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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貸款不能土地款

發布時間:2024-10-31 13:16:08

A. 關於信託類型的疑問~!

首先你的四種分類方式是不對的,不屬於同一種分類科目。
1.投資的形式分貸款類,權益類,夾層類(貸款和權益兩種形式共同使用)
權益類其實按照權益性質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即是你所提到的股權投資+溢價回購的形式,這種是債性的權益投資,性質上是屬於債,但操作上是利用了股權的形式而已。還有一種就是直接的股權投資,與項目公司同股同權,享受超額收益的,這類產品信託做的比較少,對融資人的資質要求,及項目地要求非常高,且設定了浮動收益,不約定具體利息,對投資者而言會有一定風險的。最近有個萬科張江的項目,上國投在做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2.不動產對應的是動產信託,狹義上理解,不動產信託就是房地產信託,因為信託不動產這類主要是涉及房地產,但實質上,能稱得上是不動產指的是土地及附著於土地的改良物,這里不僅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也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植被(林業等),土地下的礦產資源等。但目前由於政策限制,信託還不能從事於投資標的為土地一級開發,林業林權等,因此常見的不動產信託除了房地產,就是礦類。取得收益的方式,如1所示,一個就是債權,約定的利息,一個就是投資的收益。主要是看信託根據項目的情況而定。
動產信託則是指投資標的動產以外的信託,比如股票,應收賬款,生產設備等等。
3.融資租賃信託目前確實非常少,因為信託比較看重標的物的變現能力,且處置設備的能力資源較差,因此導致標的物的流動性在管理上存在風險敞口,術業有專攻,因此,基本信託都不會去做,主要就是租賃反售的形式,性質上也是債類,主要形式是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先購買承租人需要的設備,然後租賃給承租人,到期由承租人本金和利息的價格溢價回購,主要是長期為生產型企業調轉資金的,這樣企業就可以提前用到設備,發揮效能,提高利潤。

B. 土地儲備貸款和土地一級開發貸款有什麼區別信託計劃可以參與嗎

兩者聯系:
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工作。

銀監會向包括各地銀監局、銀行及信託公司在內的多家機構下發了《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集合信託計劃不能直接參與土地儲備貸款及土地一級開發貸,信託公司不得以信託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最好是融資主體將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做成財產性信託模式以規避。

C. 請問在建商品房,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信託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般是工程還沒達到開發貸條件,銀行貸款拿不到就只能找信託貸款了,土地抵押是貸款的增信措施。也有可能,資金本身就是銀行放的,借了信託的通道,開發商還是把土地抵押給信託公司來做貸款增信的。簡單來說,不追究資金真實來源,抵押給信託公司一般就是借信託公司貸款了。從這個無法判斷是否資金鏈有問題或者項目有問題,現在不融資的地產項目是基本不存在的。

D. 監管再加強 房企融資生死局

對房企融資凜冬已至的感受,已經不止一次在業內發酵。

9月11日,北京銀保監局官網公示的兩張罰單,再度讓外界看到了監管層對違規信託融資的零容忍。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和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共計被罰120萬元,歸因於信託資金違規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繳交土地出讓價款。

這不是監管層首次開出的罰單。自2019年以來,陸續有金融機構因直接或變相提供前融收到罰單。

9月15日,時代周報記者從接近本次被罰的兩家信託公司的人士處了解到,之所以被罰是由於之前的違規項目,並非最近新出的項目,但該人士並未透露所涉及的房企。

9月13日,多位房地產業內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接下來對地產融資端調控將延續收緊的態勢,目的是引導房企融資更加合規。

在「房住不炒」的大方向下,房地產行業迎來了拿地款融資通道被封、融資成本高漲等融資的困局。

監管漸嚴

在8月底的業績發布會上,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給出了「史無前例」一詞來形容當下的融資環境。

在他的理解里,對房企融資端切入的調控,不僅僅是影響到房企拿地,更可能會蔓延到下游的銷售端。

在此番話出現的前三個月,由銀保監會印發的《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3號文」)率先吹響了警報。

