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期收款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區別
分期收款,按新會計准則,不是按合同約定期限確認收入的。
新會計准則規定:會計上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具有融資租賃性質,應以現值確認收八,分期收款額與現值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中,銷售時分錄:
借:長期應收款
銀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現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開具了全額發票,全額計稅,如果銷售時按當期收入額開票,以開票額計稅}
未實現融資收益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分期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
稅法上確認收入,不同的稅種均有不同規定,比如: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貳』 對分期收款銷售,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現行《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即企業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的價款,借記「長期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叄』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拓展資料;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可分為具有融資性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和不具有融資性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一般來說,付款期限超過1年的是具有融資性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當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斷是否具有融資性的唯一標准。
不具有融資性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會計處理很簡單,收款期限在同一個年度內不會產生稅會差異而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是收款期限如果跨年則存在稅會差異。
具有融資性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按照新收入准則,控制權轉移後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公允價值)計算確定。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財務費用)。
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時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
在實務中,基於重要性原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進行攤銷與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對於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企業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肆』 分期收款交什麼稅
分期收款需要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詳細解釋如下:
一、增值稅
對於分期收款的業務,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與收款時間緊密相關。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就應當確認納稅義務,並繳納增值稅。因此,在分期收款的情況下,無論款項是否實際收到,只要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要求,納稅人就有義務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在所得稅方面,分期收款對於企業收入的影響更為直接。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確認收入,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使款項並未實際收到,但只要滿足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確認收入的條件,就應當在當期確認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此外,如果涉及到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業務,還需考慮與會計上的收入確認原則相協調。
三、其他注意事項
除了上述兩種稅種外,分期收款還可能與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他稅種有關。具體涉及的稅種和稅率需要根據具體的業務情況和當地稅法來確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充分考慮稅收法規的影響,合理進行稅務籌劃和會計處理。同時,企業還應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動,以便及時調整稅務策略,確保合規經營。
總之,對於分期收款業務而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稅收法規的變化,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和會計處理。
『伍』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是怎麼回事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採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確認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只是一個結算時點,與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系,因此,企業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財務費用)。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時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在實務中,基於重要性要求,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進行攤銷與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對於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企業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