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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融資貸款意向書

發布時間:2024-10-20 18:46:01

⑴ 企業融資怎麼做

企業融資相對可行的方式:

1、股權融資:通常直接到機構官網進行BP投遞,如果沒有回復則表示你的項目還達不到他們機構的投資標准,加線下沙龍活動這種一般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容易接觸到,如果接觸不到投資人資源,可以去一些能直接找投資人對接的融資平台,一定要那種自助式且能單次申請電話對接投資人的不要選會員制的,電話對接高效聊完還能加投資人微信推薦上雲對接試試。

2、債權通道:銀行獲得各類法人信用貸款只要信用良好都可貸,各類抵押貸款各大銀行都有類似產品可以直接去銀行官網了解,第三方金融機構推的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3、政策融資:如果你的高尖人才手握高科技項目現在各地政府都有對這些人才和項目直接進行落地獎勵數額也不小。,由於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往往不願提供貸款支持,他們的資金籌措受到很多限制。要想更快更好地發展中小企業,資金籌措問題不解決,目標是很難實現的。針對這一現狀,為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北京騰輝信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聯合北京各大銀行,專門為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小融資提供了一個綠色通道。你可以在網上查一下他們的聯系方式!
另一做法就是:利用好國際金融公司的資金:國際金融公司有意向我國中小企業具有示範作用的項目提供融資,來推動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具體做法是,通過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方式,幫助項目融通資金。國際金融公司通過與投資者直接進行項目合作,協助進行項目設計以及幫助籌資來促進外國在我國投資。國際金融公司在為中國積極開發海外銀團貸款市場方面起著帶頭作用。但是限制也相當的大,而且手續相當麻煩且貸款對象主要好似有一定規模、主營業務集中,在行業中居領先地位,企業有長期發展戰略,願意採用明晰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民營企業。

⑵ 想了解一下找風投融資的具體流程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至於創意方案那個,只要你找的是正規的就沒事,放心吧,沒事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⑶ 什麼是匯率風險