根據5月17日發布的23號文,過往幾大「曲線」融資方式成為監管部門重新點名的對象:禁止信託公司向「四證」不全的開發商直接提供融資;或通過股權投資+股東借款、股權投資+債權認購劣後、應收賬款、特定資產收益權等方式變相提供融資;禁止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交土地岀讓價款提供融資等。

監管部門還在「查漏補缺」。8月,一線城市、二線在內的32個城市銀行,隨即迎來包括開發性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涉房的商業票據質押貸款等在內的房地產業務專項檢查。

近日,按照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首席分析師張波的分析,5‒9月政策明顯呈現三步走態勢。

他認為,首先是從早前對「房住不炒」、以及「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的「定調嚴控」,再到第二部「嚴控信託」,第三步則是實質性落實,「加大整治」。

監管加強所帶來的效果正在逐漸顯現。

同策機構的最新數據顯示,8月份40家典型房企融資金額為368.26億元,環比下跌58.15%,這也是年內第二次斷崖式下跌。

另據世聯行和用益信託數據,具體到海外融資和信託融資規模上也出現銳減。

8月房地產全行業境外發債112億元,環比大降77%。同樣,投向房地產新增信託項目金額為616億元,環比降低19%,同比減少40%。

在時代周報記者9月13日的采訪中,多位地產業內人士認為,未來繼續出現的融資下降,將會擴大對房企拿地的影響。

9月16日,某規模型房企投拓部人士陳波(化名)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離開往常游刃有餘的配資拿地,開發商需要時間適應。

「此前開發商往往通過1∶1甚至是3∶7的配資拿地,也就意味著一半的拿地資金由銀行提供。在拍地成功後,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向銀行申請開發貸。建安公司在開發過程中的墊資對於開發商來說又是一筆無息貸款。房子到了預售又有現金收入。」陳波分析道。

陳波說,有些機構甚至可以幫助房企在拿地階段融資放杠桿甚至披上合規的外衣。

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全程可能不需要有太多的資金沉澱。

9月13日,接近信託公司的相關人士告訴時代周報記者,盡管23號文幾乎全面封堵了信託公司以債權性方式提供前融的路徑,前融業務難以為繼。但目前,還是有房企以符合「四三二」(「四證」齊全、30%自有資金投入、二級以上資質)標准項目為名義的融資,行業俗稱「套殼」。

據了解,套殼通常做法是向符合「四三二」項目提供融資,但不抵押該項目也不進行強監管,而是用新項目作為抵押物進行監管和作為還款來源。

該模式沒有明確被列入23號文中,因各地銀監監管尺度不同以及信託內部風控不同,尚有操作的空間。不過截至發稿,時代周報記者未能進一步確認具體的項目和城市。

中小型房企困局

市場寒冬之下,不少地產商不得不採取謹慎態度來面對下半場。

從8月業績會上釋放的信息看,「謹慎」是部分房企的關鍵詞。融創是當中的典型,從今年5月開始至今,公開市場的招拍掛拿地已經停止。融創方面的表述是「不急於拿地,從容客觀判斷市場」「聚焦在一二線城市有機會再拿」。

同樣中國恆大也給出了拿地的前提條件,「除非有政策的利好,投資態度謹慎」。

但是,這些於開發商而言,都是節流的手段之一,想要活下去,開源才是關鍵。

自然,如何融到錢,受到關注。

監管對房企融資的嚴控,並不意味著對融資的一刀切。

事實上,房企依舊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為融資開源。

8月30日,深交所披露的公開信息顯示,碧桂園發行的「華西‒碧桂園購房尾款2019年第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已獲通過,擬發行金額為18.31億元。

此外,像佳兆業萬豪酒店物業12.6億元ABS、榮安地產4.4億元商業資產ABS項目、中駿集團擬發行80億元ABS等,正在等待監管層受理的道路上。

在REITs融資上,招商蛇口也試圖打開通道。9月2日,公司公告,計劃打包旗下五棟寫字樓資產赴港發行REITs上市。一旦發行成功,港交所將迎來第12隻REITs產品。

