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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

發布時間:2024-11-15 14:23:12

『壹』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1)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貳』 信託公司與銀行、券商、保險公司的合作方式有哪些信託公司,希望與銀行、券商、保險公司長期合作

合作方式很多啊。銀行提供資金,券商、保險和基金子公司提供資產管理通道,因為各家機構的牌照不同,所以很多項目是可以互相補充的。本人在券商工作,有興趣可以聯系,qq382453470

『叄』 如何開展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

「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以及依據《信託法》與信託文件規定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信託受益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主要內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經濟利益為核心,也是信託受益權的目的權利。非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附屬內容,目的是監督受託人盡職管理和確保信託順利實施,包括知情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調整的要求權、信託財產處分行為撤銷的申請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財產損害的救濟權等,是信託受益權的工具性權利。
根據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8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過往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因此,「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活動。

『肆』 普蘭解讀丨通道業務受限 嵌套模式遭禁

近日,央行一份題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的內審稿在市場間激起千層浪。
規定中明確指出,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要求產品,產品期限和資產存續期需匹配;嚴禁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資管行業規模近來呈現膨脹態勢,截止去年年末,規模已達到百萬億元以上級別。由於有通道類業務的存在,基金、信託、銀行理財等之間盛行嵌套業務。目前來看,資管行業內各金融機構業務本質不同,各主體資管產品遵循相對應監管體系,銀行理財和信託計劃由銀監會監管,基金、期貨資管和券商資管則是由證監會牽頭監管,同時各資管產品間存在通道業務進行多層嵌套,產品結構復雜、透明度低,令監管難度加大,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監管層此次重拳出擊表明對金融風險的防控的重視上升到了另一高度。
由於保險、券商自身客戶資源和資金來源等都弱於銀行和基金,銀行投資管理能力和配置能力不足,需通過委外、投顧等方式實現利益增長,從而催生資管市場通道業務。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受到資本充足率、信貸規模以及非標資產比例等多項監管指標限制,為了規避監管,通過資管計劃、信託等通道類資管產品實現表內外騰挪。
監管層為了對該類資管產品進行穿透監管近年來也不斷下發監管文件,但通道類業務也推陳出新。
針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業務,2016年7月銀監局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明確禁止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理財產品、券投資基金(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
但該《徵求意見稿》並未限制信託公司通道業務,商業銀行仍可以對接信託通道進行投資業務來規避監管指標,基金子公司可以通過嵌套信託公司通道來實現與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
而此次《指導意見》將通道服務限制再加大,凡是意圖以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一率禁止。《指導意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限制通道業務,具體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這無疑與昨日上海銀監局排查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道業務的行動遙相呼應,監管層對去通道監管決心凸顯。
針對資管產品之間的相互嵌套模式則進行嚴格禁止。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但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除外,同時標注FOF為以基金組合為投資標的間接投資於股票或者債券,MOM為基金管理人通過盡職審慎研究,以投資子賬戶委託形勢讓其負債投資管理。換言之,MOM是發揮優秀基金經理組成的團隊的優勢進行投資,而FOF是精選優質基金進行投資,本質上,FOF是MOM的雛形。
由於FOF和MOM主要是投資於市場的其他基金,有市場人士指出,該類產品或將與其他資管產品區別監管。《指導意見》中指出FOF基金投資標的為標准化債權,MOM則並未提及。由於該監管文件目前僅是指導意見,真正落實仍有一段過渡期,執行力度仍值得進一步商榷,需密切關注後續下發文件。
附:各家觀點匯總
? 方正證券點評:新規對通道業務可能監控加嚴。政策對通道業務的警惕性早就存在,但一直是以釐清權利義務、投資額度限制等間接的方式監管,本新規直接提出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通道業務可能大為削減。
? 九州證券點評:單層委外確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只有這樣才符合《意見》將委外合法化的意圖。唯一對委外限制的地方在於「限制委外借道通道」,未來預計會有配套方案解決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 招商證券點評:此次央行明確實行新規意在眼裡打擊隱形剛對等不合理行為,以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監管環境將帶來大規模資產收縮,債市面臨風險壓力。
? 華創證券點評:監管政策的嚴格程度或超過市場預期,特別是對於禁止多層嵌套、禁止資金池業務、打破剛兌、風險准備管理等領域,將對現有資管行業規則造成較大沖擊。同時監管涉及資管行業的重塑,對各類業務開展方式、機構的合作模式將會有根本性的影響。

『伍』 資管計劃 分層交易結構是什麼意思

各資管「通道」的聯系與區別

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同屬於信託關系,可以通過募集單一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並且資金都可以投向各類資產(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者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等資產);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託等。但是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
一、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託計劃無法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據:銀監會於2012年初下發《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同時,對存續的票據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託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人數限制
信託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法律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託計劃投資於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法律依據:《信託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在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時,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信託單位」。
4、監管約束
信託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制並禁止信託公司開展票據業務、限制信託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制信託開展政府平台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2號文」);而目前對於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較少。
5、凈資本約束
信託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對凈資本的佔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凈資本約束。法律依據:《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約定。
6、投資能力
信託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託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於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比較有優勢。
7、兌付規則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此類操作慣例。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
有些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託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託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託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陸』 信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有什麼區別

1、信託歸銀監會管,券商和基金都是證監會的。
2、金融行業是嚴格監管的,除回了做私募的,凡是從事銀行、證答券、保險、基金、信託、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都需要向監管部門申請牌照。
3、信託需要銀監備案,券商資管和基金產品需要證監審批。
4、有準備金計提要求,具體請查詢《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及相關監管細則。
信託目前只有集合資金信託需要報銀監會備案,單一不需要;另外券商資管計劃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都是事後備案制而非審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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