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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應滿足的標準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11-26 02:10:48

融資租賃的認定有什麼樣的標准

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主要圍繞租賃期結束時資產所有權轉移、租賃期占資產使用壽命比例以及最低租賃付款額或收款額現值與資產公允價值的接近程度。這些標准旨在明確判斷租賃關系的性質,以確定其財務會計處理方式。

首先,根據准則第六條(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這一規定要求租賃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或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後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這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是融資租賃的關鍵特徵之一。

其次,根據第六條(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如果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比例達到75%以上(含75%),也視為融資租賃。這一標准反映了租賃期與資產使用壽命之間的關系,通過設定一個相對較高的比例來識別融資租賃的特性。

最後,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接近程度,以及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接近程度,均需達到90%以上(含90%)。這些比例的設定旨在衡量租賃付款與資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確保租賃交易的實質性質得到准確反映。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涉及所有權轉移、租賃期與資產使用壽命的比例以及租賃付款與資產價值的匹配程度。這些標准旨在確保融資租賃交易的財務會計處理符合會計准則的要求,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

㈡ 什麼是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也稱為金融租賃或購買性租賃。它是目前國際上使用得最為普 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 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 (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 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 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 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融資租憑的特點是:
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 貨商,並至少由兩個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
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 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責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 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 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於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 據出租人所在國關於融資租賃的標准,等於投資總額的一定的比例,如80%。 換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不可解約性,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 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出租人 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商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而在租期內提高租金。總 之,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5、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出租人, 設備的使用友誼在經濟南市上屬於承租人。
6、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設備過時的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7、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資,單一投資者租賃,體現著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徵,是融資租 賃業務中採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資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礎上,結合了某一 信貸特徵而派生出來的。
2、轉租憑,是指由兩家租賃公司同時承繼性地經營一筆融資租賃業務, 即由出租人A根據最終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 租進設備,然後再以出租人身份轉租給用戶使用的一項租賃交易。
3、售後回租,又稱租租賃,指由設備的所有者將自己原來擁有的部分財 產賣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再以支付租金為代價,以租賃的方式,再 從該公司租回已售出財產的一種租賃交易。對承租企業而言,當其急需現金周 轉,售後回租是善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承租 人通過對那些能夠升值的設備進行售後回租,還可獲得設備溢價的現金收益, 對非金融機構類的出租人來說,售後回租是擴大業務種類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 法。
4、杠桿租賃,杠桿租賃又稱平衡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高級形式,適 用於價值在幾百萬美元以上,有效壽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資本密集型設備的 長期租憑業務,如飛機、船舶、海上石油鑽井平台、通訊衛星設備和成套生產 設備等。杠桿租賃是指在一項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設備購置款項 的20%-40%的金額,即可在法律上擁有該設備的完整所有權,享有如同對設備 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設備購置款項的60%-80%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 的無追索權貨款解決,但需出租人以租賃設備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員和收取 租金的權利作擔保的一項租賃交易。參與交易的當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結構 比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復雜。

㈢ 融資租賃應當滿足( )等條件。 多項選擇題

1,答案:A B C D E 。 2,解析如下: 滿足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含75%)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大於等於90%);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大於等於90%)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㈣ 融資租賃確認的5個條件

融資租賃五個條件具體為: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佔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滿足以上標准之一的租賃,應界定為融資租賃。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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