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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分類生前信託

發布時間:2024-09-07 11:54:20

⑴ 生前信託的主要作用

對擁有房地產的人士,生前信託可能是比較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信託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後人要通過法庭認證手續;此外,信託可指定將來透過A/B信託,去保留夫婦各自遺產免稅額,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萬元。
假如房地產由夫婦直接擁有,待兩人都去世後,後人需要聘用律師或會計師,向法庭申請認證,法庭批准後才能將產權轉移。認證除了要花錢和花時間外,還會失去私隱權。有些父母在生前將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子女,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認證,但卻有稅務和其他後遺症,尤其是假如房地產屬於投資物業,更應該讓子女通過遺產繼承,去達到省稅的目的。
生前信託本身不能增加遺產免稅額,但透過成立A/B信託,將屬於死者的遺產放入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內,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將來即使產業大幅度增值,亦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生前信託最大的好處,是避免將來子女承繼遺產時要通過認證(PROBATE)手續,但對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託還可以為他們提供保障。
假如夫婦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當然可以繼續擁有產權,和子女們的監管權;可是,萬一夫婦都離世,假如沒有預先透過遺囑或生前信託,去指定遺產的管理權和子女的監護權,便要由認證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決定,而這些決定通常都是跟據親屬的親疏關系,未必與您的願望相符。
雖然在遺囑中可以指定產權和子女監管權,但假如擁有房地產的話,即使有遺囑亦要通過法庭認證,所以最好還是設立生前信託,在信託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過的繼承信託人,並指定由他監管未成年子女。同時,在信託內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補的繼承信託人,當原來繼承信託人不可以擔當任務時,由侯補繼承信託人補上。
由於生前信託通常可以隨時更改,到子女成年後,父母到時可以考慮修改信託,讓子女來作繼承信託人。
避免遺產爭議
通常父母在遺囑或生前信託內,都會指定將來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繼,可是,有部份父母,由於各種原因,給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遺產價值。例如,顧及某子女生活較困難,或者某子女對父母特別照顧,便將較多的資產分給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對子女某不滿,便故意將該子女在遺囑中刪除,或給予比其他子女較少之產業。
雖然父母有自由去決定如何分配遺產,但分配不均可能為後人帶來爭執,失了和氣,甚至對薄公堂,不時有人到法院為遺產分配提出訴訟。
為了減少將來後人為遺產分配爭執,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別謹慎去避免爭執。遺囑較容易被爭議所以找律師訂立生前信託比較穩妥,有些家庭甚至將簽署遺囑或生前信託過程,用錄像機錄下為證,並錄下律師對分配條款的解釋。此外,在遺囑中加上不可爭議條款,令提出爭議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也是常用的策略。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經常對遺囑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遺囑受到爭議,法院也會考慮到之前訂立的遺囑。

⑵ 信託業務分類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信託產品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容,我所知道的,信託產品分類可以如下:
①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②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③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④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⑤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⑥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⑦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⑧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信託產品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容,我所知道的,信託產品分類可以如下:
①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②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③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④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⑤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⑥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⑦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⑧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⑨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⑶ 什麼是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LivingTrust)生前信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委託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在世時的各項事務。生前信託形式:貨幣資金信託、債權信託、權利信託、實物財產信託等。

⑷ 什麼是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何謂「生前信託」?

「信託」(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託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託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⑸ 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的區別在於

生前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任何人,包括自己。身後信託則不包括委託人自己。

⑹ 生前信託的信託契約

生前信託形式多樣,業務處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點都以信託契約為依據辦理業務,信託契約全面明確地規定了信託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及其關系。
個人生前信託契約的基本內容包括:
信託當事人
信託契約首先要明確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在信託關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須擁有財產的絕對所有權,否則便不能以此財產確立信託。
受託人在信託期間成為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對信託財產擁有管理和處理的權力。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則是信託收益的享用者。
信託目的
信託契約中應明確信託目的,信託目的應不違 反法律,不違反民族習慣、公共道德,並明確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託人可以依據此目的執行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
信託契約中要對信託財產進行詳細的規定。首先要列明信託財產的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說明要明確詳盡;其次要列明信託財產轉移的方式、時間,以便於受託人行使相應的職責。
受託人許可權
受託人在信託期限內是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是有限的,他因信託財產而獲得的權利是由委託人賦予的。信託目的不同,受託人的許可權相應也有所不同。
受益人的許可權
受益人享受信託收益,同時也擁有相應的權利,比如對受託人的監督權等等,這些權利是由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的地位來決定的。在信託契約中需要說明的受益人的許可權主要是指明確受益人享受的信託收益。
信託期限
信託契約中要明確信託期限,信託期限可以是一個難確的時間區段,比如幾年為限,也可以以信託目的是否實現為依據,即信託目的實現之時即為契約終止之時。
受託人的報酬
在營業性信託中,信託契約應明確受託人的報酬,例如計取報酬的標准、方法、金額,報酬的支付時間、方式都要明確規定。
受託人的保留條款
一般而言,信託契約一經簽訂便不可隨意撤銷,委託人也不得隨意中止受益人的資格。但在某些情況下,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明確保留條款,即保留對合同契約的撤銷權利,保留改變受益人的權力,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保留條款處理信託期間出現的意外變故。

⑺ 什麼是信託契約(deed of trust)

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其中保存財產與保管財產不同,保管財產是一種代理行為,目的是為該財產不被遺失、偷盜和損害等,代理人對該財產不擁有所有權,一般也無使用權;而保存財產是一種信託行為,是委託者擔心自己經營財產發生某種意外或不正當的子女浪費,喪失家產而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保存產業,或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產業。這類個人信託業務最為普遍,常見的產品有:個人資金(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證券投資基金等。

⑻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是什麼

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8)信託分類生前信託擴展閱讀: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網路-個人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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