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跨國公司內部資金流動的主要形式有那些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把資金匯集到一起 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 儲存資金的空間 通常用在集資投資 房地產 或是保險領域
保險公司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 賠付的資金流出和 新保單的資金使之保持平衡
銀行也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 貸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這個資金池基本保持穩定
基金也是一個資金池 申購和贖回的 資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於投資的資金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
現金池(Cash Pooling)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的事項有成員單位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託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不同的銀行對現金池有具體不同的表述。
花旗銀行對現金池的定義是:現金池結構是用於企業間資金管理的自動調撥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實現資金的集中控制。現金池結構包含一個主賬戶和一個或幾個子賬戶。現金池資金的自動調撥通常在日終發生,調撥的金額取決於各子賬戶的日終金額和目標金額,即日終時各子賬戶余額為所設定的「目標余額」,而所有的剩餘資金將全部集中在主賬戶。
匯豐銀行在2006年亞太區現金管理指南中對現金池的定義是:現金池也稱利息合計,將多個賬戶余額進行抵消,並計算凈余額的利息。這是將多個賬戶余額通過轉賬機制,使資金在賬戶間進行實質性轉移和集中安排。資金集合類別包括零餘額賬戶(ZBA)、目標余額賬戶(TBA)及自動投資賬戶。
目前我國不少商業銀行如招商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就是以沒有貿易背景資金轉移調度、利息需要對沖、賬戶余額仍然可以分開、賬戶余額集中的形式來實現資金的集中運作,這是將委託貸款最大限度的靈活應用。在集團與銀行雙方合作中,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後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託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單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實現了集團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
我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兩條線、內部銀行、資金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而且又以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兩種方式居多。資金結算中心通常是在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進行獨立資金運作運行的職能部門。財務公司是由人民銀行批准,在集團下設立並為本集團成員企業提供發展配套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在現金池框架內,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裡透支是貸款,要付息;相反,在池裡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現金池使集團與商業銀行形成了緊密的戰略聯盟關系,具有獨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過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來進行資金管理的集團,也應該再導入現金池模式,使集團資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編輯]現金池的主要作用
隨著市場全球化不斷擴展,企業對流動資產的管理與集中性的要求也變得日益緊迫。同時,企業收購或合並帶來了新的管理系統、與銀行業的聯系及賬戶結構,使得企業財務的整合過程變得更加復雜。於是,在成本降低、自動化推進與流程歸並中,企業一直面臨著各種壓力。
典型的情況是,子公司希望保持與本地銀行的關系或希望將資金放在當地銀行,而子公司此類要求又必須放在整個集團的集中化資產管理過程中來考慮。另一方面,從總公司的角度,將開戶銀行個數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或將資金統一放在總公司層面進行管理,是體現集團集中化資產管理優勢的一個重要部分。
同時,國家各項法規的限制也在不斷放寬,為企業資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環境。例如,國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勵企業地區總部發展的法規,使人民幣現金池成為一種受歡迎的流動資產管理方案。此外,對外匯現金池法規的出台也為企業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匯提供了基礎。
具體而言,對一個跨國公司,尤其是在中國擁有眾多附屬機構的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而言,流動資金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通常,財務總監管理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團公司層面管理和控制整個集團的流動性資金需要,二是減少資金成本,三是在保證流動性的前提下獲取最高資金回報,四是通過短期投資來積極管理閑置資金。
與此對應,通過建立現金池架構,企業財務主要的改善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首先,減少利息成本。自動化資金集中結構降低了集團公司對人民幣貸款的需求。公司內部的融資成本可以設置為低於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不過,為避免轉移定價問題,利率必須按照「正常交易關系」來設定,換句話說,利率水平必須也能適用於與第三方進行的類似交易。
其次,改進流動性管理。在現金池結構中,各子賬戶將保持最少的資金余額,以便充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利用率和流動性。在日終,任何子賬戶余額的盈餘或赤字都將被集中匯劃到主賬戶。這樣,過剩的流動資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餘資金可以從一些參加現金池的子公司賬戶中劃轉,用來資助其他現金短缺的實體。
第三,節約管理成本。維持很少的人民幣貸款,可以減少公司對資金賬戶管理的成本。此外,報告服務能提供詳細的信息報告以簡化現金池的監控流程。花旗銀行的流動性管理系統包括一套協調的預先定義報告以及通過花旗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可達到的賬戶頭寸跟蹤。
[編輯]運作現金池需關注的幾個具體問題
實質上,現金池是一種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針,其有效運作並取得預期效果,需要對集團、各成員公司、銀行之間錯綜復雜的資金配置與管控體制進行通盤設計、精心組織。
1、選擇適宜的現金池運作方式
集團現金池通常需要藉助外部銀行系統的支持來完成,分為實體現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義現金池(Notional Pool)。
實體現金池即賬戶零餘額集合,指將若干分(子)公司的現金以現金集中或現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過零餘額子賬戶來完成業務分離。比如招商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團總公司每日終統一上收各成員企業賬戶資金頭寸,並集中到集團總公司「現金池」(CASH POOL)賬戶;集團總公司以現金池中資金及其統一向招商銀行申請獲得的授信額度為保證,約定各成員企業的日間透支額度;在約定的透支額度內,若日間成員企業賬戶余額不足,以賬戶透支的方式自主對外付款;日終,集團總公司與招商銀行統一清算,以現金池資金或授信項下融資補足各成員企業透支金額。
名義現金池,是指用各銀行賬戶中的不同現金頭寸產生的綜合盈餘來抵補綜合赤字。其運作機制是:每個參與現金池的公司保留歸於現金池的貨幣所在賬戶,然後銀行綜合所有參與賬戶,綜合結出一個凈額以反映現金頭寸,並沒有實際資金轉移。
