫多做題,也可以報名學習高頓網校的證券從業課程(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給自己的考試加加分。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即將到來,讓我們百尺竿頭,更近一步吧!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經紀律檢查委員會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4.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割。
6.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違背委託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定義。P248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又可細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提供的投資咨詢服務。
資格:5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高管中至少1名證券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三)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身的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項目集中控制和單個項目規模控制等原則。完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規模和可承受的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要符合規定的程序並進行書面記錄。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許可權及下達程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序等。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定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應當經過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的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自營業務的清算應當由公司專門負責結算託管的部門指定專人完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牆」制度;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
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含義(P253)
(二)資產管理業務種類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為一對一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客戶資產凈值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礎上確定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限額。
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投資者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證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l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成立規模的5%,並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5.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參與計劃的投資者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6.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有關單位備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7.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l0%,也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l0%。
8.證券公司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上述證券的資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3%。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准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計劃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
3.證券公司設立的集合計劃,應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
4.客戶應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使投資者詳盡了解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
6.證券公司及託管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及託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障集合計劃資產的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台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賬戶體系(6個)
2.客戶的賬戶體系(3個)
(四)客戶的申請、徵信、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許可權。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一般業務P257
七、證券公司IB業務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
證券公司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
作為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
(一)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1.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2.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3.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B. 股票融資融券條件和規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證券公司就不能也不會向你融資、融券。也就是說,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資格,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沒資格。由於券商也擔心風險,在制定條款時可能對客戶的資金量有最低門檻的要求,這樣資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參與融資融券。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借錢還錢,借股票還股票。這意味著融資買入的證券下跌時,你需要追加資金以還款,融券賣出的股票上漲時,你也需要增加資金來買入同樣數量的股票才能平倉。
《管理辦法》給出了申請試點券商應滿足的7項條件,其中,「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是兩個較硬的條件。
融資融卷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
C.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如下: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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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