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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

發布時間:2024-11-19 03:48:07

㈠ 網路金融政策的制定有什麼經驗借鑒

可以從互聯網金融的政策、體制機制、管理功能、行業自律等方面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1、政策,立法先行
在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體系的同時,世界各國也在根據形勢發展,不斷創新監管理念,針對互聯網金融出現後可能出現的監管漏洞,通過立法、補充細則等手段,延伸和擴充現有監管法規體系。美國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行為。在P2P貸款方面,美國證監會規定,P2P貸款屬於直接融資的一種,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五章(a)和(b)的規定,禁止任何人在沒有有效注冊或獲得豁免的情況下要約(提供)或出售證券。在眾籌方面,2013年9月24日,美國證監會的《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OBS)的標題二(Title II)條例正式生效,私人企業現在可以在各種媒介以各種形式公開融資需求,並且可以向認證過的投資人籌集資金。加拿大計劃啟動了《反洗錢和恐怖活動資助法》修訂工作,打擊利用網路虛擬貨幣從事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等內容。歐盟為了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先後頒布了《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電子貨幣機構制引》等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各國立法先行規范了參與者行為,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2、體制機制,機構明確
建立各司其職、運轉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提。發達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性,在傳統金融的基礎上,按照互聯網金融不同業務屬性,明確各業務監管機構。美國採用州和聯邦分管的監管體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礎之上,對第三方網路支付平台的相關事項作出切合本州實際的規定。2010年7月,美國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所有針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執行。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CPR)於2009年起對支付機構進行監管,並有權對支付中介機構進行控制,所有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需事先獲得ACPR頒發的信貸機構牌照或者支付機構牌照。英國的Zopa、英國魯特斯特公司(RateSetter)和英國資助圈公司( fundingcircle)於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協會」,通過制定P2P信貸的行業准則來規范業務模式和內控機制。
3、功能監管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仍然屬於金融,從功能上來看仍脫離不了支付、金融產品銷售、融資、投資的范疇,國際上普遍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框架。在互聯網支付業務方面,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由美國國會建立的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FDIC負責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須將沉澱資金存放於FDIC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無息賬戶中,沉澱資金產生的利息用於支付保險費。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類企業監管。歐盟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是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必須取得與銀行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機構執照)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銀行設立一個專門的賬戶,沉澱資金必須存放這一賬戶之中,這些資金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其挪作他用。在融資業務方面,美國將網路借貸融資納入證券業監管,側重於市場准入和信息披露。針對網路投資類融資,美國通過了JOBS法案,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而且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歐盟對於股權眾籌監管,分別對發起人、平台使用於不同的監管法規。對於股權眾籌發起人,使用歐盟《招股說明指引PD》;對於股權眾籌的平台,可以適用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引》(MiFID)對金融中介機構的等級和投資者保護規定。
4、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仍屬於金融的創新,很多產品形式仍在不斷變化之中,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也一時無法全覆蓋,大部分已經納入監管的業務,也由於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而更多的需要企業自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制度和道德約束企業經營。國際上,很多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標准、推動同業監督、規范引導行業發展。英國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額貸款行業協會,美、英、法等國積極推動成立眾籌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很多企業本身,也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監管規定、規范交易手續、監控交易過程,實施自我監管。如澳大利亞眾籌網站ASSOB注重籌資流程管理,為長期安全運行發揮了關鍵作用。

㈡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嗎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但是有相關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在美國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㈢ 眾籌VS融資:4個你必須知道的事情

眾籌VS融資:4個你必須知道的事情

眾籌融資有哪些聯系?下面是我收集的兩者的4個你必須知道的事情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目前,預售股權在美國范圍內剛剛成為合法融資手段,JOBS法案於2012年4月簽署,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於創業者來說,用眾籌來補充傳統融資的做法,無疑會是一件明智的事情。

讓我們來看一看和傳統融資相比,眾籌有什麼特點。我認為眾籌將會成為大多數創業者代替傳統融資來獲得資本的一種手段。

1.你仍然需要信用卡或存款

和傳統融資一樣,創業者在進行眾籌之前,仍然需要對企業進行投資。那些通過眾籌獲得資金的企業,他們的創始人也在進行眾籌之前對企業進行了投資。而這些投資通常來自於信用卡和創始人的個人存款。

2.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進行廣告投遞

一旦一個創業者開始通過眾籌來獲取資金,他們需要花費30-90天的時間來吸引盡可能多的人。他們在社交網路、朋友親戚之間進行宣傳和推廣,有時甚至也要使用廣告手段。

這個過程的好處在於,你會強迫自己以最快的速度將自己展示給潛在的投資人,這樣你才能夠以最快的速度獲得回報。對於剛剛創建的企業來說,這樣做能夠為創業者省下數年的時間和大量的金錢成本。