盡管現金池成員屬於同一個母公司,但仍維持法律和稅務上的相互分離。由於我國法律限制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因此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主要通過「委託貸款」(或協議轉賬)的方式實現實體現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藉助於銀行來考查,現金池可分為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與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中介的現金池。
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是採用多對多的委託貸款方式,即每個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託存款的提供者和委託貸款的需求者,現金池中的委託存款余額不小於委託貸款。集團企業和法人關聯公司的賬戶超過目標余額(由於每筆委託貸款都要繳納印花稅和利息收入營業稅,零餘額賬戶不經濟、沒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託存款賬戶或歸還時間最早的那筆借入委託貸款。如果出現導致現金池中的委託存款余額小於委託貸款余額的借入委託貸款請求,由委託存款余額小於委託貸款余額的部分形成資金需求企業的賬戶透支。
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中介的現金池,服務仍由銀行提供,不同的是銀行並不是以委託貸款中介出現,而是以現金池軟體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現,其原理比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要簡單得多。集團內的法人公司富餘資金統一上存到財務公司的委託存款賬戶,需要資金的企業在委託存款大於委託貸款的金額內借入委託貸款,借入的委託貸款不足支付請求的部分可通過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流動資金貸款解決。
2、現金池管理必備的內部制度體系
現金池實質上是一種集團集權、資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過培訓、內部溝通來構造一個以集團整體效益、競爭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個體或單筆資金業務成本高低為導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層對現金池的認同、支持和配合是最為關鍵的基本前提。
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資、絕對控制、相對控股等大小差異,所以推進現金池,不僅要與子公司「少數股東」進行必要協商,而且要根據現金集中的「深度」和「廣度」設計不同的集中管理體制。並且,在現有制度下,集團將上市的子公司納入集團現金池管理范圍必須特別慎重。(詳見《資金集中管理的尷尬與敗局》)
配合現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操作流程、內部崗位職責、信息溝通、資金授權劃分、資金分類預算、內部委託貸款規則、內部審計、業績評價等一系列制度。以資金預算為例,應該圍繞「資金預算——資金審批——資金營運——業務控制——風險防範——決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預算、月平衡、日調度。在集團資金管理中必須堅持無計劃的事不辦、無預算的錢不花等資金管理原則,強化全面資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預算控制資金流動。
3、集團總部要著力提升四種能力
推行現金池業務考驗著集團下屬企業是否能夠服從大局,並把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態。相對來說,最大的被考驗者是集團總部,因為現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徹底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團資金管理的「橋頭堡」。集團總部必須具備很強的資金籌劃、適時配置資金和投資決策能力。但是,據我們調查分析,一批集團不能推行現金池業務的最大障礙可能是集團總部的軟弱,總部「總」不起來。
打造資金管理的強勢集團總部是現金池業務取得長期、實質效果的制度安排。為此,集團總部提升四種能力。
首先是集中統一的對外融資能力。現金池之所以稱之為「池」,一定要足額的現金儲備為前提。總部應該能夠經過測算分析,把握集團內的資金需求總規模,通過融資權力的集中與統一,確保總部強大的融資能力,保證充足的現金供應。
其次是集團總部的資金調度能力。現金池業務是以委託貸款的形式,把擁有多餘頭寸賬戶的資金轉移到透支賬戶上,進行集團內部調撥、轉移,集團既管理貸款發放,同時還要負責資金回籠。這種跨地域、跨行業、跨企業的調度與配置是高風險理財業務。在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確保資金的安全,防止集團資金鏈斷裂是需要高超的資金調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團總部的資金控制力。依託現金池這一平台,集團總部應該健全資金管理體系和制度,實現資金管控的標准化、規范化和一體化。集團管控的對象不僅僅是現金資源及其配置,還要能夠深入到所屬企業內部的經營與業務運作中,密切關注所屬企業未來一段時間的產品競爭能力、業務領域優化及其市場份額的增長,把現金池管理與業務經營管理結合起來。
最後是總部對下屬企業高質量的服務能力。現金池業務要求總部把對所屬企業的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寓服務於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強化服務。這種服務包括三個層面:首先是提供資金服務,保證下屬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資金需要;其次是資金、市場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最後是總部應該適時對下屬企業提供財務管理上的指導、咨詢服務。
[編輯]現金池實例
現金池的建立,在國際國內有廣泛的應用,國際上最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現金池」,而國內開展較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廣東交通集團。現在以GE在中國的「現金池」為例,詳細描述現金池的最佳實踐。
2005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了通用電氣(GE)通過招標確定招商銀行實施在華的美元現金池業務。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個現金池,此次招標是GE第一次在中國大陸運用現金池對美元資金進行管理。GE在中國的投資是從1979年開始的,迄今為止已經投資設立了40多個經營實體,投資規模逾15億美元,投資業務包括高新材料、消費及工業品、設備服務、商務融資、保險、能源、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醫療和消費者金融等十多項產業或部門,GE在中國的銷售額從2001年的10億美元左右增長到2005年的近50億美元。隨著業務的擴張,各成員公司的現金的集中管理問題由於跨地區、跨行業的原因顯露出來。在GE現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匯資金的使用上都是單兵作戰,有些公司在銀行存款,有些則向銀行貸款,從而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幣業務在2002年才實現了集中控制,人民幣的集中管理也是通過現金池業務的形式由建行實施的。
GE在中國的銷售收入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而2004年以前我國外匯資金管理規定:兩個企業不管是否存在股權關系,都不能以外幣進行轉賬。這其實意味著對於在華的跨國公司來說,即使子公司賬上有錢,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來,GE在中國的美元業務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實現。直到2004年10月,外匯管理局下發《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委託貸款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GE公司與招行合作,規避政策壁壘實現了跨國公司集團總部對下屬公司的資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個子公司的國際業務都是各自分別與各家銀行洽談,一旦GE總部將外匯資金上收之後,各子公司的開證、貼現等國際業務將會統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國設立一個母公司賬戶,在每天的下午4點鍾,銀行系統自動對子公司賬戶進行掃描,並將子公司賬戶清零,嚴格按照現金池的操作進行。例如,A公司在銀行享有100萬美元的透支額度,到了下午4點鍾,系統計算機開始自動掃描,發現賬上透支80萬美元,於是便從集團公司的現金池裡劃80萬美元歸還,將賬戶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團公司現金池存錢,則記作向集團借款80萬美元,而B公司如果賬戶有100萬美元的資金盈餘,則劃到現金池,記為向集團公司貸歉,所有資金集中到集團公司後,顯示的總金額為20萬 美元。