什麼是匯率風險?
所謂匯率風險是指從簽約到還款期間,因借貸貨幣匯率的波動,可能給債務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假設某債務人借入一筆100萬美元的債務,由於其還款來源(出口收匯)是港元。借入時1美元兌換仔差76港元,等債務到期需償還貸款時,因國際市場匯率波動,1美元可兌換78港元。不算利息,債務人因此要多支付20萬港元才能足以償還100萬美元的債務本金。這20萬港元就是匯率風險帶給債務人的損失。當然,洞亮匯率波動也有可能給債務人帶來匯率收益。但國際市場不可測因素很多,債務人應盡量規避匯率風險。
利率主要以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來劃分,一般固定利率因可以預先鎖定利息支付額,故風險較小,但籌資成本可能較高。而浮動利率較為靈活,但不確定因素較多,因此風險也大。
作為對外借款人,應從以下幾方面控制和防範外債風險:
一、重視所借外債幣種的選擇。從總體上講,外債幣種的選擇應盡量與進出口結算幣種相一致。除非很有把握地進行了匯率走勢預測分析,一般地進口用什麼幣種或出口收哪種外匯,應盡可能地選擇同幣種的外債,以避免因匯率的變化造成不同幣種兌換帶來的匯率損失。同時應盡可能選擇美元、日元、港元等流通性較強的幣種簽訂外債契約,在一旦出現匯率風險時,可以及時採取貨幣互換等手段轉嫁風險。
二、作好匯率預測,選擇軟硬貨幣搭配。盡可能作到借硬貨幣還軟貨幣。在籌借時選擇幣值趨勢上升的「硬貨幣」,在償還時選擇幣值趨跌的「軟貨幣」。這樣,可以使借入的外債資金在數量上有一定的保證,並盡可能多地發揮效益;而在償還時因債務幣種匯率的下降,有可能降低償債成本。
三、合理安排利率結構。利率是債務總成本的主要構成因素。對於債務利率,籌資者不但要考慮債務貨幣現行利率水平的高低,還應考慮債務利率的變化和走勢;既要考慮當前債務的利率水平,也要考慮整體債務利率結構的平衡。
一般來講,當國際金融市場現行利率水平相對較低且有上升趨勢時,應盡可能爭取以固定利率簽約;反之,應當考慮以浮動利率簽約。當然,各種融資形式的利率高低也是相對的。其中既有整體利率水平的變化,也有個別融資利率水平的差異。究竟選擇何種利率,除了應對國際融資市場進行周密的分析預測外,還應根據對外債資金的需要和欲投資的項目等具體情況來定。但一般合理的利率結構應是浮動利率和固定利率各佔一定比例。
四、注意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護性條款。如可考慮加入「可提前還款」條款,以備一旦浮動利率下的債務貨幣匯率趨升或在固定利率下的債務貨幣匯率趨跌,可採取提前還款、借新還舊的方式規避風險。另外還可以考慮加入「貨幣可轉換」等條款。
五、注意長短期限搭配,防止形成償債高峰。
六、重視提供對外擔保,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
七、謹慎出具安慰函。目前,國內有相當一些地方政府在對外融資中,為了增強債權人的信任度,對外出具一種無實質代為償付義務的道義支持函(即安慰函)。而在具體業務中,債權人對政府或母公司為其窗口公司或全資子公司出具的安慰函十分看重。根據國際慣例,當債務人難以償還債務時,安慰函出具人往往或代為償還債務,或繼續予以支持,如果此時安慰函出具人不能代為清償債務,或不能從道義上予以實際的支持,雖然債權人從法律上無權追索其代為履約,但很可能影響安慰函出具者及融資者今後的融資成本和對外信譽。
八、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化解外債風險。常見的用於化解外債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外匯買賣和外匯期權交易等金融衍生產品。在此,僅簡單介紹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
利率互換是指兩個獨立的籌資者,利用各自的籌資方式或渠道,分別籌措到幣種、金額和期限相同但計息方法不同的債務,通過進行付息方式的調換,以期得到各自所需的利率種類,從而達到降低籌資成本和防範利率風險的目的。利率互換之所以發生,一是互換雙方因其信用等級不同而存在籌資成本差異,信用級別較高的一方,籌資成本會低於信用等級較低的一方,即前者籌資時要支付的利率會低於後者,而且,前者較易籌措到固定利率納戚寬計息方式的資金,後者往往是從短期資金市場籌措浮動利率資金。二是存在相反的籌資意向,信用等級較高的一方希望或寧願支付浮動利率,而信用等級較低的一方則更願選擇固定利率方式,這樣雙方就可以通過某種中介達成互換協議。互換後,可使雙方的要求得到滿足,降低籌資成本。
貨幣互換是指由兩個獨立的籌資者將各自籌集到的等值的、期限相同但不同貨幣、不同計息方法的債務或不同貨幣相同計息方法的債務進行貨幣和利率的調換,可由銀行提供中介,也可以是一個籌資者和一家銀行進行互換,其目的是把一種貨幣的債務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債務,以減少借款成本或防止由於遠期匯率波動而造成的匯率風險。
九、防止借用外債中的金融詐騙行為。近年來,在我國對外籌資的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欺騙性貸款或其他虛假貸款。詐騙者往往以金額大、利率低、期限長、手續簡便,甚至答應在很短的時間內可以將巨額資金調入境內為誘餌,騙取我國內求資心切者出具委託書、授權書、意向書,更有甚者,要求我境內金融機構開立保函。詐騙者再以這些文件為誘餌,到國際市場進行實質性的金融詐騙。因此,應通過正規渠道開展國際融資活動,按有關法規行事,切不可輕易授權,更不要輕易簽署書面文件。
外匯與匯率的基本概念
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包括外國鈔票、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等)和外幣有價證券(債券、股票等)。外匯既然是一種資產,就可以和其他商品一樣進行買賣。商品買賣是以貨幣購買商品,而外匯買賣則是以一種貨幣購買另一種貨幣。這種由一國貨幣所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就稱為匯率或匯價。