無論眾籌成功還是失敗,它都能夠給企業帶來重要的市場反饋,而傳統的融資程序通常會忽略這一點。

3.在過程中增加曝光率

傳統的融資過程是在辦公室里完成的,使得創業者在媒體、消費者和投資人面前的曝光度不高。

而眾籌則很好的彌補了這一點,讓創業者能夠更多的出現在媒體、消費者和投資人眼前,而這些投資人以前可能根本不知道你是誰,更不知道你正在尋求資本。

4.你能夠獲得更多資本

研究指出,天使投資人和風險投資機構每年最多能夠為創業者提供400億美元的投資,而且他們大多隻關注科技產業。而創業者的親戚和朋友則有能力為創業者提供多達600億美元的資本。再算上創業者的個人存款、銀行借貸以及信用卡,小型企業每年的融資可達6000億美元。

另外,美國人每年在賭場、線上賭場的消費額可達5500億美元,如果他們能夠將其中的1%用來在眾籌網站上投資小型企業,那麼他們也將能夠為這些企業帶來大量資本。

創業者現在應該充分利用眾籌的優勢,以此來為自己帶來利潤。如果你是一個創業者,或是想要創建自己的小型企業,不妨試一試這個新的獲取資本的方法。

融資完成以後創業者要做的10件事

1慶祝勝利:

不是指一定要多花錢,而是要向著團隊建設的方向,與員工分享喜悅的消息。再次闡明公司發展的潛力和今天功勞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確保每個員工都是100%向著同一個目標努力的。這是你的團隊需要被激勵和贊揚時,能採取的最好的方法。

2發表感謝:

不只是投資人,要感激所有的客戶和合作夥伴,確保這些人在未來的拓展計劃和潛在計劃中都能起到作用。你現在接觸的這些人很有可能成為將來最有價值的資源。

3融入團隊:

新的董事會的成員和投資人的思維,通常是考慮要舉辦一個聚會,來聯絡董事會其他成員和你的管理團隊。這是個處理好關系的良好開始。

4建立溝通:

不要單純依靠董事會,要最大限度的與新投資人建立定期的互動,例如他們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早餐,聚會,平時晚上喝喝啤酒,或其他聚會。

5快速行動:

要第一個宣布自己的`消息,不要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才泄露出去。

6重新聯系:

你可能已經被緊張的籌資活動分散了很多精力,但也要同樣分配出時間來支持你的關鍵團隊成員和業務合作夥伴。

7建設團隊:

僱傭你能找到的最好的人。很多初創公司都是技術驅動的,但實際上它還是要靠人才能實現這一切。招聘的時候,特別是當你擁有新資金和大量計劃要完成時,問問董事會成員或投資人有沒有推薦的人選,而你也有可能從中獲利,也能成為升職候選人。

8杠桿作用:

一定要在你的“備用資金”里加入一些風險債務。債務在通常情況下都沒什麼意義,但如果在你剛剛關閉了一輪融資後,往往是能找到新投資的最佳時刻。

9保持精益:

時刻謹記這是份昂貴的資產。只花必須花的錢,當需要花錢的時機來到了,不要猶豫。

10貫徹執行:

達到並超越你的近期目標,並滲透在銷售、開發、或招聘中。不要讓新投資人對他們的決定感到有疑問而最終放棄投資。

如果把這些全部都運作起來的話,會大大增加你的團隊和新投資人的信心,所以,行動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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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美國如何監管P2P,有何借鑒意義

與美國相比,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模更大,在一些技術領域比如支付處置能力等也更領先。這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原因:市場空白大、技術發展快和監管適度。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但行業發展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對發達,網路 貸款 比較混亂、股權眾籌基本沒有做起來。未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可能會呈現多樣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專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美國的監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領域的一些潛在風險,另一方面也極大地限制了這個行業發展的空間。顯然,在風險控制方面,我們應該向美國學習。但我們也應該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客觀地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實在在地滿足了實體經濟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顯。同樣,如果對數據管制過嚴,大數據分析就無從談起,但如果聽任商業機構任意侵犯個人隱私,也會釀成嚴重後果。

因此,監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創新與穩定之間的關系,既保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會風險,起到真正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

