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才是合法的民間集資
簡單理解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集資。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 第一條: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1)如何在民間合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2)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並為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3)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為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置非法集資專題
2. 民間融資是否合法
正常渠道的民間融資是合法的。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
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融資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民間借貸;
2、有價證券融資;
3、票據貼現融資;
4、企業內部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