匯率的表示方法有兩種: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幣折算成若干單位本幣來表示的,稱為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本幣折算成若干單位外幣來表示的,稱為間接標價法。我國人民幣匯率採用直接標價法,即100美元、10000日元、100德國馬克等外幣等值於多少人民幣。當100美元兌換840元人民幣變為兌換850元人民幣時,表明人民幣的匯率下跌,即人民幣貶值,外幣升值;反之則表示人民幣升值。
在我國,銀行掛出的外匯價目表上,通常同時標出外匯的買入價、賣出價和現鈔價(或現鈔買入價)。買入價是指銀行買進外匯時所支付的人民幣數額。賣出價是指銀行賣出外匯時向客戶收取的人民幣數額。買入價總是低於賣出價,買賣的差價就是銀行的收益。上述兩種報價指的都是現匯價,即非現金方式的外匯兌換價格,交易後的外匯收付通過銀行賬戶進行劃轉。現鈔兌換的匯價則有所不同。由於外國現鈔不能在本國流通,銀行必須把買入的多餘的現鈔運送到各發行國,需要支出額外費用。所以,現鈔買入價總是低於現匯買入價。現鈔賣出價則與現匯賣出價一樣。
世界上對匯率的管理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固定匯率,二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三是自由浮動匯率。固定匯率是指貨幣當局把本國貨幣對其他貨幣的匯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動幅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是指貨幣當局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干預市場,使匯率在一定幅度內浮動,或維持在對本國有利的水平上。自由浮動匯率是指貨幣當局對外匯市場很少干預,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自發決定。但現實世界上,所謂完全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是不存在的。如美國政府就經常通過發表市場談話的形式,「說高」或「說低」美元,以服務於美國的經濟利益,這就是一種間接干預。
外國貨幣種類繁多,一國貨幣當局要制定本國貨幣與每一種外國貨幣之間的匯率,十分麻煩,而且可能給套匯活動以可乘之機。因此,通常只選定一種在本國對外經濟交往中最常使用的主要外國貨幣作為關鍵貨幣,制定本國貨幣與它之間的匯率,這就是參考匯率。然後再根據國際市場上該關鍵貨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套算出本幣對其他貨幣的匯率,這就是套算匯率,又稱交叉匯率。目前各國一般都選擇本國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作為參考匯率,我國也是採用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作為參考匯率,據此套算出人民幣同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
一般的外匯交易是在買賣雙方成交後的當日或兩日內進行外匯交割,這種即期外匯交易所採用的匯率就是即期匯率。但在國際市場上,有些商品交易從簽訂合同到實際收款或付款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匯率發生變化,產品的成本就會相應變化,從而造成匯率風險。為了鎖定產品成本、迴避匯率風險,企業在簽訂產品合同的同時與銀行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設定將來辦理外匯買賣時的匯率,這種外匯交易所採用的匯率就是遠期匯率。遠期匯率的期限一般為l~6個月,它有時高於即期匯率,有時低於即期匯率。
匯率政策選擇對一國經濟發展有著重大影響。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有一種觀點認為,匯率要麼完全固定如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即貨幣發行局制度),要麼完全浮動如美國、日本的自由浮動匯率,沒有中間道路可走。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安排容易招致投機者的攻擊,貨幣當局往往在外匯儲備被耗盡的情況下被迫讓匯率自由浮動(如泰國、俄羅斯)或者完全固定(如馬來西亞),而這種被動的調整通常會給當地經濟造成災難性後果。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危機發生的原因在於其內部經濟、金融結構的脆弱性,如危機前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大量舉借短期外債,一旦資本流向逆轉,境內機構再也借不到外匯,卻要集中償付,結果就發生債務危機,因此,單靠匯率制度調整並不能自動糾正危機國家的上述結構性缺陷。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匯率制度選擇問題再度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人們試圖為選擇合適的匯率制度,以減少國際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尋找統一的答案,但最終各國並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目前,國際社會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既沒有適用於所有國家的單一的匯率制度,也沒有對各國任何時期都適用的一成不變的匯率制度。實際上,現實生活中,各國匯率制度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也是不斷變化的。(在職研究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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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項目合作方如何對項目資金來進行管理確保共同投資資金的安全

