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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每項的經營范圍

發布時間:2024-07-20 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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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業務范圍有哪些

擔保的業務范圍有: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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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4)融資性擔保公司每項的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

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都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㈤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七)訴訟保全擔保;(八)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十)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十一)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㈥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具體經營內容的區別有哪些

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其經營范圍:
(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非融資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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