這種做法實現了集團內部成員企業資金資源的共享:集團內部成員企業的資金可以集中歸攏到一個「現金池」中,同時成員企業可以根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的 要求有條件地使用池內的資金。總部現金池賬戶匯集了各成員單位銀行賬戶的實際余額,當成員單位銀行賬戶有資金到賬時,該筆資金自動歸集到總部現金池賬戶; 各成員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實際資金為零,各成員單位的支付資金總額度不超過集團規定的「可透支額度」;成員單位有資金支付時,成員單位銀行賬戶與總部現金池 賬戶聯動反映,實時記錄資金變化信息;實行集團資金「現金池」管理,盤活了沉澱資金,提高了資金利用率。通過管理過程中的可用額度控制,成功降低資金風 險。
究其本質,招商銀行的GE美元現金池項目就是對委託貸款的靈活應用。雙方合作中,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後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託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從而實現了整個集團外匯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
[編輯]對國企資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實是一個關於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常見做法。現金池只是集團資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這種模式所顯示的財務管理理念和資金調控技術,值得總結、提升和推廣。集團總部要發揮「總部」的作用,不僅要對下屬各子公司的資金收支進行實時監控,而且要強化集團內部資金調劑,靈活資金頭寸,優化資金配置,降低現金持有規模,加速資金周轉,提高集團總體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於公司資金控制上的「無能為力」,各控股子公司獨立作戰。放任自流的現象絕非個案。實踐表 明:公司在現金控制上的分權體制的結果會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財務風險,而以把控現金流為重點的財務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與GE現金池業務相類似,我國一些大型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兩條線、設立內部銀行、結算中心,利用集團財務公司等,以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兩種方式居多。結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資金運作的職能部門。而財務公司是 集團公司下屬的、由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作為集團企業的子公司設立。無論是結算中心還是財務公司,盡管都須藉助於外部商業銀行才能履行其職 責,但是對於「現金池」業務來說,集團資金管理主要是依託商業銀行,或者說銀行已經成為集團實現各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作和集團內部資金共享的管理主體之 一,而不僅是資金管控的「配角」。相對於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引入現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銀行提供的資金結算。
集團總部要著力提升資金籌劃、調度配置,投資決策能力。推行現金池業務,考驗著集團下屬企業能否服從大局並把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時也考驗著 銀行的服務水平與質量。但是相對來說,最大的被考驗者是集團總部,因為現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的最前沿,成為集團資金管理的「橋頭堡」。集團總部必須具備很強的資金籌劃、適時配置和投資決策能力。
『貳』 跨國並購中如何量化融資成本以及量化匯率風險、政治風險有什麼方法嗎
支付方式的選擇對並購雙方的收益都會產生顯著的影響,恰當的支付方式能以最低的成本實現足夠大的控制力
除非企業有自己的財務公司或國外有正常的金融夥伴,否則企業的跨國並購多少會遇到資金上的困難。當今世界著名跨國公司大都擁有數額龐大的資本金和公司控股的銀行,而中國跨國並購的投資母體,即使在國內稱得上是「航空母艦」級的大企業,但在國際上也只能算中小企業,「供血」有限。而對於民營企業來說,融資問題無疑顯得更為困難。
除了資金不足以外,跨國並購還存在諸多融資方面的特殊風險,比如匯率波動風險、國際稅收風險等等。那麼,志在海外的中國企業應該如何防範和管理這些融資風險呢?
選擇合適的支付和融資方式
支付方式的選擇對並購雙方的收益都會產生顯著的影響,恰當的支付方式能以最低的成本實現足夠大的控制力。如今跨國並購的支付方式日益完善、科學,日益多樣化和規范化,主要有現金並購、換股並購、綜合證券並購和杠桿並購等。各種方式各有利弊,中國企業應當視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
對照我國的跨國並購支付方式,用得多的是現金並購、資產折股、無償劃撥,另有極少量的換股並購,綜合證券並購和真正意義「小吃大」的杠桿並購在國內幾乎沒有。
融資時必須綜合考慮多種方面的影響,例如是發行股票還是債券;如何設計其種類、期限、利率來既保證發行成功,又能降低融資風險;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資金成本,規避利率和匯率風險等。
發揮投資銀行作用
投資銀行在企業跨國並購業務中主要扮演收購經紀人和財務顧問的角色,主要為並購方代理策劃或為被收購方代理實施反收購措施,參與並購合同的談判,確立並購條件,協助並購方籌集必要的資金。投資銀行在作為收購方公司收購兼並的財務顧問時,往往更重要的是充當其融資顧問,負責其資金的籌措。兼並活動的融資,往往要涉及到許多投資者、金融機構、政府和外商等,在繁雜的過程中,投資銀行突出的優勢是: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它與地方各類投資者及有關部門建立廣泛,深入的聯系,可以作為一個中介,把各方面的投資者、機構聯系在一起,進行資金的融通和金融協調。目前我國投資銀行參與企業並購重組的突出問題是投資銀行對企業並購業務參與不夠,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而且服務質量也普遍偏低。
要盡快促進我國投資銀行參與企業跨國並購,為我國企業的跨國並購提供更好的服務,我國投資銀行應該首先進行結構調整,合理制定其發展業務;同時要注重人才的培養,招聘或培養一批熟悉並購法律以及企業價值評估,並且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咨詢人才:此外還要加快同行業間的聯合,增強自身的資金實力。
拓寬國際化融資渠道
為了積極有效地運用跨國並購方式,大力拓展我國的境外投資,單靠企業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植和鼓勵。政府應創造良好的金融政策機制,讓大型企業集團根據經濟效益自主地決定融資方式。比如進一步放開海外融資渠道 ;進一步放寬外匯支配使用權等等。
做好匯率變動風險分析
在對企業跨國並購進行國際融資戰略設計時,應綜合分析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各種可能的資金來源及相應的融資成本;各種融資方式對於企業經營風險的影響程度;企業的資本結構、外匯風險、稅收、資金來源的分散化、跨國度轉移資金的自由度等,在此基礎上做出各種方案的選擇。但是國際融資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匯率變動的風險。例如匯率上升將增加企業外債的還本付息的負擔。以外幣計算的公司債務,不僅要求債務利率最低,而且要求具有盡可能小的匯率風險。所以在融資之前,要對匯率的變動趨勢作個預測分析。能否准確地預測未來匯率的變動,對於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具有重要的意義。
『叄』 企業融資成功的10大妙招
企業融資成功的10大妙招
對於每一家企業來說,資金是運行企業、發展企業的根本。企業進行資本運營,不僅要重視有形資產,而且妥善於對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價值化、資本化運作,有哪些妙招可以幫助企業融資呢?
