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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項目的實際投資者是指

發布時間:2024-11-22 15:00:57

1. 項目貸款結構包括

項目貸款結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借貸協議、投資協議、項目公司、項目資產、貸款期限、貸款費用。貸款用途。
1、借貸協議:項目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貸款,需要簽定借貸協議,就諸如貸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2、投資協議:項目主辦人作為項目的實際投資者,需要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資金,因此要簽訂投資協議。
3、投資協議:由項目主辦人以參與股權或者次位貸款的形式向項目公司提供融資,以使項目公司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或達到一定的財務指標。
4、項目公司:項目融資的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籌借貸款,以項目公司本身的現金流量和全部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並以項目公司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擔保物。
5、項目資產:項目貸款的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政府特別支持等。貸款期限:項目融資貸款期限較長,大都為中期或長期。
6、貸款費用:項目融資各項費用的收費標准由雙方通過合同確定。
7、貸款用途:項目貸款是中長期貸款,也有用於項目臨時周轉用途的短期貸款。

2.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融資模式內容: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項目融資模式內容: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
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3. 工程項目融資的參與者主要有哪些

項目融資是今國際工程承包市場融資的主要方式,而風險處置機制非常關鍵,雖然我國企業工程項目融資總體情況向好的方面發展,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工程項目融資的參與者主要有哪些,希望能幫到你。
工程項叢盯目融資的參與者
一、項目主辦人和投資人

項目姿鄭皮主辦人(Sponsor)是指對於建設項目擔當領導、發起和前期組織職責的借款方當事人(不一定為借款人),它通常由項目所在國的政府機構或企業組織擔任。項目投資人是指對於擬建設項目(或項目公司)共同進行股權性投資的當事人,它們通常為項目所在國的企業組織和有關的外國企業組織。在許多情況下,項目主辦人也同時為項目投資人,但此並非必須。

二、項目公司

在多數國際項目融資中,項目投資人以股權投資方式組成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是指直接實施項目投資,並直接擁有項目資產的財產權和項目營業權的公司組織。項目公司的一般特徵在於:

1、它僅為特定項目建設而設立,僅對該項目投資,並僅擁有該項目的資產、負債和營業;

2、它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

3、根據不同融資項目的要求,它可能同時為借款人及擬建項目的經營管理人, 但從國際項目融資的實踐來看,組建項目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便於控制擬建設項目的資產負債狀況、損益狀況和現金流量狀況,而非令其擔任項目的經營管理人。

三、貸款人與借款人

國際項目融資的貸款人通常是對擬建項目提供協議貸款的國際性商業銀行或由多家商業銀行組成的貸款銀團;但由於具體的國際項目融資方式不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以證券化方式融資的項目中), 實際上是由負責組織國際信貸融資的金融中介機構代替貸款人參與項目融資。

國際項目融資的借款人通常為項目公司, 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項目主辦人或項目投資人。在同一項目融資中,可以有幾個借款人,它們可以是具有相同職責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是依不同職責使用融資的其他當事人(如工程承包公司、原材料或設備供應商、產品購買人等)。

四、工程承包人

國際項目融資中的工程承包人是指依據工程 承包合同 負責以約定價格、約定期限和約定工程質量全面完成擬建項目工程的建設工程公司。工程承包人通常以競標方式確定,依其責任,它可分為負責項目管理和工程全面峻工的總承包人(通常由國際性工程承包公司擔任)與接受分包的各分包人;依其工作內容,它又可分為工程設計承包人、工程施工承包人、工程安裝承包人、工程監理人、工程金融管理人等。國際項目融資中的工程承包由一系列復雜的合同文件構成跡差,其基本作用在於鎖定工程造價、完工期限與工程質量標准,以實現“交鑰匙項目”之目標;為限定工程完工風險,其違約控制與索賠條款規定得極為嚴格。

