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哪些糾紛類型,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釋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慧悶辯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前缺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罩渣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Ⅱ 會計中融資租賃怎麼回事請高手幫忙解答。
融資租賃由兩部分組成:
一、融資
二、租賃
通俗地來說:融資租賃就是使用資產方缺錢,要使用資產,於是委託第三方購買該資產,由第三方將資產租給使用方使用。
由於該設備是按使用方的意願購買的,所以一般具有專屬性。
租賃期限一般較長(太短也沒有融資的必要了)。
租賃期限結束,使用資產方具有購買該融資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使用方應付的融資租賃款中應包括購買設備價款、手續費及因由其承擔的向第三方融資而支付的融資利息。
會計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一般確認為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
Ⅲ 法院規定的立案緣由具體分哪些
這個你可以查看最高法院的
立案案由規定
Ⅳ 法律文書中民事起訴狀的案由怎麼寫
可查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紛 十八、倉儲合同糾紛 71.倉儲合同糾紛 十九、委託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中國合同糾紛 (2)進出口中國合同糾紛 (3)專利中國糾紛 (4)商標中國糾紛 (5)船舶中國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中國合同糾紛 (7)貨運中國合同糾紛 (8)保險中國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購代銷合同糾紛 (2)期貨交易中國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中國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8.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輸(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舶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證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0.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財產權屬糾紛 (2)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1)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1)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1)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播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屬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8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舶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航船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1.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中國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婚約財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24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贈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
Ⅳ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是說明?有哪些風險?那麼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下面是詳細的說明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船舶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是銀行開展租賃類中間業務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資租賃在金融危機、銀行借貸時很好地解決了航運公司的融資難題,創新了融資形式,為航運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來,船舶融資租賃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資方式。
船舶融資業務概況
船舶工業是為海洋運輸、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目前,中國、韓國、日本已成為全球造船中心,佔全球新造船完工總量的94%(以萬載重噸計)。
其中,我國散貨船、油輪、集裝箱「三大常規船型」整體接單量較大,韓日在超大型集裝箱船、大型液化氣船、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設備生產研發領域具有領先地位。韓日之所長也是我國船舶工業轉型升級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運業,是由航運企業使用船舶通過水路運送旅客或貨物的行業。眾多航運企業、貨主及其他與航運息息相關的個體共同組成了航運市場。國際航運市場與世界經濟貿易聯系緊密,因此全球經貿的興衰也就成為航運市場周期的重要決定因素。
船舶融資,狹義上多指船舶買方信貸,即指以船舶抵押為核心,用以滿足航運企業購置、租賃、使用船舶需求的貸款業務;廣義上則泛指一切與船舶有關的融資業務,包含船舶買方信貸、船舶賣方信貸、船舶債券融資、船舶租賃融資等業務。根據融資性質和渠道,船舶融資主要可分為銀行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目前,銀行融資仍然是國際航運市場的主流融資模式,佔全部融資規模的一半以上。銀行融資以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為主,也可提供信用貸款、夾層融資等,方式較為靈活,且不影響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
國際著名的大型航運企業也選擇在資本市場通過公開募股、發行債券或進行私募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籌集資金。相較於銀行融資,資本市場融資更加直接、便捷,但通過增發股票等形式籌資會稀釋航運企業自有權益。
作為國際主要船舶融資銀行之一,進出口銀行主要提供船舶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以及保函、債券承銷等產品和服務。船舶賣信是向造船企業發放、主要用於船舶生產建造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以船東支付的造船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船舶買信是向航運企業提供、用於新造船建造或二手船交易,以船舶運營收入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船舶建造風險、船東棄船風險、宏觀政策風險等;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融資結構風險、抵押物風險等。
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由於其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全面,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金融租賃公司上游合作對象狹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金融風險的特徵,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也存在一些行業特殊風險。特別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有效防範風險變得異常重要。
有關專家指出,船舶融資租賃要獲得持續健康的發展,就必須積極完善市場、防範風險,並強烈呼籲早日出台與航運金融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以此更好地解決航運金融糾紛。
業務風險的事前防範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台,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並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幹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幹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幹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幹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幹船廠集中,在有利於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後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後,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後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範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藉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範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於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准,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於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於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准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於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於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於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後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藉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並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准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准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並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鑽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還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採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後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於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後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採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後,各方積極商議,採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後,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於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並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並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後,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於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於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於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於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於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於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於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准備工作,並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終於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並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後,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於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範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範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於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範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並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後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範
相對於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後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後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範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佔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並通過後台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範。
;Ⅵ 融資租賃的法律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總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於傳統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則有待於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一規則的必要性;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並且:
(2)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並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並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3)租賃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後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1)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於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託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
(2)為本款目的,「破產受託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2)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由於扣押或執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於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3)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佔有將不受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於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平靜佔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並且使之處於其交付的狀態。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於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於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於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裡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並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並在終止協議之後;
(1)收回對設備的佔有;並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2)此種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定,除非此種規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並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運、生產、作業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業、建設,造成水域污染、灘塗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損害捕撈、養殖設施、水產養殖物的賠償糾紛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進行航運、作業,或者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備品糾紛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11、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3、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14、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15、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16、船舶租用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賃(含租購)、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件。17、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8、沿海、通海水域的運輸船舶的承包合同糾紛案件。19、漁船承包合同糾紛案件。20、船舶屬具和海運集裝箱租賃、保管合同糾紛案件。21、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案件。22、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23、與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24、船舶物料、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件。25、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26、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合同糾紛案件。27、拖航合同糾紛案件。28、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集裝箱保險等合同糾紛案件。2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30、與船舶營運有關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1、海事擔保合同糾紛案件。32、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運輸、作業(含捕撈作業)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34、港口作業糾紛案件。35、共同海損糾紛案件。36、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37、從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運輸、漁業生產的船舶共有人之間的經營、收益、分配和財產分割糾紛案件。38、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抵押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的糾紛案件。39、海運欺詐糾紛案件。40、海事行政案件。41、海事行政賠償案件。42、申請認定海事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43、申請撤銷海事仲裁裁決案件。44、申請認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財產無主的案件。45、申請無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財產的案件。46、申請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47、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請求權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權的實現。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及備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訴訟前申請凍結、查封財產的案件。48、因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或者請求擔保數額過高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49、海事強制令案件。50、海事證據保全案件。51、因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52、海事支付令案件。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54、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55、海事債權登記、受償案件。56、與海事債權登記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