1、特許經營融資策略
現代特許經營的意義已超越這一特殊投資方式本身,並對人們經濟和文化生活產生重大的影響。特許經營實際上是,在常見的資本紐帶之外又加上一條契約紐帶。特許人和受許人保持各自的獨立性,經過特許合作共同獲利。特許人可以以較少的投資獲得較大的市場,受許人則可以低成本地參與分享他人的投資,尤其是無形資產帶來的利益。
2、交鑰匙工程策略
交鑰匙工程是指,跨國公司為東道國建造工廠或其它工程項目,當設計與建造完成並初步運轉後,將該工廠或工程項目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鑰匙”,依照合同完整地“交”給對方,由對方開始經營。
交鑰匙工程是在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向發展中國家投資受阻後發展起來的一種非股權投資方式。另外,當它們擁有某種市場所需的尖端技術,希望能快速地大面積覆蓋市場,所能使用的資本等要素又不足時,也會考慮採用交鑰匙工程方式。
3、回購式契約策略
國際間回購式契約經營,實質上是技術授權、國外投資、委託加工,以及目前仍頗為流行的補償貿易的綜合體,也被稱為“補償投資額”或“對等投資”。
這種經濟合作方式,一般說來是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向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輸出整廠設備或有專利權的製造技術,跨國公司得到該企業投產後所生產的適當比例的產品,作為付款方式。投資者也可以從生產中獲得多種利益,如:機器、設備、零部件以及其它產品的提供等。
4、員工持股策略
目前我國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為了反映職工以往的經營成果,可以向職工發行職工股。該公司職工股的數額不能超過發行社會公眾股額度(A股)的10%,且人均不得超過5,000股;這部分公司職工股從新股上市之日起,期滿半年後可上市流通。在公司上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材料時,必須報送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的職工人數和職工預約認購股份的清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進行核查,以後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時有可能不再安排公司職工股份額。結合國外ESOP職工持股計劃的成功之處,我們提出幾個較為現實可行的職工持股方案:職工持股會。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可依《民法》等規定,成立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團體法人——內部職工持股會,並以職工持股會作為公司的一名法人股東。在該職工持股會中,內部職工持股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20%以上。這種職工持股會能使職工資產在該公司改制並發行的股票上市後得到增值。
職工基金計劃。公司的職工以現金出資組成一個基金,將基金資產委託專業投資公司運作。基金的運作可獨立進行,也可與回購計劃和職工持股計劃結合進行操作。
5、BOT融資策略
BOT(建設—運營—移交)是一種比較新的契約型直接投資方式。
BOT中的移交,是BOT投資方式與其它投資方式相區別的關鍵所在。契約式或契約加股權式的合營,指投資方大都在經營期滿以前,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及分利方式收回投資,契約中規定,合營期滿,該企業全部財產無條件歸東道國所有,不另行清算。而在股權合資經營的BOT方式中,經營期滿後,原有企業有條件地移交給東道國,條件如何,由參與各方在合資前期談判中商定。獨資經營的移交也採用這種有條件的移交。
6、項目融資策略
項目融資是為某一特定工程項目而發放的一種國際中長期貸款,項目貸款的主要擔保是該工程項目預期的經濟收益和其它參與人對工程修建、不能營運、收益不足以及還債等風險所承擔的義務,而不是主辦單位的財力與信譽。
項目融資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無追索權項目融資,貸款人的風險很大,一般較少採用;二是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即貸款人除依賴項目收益作為償債來源,並可在項目單位的資產上設定擔保物權外,還要求與項目完工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各種擔保。各擔保人對項目債務所負責任,以各自所提供的擔保金額或按有關協議所承擔的義務為限。
7、融資租賃策略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它設備(以下簡稱設備),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融資租賃集融資融物於一身,是一種採用融物形式的融資方式,具有濃厚的金融業務色彩,因而被看作是一項與設備有關的貸款業務。
8、成立財務公司策略
根據我國的現行金融政策法規,有實力的企業可以組建財務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可以發起成立商業銀行和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申請人必須是具備一系列具體條件的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吸收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對成員單位發放本、外幣貸款,對成員單位產品的購買者提供買方信貸等,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財務公司具體條件,決定和批準的業務。
9、產業投資基金策略
投資基金是現在市場經濟中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最早產生於英國,發展於美國。目前,全球基金市場總值達3萬億美元,與全球商品貿易總額相當。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利用境外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新的'有效手段。
投資基金的流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基金本身隨時贖回(封閉型基金);另一種是在二級市場上競價轉讓(開放型基金)。
10、行業資產重組策略
資產重組是通過收購、兼並、注資控股、合資、債權轉移、聯合經營等多種方式,對同行業及關聯行業實現優勢企業經營規模的低成本快速擴張,並迅速擴大生產能力和市場營銷網路。
企業之間有哪些合法的融資方式
一、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等)提供資金,並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代辦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風險由委託人完全承擔的貸款。
形象的說,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間加了一個銀行,形成了A公司→銀行→B公司的一個貸款流程,這樣就合法了。
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如A公司現在擁有對B公司的債權200萬元,但是這筆錢要在3各月後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為A公司急著擴大生產急需這200萬元,這時可以用債權轉讓的方式,由C公司受讓A公司的債權,轉讓對價為200萬元及利息。這樣和C公司直接借錢給A公司100萬元是沒有什麼區別的,但是因為是債權轉讓,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託貸款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根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於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將資金借給個人(通常為借入資金方的大股東或者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為該個人向資金出借方的企業提供連帶保證,或者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不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一個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
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是與銀行貸款相結合的模式。擬出借資金方實際並不借出自己,而是將自己存入銀行取得存單,並以該存單為借款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
以存款做單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銀行業可以獲得利息,企業可以從銀行實際獲得貸款資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則將在質押存單賬戶中直接劃扣還款。擔保方則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該種模式下存單質押擔保人不能按借貸關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肆』 淺析集團公司的資金池管理模式
淺析集團公司的資金池管理模式
引導語:集團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容易出現高額的閑置資金、高額的短期貸款、高額的財務費用,即“三高”現象,而集團資金池管理方式對轉變“三高”為“三低”具有明顯的效果。
在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公司的現金流不僅反映了企業的經營狀況,而且關繫到一個企業的興衰存亡;因此,現金管理的模式越來越受到各類集團公司的關注與重視。作為集團企業,如何讓自己財務管理跟上企業發展的步伐,達到日常現金流的控制及優化,是集團經營者和財務總監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而資金池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現金管理工具也被越來越多的集團公司所採用。
一、資金池管理的涵義
資金池(Cash Pooling)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