業內也有擔憂。「相比較而言,小型開發商的競爭力不排除會有進一步的減弱。因為資金和資源正在向頭部房企聚焦。」陳波表示。

也有公司視為是機遇。綠地香港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陳軍就在半年度業績會上回應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融資的收緊對公司而言未必是壞事,「綠地香港從來沒通過信託方式進行融資,不存在任何一筆信託貸款和土地款的前端融資。公司在境內的融資空間非常大,因為有很多工具還沒有用」 。

分化加劇

不過,地產企業融資成本也在出現巨大分化。

融資成本的高低、融資額度的大小,正在對房企的融資能力提出新的考驗。對多數民營房企來說,當下的情況並不樂觀。

根據2019年上半年的財報,民營房企的融資成本普遍在6%‒9%。頭部房企碧桂園(02007.HK)、萬科集團(000002.SZ;02202.HK)、中國恆大(03333.HK)、融創中國的平均融資成本已經在6.13%、6%、8.6%和8%。中型房企泰禾集團和富力地產則分別達到9.3%和6.48%。

央企背景的房企,融資成本則較低。以中海地產和華潤置地為例,今年上半年的平均融資成本僅在4.28%和4.45%,較去年年末下降了0.02%。

央企房企在發債上的優勢也較為明顯。以中國恆大和招商蛇口為例,前者今年來的多筆債權,利率達到9%‒11%之間,而後者在今年3月發行的一筆150億元可交換債券,票面利率0.1%。同時截至8月以來,40家房企9筆利率4%以下的企債權融資中,招商蛇口占據4筆。

但不管各家在融資成本上呈現怎樣的差異,地產企業需要進一步通過自身的運營來提高管理水平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公開信息顯示,多家房企已經將回款率視為重要的考核指標。道理不難理解,加速銷售回款成為開發商的重要資金來源。

「今年碧桂園都是用權益回款來進行考核的。」碧桂園總裁莫斌在業績會上表示。

而萬科在考核回款時已經不設定具體數字,取而代之的是細化到了各項指標。在執行時間上保持動態,每個季度調整一次,為的就是促進銷售和回款。「每天都是賣樓的好日子。」萬科執行副總裁、首席運營官張旭稱。

頭部房企如此,中小型房企亦是如此。比如旭輝控股(00884.HK),根據旭輝控股總裁林峰對時代周報記者的介紹,為了回款,公司專門成立了回款小組,「以銷定產、降低庫存,提高去化、加快回款,是旭輝集團下半年的發展策略」。

「於房企而言,我認為後續要規避兩類風險。一是貨幣資金與債務的風險,如果自有資金規模小,對外部融資過於依賴,信用風險相對來講會比較大;二是土地存量儲備不足同時又積極拿地的風險。」 近日,聯訊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奇霖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的《中國住房金融發展報告(2019)》發布會上提示。

E.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F. 信託能做前融嗎

現在想要再通過前融做到配資拿地是非常困難的,前融雖然也還可以做,但要求也高了不少。
很多信託公司均表示做不了保證金或土地款融資,只能做拿到國土證後的抵押融資。和多家資金方溝通,配資拿地目前還有這樣一種模式可以操作:
開發商提供滿足432條件的項目公司A,信託方向A公司配置融資額度。
然後,信託再與開發商設立SPV,SPV控股項目公司B,信託放款給A以後,資金通過認購SPV資管產品形式到B。
最後,B獲取資金後可用於繳納保證金或支付土地款。
形式上表現為向符合開發貸條件的項目公司發放信託貸款,但資金通過內部往來最終用於不符合開發貸條件的項目公司前期融資,成本一般要去到15%以上。
該模式合規成本最低,亦未被監管直接點名,受到所有信託公司青睞,但難點在於殼項目,不適合小型或在該城市項目較少的開發商。
很多企業滿足432條件的殼公司可以使用的融資額度早就使用完畢了。
即使這種模式可以操作,但敢於操作的信託公司還是寥寥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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