五、項目設備與原材料供應商

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供應商是指根據項目設備和原材料供應合同,向擬投資項目定期或長期售賣項目設備、提供能源供應或提供原材料供應的銷售商。根據項目結構和相關合同的安排,供應商向項目公司或工程承包人售賣項目設備、能源或原材料之價款可以由貸款方信託受託人以貸款定期支付,由此形成項目公司的信貸購買;也可以由供應商按照出口信貸方式延期收款,由此形成供應商向項目公司提供信貸融資。在國際項目融資實踐中,國際貸款人往往將借款方購買其本國設備或原材料作為承諾貸款的重要條件,這不僅支持了本國企業的產品出口,而且具有分散項目融資風險的作用。

六、項目產品購買人

項目產品購買人是指根據項目產品購買合同或使用合同,將長期購買項目產品或長期使用項目設施的商業當事人。典型的項目產品合同通常採取“提貨即付款”合同及“或提貨或付款”合同形式;其作用在於對項目融資提供信用支持;購買人通常是具有批售能力和資金實力的批發商,在我國的項目融資實踐中, 往往由項目主辦人或者政府機構(如在交通運輸或電力項目中)承擔項目產品購買人責任,該項購買具有預定承諾性質。由於項目產品購買是項目融資信用保障結構的一部分,故購買人實際上在項目融資談判階段即已介入項目。

七、信託受託人

國際項目融資中的受託人是指根據信託文件,負責管理設為擔保的項目資產、項目收入和現金流量的獨立金融機構。在國際項目融資中,項目資產擔保和現金流量擔保是項目融資信用保障結構中最重要的部分,這在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情況下表現得最為典型。根據信託文件,信託受託人一方面負責對設為擔保的項目資產進行直接管理或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將負責以獨立帳戶託管項目現金流量或其中的受託管理部分,確保其中的可還貸部分首先用於清償債務,其通常的支出順序為:生產成本支出、折舊還貸支出、管理費用支出、財務費用或貸款利息支出、稅收支出、償還貸款本金、利潤分配。

八、項目融資保證人與 保險 人

在國際項目融資中,貸款人除要求以項目資產和項目現金流量為擔保外,有時還要求項目公司或項目主辦人提供信用性有限擔保,此種就一定信用數額提供有限擔保的當事人為項目融資的保證人。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保險除工程保險和項目財產保險外,更重要的是對項目所在國可能發生的戰爭、內亂、國有化、法律變革、外匯匯率變動等事件的保險,後一類保險通常由相關國家的官方或半官方保險機構承保。除上述之外,在某些國際項目融資中,項目所在國政府機構或其代理機構(如項目主辦人或項目投資人)對投資項目提供的運營特許、稅收優惠特許、外匯匯兌特許和擔保性承諾也對項目融資具有重要的信用保障作用。

九、專業性顧問機構

在國際項目融資中,通常須有許多專業性中介機構協助項目貸款人(融資顧問)或項目主辦人進行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工程咨詢顧問、財務稅務顧問和法律顧問。國際項目融資中的工程咨詢顧問通常負責協助項目貸款人或主辦人進行項目可行性分析和項目風險預測;國際項目融資中的財務稅務顧問除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外,還將協助貸款人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財務稅務分析和現金流量預測;國際項目融資中的法律顧問除須對擬投資項目和環境進行法律分析外,主要協助項目貸款人和項目主辦人確定項目融資結構,起草有關的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見等。
項目融資的主要特點
項目融資和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融資主體的排他性。

項目融資主要依賴項目自身未來現金流量及形成的資產,而不是依賴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及項目自身以外的資產來安排融資。融資主體的排他性決定了債權人關注的是項目未來現金流量中可用於還款的有多少,其融資額度、成本結構等都與項目未來現金流量和資產價值密切相關。

2. 追索權的有限性。

傳統融資方式,如貸款,債權人在關注項目投資前景的同時,更關注項目借款人的資信及現實資產,追索權具有完全性;而項目融資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項目論項目,債權人除和簽約方另有特別約定外,不能追索項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也就是說項目融資完全依賴項目未來的經濟強度。
項目融資的分散性
因融資主體的排他性、追索權的有限性,決定著作為項目簽約各方對各種風險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論證。確定各方參與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風險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優勢條件,設計出最有利的融資方案。