資金池主要做法是集團首先設立一個母公司賬戶,這就是所謂的資金池。每個子公司在母公司賬戶底下設立子賬戶,並虛擬了各子公司有一個統一的透支額,在每天的一定時點,銀行系統自動對子公司賬戶進行掃描,並將子公司賬戶清零,即當子公司有透支時,從集團資金池裡劃撥歸還,記作向集團的借款,並支付利息;如果有結余,則全部劃到集團賬戶上,記作向集團的貸款,向集團收取利息。這樣一來,通過子公司之間的內部計價,對各子公司而言,可免去與銀行打交道的麻煩;對企業集團而言,節省了子公司各自存貸款產生的利差負擔。
二、資金池的具體操作模式
當前,資金池的操作模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集團內部的結算中心運作,另一種是設立財務公司進行運營。
結算中心是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各成員或分支機構現金收支和往來結算業務的獨立運行的專門機構,通常設立於財務部。如果一個集團公司的成員單位大部分為全資的分支機構,且在同一地域,利用結算中心就能很好地實現資金的高度集中。雖然資金總量沒有增加,但結算中心能提高其資金調撥的效率,降低內部的流動性風險和劃付的財務成本,增加企業的財務收益。
財務公司是人民銀行批準的一種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適合於成員單位分布廣,業務結構復雜,跨地域甚至跨國經營的集團公司。它不僅涵蓋了結算中心的管理職能,還能對外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輻射的范圍更廣泛。
財務公司與結算中心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結算中心是企業內部機構,而財務公司是獨立法人,是集團公司之一,另外它在操作層面上也比結算中心更為自由和便捷,可以跨區或跨國開展相關業務,既可管理集團內部資金,也可對外投資、融資和信貸,所以財務公司成為擁有眾多成員單位和關聯企業的大型央企的首選。這種模式為集團提供了更為全套的結算和資金集中管理服務,實現集團公司資金的有效整合。
三、資金池的優勢及意義
如果集團公司還是按照先前單一成員單位的管理模式,勢必造成資源無法有效配置,財務成本居高不下,甚至資金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而資金池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資金管理模式,通過它能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共享和充分利用,變“三高”為“三低”,也就是將企業的高存款、高貸款、高費用變為低存款、低貸款、低費用,加速資金的周轉速度,提供資金的使用效率。
資金池對於集團公司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資金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在日終,任何子賬戶余額都將被集中匯劃至主賬戶,企業可以在集團總部實施資金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了成員單位在資金使用中各自為政,降低了經辦人員的道德風險。
其次,節約管理成本。內部資金限定在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不需要真實流動,使資金分而不散,聚而不死,減少了資金管理的環節,降低了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
第三,減少利息成本。資金集中化的結構降低了集團對人民幣貸款的需求,過剩的流動資金可以以優惠的利率來資助現金短缺的成員,資金池實現了外部融資與內源融資的`有機結合,從而節省了企業的財務開支。
四、如何使用資金池
1.加強與銀行的戰略化合作
集團公司勢必要與商業銀行緊密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所能提供的系統資源,開發集團的結算系統,這種合作是一種“雙贏”模式,對於集團公司來說,銀行所提供的網路系統有效性和理財功能的多樣性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銀行的服務充分滿足了企業管理的需求,再加上企業本身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才能完善集團公司的資金結算平台。
2.加強集團公司的預算資金管理
加強資金的內部控制,就需要編制資金預算,加快資金的周轉速度以及確定合理的現金持有額。對於集團公司來說,全面的資金預算管理包括兩部分,一是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財務部各崗位人員的資金管理許可權;二是集團總部要與各成員單位及時溝通聯系,了解各公司的資金預算及使用情況,靈活調整相應的額度。
3.提高集團總部的資金控制力量與融資能力
對於集團公司而言,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政策,不同企業有著不同的信息系統、管理系統與技術系統,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集團對資金池管理的控制力度。對於這種情況,集團有必要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分步驟、循序漸進地推進資金管理工作,逐步加大總部對成員單位的資金控制力度。
同時,資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的最前沿,成為集團資金管理的“橋頭堡”。資金池之所以稱之為池,一定要以有足額的現金儲備為前提。總部應該能夠經過測算分析,把握集團內的資金需求總規模,通過融資權力的集中與統一,確保總部強大的融資能力,保證現金供應的充足。
總之,要發揮資金池的最大效用,總部要發揮“總部”的作用,不僅要對下屬各子公司成員單位的資金收支進行實時監控,而且要強化集團內部資金調劑,靈活資金頭寸,優化資金配置,提高總體資金使用效率,實現集團公司由“大”到“強”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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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為什麼跨國公司的子公司要向總公司銷售東西
以下就是有關子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義務關系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責任,希望對你有用
隨著全球經濟的蓬勃發展,跨國公司不斷增多,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間的關系,而責任承擔問題又首當其沖是各國公司法需解決的問題。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一直以來就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當代各國公司法均認為,在跨國公司體系中,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人,有其獨立的財產,所以對外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母公司對子公司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可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無論是在管理與控制關繫上還是經濟關繫上都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構成跨國公司有兩個決定性因素:一是存在控制,二是企業的一體化結構,其中最根本的是存在控制。由控制關系聯系起來的企業必須根據共同的指示,構成某個企業的組成部分。當行使控制是為了達到整個企業的利潤最大化時,這些企業就成為一體化的企業。該企業的目標是通過共同的融資計劃、資源分配等來達到企業集團的利潤最大化,跨國公司中某個公司的利益應當讓位於整個集團公司的利益。在需要時,可以犧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個集團的利益。所以在跨國經營中經常會出現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等現象。顯然,由於母公司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這將會給子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害,有的甚至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以筆者認為,關於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法律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嚴格有限責任論階段
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一塊牌子上,鐫刻著這樣一行文字:有限責任制的創造,可以說像瓦特發明蒸汽機那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① 有限責任使得股東對其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沒有義務支付超出其股份的價值的義務②,於是它成了公司法的「傳統奠基石」。
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工業革命進入如火如荼的年代,新的財富觀念、新的發財機遇,都在激發著社會人們的投資熱情。然而,特許設立法人與公司的理念以及普遍無限的責任原則,都極大地妨礙著人們投資熱情的實現,並因此阻撓著社會財富的增長。隨著社會自由與平等理念的呼聲高漲,自由而普遍的企業設立原則,以及股東以投資為限承擔責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確認。自十九世紀初,現代意義的具備自由設立下的法人人格、尤其是股東有限責任特徵的公司企業形態,奠定了現代意義的公司法律的基礎與框架。