積極支持穩健的金融創新

美國的監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風險方面做得比較好,但在支持創新方面顯著不足。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做得更大,一個根本的動力還是創新,同時金融監管部門在部分領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時跟進(如第三方支付領域),其實是一個變相的市場化的過程,在技術層面則利用移動終端和大數據,幫助解決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絕大部分金融資產都還在傳統金融部門手中,即便中國發展最快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也只佔銀行電子支付交易金額的4.4%。所以無論從普惠金融還是支持實體經濟的角度,互聯網金融都還有巨大的成長空間,其發展又會推動行業向技術驅動模式的整體轉型。中國的先發優勢來之不易,應當繼續發展。

未來的監管要嚴密防範風險,同時也要積極支持金融創新。我們構建新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應該考慮盡量在兩者之間求得平衡。首先是監管方式要創新。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傳導廣、快,靠傳統金融監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現場檢查等,效果就會打折扣。因此,需要考慮將數字技術運用到金融監管上來(RegTech)。比如考慮將監管信息系統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的資料庫直接對接,監管部門可以實時監測運行狀況,分析金融風險。

另外是支持金融創新。過去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一個大的背景是監管缺位,這個歷史不可能再重復。創新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比如「監管沙盒」的做法,監管部門給互聯網金融公司發放有限的牌照,允許創新,如果成功,可以發放完全牌照並推廣到全行業。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還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創新中心」和「創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近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ConctAuthority,以下簡稱FCA)針對運行一年多的「監管沙盒」機制給出評估報告,其結論顯示「監管沙盒」通過促進市場有益的競爭競爭,為消費者和其他金融服務用戶帶來更好的價值。一些指標表明,「監管沙盒」開始對現有金融服務的價格和質量方面產生積極影響。例如,不少企業將 區塊鏈 技術運用於跨境支付,為消費者帶來縮短到賬時間和降低匯率等顯著好處。還有一些機構測試讓消費者使用生物識別技術支付、登錄和驗證身份,或是將面部識別技術應用於投資顧問領域的風險評估服務。FCA希望並鼓勵在「監管沙盒」的有益創新能走向市場,為消費者帶來更多福利。

無論是哪種方式,都要求監管部門和從業機構密切合作,因為對雙方來說,這都是一個新的實踐。

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必須設置准入門檻

雖然美國的FinTech行業沒有做得特別大,但基本的監管框架也保證不會出現大的風險。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准確判斷風險隱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金融業是經濟體系中受到嚴格監管的部門。這一點,對間接融資如銀行業和保險業是如此,對直接融資如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樣是如此。從這個角度看,雖然我國的監管政策對P2P網貸平台定位為信息中介,但備案制是否足夠?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進一步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在實行備案制的前提下,還需要制定一些什麼樣的監管措施,防範潛在的風險?

歸根到底,不管互聯網金融做了什麼樣的創新,其所從事的業務在本質上就是金融,而金融就需要嚴格的監管。更重要的是,互聯網金融還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業務跨區域、跨行業,風險傳導既快又廣,二是互聯網金融業的一些參與者識別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因此,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實行牌照管理就變得尤為必要。現在再看過去幾年發生的一些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案例,如果有基本的資質審查和日常的監管程序,這些風險有可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至少風險不會變的這么大。

對於互聯網金融要實行牌照監管的建議,無論在業界還是在監管部門都有些不同的聲音。業界的擔憂是如果按照傳統的方式來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也就無從談起。監管部門則擔心根本沒有足夠的資源來監管每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這兩個擔憂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監管部門的編制和經費,而監管部門也應該有條件地支持金融創新。

既然要實行牌照管理,就要發牌照。監管部門嚴控投資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顧的公司無證上崗的現象。這是非常不利於行業發展的,既然要管理,就應該明確門檻,給符合資質的公司發放牌照。而對於無牌照執業的公司應該堅決取締,否則有法不依,後患無窮。對於一些已經發出去的牌照,卻又沒有很好展開業務的公司,應該及時收繳牌照,這個問題在第三方支付領域比較普遍,牌照變成了一些公司尋租的工具。

對於一些尚未建立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的業務(比如股權眾籌、資產管理)也應加快制定規則,為實踐中已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劃清合規邊界,避免業務跑偏異化。

提高「透明度」並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監管

牌照管理只是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監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強事中與事後的監管。除了銀行和保險,互聯網金融的大多數業務都具有明顯的直接融資的特徵,即參與者自主決策、自主承擔後果。而對直接融資的監管有兩個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難是信息不對稱,個體市場參與者很難充分了解一個金融交易和一個金融產品的方方面面,監管政策需要幫助解決這個問題。監管政策對傳統金融業的財務報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採取類似的措施,除了類似的報表和披露,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復雜、隱秘,應該考慮實施穿透式監管,清楚地展示資產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險等業務的資金流向,保證合規、透明。