4. 項目信用的多樣性

將多樣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項目未來的各個風險點,從而規避和化解不確定項目風險。如要求項目“產品”的購買者簽訂長期購買合同(協議),原材料供應商以合理的價格供貨等,以確保強有力的信用支持。

5.項目融資程序的復雜性

項目融資數額大、時限長、涉及面廣,涵蓋融資方案的總體設計及運作的各個環節,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資程序比傳統融資復雜。且前期費用占融資總額的比例與項目規模成反比,其融資利息也高於公司貸款。

項目融資雖比傳統融資方式復雜,但可以達到傳統融資方式實現不了的目標。

一是有限追索的條款保證了項目投資者在項目失敗時,不至於危機投資方其他的財產;

二是在國家和政府建設項目中,對於“看好”的大型建設項目,政府可以通過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來處理債務可能對政府預算的負面影響;

三是對於跨國公司進行海外合資投資項目,特別是對沒有經營控制權的企業或投資於風險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可以有效地將公司其他業務與項目風險實施分離,從而限制項目風險或國家風險。

可見,項目融資作為新的融資方式,對於大型建設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和能源、交通運輸等資金密集型的項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運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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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地產項目融資的主體有哪些

每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都是一個多方參與的過程。就房地產項目融資而言,主要有以下9個參與主體。 (1)項目發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業房地產丌發商,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真正主辦人,可以是單獨一家房地產丌發企業,也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聯合體。他們通常因為自身資金不足或不願承擔全部項目風險而選擇項目融資,在有限追索項目融資中,開發商除了擁有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開發商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 (2)項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項目的直接主辦人。通常,由項目發起人出資,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對外融資,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並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責任和風險。開發商投入的資本金形成項目公司的權益,項目公司把項目I丌發風險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相隔離,實現貸款銀行對開發商的有限追索。在整個項目丌發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作為法律和經濟上獨立的主體與各參與方發生經濟關系。項目公司也可以在經營期間轉型為商業管理公司,持有物業繼續經營。 (3)貸款銀行(Lending Bank) 貸款銀行,可以是單獨一家余融機構,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機構的聯合體,這主要由貸款規模和項目風險等決定。在由多個金融機構聯合提供融資時,往往需要設立一個經理銀行(Manager),其他為參與銀行。項目公司更多的是與經理銀行進行接觸、談判,由經理銀行負責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協調工作。這樣大大降低了項目公司工作難度。 (4)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項目房產的銷售對象。在房地產項目融資中,入駐零售商與開發商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項目的出租面積和租金收入,從而保證項目建成後能夠產生穩定的用於還貸的現金流,為貸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證。零售商既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之一,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分享開發利潤:也可以只作為項目建成後的運營商,規避開發風險。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負責商業地產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工作,並承擔延期誤工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承包商的資金情況、工程技術能力及經營紀錄,會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風險的判斷。 (6)擔保受託方(Security Trustee) 由於貸款銀行主要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因此為防止項目公司違約或轉移資產,貸款銀行一般都要求項目公司將其資產及收益賬戶交由一個具有信託資格的機構保管,這家機構被稱為擔保受託方。擔保受託方一般由境內商業銀行獨家或境內、外商業銀行聯合擔任。 (7)房地產項目管理公司 項目建設只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開始階段,最重要的是後期的經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的專業水平和經營業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經營期風險的判斷。 (8)項目融資顧問和法律、稅收顧問(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項目融資是一項系統的專業工作,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負責融資方案的設計、分析、比較和談判,幫助開發商實現有限追索和表外 融資,並充分利用稅務虧損降低資金成本,並能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的嚴謹。 (9)其它 此外,項目融資的參與方還包括保險公司、有關政府機構等等,這些都會直接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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