前 言 0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4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5
1.1 項目投資開發 5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5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5
1.2 項目法人組建 6
1.3 項目建設 8
1.3.1建設模式 9
1.3.2招標投標 11
1.4 項目資金籌措 14
1.4.1股東擔保貸款 14
1.4.2股東委託貸款 15
1.4.3項目融資 15
1.4.4企業債券 17
1.5 城市基礎設施的主要項目合同 17
1.5.1工程建設合同 18
1.5.2購售電合同 20
1.5.3並網調度合同 21
1.5.4運行維護合同 21
1.5.5燃料供應合同 21
附錄1:某中外合資建設電力項目的股東協議書 22
第二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6
第1章 國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7
第2章 環城交通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經驗研究 31
2.1 項目實施背景及概況 31
2.2 世行貸款的法律文件及資金管理制度 32
2.3 項目防範外匯風險的具體措施及存在問題 33
附錄1:世界銀行簡介 40
第3章 S污水處理系統工程利用項目融資方式的經驗研究 42
3.1 項目背景及一般情況 42
3.2 項目融資方式的基本框架 43
3.3 項目融資結構與選擇貸款銀行 44
3.4 對項目融資方式的評價 46
3.5 項目融資的發展策略 49
第4章 發行市政債券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 51
的可行性及運作構想 51
4.1 國外市政債券運作概況 51
4.2 發行市政債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4.3 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具體操作 56
第三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招標 61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比較 62
1.1 BOT的基本概念 62
1.2 BOT項目的基本框架 63
1.3 BOT項目在中國的實踐 64
1.3.1廣東沙角B電廠 64
1.3.2 廣西來賓電廠B廠 65
1.3.3 四川成都市自來水六廠B廠 66
1.3.4 北京開發區污水處理廠 66
1.4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區別 67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合同框架 69
2.1 主要項目合同 69
2.1.1 咨詢合同 69
2.1.2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69
2.1.3 供應合同 70
2.1.4 運營和維護合同 70
2.1.5 保險合同 70
2.2 特許權項目協議 7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具體實施 75
3.1 項目法人招標的基本程序 75
3.1.1 資格預審階段 75
3.1.2 招標文件編制階段 78
3.1.3投標人准備標書階段 78
3.1.4 開標與評標階段 79
3.1.5 協議確認談判階段 80
3.1.6 審批及完成融資階段 81
3.2 項目法人招標的案例分析 81
3.2.1項目概況 82
3.2.2投標人簡介 82
3.2.3評標結果分析 83
附錄1: H省P電廠BOT項目法人招標文件 88
附錄2: 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標文件 91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109
附錄3: H省計委與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即《特許權項目協議》) 122
附錄4: C銀行為H省P電廠出具的履約保函 130
附錄5: H省P電廠上網電價構成及調整公式 133
附錄6:H省P電廠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136
附錄7:H省P電廠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服務交鑰匙合同(EPC合同) 146
第4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6
4.1 對項目法人招標的初步認識 216
4.2 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7
第四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的兼並與收購 219
第1章 外商在華投資狀況分析與外資並購前景預測 220
1.1 外商在華投資歷史回顧 220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關鍵要素 224
2.1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動向 224
2.2 選擇合作夥伴的基本步驟 225
2.3 盡職調查可以揭示許多問題 226
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壞因素」 229
2.5 八個關鍵成功要素 23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定價法則 232
附錄1:亞能電力並購SAITH(中國)控股公司的分析報告 236
附錄2:H省P電廠項目盡職調查之法律意見書 256
第五部分 重要投資法規及文獻匯編 272
附錄1: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273
附錄2: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276
附錄3: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281
附錄4: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84
附錄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87
附錄6: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301
附錄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21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從其開發到建成投產往往歷時數年,耗資巨大。政府、項目發起人(通常為投資者)、銀行、建設承包商、運行承包商、原材料料供應商以及工程咨詢顧問、財務顧問等項目建設的參與方在項目中緊密合作、共擔風險、分享利益,促使投資項目最終得以順利完成。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律師作為項目的法律顧問也開始進入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及投產的全過程中,並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長期的實踐證明,律師的參與對合法有序地順利推進項目開發,降低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以電力項目為例,闡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的具體運作流程,其他類型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交通、環保)與此大同小異,可以參考其運作規范進行完善。