在有限責任確立的最初年代,嚴格的有限責任即為人們所奉行,認為其是公司制度之基石,必須嚴格遵循這一原則。最有代表性的莫過於1855年世界上第一部以「有限責任法」命名的英國法律,其中關於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責任獨立之關系,得到最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當前的世界經濟發展狀況及國際投資狀況,對跨國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制度仍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1)有限責任通過限制投資者風險,在鼓勵投資中仍能發揮重要作用。③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就能預見到自己的風險即其最大的損失僅限於其出資,所以有限責任成為鼓勵投資的一種最有效的法律形式。(2)有限責任可以鼓勵跨國公司分散其決策程序。獨立的法律實體和有限責任原則可以使跨國公司的子公司獨立地從事經營活動,並鼓勵母公司分散其決策程序。分散決策的子公司享有對自己事務和利益作出決定的自主權。如果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護,其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就會間接地得到保護。④正如我國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余勁松博士所說的:只要跨國公司的子公司享有決定自己事務的必要的自主權,有限責任仍是最好的選擇。(3)有限責任可以促進跨國公司資本的流動。風險投資的有限性增強了股份的可轉讓性,增進了資本的流動性,從而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實現跨國公司的效益的最大化。
盡管有限責任對於跨國公司來說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但是僅僅用有限責任來解決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是不完整的。在跨國公司體系中,母公司成為子公司惟一的或者是具有控股權的股東,母公司除了在子公司中擁有利益外,還有其他的商業利益,這種利益可能與子公司的利益相沖突。因此,母公司可能會利用子公司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卻無視子公司的利益。這時候,如果實行嚴格的有限責任制原則,就會使得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與它們之間的經濟聯系相分離,有限責任很可能成為母公司的保護傘。所以,嚴格的有限責任對於現代的跨國公司來說是不現實的。當代國際社會也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嚴格遵循著這一規則,英國便是其中之一。
二、 有限責任補充論,即「揭開公司面紗」階段
日益增長的現代商業社會的復雜性,使人們認識到將每個公司都看做獨立法人的傳統觀點與跨國公司通過復雜的組織結構完成統一商業任務的經濟現實之間所存在的巨大差距。這種狀況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新的法律理論的發展,以適應日益變化的商業現實的需要,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由此而產生⑤。這一理論在有限責任原則和跨國公司的經濟組織現實之間找到了一種相對的平衡,為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限制母子公司間的有限責任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現旨在突破有限責任原則的嚴格限制,用現實的態度來解決跨國公司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揭開跨國公司面紗的根據或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條:
1、代理人或工具
如果母公司控制著子公司的各種事務,並且任意干預子公司的運作,子公司實質上已經失去了其法人實體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化身」或者「工具」,只是充當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門」。子公司因為母公司的過度控制而完全變成了母公司的代理人,母子公司間已發生了人格混同(又稱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美國著名法官卡特佐指出:過度控制使「母公司變為被代理人,子公司成為代理人」,則應「揭開公司的面紗」。①
但是,在什麼情況下屬於代理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各國在司法實踐都有不同的規定。傳統的英國法認為,僅僅一個公司是另一個公司的子公司(即使是全資子公司)的事實,並不足以認定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就可以將兩個公司看成一個實體。法院在進行案件審查時,將對以下因素加以考慮:子公司的利潤是否作為母公司的利潤,子公司的管理人員是否由母公司任命,母公司是否為整個企業的決策總部,母公司是否支配子公司的業務、決定資金的投放等重大問題。②
實際上,法院認定子公司為母公司的代理人而讓母公司承擔責任,也存在著困難。因為通常母子公司之間並非真正的代理關系,況且代理也存在著明示與默示兩種。在跨國公司的情況下,如果母公司把其子公司看成是自己的代理人而子公司也不表示異議,這就認定其為代理關系,那麼母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將對子公司的行為負責,這將完全排斥有限責任制,因此也是不具現實可行性的。究其本質,子公司成為母公司的代理人,就是控制權與自主權關系的問題。當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了過度的控制,子公司喪失了自主權並對子公司造成損害時,母公司就應承擔子公司的法律責任。所以過度控制就成為母公司承擔子公司債務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認定過度控制,在國際上沒有統一標准,但一般認為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有完全的支配,而且這種支配具有連續性、持久性、廣泛性之特點;(2)母公司對子公司銷售控制權系為不正當之利益,即控制權之行使,系為母公司之利益以損害子公司;(3)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對子公司之債權人或少數股東造成損害。③
2、濫用公司形式
濫用公司形式即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這種場合下,法院將會否認公司法人格,從而揭開公司的面紗。母公司濫用子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主要有兩類:
(1)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法律。利用公司的法人格以規避法律,是指受特定法律規范規制的主體,本來承擔著積極的作為義務(應當性義務)或消極的不作為義務(禁止性義務),但利用其支配的既存公司、新設公司或者復數公司作為另外單獨的不承擔此類義務的法律主體,去達成法人格利用者迴避法律義務的目的。④ 在這種情況下,揭開子公司的面紗,是對法律尊嚴的一種維護,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地實現其效用。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債務。母公司以子公司作為外衣從事不法行為,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跨國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設立了一家子公司,當子公司的債台高築之時,母公司宣告子公司破產,子公司的債權人只能以子公司的破產得到償還,而母公司則僅以其出資承擔責任。與此同時,母公司再利用原有僱主、從業人員等設立經營目的完全相同的另一家子公司。很明顯,如果母公司一次一次地利用相同的伎倆,它每次只需承擔很小的一部分責任,從而達到其逃避債務的目的。而母公司在宣告子公司破產前秘密轉移其財產的情況下,結果更甚。在這種情況下,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通常會據此揭破公司的面紗,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3、資本不足
在「揭開公司面紗」領域,「資本不足」是一個相對概念,通常是指其資本與公司的業務性質和經營中必然包含的風險相比較數額非常小。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開始營業時就投入了足夠的資本,即使後來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虧損而導致嚴重的資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會以資本不足為由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在以資本不足作為理由揭開公司面紗時,通常會區分債務的性質,即區分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
翻閱美國的判例,不難得到這樣的一個結論:法官一般不會以資本不足為由而讓母公司承擔合同之債,雖然許多法官認為這確實是一個相關聯的因素。在商業交往中,為了各自的利益,雙方事先都會竭盡全力地去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在訂約的過程中,雙方經過討價還價相應地分擔了風險,並且通常以合同的條款來確定風險的承擔。一旦在履約過程中發生了問題,法院可以根據合同的條款來解決權利義務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之債的債權人(自願的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將不會被法院所支持,因為法院會認為沒有理由去干預這種既定的風險分擔方案。當然,在有的合同案例中,資本不足也會成為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如果在訂約過程中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股東隱瞞或虛報了子公司的財務狀況,致使第三人誤以為子公司有充足的資本,那麼關於風險分擔條款的前提就是不真實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就會被判令對子公司承擔責任。在侵權領域內則與前述情況大相徑庭,資本的不足將成為法官認定的一個重要因素。母公司若對子公司投資不足,而子公司經營的業務風險又很大,這對於侵權損害對象即非自願債權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因為母公司將其自身的風險轉移到了無辜公眾的身上。此時,法院通常就會以資本不足為理由,讓母公司來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子公司的資本並不要足夠賠償任何可能發生的事故,資本額的合理性主要取決於子公司經營的性質和風險的大小①。
4、違反正當程序
揭開跨國公司面紗的理由有很多,除了上述幾種主要理由,還有母子公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②;母子公司之間交易的條件不公平,故意將虧損留在子公司,利潤上交給母公司,使子公司成為一個徒有其名的外殼③;母公司與子公司資產混同或不當流動等。④