第二是的「投資者適當性」,這主要是因為並非每一個金融產品都適合於每一個市場參與者。比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將大量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賣給風險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員,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近期受到很多詬病的「校園貸」的一個問題就是變相地放「高利貸」給沒有穩定收入的學生,這跟2007年以前美國盛行的「次貸」沒有根本差別,後來造成了嚴重的次債危機。像這樣很容易造成嚴重金融甚至社會問題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理應受到監管部門的「懲處」,雖然我們也承認,並不是所有的「高利貸」都是不合理的。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數字貨幣(ICO)業務是另一個的例子。而判斷一筆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從監管的角度考慮,除了看是不是合規,另外就是看「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要統一、協調

互聯網金融基本上都是混業監管,這跟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監管的政策框架並不匹配。而在一些領域比如P2P網路貸款平台,實行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雙頭監管的體制,這樣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職的要求,也是中央監管部門在資源約束下的選擇。但事實上,互聯網金融公司跟傳統的小貸公司並不一樣,一旦業務平台建立起來,其業務不會局限在獲取牌照的地區。

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框架內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這樣起碼可以保證「一行三會」和地方金融監管局一致行動,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和政策。無論監管政策實施主體是「一行三會」還是地方金融監管局,標准應該是全國統一的。否則的話,容易造成監管政策的窪地,鼓勵監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風險的後果依然會是全國性的。三是不應重復美國各州獨立發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單獨發牌照,對傳統金融機構尚且可行,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發放牌照,應該就是全國性的,除非設置一些特殊的區域性限制。

盡快建立豐富完整、市場化的 徵信 體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國,三大徵信局和FICO等徵信系統在FinTech發展中起到了大規模獲客、全面數據獲得、評價標尺等作用。徵信系統是公共基礎設施,應該向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放(當然在個人授權的前提下)。考察團認為,跟美國相比,徵信系統在中國還有另外兩個方面的作用。

其一,決定獲客途徑。當我們批評美國緩慢昂貴的直郵系統推高了獲客成本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快遞業的發展使得傳統依賴郵政編碼的投遞系統基本失效,而數字時代獲客的主要手段手機號碼,則並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龐大的其他服務與其所建立之場景可以輕易獲得,而初創公司則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大批量獲得手機號碼,遑論基本信用信息。不加選擇的群發與購買數據黑產的成本,不見得比FICO加直郵來的低。

其二,產品標准化的支撐。美國FinTech發展值得中國羨慕借鑒的一點就是其產品的高度標准化,比之中國幾百個平台上千種信貸產品,標准化的產品在吸引機構投資、保護出借人利益與便利監管上有強大的優勢。傳統金融的發展不足使得短時間內中國很難借鑒美國道路完成產品的標准化,而如果建立基於大數據的豐富的徵信系統,實現大數據的標准化,則無疑對進一步的資產標准化有強大的支撐作用。

徵信體系往往是通過會員機構建立信用信息 共享 平台,打破各機構間「信息孤島」。美國徵信最有特色的地方,是從三大徵信局到FICO都是私有上市公司,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構建了世界上最發達的徵信體系。

結合中國國情,一方面,應考慮改變現在P2P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徵信系統的現狀,推動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另一方面,既可以考慮通過行業協會牽頭,也可以考慮效仿美國通過民營企業的方式,結合政府和市場化的優點,促進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和合法運用。另外,對於商業機構所積累的徵信數據,可能需要分開來對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利用大數據分析之間求得一個平衡

美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和對貸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數據分析可以發揮的作用。而中國的現實是隱私及個人數據保護體系尚不健全,盜竊、詐騙等現象較為嚴重,商業機構濫用個人、企業數據的行業亂象高發頻發。

在目前行業發展的情況下,需要盡快明確的,是以用戶為核心的數據採集和使用原則,完善數據使用及監管機制。美國公司審慎使用社交數據、不使用隱私數據,一方面是嚴刑峻法監管在前,另一方面則是徵信系統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數據,正規化的收集、管理、授權及使用規則的確立,才是打擊數據黑市黑產的最佳方法。

同時,也應避免學習一些過時的法律規章,在數字時代,順應時代發展的規則才會被真正遵守,強行教條只會徒增發展的阻礙。

應該建立以用戶為核心的原則,用技術的手段把這個原則貫穿到數據使用的生命周期中去。一旦個人需要金融服務,可以向金融機構開放個人信息,機構在保護好用戶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的方法判斷潛在客戶的信用。

