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⑵ 企業融資費用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對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掌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這里所說的「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指企業要提供本企業當期發生的向金融企業貸款發生利息支出的情況,應當包括銀行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二、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2∶1比例(金融企業除外)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設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借款1000萬元,如果投資方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的情況下,只允許扣除按800萬元計算的利息。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實際工作中,對能夠滿足這個條件的,不需要調整。
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文件規定了具體計算方法。假如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投資者先投入1200萬元,尚欠800萬元。該年度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則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800÷1000=48(萬元)。
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此文件解讀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可能通過信託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又通過發行債券方式吸儲,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手續費,向銀行支付代理費,向債券購買者負擔利息的情形。根據本公告的原則,上述的借款費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關規定計算外,還要遵循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2∶1的比例。假設投資人權益性投資100萬元,企業向該投資人借款300萬元,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只允許扣除按200萬元乘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至於企業向投資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社會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准予扣除。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還有三個特別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時,要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發票,以證明其營業稅完稅情況。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單位及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銀行間同行業拆藉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免貼印花。
⑶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是按照什麼計算呀,請教各位高手了,謝謝。
主要限制目標是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向個人進行融資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就可以列支,如果有超過,那麼超過的部分做納稅調整,不能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