但是,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該理論仍以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具有普遍適用性為前提,對子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適用於一些例外的情況。但由於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突破了公司法中佔有重要地位的有限責任原則,對它在具體實踐中的運用仍有非常嚴格的要求。當債權人試圖以揭開面紗為依據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時,法院往往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才能確定該案是否可以作為有限責任的例外而採取這種救濟方法,所以它並非是處理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的令人滿意的法律理論。
(2)這一理論沒有對具體案件的判決提供明確的標准,法院常常需要在個案的基礎上進行研究後才能決定在什麼情況下揭開面紗是合適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為各個法院對具體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同的。美國可以說是處理這類案件較多的國家,但各州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仍缺乏統一、明確的標准,而往往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隱語,導致在實踐中各取所需,自行其是,判決結果往往是大相徑庭。
任何事物都是向前發展的。嚴格有限責任制和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無法適應跨國公司經濟日益一體化的現實,其終究會被新的理論所取代,這是不容置疑的發展趨勢。
三、企業法觀點的出現
企業法觀點最早出現於跨國公司破產問題的解決。
筆者認為,破產問題只是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的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借用企業法觀點來解決錯綜復雜的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是可行的。
目前,國際上關於解決跨國公司破產的方法論有兩種,即實體法(entity law)觀點和企業法(enterprise law)觀點。所謂實體法觀點,是指將經濟上相互關聯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獨立的實體,處理跨國公司的破產不考慮各個公司在經濟上的緊密聯系,僅僅從法律的概念來考察,只要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在破產時就按照一般的關系來處理。所謂企業法觀點,是指法律形式上相互獨立的公司,只要在經濟意義上有密切的聯系,就將它們看作是一個企業整體,在處理這些公司的破產案件時,將與其有關聯的公司作為特殊的債權人來看待。
在實體法概念佔主導地位的時代,商業企業的功能與今天有很大的不同。那時的公司規模比較小,與其獨立的權利和義務相適應,每個公司都被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隨著19世紀30年代有限責任原則的出現和其後這一原則在各國的發展,更強調了公司是一個獨立法律實體的觀念。當時,一個公司通常不能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份,這也符合當時的經濟現實。實體法概念對於將股東的責任限制在其股本投資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後來,以美國新澤西州頒布的《公司法》為轉折點,開始允許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份,這樣導致了集團公司的出現和發展,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組成了復雜的商業企業,共同完成可以使集團利益最大化的商業行為。跨國公司出現之後,共同組成該集團的附屬公司也成為企業的一部分,傳統的實體法概念也自動地適用於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屬公司,法律將它們都看作獨立的法律實體。
實體法的概念更多地注重公司存在的形式,而非其實質的方面。它注意到子公司在形式上與母公司是分離的,不考慮整個公司集團在經濟上的緊密聯系。它所關注的問題有:子公司是否有獨立的賬簿和銀行賬戶、它是否通過自己的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議進行經營、它是否進行自己的日常決策、它是否有最低限度的資金等等。根據實體法概念,只要公司保持這樣表面上的獨立存在的形式,其他的一些事項,如母公司是否擁有子公司的大多數或全部的股票、是否指定子公司的董事或官員(在多數情況下是母公司的董事或官員)、母子公司是否喲共同的董事或官員甚至電話號碼和商標、從事同一業務等,都是無關緊要的。在實體法概念指導下,商業經營的現實被忽略了,特別是對子公司根據母公司的指示使集團利益最大化的關鍵因素沒有進行足夠的考慮。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遵循傳統概念的法院會不顧獨立實體的現實,考慮揭開公司的面紗,追究母公司的責任。如前所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揭開公司面紗,各國法院作法不一,導致產生許多相互矛盾的判決。所以,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也受到了眾多的批判。
從歷史發展來看,企業法概念的出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最初是求助於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後來逐步拋棄了實體法的概念。隨著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除了一些特殊的領域外,適用實體法概念的局限性越來越大,越來越不符合經濟現實,企業法的概念即隨之出現並得以較快發展。對企業法概念的接受是一個逐步的過程。許多破產案件的解決是根據跨國公司的經濟一體化,得出了與實體法概念不同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的得出有時並非是直接採用企業法概念的結果,而是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作出的。換言之,揭開公司面紗理論是從實體法概念過渡到企業法概念的重要橋梁。通過對跨國公司進行的商業行為的經濟後果分析,人們逐漸接受企業法的概念。
直到今天,傳統的實體法概念並未被完全拋棄,盡管其缺陷是人所共知的。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與實體法有著直接聯系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的長期歷史發展中起到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在跨國公司的情況下,即使股東和債權人地位發生了種種變化,但這一原則繼續適用於跨國公司仍可以發揮重要的功能。有限責任原則仍明確體現於各國的公司法、破產法中,要在短期內使各國完全放棄這種觀點的希望是比較小的。其二,在不同問題上,各國對實體法觀點的放棄和對企業法觀點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在破產法領域,對於公平的從屬求償問題,各國基本上已經接受了企業法的觀點,但在母公司對破產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上,企業法的觀點還顯得比較弱小,實體法觀點仍佔主導地位。
但許多國家畢竟認識到了跨國公司的經濟一體化的現實,認識到不能絕對地適用有限責任原則,對母公司提供過度的保護而損害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他們主張對傳統的法律觀點進行變革,採用特殊的方法來處理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於是常常藉助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
企業法概念所考慮的跨國公司經濟一體化本身也並不代表最終的答案,而是為法院判斷集團內部的交易是否有損於外部債權人提供一種背景。在解決跨國公司母子公司間的法律責任時,企業法概念並非必然地、完全地推翻公司人格的獨立性。當集團內部的某個企業與集團僅僅是投資關系,或者其經濟上與集團的聯系是非常小的,或該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並非是企業集團的一部分,等等。在這些情況下,適用企業法的要求並不是很迫切。在一個著名的判例——羅賓訴漢諾威產品信託公司(Rubin v. Hanover Manufactures Trust Co.)案中,法院並沒有採納任何關於集團間融資對集團整體利益的標准,相反,它考慮的是實體法的標准,即融資對集團公司中某個成員的利益。①
實體法的概念並非公司人格方面的不可避免的產物,而是一個服務於特定歷史時期某些目標的法律概念。但就發展過程而言,在短期內完全用企業法的概念來處理跨國公司的母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實體法的概念仍將占據一席之地,特別是考慮有限責任的原則時。甚至在某些國家,實體法仍是考慮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只是在個別案件中才採用企業法的概念,如英國等。即使如此,也有判例表明,在這些國家變革的跡象是存在的。在處理跨國公司母子公司關系問題方面,採用企業法概念的總趨勢是不會改變的,並且隨著跨國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發展趨勢會進一步加快。
『柒』 企業融資的45種方法
1、銀行貸款
銀行是大多數人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按貸款的用途分,可分為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項目貸款等。
2、小貸公司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3、典當行
典當融資,指中小企業在短期資金需求中利用典當行救急的特點,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從典當行獲得資金的一種快速、便捷的融資方式。