P2P改善網貸平台作為信息中介的服務

考察團發現,即便在美國,P2P(marketpalce)網貸平台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客觀事實是,任何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在網貸平台上投資,肯定是要同時考慮產品與平台的信用的。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不可能對分散、小額的投資逐個做甄別,最後只好主要根據平台信用來做投資決策。我國的信用文化尚不發達,純粹的中介平台實施起來就會更加困難。

P2P借貸設計思路的小額分散技術上講只能分散平台內不同借款人間的個體風險,而金融自身的風險,則無法通過在平台內的小額分散消除。所以,監管政策定位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強調不能做資金池,沒有期限錯配,要求資金託管,這些安排可以減小擠兌的風險,但從美國P2P的發展教訓可以看出,在借貸風險爆發的情況下,由於對平台的擔憂可能導致後續資金枯竭,造成平台的萎縮。美國P2P的發展值得我們借鑒,一條路是逐漸向銀行模式靠攏,發展穩定的資金來源,另外一條龍是更多的轉向MarketplaceLending,即以吸收機構投資者的資金為主,或者轉向網路小貸公司的模式,通過ABS、債券等產品在市場融資。

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在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發揮作用。

首先,行業協會連接在監管與從業者之間,有利於二者信息溝通。由於一行三會自身很難打通,行業協會可以有效地互聯網金融公司與監管機構間進行信息傳遞與效果反饋。

其次,行業協會可以使得監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緩。行業協會在政策制定與執行中,起到了緩沖層的作用,對於行業的平穩過渡,有著重要作用。

最後,行業協會某種程度上可以成為監管實驗的沙盒。監管規則制定對行業的影響無法預估,而行業協會小范圍內的實踐反思則可以優化相關政策。例如目前銀監會發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鑒之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規則。

㈤ 美國喬布斯法案中的股權眾籌何時才能成真

最早2016年
2012年4月5日,小型企業集資的一種革命性的新方式問世了。在那天,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喬布斯法案,而美國的股權眾籌也由此誕生。許多小型企業的企業家們對此表示十分激動,因為在未來他們可以在眾籌網站上出售公司的股權來集資,最多可以募集100萬美元的資金,而這是那些基於回報的眾籌網站所不允許的,比如Kickstarter和Indiegogo。喬布斯法案通過時,法案規定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需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出台相關的規章制度,使這項「改變了游戲規則」的法律正式生效。
然而,在近三年後的今天,SEC仍然沒有出台最終規定,而法案中的股權眾籌也被擱置。怎麼會這樣呢?
Kendall Almerico是美國眾籌及喬布斯法案領域的專家律師。在拉斯維加斯的「全球眾籌會議與培訓」上發表完主旨演講後,他接受了我的采訪。和所有人一樣,他也很奇怪為什麼SEC遲遲未能定下喬布斯法案規定其兩年前就該定下的規定。
他說:「如果法律規定你或我在某個日期前需要完成一件事情,那麼我們就會按時完成它,因為如果我們不這么做的話就很有可能因違反法律而受到刑事或民事罰款。但是SEC卻是例外。即使沒有遵守法律也沒有什麼方法能讓他們負責,所以他們可以不慌不忙地等到准備好了才公布喬布斯法案的規定。」
喬布斯法案的通過獲得了兩黨空前的支持。雖然兩黨在華盛頓矛盾不斷,但是兩黨都十分支持通過在線股權眾籌來幫助解決小型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這一問題在銀行縮減了對於初創企業的貸款後就已存在。而喬布斯法案中的股權眾籌將新興企業的融資從銀行、富人、及華爾街財團那裡奪了回來,轉而交到了大眾的手中。但是,只要SEC還沒有發布相關規定,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雖然SEC確實曾在2013年10月擬定了一系列股權眾籌的初始規定——長達585頁,但是這些規定並沒有被確定並寫入法律,所以沒有人能夠使用它進行股權眾籌。有些人批評了SEC,認為他們擬定的規定實在太多,使一個原本只有9頁的一項還算簡單的法律變得過於復雜。但是我們必須記住,喬布斯法案創建了一種全新的股權銷售方式並推翻了已使用80年的證券法和幾十年的判例。因為SEC必須要規范這一全新的集資渠道,保護投資者免於受到欺詐,進行執法防止對其不正當的使用,因此他們必須十分謹慎,確保法律首次頒布後就能成功。
那麼SEC什麼時候才能出台最終規定並允許小型企業使用這一了不起的工具來進行集資呢?Almerico表示,可能還得再等上一年。
他說:「SEC公布的法規制定日程表中將股權眾籌規定的確定安排在了2015年10月。即使這些規定最終公布了,它們在成為法律之前還得花上60天來被刊登在《聯邦紀事》上。看起來,喬布斯法案中的股權眾籌規定生效最早也要等到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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