1.1 項目投資開發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據;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設備或技術引進的國別及廠商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包括初步的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結論及附件等。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一般需同時附送金融機構貸款意向書(如需要申請貸款),以及由各投資方所簽署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合資或合作意向書是指投資各方就共同投資、開發某一項目初步達成一致意見的文件。通常情況下,意向書僅表明投資各方對投資的意向,並不對投資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為此,投資各方可能在意向書中規定該意向書對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約束力。但作為投資各方就項目投資開發及各個環節開展工作的依據,項目發起人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視意向書的簽署。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投標或委託方式,確定有相應資質或等級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承擔,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預測;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消防和勞動安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計劃;招標投標;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結論及建議等。同時,應附上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大綱的批復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通知書》復印件。此外,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融資的項目還應附上有關銀行的貸款承諾函。
本階段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經相關方草簽即可,一般只有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後方可正式簽署和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據國家計委2001年第9號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設項目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具體內容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已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的,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1.2 項目法人組建
我國對基本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就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言,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投資項目出資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依法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享有相應權利,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制度。
根據目前的規定,新建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即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織,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織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在項目法人的組建過程中涉及較多的法律事務,包括策劃並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起草股東協議(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稱為合資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處理在相關合作談判中產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託辦理公司登記等法定手續。一般來說,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具備以下要素:投資各方;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目前內資項目法人只允許以兩種形式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組建方式,即項目公司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還是以原已存在的企業法人承擔項目法人的職能;投資各方對注冊資本的出資比例以及項目法人的性質。
在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時下列問題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東協議和章程
內資項目為保證項目公司設立及項目前期開發工作得以順利和按計劃進行,並明確各投資方在此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投資方通常都會簽署一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主要規定項目的投資額,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各投資方的出資和融資義務、項目的前期開發工作、項目前期開發建設的模式等,因其側重點的不同,在實踐中股東協議也多被稱「出資協議」。股東協議不僅是一種出資協議,也可以是投資方以後簽署項目公司章程的約束性文件。
股東各方簽署的公司章程是項目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其生效時間為項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門設立登記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須具備一些法定條款,這些條款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在起草上述條款時,必須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於上述內容的強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順利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
(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亦可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當外資(包括港、澳)投資超過25%時,則需考慮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根據目前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性質,即必然為企業法人;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既可以為企業法人亦可以為非企業法人形式存在,但作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公司,其仍必須為企業法人。由國內投資者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與外商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公司的設立與經營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設立程序
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組建項目公司時,中外投資方必須簽署合資或合作合同,且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時即需提交投資方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並且,在外商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投資方需經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並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成立項目公司。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無上述程序要求。
(2) 章程和協議
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須根據投資各方所簽署的合資/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一致時以經外經貿部門審查批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為准(包括其後的變更)。而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及運營均以工商局核準的公司章程為依據。
(3)注冊資本出資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全部到位。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後的一定時間內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體時間將視注冊資本的多少依法確定)。以電力項目為例,由於在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按不低於投資總額的20%設定,通常數額巨大,而項目公司在成立之初並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設資金,因此為有效地避免或減少因注冊資本金大量沉澱而增加投資方的資金成本,內資項目公司通常採用逐步追加、變更公司注冊資本,換發營業執照的辦法來解決。
(4)公司機構
內資項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組織機構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和總經理等,其中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無需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5)回收投資
當項目法人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經財稅部門批准,允許外方在繼續承擔股東責任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即在項目公司終止前回收投資,而對於內資項目公司,一旦項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無權撤回出資,除非項目公司解散。
(6)稅收政策
與內資項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圍內的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晴天霹靂的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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