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
首先,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比較低,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動產與不動產質押均可受理。
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
再次,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
最後,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
4、P2P融資
p2p融資是指通過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客戶對象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將資金借出的客戶,另一個是需要貸款的客戶。
5、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在融資租賃的過程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6、股票籌資
股票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它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廣大投資者增加融資渠道,它的優點是籌資風險小;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
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7、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8、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融資是藉助於第三方擔保公司而進行的融資行為,擔保公司將對申請企業進行調研,對於通過申請的企業,擔保公司將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由銀行發放貸款。通過擔保公司的擔保,可以解決中小企業抵押、質押物不足的問題,貸款額度得到信用放大。
信用擔保是一種信用中介服務,本質上屬於金融服務的范疇,同時又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信用約束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是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環節。信用擔保融資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高風險行業,承擔了銀行或其他債權人不願意或不能夠承受的高信用風險。
常見的信用擔保融資方式有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綜合授信擔保、工程項目擔保等。
『捌』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是什麼意思啊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是以集團內部的財務公司為載體,通過境內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對境內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管理,通過境外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對境外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管理。
目前國內進行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三類:
一是集中收付匯模式;
二是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三是內部結售匯模式。
在進行外匯資金管理業務模式的探索中,任何單一的模式都無法實現跨國企業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最佳效果,尚需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量體定做」。資金管理模式更能適應企業業務復雜的有效處理。境內成員單位的收匯款項採用余額歸集的方式,每日歸集至境內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專戶。成員單位的用匯款項,可使用集中賬戶的資金對外支付,這樣既可避免集團內部進、出口企業分別到外部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從而產生巨額匯兌成本的問題,同時也可避免部分企業外匯資金大量盈餘,另一部分企業卻因為經營需要而向外部銀行發生融資,產生外部融資成本的問題,強化了集團母公司對境外成員公司的管理和金融支持,實現集團金融資源全球產業共享的資金管理目標。
『玖』 通常情況下為什麼跨國公司的WACC比國內公司的WACC低
因為通常情況下,跨國公司的債務成本、債務資本成本率比國內的公司要低,且同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要比國內高,而根據WACC(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債務/總資本)*債務成本*(1-企業所得稅稅率)+(資產凈值/總資本)*股權成本 來看,所以WACC總體值就偏低。
跨國企業集團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稅收差異 建立全球范圍內的目標資本結構是跨國企業集團籌資活動中的通行做法,即在全球經營范圍內使其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小的資本結構,從而使集團價值最大。
債務成本與股權成本之和為資本總成本。跨國企業集團的資本成本可能與國內公司有所不同。經常大量借債的跨國企業可能會得到債權人的優惠待遇,從而降低資本成本,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也相應減少了發行費用。
另外,只要子公司所在國的市場利率相對較低,就能獲得成本更低的資金。而且使用外資並不一定會增加跨國企業的匯率風險,只要子公司創造的收入盡可能地用與借款同樣的貨幣來計價。由於各國經濟彼此獨立,來自不同子公司的組合凈現金流量會表現出較小的變化值,這樣就會減少破產概率,從而降低資本成本。 跨國企業集團融資戰略不僅受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稅收政策的影響,還受其他因素如對股息和利息課征的預提稅、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及居住國減除國際重復征稅方法等的影響。跨國企業集團融資方式的選擇也影響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跨國企業集團的國外子公司匯回收益時一般要繳預提稅。而利用當地債務融資而不是依靠母公司融資,可以減少定期匯回的資金量,從而減少預提稅。在國際間,如果對利潤分配徵收的預提稅但是利用兩國間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降低課稅稅率但在居住國得不到抵免的話,就會導致國際雙重課稅。而借入資本融資方式就不會引起重復課稅。支付方交付給非居民收款方的利息在許多國家要歸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稅率要低於對利潤分配課征的稅率或免稅。
有的國家通過利潤分配的預提稅和公司稅或對特定的所得分配免稅來減輕雙重征稅。由於稅款並不能全部被抵免,借款融資就會有利可圖。 跨國企業集團資本結構分為公司總體資本結構和子公司資本結構。一般來說,任何一個海外子公司的財務狀況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其公司總體的經營能力與償債能力,而母公司確定的資本結構策略又影響著子公司的資本結構。
實際上,跨國企業集團的債務與股權資本比率到底採取多少為佳並無一定之規,不同國家及不同行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總體資本結構有很大的差別。一項由國外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發現,跨國企業集團的資本結構傾向於按照公司總部所在國家而變化,並且跨國企業集團總體資本結構中債務比率都高於母國的國內企業。 跨國企業集團最佳資本結構是建立在全球范圍內所有子公司及母公司資本結構基礎上的,因此應以公司總體資本結構最佳為出發點,建立於公司各自的資本結構,並採取相應措施蛭常監測和調整公司總體的債務比率。
各子公司的資本結構既可以與母公司的資本結構相一致,也可以與當地企業資本結構相一致,總的原則是:降低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使集團整體資本結構最佳。
跨國企業集團融資戰略中稅務籌劃的實施
(一)控制企業資本結構——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國際稅法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當跨國企業集團考慮跨國投資時,資本結構中債務與股本的組合就成為一個基本的稅務籌劃問題。 大部分國家的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後利潤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以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而分配給權益資本的股息,一般要征兩次稅,一次是在分配前作為企業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徵收公司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後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匯回時被徵收預提所得稅,而且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一般比利息要高。
在沒有實行歸集抵克制的國家,這種雙重征稅的現象是無法消除的。因此,為了獲得更多利益,跨國企業就人為地選擇股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使位於高稅國的居民公司擁有盡量少的股權資本,擴大債務與產權的比率,增加應稅所得中的扣除額,來減輕稅收負擔。當公司的債務資本大大超過股權資本時,就形成資本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